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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业规制中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
浅谈产业规制中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
内容提要:
现有的关于产业规制中的政府和厂商决策行为的分析和研究,受理性经济人范式的阻碍极为深刻,它通常以效用最大化为原那么将政府和厂商的行为属性明白得或描述为理性决策。
其实,不管是产业规制中的政府立法、司法和执行的实际运作,仍是垄断性或竞争性厂商对规制政策的应付,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非理性决策的成份,而且其决策行为在必然程度上会偏离效用最大化。
规制经济理论的进展离不开对政府和厂商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的研究,而研究决策行为属性那么需要有可行的分析途径。
若是咱们在评说规制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能对政府和厂商的行为属性有创新式明白得,将有助于规制理论框架的重塑。
关键词:
产业规制 理性经济人 决策行为属性 效用最大化
一、产业规制理论的假设干评说
经济理论创新对政府行为的阻碍,一般是现实中显现了原有理论无法说明的经济窘境而新的较为符合实际的理论能够提供某种朦胧解决方案的背景下发生的。
以契约两边各自难以预期对方决策为基础的经济活动的不确信性,决定着经济理论进展和创新类型的不确信性。
这些不确信性不可幸免地使旧理论常常被新理论所代替。
产业规制理论也一样存在着这种情形。
经济理论对选择行为和由此决定的资源配置格局和效率的研究,会受到信息和环境等不确信性的阻碍,不管是以市场失灵仍是以政府失灵为分析底蕴的产业规制理论,都反映了经济学家以那时的信息和环境因素作为研究依据的分析烙印。
熟悉新旧理论更替这一学术现象,应将其看成是由特按时期经济活动的不确信性所塑造的。
市场全能的理念是不承认市场失灵的。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及其跟随者的古典理论体系,不曾对特定产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退、企业投资和危害环境与平安而主张实施政府监督和治理等问题进行过系统的研究。
产业规制理论之因此在斯密年代可不能产生,乃是因为那时的技术进步和与此相对应的专业化分工尚不足以形成明显的自然垄断、人为垄断、产业壁垒和环境外部性等问题。
随着科技在生产领域的普遍运用,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明和推行,自由放任经济在诸如资金筹集、经济规模、本钱节约、市场竞争、社会福利等有效性方面受到了质疑。
针对这些市场失灵现象,美国在19世纪下半叶开始成立一批政府规制部门。
这段历史在说明政府干与经济的实践先于理论的同时,也说明了市场失灵与产业规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相关性。
同意产业规制的比较系统的理论,是成立在试图纠正市场失灵基础之上的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以为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和价钱实施规制,会产生自由放任经济条件下难以实现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的双重中意结果,这些结果会提高社会的净福利。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通常被看成是对市场失灵进行实证研究的一种标准分析,它的微观经济分析的理论依据,是规模经济会致使单个企业显现显着的本钱优势,从而使这种企业有可能限制产量或直接制订出高于边际本钱的价钱;依据价钱等于完全边际社会本钱这一效率评判标准,该理论以为,产业规制能够克服一个或多个阻碍企业按效率标准营运的缺点。
这种以产业自然垄断为依据而以为规制能够纠正市场失灵和排除价钱歧视、垄断利润等不公平现象之观点的逻辑结论,是规制会带来社会净福利的增加从而引发公众对规制的需求。
但从现实来观看,由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是以自由放任市场运作效率低下、尤其是以政府规制无需花费本钱等为分析假设的,若是考虑政府规制需花费本钱,那么这种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偏向于以社会利益偏好来配置资源的讲解,只是在理论上说明了市场失灵决定产业规制的必要性,或说只是在理论上论述了市场失灵与产业规制的相关性,它并无实证出政府产业规制在资源配置上如何具有高效率。
