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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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封弥誊录制度是宋代科举考试的一大发明。
对此,前辈学者和当代同仁多有论述i,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补充说明,现不揣浅陋,试加论述,以就正于方家。
一、封弥誊录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1、封弥誊录制度的渊源
封弥,又称糊名,这一考试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唐代,但当时大概先用于制举考试。
《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载:
“其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
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
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
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
”《新唐书》卷一二五《张说传》云:
“永昌中,武后策贤良方正,诏礼部尚书李景谌糊名较覆。
说所对第一,后署乙等,授太子校书郎,迁左补阙。
”
稍后,糊名又用于吏部铨试。
《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载:
“武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
糊名自此始也。
”但到天册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ii,遂下敕曰:
“……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
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iii大约三十年后,唐玄宗在吏部铨试中又恢复了糊名试判。
《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载:
“[开元]十五年九月,敕:
‘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
’”唐代制举和铨试糊名考试大概都只是实行了很短的时间。
直到五代后周广顺二年,赵上交知贡举,糊名才开始用于科举省试。
《宋史》卷二六○《赵上交传》载:
“广顺初,拜礼部侍郎。
会试贡士,上交申明条制,颇为精密,始复糊名考校。
擢扈载甲科,及取梁周翰、董淳之流,时称得士,转户部侍郎。
明年,再知举,谤议纷然。
时枢密使王峻用事,常荐童子,上交拒之。
峻怒,奏上交选士失实,贬商州司马。
”赵上交被贬,省试糊名亦随之被废。
2、宋代封弥誊录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封弥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宋代科举糊名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的殿试。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载:
“[淳化三年]三月戊戌,上御崇政殿,覆试合格奏名进士。
先是,胡旦、苏易简、王世则、梁颢、陈尧叟皆以所试先成,擢上第,由是士争习浮华,尚敏速,或一刻数诗,或一日十赋。
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请糊名考校,以革其弊,上嘉纳之。
于是,召两省、三馆文学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
”《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五、《玉海》卷一一六《景德考试新格》记载略同。
对于殿试封弥始于淳化三年,学界亦无分歧。
不过,这已经是宋朝建国32年之后的事情了。
而对于省试实行封弥的时间,则有多种意见。
徐规、何忠礼认为:
“省试糊名始于大中祥符元年。
”iv荒木敏一认为,始于景德四年。
v其根据都是《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癸卯纪事:
“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自此始。
”及李焘的原注:
“按《周起传》云,起创糊名之法;又《陈靖传》,亦云糊名考校始于靖。
盖靖先请用之殿试,起复用之礼部,故起首为封弥官也。
”穆朝庆则认为,省试封弥始于咸平二年。
vi其根据是,《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记载:
“[咸平]二年正月十日,命礼部尚书温仲舒等知贡举,刑部员外郎董龟正、太常博士王陟同试举人及封印卷首,仍当日入院。
”《长编》卷四四记载略同,李焘又云:
“礼部贡院封印卷首,自此始。
”
徐规、何忠礼与荒木敏一的意见并不矛盾,不过是景德四年十二月任命周起、滕元晏为封弥官,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省试实施糊名考校罢了。
真正的分歧在于徐规、何忠礼与穆朝庆之间。
即省试糊名究竟是始于大中祥符元年,还是咸平二年?
二者之所以有如此分歧,关键在于对“封印卷首”一词的解读不同。
穆朝庆认为,“封印”即“封弥”;何忠礼认为:
“此处的‘封印’,当不作‘封弥’理解,而是‘印署’之意。
因为它起有记验与限制的作用,故亦可称为‘封印’。
”vii
检阅宋代文献,除上引《长编》卷四四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记载“封印卷首”外,在景佑元年之前,至少还有11处可以见到“封印卷首”一词。
现不惮其烦,征引
1、[咸平三年]三月十七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又命国子博士雷说、着作佐郎梅询于后殿封印卷首。
2、[景德四年]*闰五月二十九日,帝问宰臣等:
“天下贡举人几何?
”王旦曰:
“万三千有馀人。
”帝曰:
“约常例奏名几何?
