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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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治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治理水平,实现养护治理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治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表达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
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服、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治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证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治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治理单位〔以下称治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治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修理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第七条治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治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治理机构及人员治理方法»的规定,成立养护治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治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治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在全省范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在治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省厅高管局的养护治理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治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治理工作。
2、参与养护市场的治理和监督,爱护养护市场秩序。
3、负责审查批复修理保养〔小修〕工程的年度养护打算,对专项〔中修〕及大修工程的养护打算和立项进行审查,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
4、负责对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开工报告进行审查。
5、参与对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6、负责组织或参与大修和专项〔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对养护项目的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8、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治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9、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
第二条治理单位的养护治理职责为: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治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方法。
2、负责制定本单位养护治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法,并严格执行。
3、负责组织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评工作,及时把握高速公路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科学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打算。
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包括:
养护施工技术方案、保通方案和施工组织打算编制、变更设计审查、施工现场治理、质量治理、进度治理、安全生产治理、合同治理。
6、负责组织和参与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7、负责建立养护治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治理资料。
负责养护治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爱护工作。
8、负责组织养护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难防治预备工作及组织实施抢险、抢修、修复工作。
9、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治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0、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现代化养护治理水平。
第三章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一条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是高速公路养护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护质量检评是编制养护打算,制订养护方案和进行养护工程设计的依据。
各治理单位必须立足科技兴路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建立养护治理信息系统。
依据部颁«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进行路况检测,搜集路况信息,依照路况检评结果,制定养护方案。
在全省范畴内按照三级平台的模式建立覆盖全省的养护治理信息系统。
省厅高管局为一级平台,负责爱护和更新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信息;各治理单位为二级平台,负责爱护、更新和上报管养路段的养护信息;检评咨询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为三级平台,负责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采集、爱护和上报养护质量检评的数据。
第二条各级平台的作用
1、省厅高管局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要求及时指导、督促、和谐各治理单位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依照养护质量状况信息和养护技术标准对各治理单位提出养护要求。
2、治理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路段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依照养护质量状况,按照养护技术标准编制养护打算和方案。
3、各检评咨询单位负责养护数据的采集、处理、评判并提出养护计策。
第三条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
1、为了保证检评方法的一致性和检评结果的公平性、准确性,由省厅高管局负责采取公布招标方式选择检评咨询单位。
2、自通车之日起,各检评咨询单位按照检测频率对全省的高速公路进行检测。
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缺陷责任期满,由治理单位支付。
3、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交工验收时对项目进行的检评数据转送治理单位,并录入养护治理系统。
4、为了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评咨询单位合同服务周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条数据采集、报送
1、数据的上报渠道按以下步骤进行:
各级平台按照系统需求,负责各自数据的收集、更新和整理,并逐级上报。
2、各治理单位应按以下时刻和频率要求将各项数据收集并报送省厅高管局:
路面状况指数〔PCI〕,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上报;
路面平坦度〔IRI)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
月25日前完成上报;
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和抗滑性能指数〔SQI〕每两年检测一次,3月25日前完成上报;
沥青路面车辙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完成上报;
桥梁结构物每一年检测一次,每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上报;
3、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检评咨询单位。
检评咨询单位自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应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或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刻、频率等要求进行检评,建立并完善养护治理系统,保证数据库及时更新。
大修、专项〔中修〕等工程完成后,应及时采集最新的数据,并录入数据库。
检评数据、原始数据应由治理单位负责永久储存并备份存档。
4、高速公路质量检评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那么:
路段段落划分应予固定,不宜经常变更,以保证检评结果的可比性;检测方法应相对固定,以增加检评数据的可比性;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标定,以保证检测数据的精度。
整个检评工作要满足定位准确、定期定时、数据真实可靠的要求。
第五条数据安全和保密
1、各单位要注意数据安全,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要注意保密,同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和储存工作。