恰恰相反,政府在规制中需要支付大量本钱的事实,却常常在产业规制实践中反映出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
正如不主张产业规制的经济学家所论证的那样,产业规制所引发的许多政府失灵现象那么说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政策主张是缺乏现实依据的。
咱们从主张和反对产业规制的理论论战中看到,政府失灵在支持着反规制理论形成的同时,也在支持着放松规制的政策指向。
经济学家并非是一开始就灵敏观看到政府失灵的。
基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没有通过实证来讲明社会净福利的潜在需求如何形成规制,当人们发觉许多既不属于自然垄断也不具有外部性的产业存在着价钱和进入规制时,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规制与垄断和外部性相关”的立论依据便受到了批评。
支持实行规制政策的微观经济分析的另一要紧论据,是以为规制能够强迫让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卖主以平均本钱为基础制订平均价钱,但这种自信的观点暗含着“政府规制政策能够实现高效率”的假设,它没有考虑到规制对市场竞争的阻碍。
在现实中的许多竞争场合,价钱规制有可能会致使供给知足不了需求,于是,帕累托最优的微观基础会受到破坏,政府失灵会损害社会福利的增进。
现实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在折腾着政府规制行为决策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要求着产业规制理论的创新。
规制有利于厂商的体会事实引发了经济学家的关注。
以施蒂格勒——佩尔兹曼——贝克尔等规制模型为代表的规制经济理论,或许是受到了规制俘虏理论的某些启发,这些模型通过对规制的供给和需求、政治支持函数、不同利益集团政治压力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并论证了否定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学术观点,这些模型在不同程度上偏向于以为立法者和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虏,规制只是提高了产业利润并无增进社会福利。
对理论水准要求很高的一些经济学家那么以为规制俘虏理论仅仅是一种对规制体会的描述,而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
其大体理由是,规制俘虏理论的论证进程成立于规制偏向生产者的假设之上,没有说明规制为何偏向生产者而不偏向其他利益集团。
客观地说,以上的理论观点在必然程度上也适合于用来评述规制经济理论,因为规制经济理论有关“利益集团阻碍规制政策”的假设,与规制俘虏理论的“规制偏向生产者”的假设存在着某些暗合的地址。
。
诚然,较之于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关于规制偏向于生产者的分析和研究并非是局限于对体会的陈述,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式;但由于规制经济理论有关利益集团阻碍规制政策的假设,是以利益集团能够操纵立法者为分析前提的,而现实中的情形并非完满是如此。
因此,这一假设前提使规制经济理论的立论依据又回到了“规制偏向于生产者”这一假设上来了。
撇开规制俘虏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对产业规制问题探讨的前提假设,单从它们对“产业规制是公共福利需要”的批评来考察,这两大理论事实上是以为产业规制的市场效应与政府期望达到的市场效率之间存在着偏离,而这种偏离那么说明产业规制中存在着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宏观调控进程中的一个覆盖面极广的概念。
就产业规制而论,它涉及到主体行为及其制度安排。
现有的关于产业规制的分析和研究,要紧集中在制度安排的立法、司法及执行机构与规制的程序、进程及效应等方面,至于产业规制中主体行为的性质、属性和与此相关的各类规定性,并无引发经济学界的高度重视。
那个问题值得研究。
其实,产业规制是制度、主体和行为的综合,不管是以市场失灵为依据而主张产业规制,仍是依照政府失灵而主张放松产业规制,既要重视制度安排也要重视主体行为及其属性。
市场失灵与规制理论之间存在着由实践推动理论创新的关联,政府失灵与规制理论之间也一样存在着类似的相关性。
观看规制主体的行为方式,能够将制度安排之于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约束和规定的行为反映,称之为制度规定的规制主体的行为方式;而将由有限理性、机遇主义、寻租动机等决定并表现规制主体之个人本性或偏好的各类约束和规定所反映的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行为,称之为非制度规定的规制主体的行为方式。