”曰:
“大约十取其一而已。
”帝曰:
“当落者不啻万人矣。
必慎择其有司。
”旦曰:
“至于封印卷首,若朝廷差官,于理亦顺,然须择素有操执者。
凡进士、诸科试卷,悉纳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校,仍颁其式。
知举官考定等第后,复令封之,俟覆考毕,参校其得失。
”
3、[景德四年]十二月癸卯,先是,上尝问辅臣以天下贡举人数。
王旦曰:
“万三千有馀,约常例,奏名十一而已。
”上曰:
“若此,则当黜者不啻万人矣。
典领之臣,必须审择,晁迥兢畏,当以委之,周起、王曾、陈彭年皆可参预。
”冯拯曰:
“封印卷首,若朝廷遣官主之,于理亦顺,尤宜用素有操守之人。
”旦曰:
“滕元晏于士大夫间少交游。
”上曰:
“今当以朱巽代周起知举,令起与元晏同掌封印事。
”
于是,命翰林学士晁迥、知制诰朱巽、王曾、龙图阁待制陈彭年同知贡举。
既受诏,上谕以取士之意,务在至公,擢寒俊有艺者。
又命监察御史严颍、张士逊监贡院门,都官员外郎乔颜、太常博士郑彝、太常丞陈既济巡试铺,太常丞、直集贤院任随、着作佐郎陈覃点检进士程试,大理寺丞马龟符等六人考校诸科程试。
又命知制诰周起、京东转运使、祠部员外郎滕元晏封印举人卷首,用奉使印;殿中丞李道监封印院门。
进士、诸科试卷,悉封印卷首,送知举官考校,仍颁其式。
知举官既考定等级,复令封之进入,送覆考所考毕,然后参校得失。
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
元晏,中正子。
士逊,光化军人也。
4、[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七日,武成王庙考试官杨侃言:
“所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未敢只依旧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乞别差人。
”从之。
5、[天禧三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钱惟演权知贡举,命国子监直讲马龟符、刑部详覆官王、大理寺丞张峤、大理寺详断官赵继武、国子监说书卢自明、冯诚为考试官,户部员外郎兼太子右谕德鲁宗道、直龙图阁冯元封印卷首,秘阁校理李垂、国子监丞王准点检试卷,集贤校理陈宽、馆阁校勘晁宗懿覆考诸科试卷,直史馆陈从易、国子博士李成务考试知举官亲戚举人。
6、[天圣元年]闰九月十二日,命侍御史高弁,职方员外郎、判三司开拆司吴济,直集贤院胥偃考试开封府举人;监察御史王轸封弥卷首。
殿中侍御史王硕、直史馆张观考试国子监举人;直史馆章得象太常寺考试亲戚举人,监察御史张亿封印卷首。
”
7、[天圣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以御史中丞刘筠等权知贡举,龙图阁待制滕涉、判三司户部勾院、刑部郎中李若谷封印卷首。
8、[天圣五年]正月十二日,以枢密直学士刘筠等权知贡举,……工部侍郎赵稹、监察御史鞠泳充封印卷首。
9、[天圣八年]正月十四日,以资政殿学士晏殊等权知贡举,……右司谏范讽、监察御史崔暨封印卷首。
10、[明道二年]八月十二日,命三司盐铁判官杨日华、直史馆郑戬、开封府推官明镐考试开封府举人,侍御史郭劝封印卷首。
11、[景佑元年]正月十六日,以翰林学士章得象等权知贡举,侍御史蒋堂、右正言滕宗谅封印卷首。
由上引11条宋代史料可知,“封印卷首”一词不但见于咸平二年,此后又见于咸平三年、景德四年、大中祥符四年、天禧三年、天圣元年、明道二年和景佑元年。
这11条宋代史料中的“封印卷首”均指“封弥”,宋人不至于将“封印”与“封弥”混淆到如此程度。
所以,我认为省试封弥应该始于咸平二年。
至于《长编》卷六七、《文献通考》卷三○景德四年十二月纪事所载“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大概是在咸平二年至景德四年间的省试中,“封印卷首”尚未“别命官”,而由其他考试官兼管,如咸平二年的封印卷首官董龟正和王陟即是“同试举人及封印卷首”;viii到景德四年十二月,才开始任命周起、滕元晏专门负责“封印卷首”,即封印卷首“别命官”自此始吧。
关于解试实行封弥的时间,《长编》卷八三载: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辛卯,开封府考试举人。
旧制,试官更互封弥卷首,直集贤院杨侃等请别差官。
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二四载: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七日,武成王庙考试官杨侃言:
“所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未敢只依旧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乞别差人。
从之。
”据此,在大中祥符四年之前,开封府解试已经“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此后,始别差官专门负责封弥卷首。
又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九载:
“[明道二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一依先降条制,应在试解发人处,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后考校过落。
”《长编》卷一一二载:
“[明道二年]七月乙亥,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仍委转运司于所部选词学并公勤者为考试、监门、封弥官。
”可见,至迟明道二年,封弥制度即广泛推行于诸州府军监的解试。
誊录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科举考试实行封弥之后,尚未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
