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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1)
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的讲话……………………………………………………………………李忠
(2)
关于调整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的决定…………………………………………………………………………(3)
关于提请调整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的议案…………………………………………………………主任会议(3)
关于提请任免杨黔灵等职务的议案……………………………………主任会议(4)
拟供职务报告………………………………………………………………………(4)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8)
关于提请批准任免钟雷等职务的议案……………………………………陈雪梅(8)
提名理由……………………………………………………………………………(9)
拟供职务报告……………………………………………………………………(10)
免职理由…………………………………………………………………………(11)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11)
关于《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陈寿宇………………………………………………………(12)
关于《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修改
稿)》修改意见的报告陈寿宇…………………………………………………(14)
关于提请审议《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
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15)
关于《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的起草说明…………………………………………………廖梓阳(15)
关于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8)
[附]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议程………………………………………………………………………(29)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日程………………………………………………………………………(29)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分组名单…………………………………………………………………(30)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6日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27人到会。
常委会副主任陈长发、李志鹏,委员王守超、王大鸣、心照、吴国强、陈新伦、陈应、黄志明因公请假。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副主任龙永平主持会议。
副主任孙立琨、胡海燕、蒋纪鸣、吴应涛,秘书长刘军出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玉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金兔,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列席会议。
会议完成了以下议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了关于调整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决定(全票赞成)。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免去杨黔灵贵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委员(副主任)职务(全票赞成);张弘贵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全票赞成);钟文生贵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全票赞成);张新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全票赞成);刘琼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全票赞成)。
任命杨黔灵为贵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票赞成);钟文生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票赞成);李艳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票赞成)。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雪梅提请,批准任命钟雷为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票赞成)。
免去张洪武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全票赞成);叶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全票赞成)。
四、听取和审议了《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分组审议了《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
认为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按审议意见修改后,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表决稿)》(26票赞成,1票弃权)。
五、听取和审议了《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草案)》。
议定:
该法规还需进一步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公示征求意见后,进入二审。
六、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关于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上的讲话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李忠
(2013年3月6日)
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本次常委会议对《贵阳市房屋登记办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就《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一审,同时本次会议对2012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了书面审议,这次常委会议也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事任免议案作出了决定,各位组成人员对《贵阳市房屋登记办法(草案)》和《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了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及时对法规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好安排。
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本次会议是市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之后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在贵阳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对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审查批准,对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进行了审查批准,特别是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之后,全市人大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在这种背景下,召开这次会议,也是我们今年人大工作的开局之会,借这个机会我讲些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本届常委会选举产生一年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认真负责,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全力以赴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应该说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有了好的开局,也积累了一些在新形势下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工作经验。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仍然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围绕全市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点,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地方立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调查研究和代表主体作用发挥方面积极推进。
今年全市人大工作的议题计划和工作要点已经出台,贯穿于全年,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制定8个地方性法规,其中对《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等5个项目和《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等4个项目要进行统筹和安排;对《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4个项目开展立法调研;对《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等3个地方性法规要开展立法后评估;还要听取和审议17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贯穿全年,常委会还将对政府5个专项工作开展评议;结合市委对总体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常委会还将牵头就5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重点调研,力求形成积极的调研成果,推动贵阳市有关方面工作。
可以说,今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任务多、很繁重,有新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要完成这些任务,也需要全体组成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不同的分工、责任和任务面前,形成合力,争取在推动工作的同时,在学习上积极的上进、在调查研究上深入开展、在审议上履行职务、在监督上敢于担当。
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本次常委会议之后,市人大的工作将会按照计划的安排有序推进,在这期间各位委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随时发表,特别是对常委会自身建议有什么建议和意见,可以明确提出,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做好全年市人大各方面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
借这机会,我想对各位委员从去年以来对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主任班子的工作所给予的支持、帮助表示感谢,也希望同志们一如既往,大家团结一心、相互支持,进一步做好今年乃至本届任期内的其他工作,谢谢大家。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决定
2013年3月6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变动,钟耘同志不再担任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张毓同志任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提请调整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张毓同志为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钟耘同志不再担任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3年2月27日
关于提请任免杨黔灵等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主任会议研究,提请任命:
杨黔灵为贵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钟文生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艳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提请免去:
杨黔灵贵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委员(副主任)职务:
张弘贵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钟文生贵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张新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刘琼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
请审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3年2月27日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3年3月6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黔灵为贵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钟文生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艳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免去:
杨黔灵贵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委员(副主任)职务;
张弘贵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钟文生贵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张新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刘琼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
关于提请批准任免钟雷等职务的议案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批准任命:
钟雷为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免去:
张洪武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叶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3年2月5日
(筑检发〔2013〕3号)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3年3月6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
钟雷为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