2、各治理单位养护治理系统要配备专用运算机,专人负责,设置密码,不承诺非授权用户使用。
3、系统保密工作要落实到人,建立分级负责制。
第四章修理保养〔小修〕工程
第一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修理保养工程的要紧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用品质不下降。
第二条各治理单位应以«河南省高速公路修理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所辖道路养护质量检评结果为依据,科学编制年度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打算,并按本规定之相关治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三条各治理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打算,并报省厅高管局。
省厅高管局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修理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及河南省高速公路路面治理系统一级平台中养护信息数据对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打算进行审查,并在当年11月15日前批复。
各养护治理单位应在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按照〝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治理〞的模式实施。
第五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修理、保养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范畴;在招标文件中应附有路况检评报告作为参考资料,并对养护合同期内每年和养护期满后应达到的路况指标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考核养护质量的指标〔专门是路面平坦度指标〕;招标文件还要明确对达不到年度考核指标的惩处措施。
第六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
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能够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七条为了提高公路养护治理效率和质量,本着〝发觉、处置、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治理模式,主动及时发觉问题并快速处置。
第八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检评咨询单位工程师每日巡查,发觉病害和保养不及时情形,当天做好记录,拟定处理方案,及时通知养护承包人实施,实施过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质量,监理工程师每月向养护治理单位汇总上报修理保养〔小修〕工程信息及台帐。
第九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按«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规定进行季度、半年、年度的检评,假设年度检评不达标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驱逐出场。
第十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具备三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十一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监理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二条修理保养〔小修〕工程合同期满,应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检评指标由治理单位组织验收,假设达不到要求,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假设满足要求,那么以此次检评结果为基准进行下次招标。
第十三条治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省厅高管局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各类治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制定养护施工方案,加强养护施工组织和现场治理,保证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专项〔中修〕工程
第一条专项〔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样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和按照公路爱护的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
第二条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
1、立项条件
当路面车辙大于1.5cm时,应立项进行车辙处理专项工程;
当局部路段路面破旧率较大,显现坑槽、龟裂、唧泥等严峻病害时,应立项进行路面专项养护工程。
当平坦度标准差大于1.2mm〔以3公里为单位〕时,应立项进行路面平坦度复原专项工程。
当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时,应立项进行相应桥梁专项〔中修〕工程。
2、各治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立项报告应包括专项〔中修〕工程项目建议书、专项〔中修〕工程技术方案以及近两年路况检评结果。
3、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5月31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6月15日前厅完成批复。
4、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5月31日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三条专项〔中修〕工程的设计
1、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批准后,治理单位组织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2、专项工程应按照采纳相同的材料和相同的结构形式的原那么进行设计。
3、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9月30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10月31日前厅完成批复。
4、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四条专项〔中修〕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相关资料报厅核备同时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五条专项〔中修〕工程的合同治理
1、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施工前的质量指标和施工后应达到的质量指标。
2、专项〔中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规定的竣工验收时刻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理保养工程由各治理单位参照修理保养〔小修〕工程的章节执行。
第六条专项〔中修〕工程的质量治理
治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治理,加强对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治理。
第七条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治理
各治理单位应严格操纵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严禁随意扩大专项〔中修〕工程的规模,对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治理,工程决算必须严格操纵在预算以内。
第八条专项〔中修〕工程的验收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执行。
第六章大修工程
第一条 大修工程是指对达到服务周期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使之全面复原原设计标准状态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大修工程的立项
1、立项条件
沥青路面如结构强度指数〔PSSI〕不符合要求或路面状况指数PCI<70;路面基层以下结构层显现结构性破坏;桥隧构造物要紧部位显现结构性破坏等情形。
经检测评定采纳其他修理方法已不能坚持良好状况时,应进行大修。
2、治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大修工程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技术方案、费用估算和近三年路况检评结果。
3、收费还贷路段大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大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5月31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6月15日前厅完成批复。
4、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大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5月31日前完成批复。
第三条大修工程的设计
1、大修工程立项批准后,治理单位组织对拟实施的大修工程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2、收费还贷路段大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大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9月30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10月31日前厅完成批复。
3、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大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批复。