显然,这种划分方式涉及到产业规制的主体行为的研究。
在现实中,这两种行为方式一般是交织在一路的,信息和环境的复杂性使得经济学家任何企图将这两种行为方式在理论上加以清楚区分的尽力都不可幸免地会碰到困难。
或许是这种困难的存在,致使了专论规制主体行为的研究尚不多见,以至于经济理论有关产业规制的研究至今仍停留在缺乏对行为主体进行深层次分析而要紧以现象形态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时期。
从主体行为的一样属性来看政府在产业规制中的行为方式,咱们既能够政府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来进行考察,也可从政府行为的理性选择和非理性选择来展开定性分析。
以前者而言,规制俘虏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曾在必然程度和范围内涉及到了政府行为动机和目的的研究,只是研究的内容还能够进一步加深和拓宽;就后者而论,从理性和非理性的角度来研究政府的规制行为,却是一个值得认真试探的新课题。
固然,不管从何种角度来研究政府在产业规制中的行为方式,都离不开对产业规制的立法、司法进程和各级执行机构的实际行为的分析。
探讨政府的决策属性是明白得产业规制中主体行为及其效应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主体行为分析的途径探讨
针对产业规制理论没能专门好说明为何要实行规制和为何要放松规制的理论缺憾,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规制经济理论的开创人施蒂格勒(stigler)曾将供给和需求引入规制经济分析。
施氏有关规制供给和需求联合决定现实规制的观点,是成立在政府强制和政府机构理性选择这两个大体假设之上的。
政府规制行为被假设为理性选择,是一种删繁就简的理论分析途径。
溯源这种由新古典经济学派生的分析途径是有趣的。
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范式在研究方式上对规制经济学的阻碍,集中表现为理论对政府规制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抽象描述。
具体地说,确实是将价钱、利润及税收等结构性地并入了政府谋求政治选票的分析当中。
从理论建构与实际操作的关联来看,这种研究框架既吻合于对规制机构选择行为的理性假设,又部份符合于规制的实践,但这种分析方式回避了政府规制行为中有可能显现的非理性选择。
政府产业规制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分属于不同的层级,出于某种特定的分析需要(如说明政治支持函数)而将它们抽象成一个同一的主体是必要的,但在具体研究规制的发生、程序和进程时,这种抽象会忽略政府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的行为不同。
其实,这些不同层级的机构在规制进程中会面临不尽相同的信息和市场环境,它们不仅在理性选择上有不同,而且在有可能显现的非理性选择中也会有所区别。
若是咱们将分属于不同层级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看成是一个抽象的主体,事实上是在现实的层面上把政府看成是一个黑箱。
在行为主体是黑箱的理论体系中,行为主体的层级特点或个性表现将会消失,充其量只能在高度归纳的理论层次上描述分属于不同层级的机构行为。
规制经济学中缺乏主体选择行为理论的事实,提示咱们要弥补这方面的研究。
不同的信息和市场环境会致使行为主体的不同认知,认知是信息和市场环境的函数。
就政府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而论,由于它们在特定的时空上所面临的信息和市场环境是不同的,因此它们将会形成不同的认知。
对行为主体认知的考察是判别主体行为不同的关键所在。
联系政府产业规制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的具体操作进程来看问题,通过对不同层级机构之主体的认知形成及其行为的分析,能够洞察这些机构的不同决策属性。
若是咱们能够别离对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之主体的认知做出既符合理论逻辑又符合于实际的分析,那么能够在必然程度和范围内加固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大坝。
产业规制的行为主体包括政府和厂商。
现有的产业规制理论或是将厂商划分为垄断性厂商和竞争性厂商,或是将厂商界定为不同的利益集团。
从厂商对政府规制的阻碍来考察,这种划分和界定无疑给讲解厂商和政府的行为方式提供了某些帮忙。
现实规制中的厂商和政府之间的行为互动,既表现各自决策属性的共性也表现个性,但成立在将厂商划分为不同类别或不同利益集团基础上的对厂商和政府之间的行为互动的研究,通常集聚焦于共性而轻忽个性。