因为,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
为了堵塞这一漏洞,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糊名考校》云:
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虽号至公,然尚未绝其弊。
其后袁州人李夷宾上言,请别加誊录。
因着为令,尔后识字画之弊始绝。
由此看来,誊录制度似乎始创立于仁宗时期,实则不然。
《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九载:
[景德二年]五月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河北举人,内出题《建用皇极赋》、《昭德塞违诗》、《汉文宣二帝政理孰优论》。
帝召王钦若等一十一人于内阁糊名考校,分为六等。
别录本,去其姓名,召两制、尚书、丞郎、两省、给谏、馆阁官凡三十人,分处殿东、西阁覆考之。
帝遣中使宣谕,令尽公平,无得压降等第,令钦若总详之。
是夕,内阁十人于殿后及试诸科举人,糊名考定如例。
得进士范昭已下一百四十六人,第为三等,并赐及第、同出身、同学究出身。
《长编》卷七一亦载: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庚戌,上御崇政殿亲试,仍别录本考校。
”可见,“别录本”即是誊录。
誊录也是首先从殿试开始的,殿试誊录始于景德二年。
至于省试何时誊录,《长编》卷八四载:
[大中祥符八年]正月甲午,……是岁,始置誊录院,令封弥印官封所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诸司供帐,内侍二人监焉。
命京官校对,用两京奉使印讫,复送封印院,始送知举官考校。
《玉海》卷一一六及《宋史·选举志》亦云,大中祥符八年,省试始置誊录院。
据此,省试誊录起码不迟于大中祥符八年。
关于开封府解试的誊录,天禧二年十月三日,开封府发解官任布等上言:
“望依南省例誊录进士试卷,及前一日先进诗、赋、论题目,御笔点定。
”真宗诏曰:
“题目依奏进入,余不许。
”ix即真宗未允许开封府解试实行誊录。
此后近二十年间,未见解试誊录的记载。
《长编》卷一二○载:
[景佑四年]六月丙申,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自今封弥誊录如礼部。
从左司谏韩琦之请也。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所载略同。
据此可知,在任布建言近二十年之后,到仁宗中期,誊录制度才在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的解试中实行。
至于诸州府军监解试的誊录,《玉海》卷一一六云:
“诸州易书,自景佑四年始。
”或许较开封府、国子监解试稍晚,但大概不会晚于下次开科考试的庆历元年。
从以上可以看出,封弥誊录制度的创立与推行至少有两个特点:
一是首先创立于殿试,然后逐步推行于省试、解试;二是,封弥誊录制度从创立到普遍推行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从太宗淳化三年殿试封弥,到仁宗景佑四年诸州府军监解试誊录,前后经历了太宗、真宗、仁宗三朝46年。
二、封弥誊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1、封弥誊录的机构与官员
根据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负责“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即封弥者为“编排官”;负责“誊写校勘”即誊录者为“封弥官”。
x。
后又单独设立对读官负责“校勘”,则封弥官仅负责“誊写”试卷。
如嘉佑六年殿试,翰林学士贾黯、侍御史知杂事范师道、右司谏赵拚3人为编排官,傅求、王陶2人为封弥官,胡稷臣、苏衮、傅尧俞、张次立、宋迪、周孟阳6人为对读官。
xi宝佑四年殿试,“中顺大夫、行大理少卿高衡孙,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兼资善堂赞读皮龙荣”2人为编排官,“朝请大夫、新除大理寺主簿张檠(棼),朝散郎、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张蕴”2人为封弥官,“承直郎、差充提领户部犒赏酒库所干办公事陈应星,从政郎、添差两浙路转运司干办公事陈问,从政郎、监行在省仓下界斛面官唐再炳,从政郎、监行在车辂院门余孟成,文林郎、差充两浙西路转运司准备差遣魏正子”5人为对读官。
xii又如咸淳七年殿试,“朝议大夫、新除太府少卿邓益,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右司陈纬”2人为编排官,另有对读官、封弥官各若干人。
xiii从目前搜集到的材料看,殿试未见设有誊录官,或许两宋一直遵守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
而省试则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
如咸淳七年省试有封弥官6人、誊录官3人、对读官24人。
当年别院试、四川类省试也均设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
xiv
负责封弥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封弥院”,或称“封印院”、“封弥所”;负责誊录的机构或场所称为“誊录院”,或称为“誊录所”;负责校对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对读所”。
天圣七年十月,“诏铸封弥院印三面,誊录所印三面,发解印三面,送礼部收管,遇科场给付逐处使用”。
xv官员、机构、印信的设置更为完备。
