烟草营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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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营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
第九章规范卷烟市场秩序
第一节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
一、烟草为什么要实行专卖
古今中外的经验证明,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证。
因此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它对于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其法律地位不高、规定的处罚幅度偏轻等局限性,将其上升为法律就成为客观之必须。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制定《烟草专卖法》势在必行。
第一,烟草及其制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烟草专卖必须立法。
烟草及其制品不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赖以生存的必需品,人们对它的需求是有选择性的。
它的用途单一,除了吸食,别无他用。
世界卫生组织多次警告大家,烟草是蔓延的瘟疫,烟草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不过它的高税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针对这种具有特殊性的商品,必须用法律的手段保证严格管理。
第二,解决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所必须。
烟草行业实;专卖管理体制后,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管理混乱,盲目发展的局面,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烟:
行业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致使计划管理难以完全:
现;二是烟草违法案件在管辖上存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问题;三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致使卷烟市场紊乱,违法活动猖獗。
因此,需要对烟草专卖进行立法,完善烟草专;管理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保障烟草专卖制度和强化烟:
专卖管理,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推动烟草;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三,改革开放的深化需要立法。
烟草专卖制度是改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给烟草行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草行业得到较快发展,为国家财政积累作出了较大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更加强调依法行政,因此,烟草业首先应完善立法。
一方面,要求用立法的形式来巩固烟行业已有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要求通过立法,为烟草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国外烟草管理实践证明要搞好烟草专卖必须进行立法。
目前世界各国对烟草管理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是全实行专卖管理;二是部分实行专卖管理;三是实行委托专管理。
但不管属于哪种类型,对烟草的管理都比其他商品格,许多国家还专门制定和颁布了有关烟草管理方面的法法规,理顺了管理秩序,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意义
《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烟草史上的第一部法典。
这部法典的制定、颁布与施行,标志我国烟草行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对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烟草专卖法》提高了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地位。
制定《烟草专卖法》,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专卖制度。
其法律地位更高,更有利于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第二,《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执法机关。
过去烟草专卖执法权是由政府授予的,《烟草专卖法》制定后,这种执法权是国家法律所予的,其法律地位更高,执法力度更大,更利于实现有计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三,《烟草专卖法》是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
要实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就必须强化烟草专卖管理。
在《烟草专卖法》制定前,为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虽采取了不少行政命令和措施,但并不明显奏效。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为烟草专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烟草专卖管理可运用行政手段,借助法律武器来得到强化。
第四,《烟草专卖法》是实现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的法律保障。
《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的业务活动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促使烟草行业沿着法制的轨道稳步协调的向前发展。
第二节坚决打击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的概述
1、定义
违法《烟草专卖法》行为,以下简称专卖违法行为,指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烟草专卖行政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危害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专卖管理秩序,应受行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得出专卖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是行政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构成专卖违法行为的要件
按照我国法学理论上的通说,违法行为构成是我国行政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违法行为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主要包括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主观方面和违法客观方面。
(1)专卖违法行为的主体。
专卖违法行为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专卖违法行为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行为人未满14周岁得不得给予任何行政处罚,但可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得;应负法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当其行为发生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当其行为发生在精神正常时,则应给予行政处罚。
(2)专卖违法行为的客体
行政法理论认为:
违法行为客体是指违法行为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专卖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专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专卖行政法所保护的专卖行政管理秩序。
由于专卖违法行为是以违法行为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违法行为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违法行为类型,因此专卖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进行专卖违法行为,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
这是专卖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客体方面的显著特征。
(3)专卖违法行为主观方面
行政法认为:
违法行为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极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主要有违法行为故意和过失之分,其他的比如违法行为动机、违法行为目的等也是较为重要的因素。
专卖违法行为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专卖管理秩序的危害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他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专卖违法行为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专卖管理秩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表现出来的认知水平上他所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只有行为人确实知道行为的后果才构成故意。
(4)专卖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行政法原理认为:
违法行为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专卖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活动表现在外部的各种事实。
其内容包括:
违法行为行为、违法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在专卖违法行为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
从违法行为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专卖违法行为是单一危害行为,即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破坏专卖管理秩序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专卖违法行为。
3、对专卖违法行为处罚的其他规定
(1)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A.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
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由于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行为人违法的。
(3)追究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追究的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4、各类专卖违法行为分述
分类
案件性质(案由)
违反的条款
处罚依据
具体处罚规定
运输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运输
非法取得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其准运证视为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
超量异地携带、邮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运输
为无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经营
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经营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
超越经营(地域)范围批发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经营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经营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经营
无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经营
无证进出口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
经营
无证经营没收的非法进口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经营
无证购销免税外国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经营
无证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经营
违法收购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经营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无证者提供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经营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从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
拍卖企业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国函[2000]13号《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经营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定性及处罚参考要件: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①年检、②变更、③注销手续
经营
使用过期、失效的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
未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经营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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