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厂商和政府在某一特按时空上的行为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于它们的决策属性,这符合主体和行为的逻辑关联。
若是咱们从理性或非理性的角度来探讨政府和厂商的决策属性,并以此来研究政府和厂商在产业规制中的行为方式,或许能找到一种分析主体行为的途径。
在理性和非理性的框架内分析政府和厂商的决策属性,有必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相关于集合性概念的政府,研究政府产业规制的主体行为时,能够将规制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界定为从属于政府这一集合概念的个体,尽管这三大层级机构均由很多行为个体所组成;
(2)不管是将厂商划分为垄断性竞争性,仍是将厂商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咱们都能够依照研究的需要对如此的划分做出符合厂商行为选择的说明,同理,相关于集合性概念的厂商,如此划分的厂商是从属于集合概念之厂商的个体,专门地,咱们能够将高度垄断性厂商视为不同于抽象个体厂商的独立个体。
从表面上看,以上关于政府和厂商之母体和个体的划分,并无完全走出规制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但从理性与非理性的视角来考察政府和厂商的行为,这种划分或许能给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一种分析途径。
依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来推论规制中的选择行为,政府和厂商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者,依据行为经济学或实验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政府和厂商有可能是非理性选择者。
当咱们对政府和厂商的实际选择行为进行考察时,比较接近现实的明白得是,政府和厂商既有可能是理性也有可能是非理性的选择者。
只是,针对某一具体的规制政策,在政府看来是理性的,在厂商看来或许是非理性的,或正好相反。
即便政府的立法、司法及执行机构针对某一具体的规制政策,也会对理性仍是非理性选择做出不同的判定。
这一事实涉及到决策属性的判别标准或识别依据问题。
在现实中,理性和非理性选择行为的纯理论分析与政府精英和企业领导的明白得往往是不一致的,因此,对产业规制的主体行为的研究,第一面临着如何界定决策属性这一经济学至今仍然存在着争辩的问题。
三、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分析
经济学在其进展的进程中,曾借助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对理性的有关明白得提出了颇具先验性特点的概念——理性经济人。
作为此概念之核心的偏好一致性和效用最大化,曾被长期而普遍地作为经济分析的大体学理。
尽管,一些非主流经济学对这种既在理论上存在悖论又不符合实际的象牙塔式的学理进行过很多批评,但它对经济理论研究的阻碍至今仍然专门大,以至于只要人们论及理性就陷入以偏好一致性为基础的对效用最大化的说明和论证当中。
以产业规制理论所涉猎的理性问题而言,也一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形。
行为理性和后来进展起来的工具理性,之因此捆绑于效用最大化而动弹不得,一是因为经济学的“本钱——收益”原那么通常规定着理性行为的结果必需有收益(正效用),一是因为在联系动机和目的来分析行为选择时,行为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一种符合人性本能的公理。
拆析“理性经济人”概念,“理性”要紧意味着偏好一致性,而“经济人”那么是指效用最大化。
就新古典经济学本身的理论意旨而论,决策属性的这种讲解或界定并无什么错,因为如此的讲解或界定不包括经济活动之外的选择行为。
可是,由于行为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并非完全以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唯一目标,新古典经济学固守“理性经济人”这一教义的思维定式是有背于现实的。
大约从1930年代开始,随着以交易本钱、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机遇主义、资产专用性、逆向选择等为核心内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包括后来的信息理论、博弈论、产业组织理论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学流派,事实上都在必然程度和范围内不同意新古典经济学对理性决策属性的如此界定。
那么,理性决策属性应如何界定呢?