2、封弥誊录的程序
关于封弥誊录的程序,《长编》卷七六载:
[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上御崇政殿亲试,……内出新定《条制》:
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弥封送覆考官,再定等。
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
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
据此可知,封弥誊录的程序为:
第一步,由编排官去掉卷首的乡贯状,即应举人姓名、年龄,曾祖、祖、父三代姓名,籍贯等,以字号作为顺序次第;第二步,交由封弥官誊录、校对;第三步,交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上,送覆考官再评定等第;第五步,由编排官对比初、覆考官所定等第的异同,如果不同,即再详阅试卷,确定其中一个相近的等第;第六步,调取乡贯状的字号,与试卷字号相合,即以其姓名、次第和试卷一并上报给皇帝,然后唱名,赐进士及第。
此后,殿试设详定官,负责确定进士等第,编排官专管封弥编号。
详定官或从初考,或从覆考,不别立等第。
如《梦溪笔谈》卷一云:
“旧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复弥封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详定官,发初考官所定等,以对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则详其程文,当从初考,或从覆考为定,即不别立等第。
”嘉佑六年,王安石为详定官,奏请皇帝之后,始可别立等第。
解试、省试封弥誊录程序与殿试略同。
《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云:
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
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
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官各房考校。
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覆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
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
据此,省试第一步,由封弥所封住卷首乡贯状,在试卷上打字号;第二步,由誊录所誊录试卷,校对无误;第三步,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发送别房覆考;第五步,呈送知贡举,于誊录所调取真卷,确定录取名次:
第六步,申报尚书省,拆号放榜。
3、封弥字号
《长编》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载:
“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
”那么宋代是如何编号的呢?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北宋时期,一般是“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如大中祥符二年殿试,“仍以高等十卷,付宰臣重定。
王旦请以‘王臣’字号者为第一,帝然之。
因阅晁迥等所正以‘王臣’为首卷,即梁固也。
”xvi该榜状元梁固的字号为“王臣”,即是取自《玉篇》卷第一、玉部第七。
又如嘉佑六年殿试,“奏乞送‘火冒’字号卷重详定。
封弥关详定五号,奏取旨。
御药院关奏,圣旨:
看详定夺‘革弓’、‘多农’、‘角儿’、‘角碍’、‘虫刀’五号等第。
”xvii所谓‘火冒’字号卷,即是状元王俊民的殿试卷xviii,此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一、火部第三百二十三。
圣旨看详定夺的五个字号,“革弓”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革部第四百二十三,“多农”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一、多部第三百十五,“角儿”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角部第四百二十,“角碍”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角部第四百二十,“虫刀”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五、虫部第四百一。
南宋时,封弥撰号与北宋有所不同,大概为了防止泄漏和便于编排顺序,一般以三个字组成一个字号,“字号用《千字文》”xix。
如高宗绍兴二十七年三月殿试,宣谕宰臣沈该等曰:
“……朕前日谕考试官,令取直言,置之上列,非为虚文,可将‘任贤辉’字号卷居第一。
”xx“任贤辉”即状元王十朋殿试卷的字号。
又如孝宗隆兴元年二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知贡举洪遵等言:
“考校‘己康感’字号试卷,学问源渊,论议切直,为前后场之冠,已考入魁选,偶策卷误犯哲宗旧讳。
”诏楼钥特降末等头名。
xxi“己康感”即是楼钥殿试卷的字号。
后来,改为“以三不成字凑成一号”。
庆元五年又基本改为三成字。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二载:
庆元五年六月,臣僚言:
“……至若封弥撰号,例以三不成字凑成一号,盖防漏泄也。
殊不知点画之间,便有同异。
夫字号用《千字文》,且如‘方’之与‘文’,阙其一画,不知其为方耶?