张洪武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叶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3月6日在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寿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和统一审议情况。
一、修改过程
2012年10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房屋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同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室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法制局、市住建局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初审报告,对《条例草案》反复研究,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在贵阳日报和市人大信息网公布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1月22日,法制室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赴清镇市、市住建局召开征求意见会,同时,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政协、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1月3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论证。
而后,法制室于2月21日、22日分别召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论证会和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财经委论证会。
2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再次进行修改,并经2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本。
二、统一审议及修改情况
(一)关于法规结构。
审议中,为了使法规更加简洁、清晰,符合立法需求,将《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四节“预告登记”和第五节“其他登记”,合并为第三节“其他登记”。
(二)保留了原法规有关条款。
2006年1月1日,《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我市第一部房屋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正式颁布施行。
该法规施行6年以来,为维护我市房屋登记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保留了原法规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进行了总结和提炼。
如: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布房屋登记的时限、程序、登记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所需资料等,设置导示服务标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即时办理、集中受理、现场办公和统一颁证等措施”是对原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保留和完善;第十五条“用于申请登记的房屋测绘报告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量后形成,并且经房屋登记机构确认。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系数等房屋状况。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指定测绘机构”是对原法规第二十条的保留和升华;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档、统一管理、妥善维护和永久保存”是对原法规第三十条的借鉴和提炼。
(三)关于增设的条款。
一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房屋登记机构乱收费的行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以及街道名称、门牌号数、房屋名称改变等原因换发、补发、换领新证的,除工本费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是为了规范异议登记的申请和办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增加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办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删除的条款。
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三节,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地役权登记的规定。
地役权是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而《条例草案》规定的是房屋登记,地役权登记不属于房屋登记的范畴,不应当由房屋登记法规调整规范,因此在本条例中规定地役权登记没有意义,对涉及地役权的条款全部予以删除。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对应《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各项禁止性规定,逐一梳理,在第六十条中增加第三项“违反规定收取登记费用”,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根据条文的逻辑关系,对个别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并对部分内容、文字作了修改,使之更规范、精炼、准确。
市人大法制委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协同下,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建议,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
法制委将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提出《条例草案》表决稿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提交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关于《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3年3月6日在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寿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6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经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已经成熟,可以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法制委员会于3月6日上午11∶00召开会议,对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情况及说明报告如下:
1.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应删除“有关”二字。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现有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不予删除。
2.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中“登记申请书”应修改为“登记申请”。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现有表述与国家建设部的规章表述一致,并且符合我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因此不予修改。
3.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有重复,建议删除“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之前,第三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此规定确实存在内容重复,因此,将“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之前,第三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予以删除。
《草案表决稿》已经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
规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草案)》已经2013年2月26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会议通过。
现根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提请审议。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建环保委员会
2013年2月26日
关于《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3年3月6日在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梓阳
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草案)》已经2013年2月26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会议通过。
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的生态系统。
利用湿地资源,建成的湿地公园是体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一个综合体系,是湿地与公园的复合体,湿地自然生态属性决定了湿地公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保护,包括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人文历史风貌保护等多方位的保护,同时还兼具科研、教育、生态观光等功能。
我市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对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一般性规定,由于湿地公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保护、合理利用上需要规范,在管理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有针对性地制定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
贵阳市已建或拟建的湿地公园有花溪湿地公园、小车河湿地公园、小关湖湿地公园、红枫湖百花湖湿地公园等,急需进行规范的保护和管理。
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实现对湿地水体、地貌、动植物资源、民俗风物、历史文化等的科学保护,全面加强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可以正确处理好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正确发挥科研、教育、生态观光等功能作用,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为实现湿地公园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健康发展。
因此,为尽快理顺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科学划分管理职能,切实维护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制定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8.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参考资料:
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抓紧做好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立法工作方案》要求,2012年11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蒋纪鸣副主任组织召开了立法工作动员部署会,成立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局、市林业绿化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于11月8日起认真研究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湿地公园存在的问题,归纳立法重点,确定了起草提纲。
按照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听取一次工作进度汇报的要求,从确定提纲到第一次汇报前,起草小组拟写、修改了四稿。
11月20日,召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了汇报,对第四稿作了研究讨论,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小组修改了第五稿,对湿地公园的界定、保护利用、公园建设的条件进行了规范。
为学习和借鉴外地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及相关立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11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纪鸣带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局、市林业绿化局相关人员组成考察组,赴杭州、无锡、南京、苏州等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重点考察了外地在湿地公园定位、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土地开发建设体制、规划编制、经费保障、保护管理难点及措施、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调研情况,起草小组认真梳理,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贵阳市湿地公园的实际,修改形成第六稿。
12月14日,再次召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针对第六稿的条文规范和文字进行再次讨论修改,形成了第七稿。
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率队到小车河湿地公园实地调研,邀请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市民代表参加了座谈,起草小组根据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贵阳实际,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形成了讨论稿。
经2013年1月5日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先后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委、市政府领导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后,再次进行了修改。
2月2日—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文本征求意见稿印发全体代表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
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李忠主任召开立法工作专题会议,专门听取了《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立法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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