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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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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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
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安康瀛湖大坝旅游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及游客码头空调项目
工程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大坝码头
工程内容:
安康瀛湖大坝旅游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及游客码头空调项目 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中所包含的空调及通风设备、材料购置、安装等为完成本工程及保修、维修期内所需的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中央空调系统优化设计;
2、中央空调系统含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冷媒管、冷凝水管、风管、风口等制安;
3、中央空调设备运输、吊装、安装、接线、调试等工作内容;
4、完成本项目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5、提供保养、操作、紧急处理程序及维修的说明书,并负责对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职员进行整个系统操作、维修、保养及紧急处理程序的培训;
6、在两年质量保证期内,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及安装工作的缺陷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服务。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17年3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15日。
2、开工日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工程部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及验收标准;
技术要求:
达到、不低于图纸设计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
设备供货与安装总承包。
六、工程总价款: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
¥699560元(大写:
陆拾玖万玖仟伍佰陆拾元整),详见附表合同价格明细表。
本工程采用“交钥匙工程”承包方式,实行包人工、包设备及材料、包施工(安装)、包调试、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半成品及成品看护和维护(正式移交前)、包保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需土建单位配合的费用、税费等一切内容的总承包方式,即承包人从开始施工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及质量保修期内的所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材料采购困难、设备材料涨价、人工工资上调等一切因素要求增加工程总价款。
按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交纳。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由承包人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无违约情况发生待工程全部完工后,无息退还承包人。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附件1附件2)
2、投标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图纸
6、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同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3“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4“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5“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6“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7“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8“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9“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0“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1.11“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2“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13“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1.14“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17“日(天)”指公历日。
第2条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1和附件3。
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合同附件3的规定。
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合同附件3。
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合同价格与付款
3.1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1。
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3.2本合同计价货币、付款方式及支付进度见合同专用条款。
3.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4条交货
4.1合同货物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1。
附件1未规定交货时间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4.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三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7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8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2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4.9卖方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合同附件3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4.11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变压器应提前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4.12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专用条款。
4.13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单,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单。
4.14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负责尽快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5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5.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7合同附件1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
小件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8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包装物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9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0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设备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1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必须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视为卖方违约行为。
卖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涉嫌造假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6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6.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全权处理现场开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并使买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
参加试运行的人员能够全权处理设备所有问题。
卖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买方如需上述技术服务,以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准。
6.2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
附件3另有规定时除外。
6.3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附件3规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规定办理。
6.8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自行负担。
6.9对于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6.10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予买方有关的各方。
第7条监造与检验
7.1监造
7.1.1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
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合同附件3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7.1.5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于某些主要合同货物,还应有买方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由卖方供应的主要合同货物(如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出厂时应具备监造代表签署的《设备出厂见证表》。
7.1.6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
合同货物中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电容器、避雷器、绝缘子、导地线、光缆、铁塔和电缆等其他设备/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7.1.8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7.2抽检
买方有权对任意项目签约的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
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3现场检验
7.3.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
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7.3.3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3.4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5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7.3.6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9条、第11条及合同附件3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
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8.2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进行。
8.3合同货物出厂前,买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以及相关设备的联合调试。
8.4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
8.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
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第9条质量保证
9.1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含本数),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含本数)。
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9.2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
如果卖方未对买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的异议不成立,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
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9.3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9.4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卖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在知道合同货物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9.5卖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如果买方选择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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