为文耶?
以至‘目’之与‘且’,‘才’之与‘寸’,亦然。
若不全成,何以区别?
前后差误,率皆由此。
乞应封弥撰号,并用全字,以绝差误之失。
”礼部勘当:
“除母头十千等,仍用不成字外,余依所乞。
”从之。
嘉定七年九月四日,通判临安府孔元忠言:
准差监类试所门兼撰号,检会试卷封弥打号,母头既同,从来以《千字文》排去,其间相类,可以添改。
如‘乃’可为‘及’,‘王’可为‘玉’,‘白’可为‘百’,‘止’可为‘正’,‘心’可为‘必’,‘比’可为‘此’,‘旦’可为‘且’,‘壁’可为‘璧’,‘乂’可为‘又’,‘中’可为‘甲’之类,共一五十四字。
万一或出奸弊,甲能文乙不能文,或有请嘱,将甲乙两卷‘及’字、‘玉’字中选字号,却以‘乃’字、‘王’字试卷添一笔持出,有司仓猝,但见草卷、真卷一同,不假以文比对,便行开拆,何缘辩白?
岂不为试者之不幸!
乞下封弥所,不许重行施用,并下礼部、国子监契勘。
既而,礼部言:
“国子博士曾焕等看详:
孔元忠点检得字画相类不合兼用,所乞委是允当。
如遇试场,即合遵守施行。
”诏从其请,孔元忠所列举的154个字画相类的字,在封弥撰号时不再使用。
xxii
三、封弥誊录制度的论争与废复
殿试、省试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之后,立即得到上至皇帝、宰相,下至应举人的赞扬。
景德四年闰五月,真宗降诏榜下礼部贡院,说明“所以杜绝私请、搜扬寒秀之意,举人见者咸喜”。
十二月丙辰,真宗与宰相王旦等谈及此事,王旦等曰:
“昨颁《考较新格》,周行中颇有议论,且言中书不能守科场大体,但疑春官有私。
及诏榜出,天下士乃知陛下务尽至公,恐多遗才,故更此条贯也。
”xxiii第二年,第一次施行《考较新格》,真宗对封弥考校的结果也很满意。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癸未,宋真宗曾对宰相王旦等说:
“今兹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材艺者,皆喜于尽公。
”xxiv大中祥符八年三月戊戌,赵安仁等上礼部合格人数、姓名。
真宗又对宰相王旦说:
“今岁举场,似少谤议。
安仁等适对,朕亦以此语之矣。
”王旦说:
“条式备具,可守而行,至公无私,其实由此。
”xxv其条式主要即是指封弥誊录制度。
但此后对是否实行封弥誊录,还有一些议论和反复。
一次是在庆历新政之时。
庆历三年九月丁卯,范仲淹、富弼等应诏上奏曰:
三曰:
精贡举。
……又外郡解发进士、诸科人,本乡举里选之式,必先考其履行,然后取以艺业。
今乃不求履行,惟以词藻、墨义取之,加用弥封,不见姓字,实非乡里选举之本意也。
……臣请重定外郡发解条约,须是履行无恶、艺业及等者,方得解荐,更不弥封试卷。
其南省考试之人,已经本乡询考履行,却须弥封试卷,精考艺业。
xxvi
于是,仁宗命翰林学士宋祁等修订贡举考试条制。
庆历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言:
国子监、开封府发解,就试人数既多,其进士、诸科卷子并依旧封弥誊录外,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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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批准了宋祁等拟定的贡举新制,即诸州解试,“更不封弥誊录”。
庆历四年十一月,知谏院包拯上奏曰:
天下郡学自罢听读之后,生徒各以散去,一旦诏下,投牒求试者比比皆是,长吏等又安能一一练悉行实哉?
