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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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09年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
六、普外科:
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手术术后
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石术后
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手术后
4、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后、肠切除术后
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
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
7、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
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
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
10、乳腺癌根治术后
11、腹腔镜的诊疗手术术后
附件:
1
:
卫生部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2:
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
1.《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
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
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
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
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
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第十三条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第十八条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他专科医师应及时提供会诊。
第十九条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入住重症医学科的患者应进行疾病严重度评估,为评价重症医学科资源使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和完善重症医学科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重症医学科及时获得医技科室检查结果,以及质量管理与医院感染监控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重症医学科的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有规范、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重症医学科的仪器和设备必须保持随时启用状态,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由专人负责维护和消毒,抢救物品有固定的存放地点。
第四章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重症医学科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对特殊感染患者的隔离。
严格执行预防、控制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的各项措施,加强耐药菌感染管理,对感染及其高危因素实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重症医学科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医疗区域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4±1.5)'C左右。
具备足够的非
接触性洗手设施和手部消毒装置,单间每床1套,开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
第二十七条对感染患者应当依据其传染途径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对经空气感染的患者应当安置负压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第二十八条重症医学科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员流动和物流在内的医疗流向,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九条重症医学科应当严格限制非医务人员的探访;确需探访的,应穿隔离衣,并遵循有关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条重症医学科的建筑应该满足提供医护人员便利的观察条件和在必要时尽快接触病人的通道。
装饰必须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容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重症医学科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重症医学科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对重症医学科的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设在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内开展本科重症患者治疗的科室和病房参照本指南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2.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
附件1
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理论与技能,要对脏器功能及生命的异常信息具有足够的快速反应能力:
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
要掌握复苏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评估方法。
(三)除掌握临床科室常用诊疗技术外,应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
心肺复苏术、颅内压监测技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机械通气技术、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持续血液净化、纤维支气管镜等技术。
二、护士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
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循环系统血液动力学监测,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血液净化技术,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胸部物理治疗技术,重症患者营养支持技术,危重症患者抢救配合技术等。
(三)除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外,应具备以下能力:
各系统疾病重症患者的护理、重症医学科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重症患者的疼痛管理、重症监护的心理护理等。
附件2
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
一、每床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
每张监护病床装配电源
插座12个以上,氧气接口2个以上,压缩空气接口2个和负压吸引接口2个以上。
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
每个床位的电源应该是独立的反馈电路供应。
重症医学科应有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UPS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个电路插座
都应在主面板上有独立的电路短路器。
二、应配备适合的病床,配备防褥疮床垫。
三、每床配备床旁监护系统,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
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重症加强治疗单元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监护仪。
四、三级综合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原则上应该每床配备1台呼吸机,二级综合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
当数量的呼吸机。
每床配备简易呼吸器(复苏呼吸气囊)。
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重症加强治疗单元至少应有1台便携
式呼吸机。
五、每床均应配备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其中微量注射泵原则上每床4台以上。
另配备一定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
六、其他必配设备:
心电图机、血气分析仪、除颤仪、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管道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纤维支气管镜、升降温设备等。
三级医院必须配置血液净化装置、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
测设备。
2.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
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
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
1收缩压低于90mmH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
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
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
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
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
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收入指征:
急性心肌梗死。