第四条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招投标相关报告报省厅批复或核备,同时抄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五条治理单位为大修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
治理单位依照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大修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治理。
第六条治理单位要严格质量治理,加强对大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等环节的治理。
第七条治理单位要严格操纵大修工程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
同时应严格操纵大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严禁随意扩大大修工程的规模,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治理
,工程决算必须严格操纵在预算以内。
第八条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规定的竣工验收时刻执行。
第九条大修工程应引入政府监督机制。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执行。
第十条大修工程的验收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质量目标: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85%以上。
第七章抢修工程
第一条抢修工程是对由于水毁、地震、恶劣气候、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紧急情形造成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损坏及时进行修复,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作业。
和对非正常质量状况下的路况指标突发性下降,如夏季高温引起的突发性严峻车辙等的抢修处理作业。
第二条治理单位应及时把握所辖路段的路况和养护施工信息,对紧急突发事件实行信息逐级报送制度。
第三条治理单位应加强应急保证能力,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订处置应急预案,安排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材料,组织抢险队伍和设备。
发生紧急情形时应赶忙启动应急预案,保证突发情形下抢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抢修工程由治理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省厅高管局牵头,地点政府协助抢险,做到组织有力、防范及时、措施到位。
第五条实施抢险工程时,治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紧密协作,积极处置,保证高速公路尽快复原通行。
第六条抢修工程完工后10日内,各治理单位应将抢修处治方案和费用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八章质量治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一条治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省厅高管局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各类治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制定养护施工方案,加强养护施工组织和现场治理,保证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治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施工技术、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养护工程施工的全方位、全过程操纵。
养护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专项〔中修〕、大修工程质量应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条监理单位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施工治理、合同治理、质量治理、进度治理、施工现场治理和安全治理等进行全过程监理,保证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治理单位、检评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养护资料治理工作,认真做好检测评定、路况巡查、工程治理资料的记录、整理、上报和归档。
第五条养护施工服从于安全保通。
治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现场治理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合理安排作业区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治理,确保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
第六条治理单位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养护、路政、监控、征收等部门以及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治理部门间的沟通和谐,共同爱护养护施工现场安全和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九章检查、监督与奖惩
第一条省厅高管局应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治理的检查和指导,通过组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对治理单位的养护治理水平、养护质量、养护资金投入进行监督和考核,不断提高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治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省厅高管局依照签订的高速公路运营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全年的检查评比情形,对各治理单位当年养护治理目标完成情形进行考核,依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三条治理单位应加强对所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养护治理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治理单位不能较好地履行养护治理职责或养护治理水平较差的,省厅高管局可采纳稽查、批判、督导、下发整改通知、全省通报、黄牌警告等措施督促其改进提高,并有权建议对不称职的人员给予更换。
治理单位不能及时改正,致使严峻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厅将对事实上行部分或全部代为治理,直至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其高速公路经营治理资格。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不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报请省厅高管局给予通报、黄牌警告等处罚;造成高速公路养护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治理单位可解除养护施工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省交通厅给予养护施工单位全省通报、取消高速公路养护资格等处罚。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一条本方法由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说明。
第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
内
项容
目
修理保养内容
专项工程内容
大修工程内容
路
基
1.整修路肩、边坡,修剪路肩杂草,清除挡墙、护坡、护栏、集水井和泄水槽内的杂物
2.疏通边沟和修理路缘石
3.小段开挖、铺砌边沟
4.清除路基塌方,填补缺口
5.局部整修挡墙、护坡、泄水槽圬工
6.加固路肩
1.全面修理挡墙、护坡、泄水槽,铺砌边沟和路缘石
2.清除大塌方、处治大面积翻浆
3.整段增设边沟、截水沟
4.局部软土地基处理
1.拆除、重建或增建较大的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2.重大水毁路基的复原
3.整段软土地基处理
路
面
1.清除路面上的一切杂物
2.排除积水、积雪、积冰,铺防滑、防冻材料
3.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的正常养护
4.处理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局部、轻微病害
5.日常巡视和定期调查
1.处理路面严峻病害
2.沥青路面整段罩面
3.处理桥头跳车
1.周期性或预防性的整段路面改善工程
2.黑色路面整段加铺面层
3.水泥混凝土路面板整段更换或改善
4.重大自然灾难造成的路面损坏的修复
桥
、
涵
、
隧
道
及
交
叉
工
程
1.清除污泥、积雪、杂物,保持结构物的整洁
2.清除立交桥下和隧道通道中的污泥杂物
3.伸缩缝清理修整、泄水槽疏通、部分栏杆油漆
4.局部更换栏杆、扶手等小构件
5.局部修理泄水槽、伸缩缝、支座和桥面
6.修理防护工程
7.涵洞整修及清
8.疏通排水系统
9.日常巡视和定期调查
1.更换伸缩缝及支座
2.桥墩、桥台及遂道衬砌局部修理
3.桥梁河床铺底及调治构造物的修复
4.排水设施整段修理或更新
5.承载能力检测
6.金属构件全面除锈、油漆
1.增建小型立体交叉或通道
2.整段改善大、中桥梁
3.隧道衬砌全面改善
内
项容
目
修理保养内容
专项工程内容
大修工程内容
绿
化
路树花草的抚育治理和补植
1.开创苗圃
2.更新树种、花木、草皮
3.增设公路绿色小品和公路雕塑
沿
线
设
施
1.标志、标线和集水井等设施的正常修理养护和定期检查
2.护栏、隔离栅和标志局部油漆和更换
3.路面标线局部补划
1.全面修理护栏、隔离栅和各种标志
2.整段重划路面标线
3.整段钢质沿线设施定期油漆
整段更换沿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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