不免只凭逐人递相保委,然而诈伪猥杂者亦无由辨明;兼每州用试官一员,是天下试官逾三百馀员,必恐未能尽得其人,而悉心于公取也。
或缘其雅素,或牵于爱憎,或迫于势要,或通于贿赂,势不得已因而升黜者有矣,又何暇论材艺、较履行哉!
洎取舍一谬,则是非纷作,不惟抑绝寒素,窃虑天下因此构起讼端多矣。
况封弥誊录,行之且久,虽非取士之制,稍协尽公之道,若今来诸州发解举人,且令仍旧封弥誊录考校,于理甚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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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历新政推行不到一年,即遭夭折,科举新制尚未施行,即被废罢,诸州解试依旧封弥誊录。
《长编》卷一六四载:
庆历八年四月丙子,诏:
“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
”时礼部贡院言:
“四年,宋祁等定贡举新制,会明年诏下,且听须后举施行。
今秋赋有期,缘新制,诸州军发解,但令本处官属保明行实,其封弥誊录,一切罢之。
窃见外州解送举人,自未有封弥誊录以前,多采虚誉,苟试官别无请托,亦只取本州曾经荐送旧人,其新人百不取一。
自封弥以后,考官不见姓名,即须实考文艺,稍合至公。
……伏惟祖宗以来,得人不少,考较文艺,固有规程,不须变更,以长浮薄。
请并如旧制。
”故降是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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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集中议论封弥誊录是在王安石变法时。
熙宁二年四月,诏议科举。
五月,苏颂上奏曰:
所谓考试关防太密,弥封、誊录是也。
夫弥封、誊录,本欲示至公于天下,然而徒置疑于士大夫,而未必尽至公之道,又因而失士者亦有之。
何则?
国家取士,行实为先。
今既弥封、誊录,考官但校文词,何由知其行实?
故虽有瑰异之士,所试小戾程式,或致退落。
平时常负玷累,苟一日之长可取,便预收采。
士之贤否,而进退之间系乎幸与不幸,往往是矣。
是岂朝廷之本意耶?
……为今之便,则莫若去弥封、誊录之法,使有司得专参详考察。
一则主司知朝廷委任不疑,益务尽心。
二则负实学者得以自明,程文小疵,不虞见弃。
三则浅陋之人。
固无侥幸之望。
至公之道,无大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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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在熙宁二年五月应诏所上《议学校贡举状》中,则针锋相对地指出:
议者又曰:
“宜去封弥誊录,委有司考其文辞,参以行实而取之。
”臣独以为不然。
夫士之德行,知州县者尚不能知,而有司居京师,一旦集天下之士,独以何术知之?
其术不过以众人之毁誉决之。
孔子曰:
“众好之,必察焉;众恶之,必察焉。
”夫众人之毁誉,庸讵足以尽其实乎?
必如是行之,臣见其爱憎互起,毁誉交作,请托公行,贿赂上流,谤讟并兴,狱讼不息,将纷然淆乱。
朝廷必厌苦之而复用封弥誊录矣。
夫封弥誊录,固为此数者而设之也。
譬犹筑防以鄣洚水也,今不绝其源而徒去其防,则横流之患愈不可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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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反对王安石罢诗赋而专以经义、论、策取士的苏轼也说:
今议者所欲变改,不过数端。
……或欲举唐室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此数者,皆知其一而未知其二者也。
臣请历言之。
……唐之通榜,故是弊法,虽有以名取人、厌伏众论之美,亦有贿赂公行、权要请托之害。
且使恩去王室,权归私门,降及中叶,结为朋党。
通榜取人,又岂足尚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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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对贡举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但主要是贡举科目和考试内容方面的改革,而封弥誊录制度,在庆历四年之后,一直奉行,从未废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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