六、严重心律失常收入指征:
临床上有症状并伴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各种心律失常。
七、高血压危象收入指征:
各期高血压或急进型高血压患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现以
下临床表现:
①面色苍白或皮肤潮红、口干、出汗。
②剧烈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
③气急,心悸,胸闷,胸痛。
④尿频,尿少,尿中出现蛋白和红细胞。
⑤眼底检查见小动脉痉挛、渗出及出血。
八、急性肾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
有引起急性肾功能不全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者:
①24h尿量<400ml或<17ml/h,或无尿;②血清钾>6.0mmol/L,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③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九、大出血收入指征:
各种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
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
或颅内出血等。
1.消化道出血:
突发大量呕血或便血,或收缩压<8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
2.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3.其它原发疾病引起的急性出血,伴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十、危重创伤、多发伤
收入指征:
1.危重创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危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80mmHg②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③有心脏骤停者;④脑外伤格拉斯哥积分(Gtassgowcomascale,GCS)<8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⑤伴有心、肺、肾等重要器官功能不全。
2.多发伤。
十一、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l.高钾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钾>6.0mmol/L,ECG^T波高尖、传导阻滞、QRS波增宽、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室颤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2.低钾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钾<3.0mmol/L(周期性麻痹除外),同时伴有T波低平或倒置、U波增高、Q-T间期延长和各种室性心律失常等ECG变化,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3.高钠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钠>150mmol/L,伴烦躁、谵妄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4.低钠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钠<130mmo/L,淡漠、嗜睡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5.其他如低镁血症(<0.75mmol/L)、高镁血症(>2.0mmol/L)、低钙血症(<2.2mmol/L。
)、高钙血症(>2.75mmol/L,),多表现为神经肌肉系统症状,以及相应的ECG改变,常由内分泌、肿瘤、胰腺疾病等引起,出入ICU指征应结合原发病决定。
6.酸碱失衡
收入指征:
单纯性酸碱失衡(pH值<7.30或>7.50),双重性或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用机通气治疗者。
十二、急性中毒收入指征:
各种物理、化学因素导致的危急重症(一氧化碳、化学毒物、农药、药物、食物、酒精等中毒史,并且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者:
①神经系统:
昏迷、谵妄、惊厥、瘫痪。
②呼吸系统:
呼吸肌麻痹需用机械通气,急性肺水肿,急性呼吸衰竭。
③循环系统:
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骤停,休克,心肌损伤。
④泌尿系统:
急性肾功能衰竭。
⑤血液系统:
溶血,急性粒细胞缺乏,严重出血。
十三、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多器官功能衰竭(MO)F
收入指征:
符合MODSM0诊断标准。
十四、其他
收入指征:
电击伤、溺水、自缢、中暑、妊娠中毒症、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甲状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危象、肾上腺危象、非酮症性昏迷、酮症酸中毒、急性重症胰腺炎等需入ICU监护治疗。
十五、小儿科参照“大内科”标准执行。
手术科室系统:
一、口腔科:
1、上颌窦根治术后
2、舌癌术后
3、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联合根治及各种皮瓣修复术后
4、腭裂修补术后
5、上下颌骨骨折固定术后
6、口腔颌面部严重外伤危及生命的抢救术后
7、伴有全身严重性器质性疾病的手术术后
8、新开展的重大手术术后
9、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二、耳鼻喉科:
1、喉切除术及发音重建术术后、喉部分切除术后
2、喉及气管狭窄成形术后、鼻成形术(全麻)术后
3、鼻窦内窥镜手术(全麻)术后
4、鼻咽癌手术术后
5、外、中耳癌根治术术后
6、新开展的各种手术术后
7、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三、眼科:
1、眶部肿瘤摘除术后
2、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四、神经外科:
1、各种颅内肿瘤手术术后
2、各种自发性脑出血、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后
3、各种脑挫裂伤脑疝去骨瓣减压术后
4、颅骨修补(全麻)术后
5、各种脑积水分流术后、脑积水脑室外引流(全麻)术后
6、严重颅脑损伤及复合伤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呼吸器支持者
7、颅脑外伤或者肿瘤术后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8、脊髓肿瘤术术后
五、胸外科:
1、各种心脏手术术后
2、纵隔肿瘤切除术后
3、食管癌根治术后、贲门及食管下段肿瘤切除术后
4、肺癌术后
5、全胸膜全肺切除术后、全肺及肺叶切除术后、肺楔形切除术后、肺大泡切除术后
6、膈肌破裂修补术、肺破裂修补术、心脏破裂修补术后
7、血气胸开胸控查术后
8、贲门括约肌切开成形术后
9、食管憩室切除术后、食管平滑肌瘤切除术后
10、其他开胸手术
六、普外科:
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手术术后
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石术后
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手术后
4、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后、肠切除术后
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
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
7、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
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
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
10、乳腺癌根治术后
11、腹腔镜的诊疗手术术后
七、泌尿外科:
1、各种肾上腺手术术后
2、涉及肾主要血管的手术后
3、肾癌根治术、肾切除术、肾结石手术、肾破裂手术后
4、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后、输尿管的其他手术后
5、全膀胱切除+肠道尿流分流手术后
6、前列腺癌根治术、前列腺摘除术后
7、经膀胱镜复杂性手术、经腹腔镜手术后
8、膀胱癌手术后
八、骨科: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及返修术(膝、髋、肩、踝)、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股骨头置换术后
2、骨关节恶性肿瘤切除术后或截肢术后
3、脊椎前路手术(颈、胸、腰)、上颈椎后路手术后
4、脊柱侧弯矫形术、驼背矫正术后
5、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手术后
6、半骨盆切除术、骨盆复杂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后
7、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胸椎管狭窄减压术后
8、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包括常规手术及椎间盘镜)后(手术医生和麻醉医生根据情况定)
9、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
10、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或者病情较复杂较严重的手术后、颈髓损伤需要呼吸功能支持者
九、妇产科:
1、子宫体癌根治术、宫颈癌根治术、盆腔清扫术后
2、卵巢癌根治术后
3、腹腔镜诊断与经腹腔镜手术后
4、各种子宫切除术后
5、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产科及妇科各种手术后
6、宫外孕手术(全麻)术后
7、产后大量出血(DIC)、羊水栓塞
8、巨大卵巢囊肿手术(全麻)后
手术科室的其他情况:
1、高风险手术、其它原有较严重基础疾病
2、年龄〉70岁以上丙类以上手术
3、所有全麻手术
4、各种术中麻醉不稳定或有并发症的手术
5、各种新开展手术
其他相关规定:
1科室的病人病情特殊希望入住ICU者,请与ICU联系后定。
2、从其他科室转入ICU的病人,原床位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必须每日早上去查房一次,全天候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
ICU值班医师白班必须床头观察病情,如果有病情变化随时与原科室联系处理。
3、各科符合收住标准的病人必须及时收住ICU。
4、出现以上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5、上述规定纳入医疗质量考核,违反者按医疗质量考核标准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医教科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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