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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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
XXX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20年1月1日执行
1、学历:
无限航区一、二等治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职务晋升:
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刻能够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再有效:
能够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畴
将原《规则》适用范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治理。
”
一般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方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一般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
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要紧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要紧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
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一般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方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一般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
说明:
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
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说明:
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 适任证书(6-10条)
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
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说明:
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专门少,是“87”规则过渡到“95”规则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治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苦恼和工作量,也给治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2、限制项目增加“专门设备操作限制”
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说明:
按公约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约简化我国证书的原则,本次《规则》修订,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结合使用,专门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
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的专门设备操作限制。
需要考虑的问题:
“限制项目”需要和以后证书发放体系综合考虑,描述可能要修改
三、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11-30条)
1、调整章节结构
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专门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适用于各种类型船舶,对液货船、客船等船舶船员的专门要求放在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
说明:
原《规则》第四章专门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的要求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则》结构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
另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处理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的原则,《规则》修订中原《规则》第四章的专门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无法在新《规则》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考虑。
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专门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2、适当增加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适当增加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专门是晋升船长。
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其他保持目前规定。
说明:
目前我国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专门是治理级船员资历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结构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不足),船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历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的营运安全,与大副业务上的跳跃较大,故考虑将大副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
3、适当调整职务晋升学历要求(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
在满足公约要求的资历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或两年制,在晋升无限航区治理级船员的时候如不满足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在完成许多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许多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的资历要求承诺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解决目前困扰目前工作的学历问题。
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的资历要求增加18个月调整为30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增加12个月,调整为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30)个月。
”对晋升治理级船员,如不满足一样原则的学历要求,通过适当延长海上服务资历的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予认可,关于脱产的函授以1年或2年的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
说明:
目前在职的一般商船上体会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必须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治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的体会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必须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治理级,实际上成效并不是十分理想;另外船员是一个实践性专门强的职业,实践体会和技能的积存对船员的适任能力尤为重要,故考虑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资历要求的途径解决目前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
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的服务资历中,明确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者能够免除要求的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历的要求。
说明:
原《规则》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培训和考试,一定程度上违抗了《规则》的本义。
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
考虑:
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能够降低航区或船舶等级要求,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刻能够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说明:
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的船员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等的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养的也要紧是国际航线的一等船员;另外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国际航线的船员素养相对较高,按照原《规则》的有关职务晋升资历要求,服务的航区、等级必须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情愿在国内航线上任职,如此照成国内船舶的配员的困难,同时也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的安全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能够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的进展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提升。
四、第四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条)
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
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规则》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
说明:
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一样情形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差不多一致,故在规则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
申请考试的相关要求在规则中以较少的条款带过。
2、将原《规则》“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
五、第五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治理(40-46条)
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说明:
原《规则》规定“在最近5年内具有许多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法条明白得,只要在适任证书适用的范畴任职均可,能够明白得为高类别、高等级、高职务的船员,能够在低类别、低等级船上担任低职务,也确实是说极端情形甲类船长5年内一直做丁类船长也能够再有效换证。
目前各个海事局明白得不同具体执行差异也专门大,因此有必要加以明确,改为“在最近5年内具有许多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也确实是职务要求对应,航区和船舶等级均可降低一级。
2、适任证书的签发与原规则差不多保持一致,再有效的条件适当放宽。
(1)适当放宽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保留原有五年内需要12个月的强制规定外,增加下款选择条件:
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积有许多于3个月的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说明: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条款对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增加了
.1.2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故新规则应考虑公约修订之精神
(2)在最近5年内具有许多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但任职表现不合格,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许多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或完成规定的模拟器培训。
说明:
细化再有效的条件,增加模拟器培训。
3、优化补发适任证书流程
补发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持有证书一致,对补发时有效期差不多不到一年的,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应承诺其申请证书再有效,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说明:
原《规则》对上述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在操作中执行不统一,海事局要求船员必须补办好证书方能够申请再有效,故考虑在规则中加以明确。
六、第六章特免证明:
无具体修改条款(第47-51条)
七、第七章外国证书的承认(第52-59条)
增加对对公约第五章规定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物资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签证的规定条款。
说明:
马尼拉修正安对证书分类和签发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对第五章规定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物资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缔约国进行签证。
八、第八章公司的责任(第60-64条)
1、明确了公司向海事治理机构如实报备船员事故责任及履行合同的诚信等情形
说明:
在日常公司治理检查中发觉部分公司由于某种缘故,未能及时将事故责任船员的情形如实汇报,同时也发觉有的船员随意不履行合同,甚至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止职务,致使主管机关在船员证书发证后的治理方面存在盲点,跟踪不及时。
按相关法规规定,考虑增加“公司应及时并准确地向海事治理机报备船员在境内外发生的事故事责任情形和船员履行合同的诚信情形,专门是在航次中有无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止职务的行为。
”的条款。
2、明确了公司应制定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保证包括船上培训和见习等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公司应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同时使船员有充足的时刻进行学习,船上培训可通过包括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多种方式进行;公司负责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熟知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说明:
船员培训是一个连续培训的过程,除在院校同意航海专业教育培训、岗位考前培训外,船上培训尤为重要,新规则应确保每一个公司建立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并借助于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及方法,适当增加公司的船员培养责任,提高公司培训船员投入的积极性,力争达到所有公司共同培训船员的目的。
3、强调了公司对所派船员具有良好语言沟通能力,保证在紧急情形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
说明:
公约修正案强调了公司在指派船员任职时,应确保船员具有良好的口头沟通能力,保证在紧急情形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通讯畅通,有效行使职责。
九、第九章监督治理(第65-70条)
1、吊销适任证书者,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的时刻进行修改,申请条件进行明确。
说明:
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故原规则吊销证书1年后能够申请证书的时刻规定于条例相一致。
同时原规则对重新签发证书的条件不明确,修订后明确重新获得证书要参加适任培训,同时要参加规定科目和项目的考试与评估
3、将海事机构建立船员档案和电子查询的要求进行明确。
要求建立船员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记录包括船员的注册、教育和培训、考试、评估、发证、海上服务资历、违章处罚等情形。
海事治理机构应制定规定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员证书电子登记,以便确认:
(一)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二)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三)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所授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说明:
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数据库和证书的电子查询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缔约国制定规定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员证书电子登记。
十、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第71-76条)
说明:
本章内容与船员条例进行了统一,专门是罚款数额,保持上位法的统一性。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第77-83条)
说明:
增加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员、保安职责等的定义
期望此文能对海员朋友们有所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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