明白得和界定决策属性是不是属于理性的关键,第一,必需将行为活动拓宽到行为人的所有活动范围,而不该该仅仅局限在经济活动区域来考虑问题,也确实是说,要以“行为人”范围来涵盖“经济人”概念,而不能以固定于经济领域的“理性经济人”概念来封杀行为人在非经济领域所表现出来的理性属性。
第二,要从行为进程而不能仅仅从行为结果来考虑问题,这种分析视角对明晰行为人理性属性相当重要,它能够确信出包括效用在内的解析理性属性的一样依据。
再第二,要从解析理性属性的一样依据动身,不以行为结果的正负效用作为判别理性属性的依据,要关注行为人在选择中是不是进行了理性试探,以完全摆脱偏好一致性和效用最大化的理论束缚。
显然,若是这些对决策属性之理性的判定原那么能够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站住脚,那么判定决策属性的非理性便有了相应的依照,咱们即能够对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做出有自己观点的明白得。
在笔者看来,主体行为的理性或非理性属性取决于行为人是不是对阻碍决策的信息和环境等因素进行了以搜集、加工、整合和处置为进程的试探,和行为人是不是由此进程产生了对行为选择的特定认知。
这一针对主体行为之理性或非理性属性判定的立论依据在于:
经济活动的不确信性要求人们对信息和环境等复杂性进行以分析、判定和处置为内容的试探,人的理性试探是以是不是产生认知为标志的,同时,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又会反过来重塑人们的认知水平。
因此,将认知、信息、环境明白得为阻碍或决定主体决策属性的三个大体要素,包括了行为主体选择的一切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经济活动范围,而且这三大要素一样涵盖了效用问题。
但由于经济学长期囿于经济活动来分析人的行为选择属性,适应于以效用是不是实现最大化作为理性选择的观看点,因此,经济学家并无将认知、信息、环境这三大因素专门作为决定决策属性的机理来明白得和熟悉。
或许是以上的观点触及到了主体决策属性的某些症结点,西蒙(HerbertSimon)曾坚持以为应该将理性广义地界定为对问题的解决和批判的试探;萨帕斯(Patrick,Suppes)在讲解理性人时那么明确指出他们必需是“依照良好的理智行事”。
西蒙所说的“批判的试探”和萨帕斯所说的“理智的行事”,确实是人对信息和环境等不确信因素进行的分类、整合、加工和处置。
因此,人们面对事件的决策,只要经历了一按时刻的试探,他们的认知能够依据信息和环境的转变而转变,或说人在知觉的基础上不断调适自己对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的认知水平,那么他的选择行为便具有理性属性。
与此相对应,咱们对非理性决策属性可有以下推论:
若是行为人在处置信息和环境等不确信性时没有对其进行分析、判定和处置,没有发挥自己的认知,也确实是说,行为人的选择主若是依据直觉、体会、外部刺激等等,那么其选择行为即是非理性的。
行为经济学代表人物卡尼曼(Kahne—man)等人的展望理论针对非理性选择所描述的确信性效应、框架依托、锚定效应等范围,正是对直觉、体会、外部刺激等阻碍行为人舍弃试探和认知的理论解读。
这是了解行为经济学的学者所熟悉的。
产业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在本质上与行为经济人没有区别。
尽管政府规制的不同层级机构是由假设干行为人组成的执行不同职能的群体,但在规制的立法、司法和规制的具体执行中,这些机构都必需对阻碍或决定规制立法、司法、执行的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进行搜集、加工、整合和处置;较之于单个行为人,只只是是行为主体多元化和进程多层次化算了。
由新古典经济学进展壮大而推动起来的主流经济学,在方式论上对规制理论的形成和进展的重要阻碍之一,是致使规制理论局限或沿袭其理性框架来研究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正像前文所点击到的那样,效用最大化贯穿于各类规制理论当中。
其实,以效用最大化作为判别主体行为理性的必要条件,有着在现实中能够轻而易举找到反对的事例。
试想,一个科学家进行一项实验莫非能够实验失败而否定这位科学家的理性行为吗?
即即是在经济活动领域,莫非能够某项投资不成功就否定厂商或个人在进行该投资时对信息和环境因素的分析研究而展开充分试探的理性决策属性吗?
一样,莫非能够规制政策失误致使社会福利损失就断言规制主体的行为不具有理性属性吗?
显然,那个结论在人类的行为活动中不成立,在纯粹的经济活动领域也不成立。
规制主体的行为进程是一个受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素双重阻碍的进程。
以政府规制机构的层级而言,阻碍立法机构行为的信息和环境因素与司法、执行机构不尽相同,决定司法或执行机构行为的信息和环境因素也不等同于立法机构。
就厂商而论,阻碍或决定厂商规制需求的信息和环境因素也会因竞争性厂商和垄断性厂商而不同。
因此在整体上,尽管作为规制供给者的政府和作为规制需求者的厂商都面临着对信息和环境因素的搜集、加工和处置,但他们必需进行理性试探这一点却是一致的。
同时,由于这两大类主体在特按时空上面临不同的信息环境因素和不同的目标函数,他们在处置这些因素时或许进行了理性试探,或许是依照过去体会或他国体会进行决策,或许是依据权威理论而直接做出没有对信息环境因素进行加工处置的决策。
因此,将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完全界定为理性而排除非理性的观点,将规制主体决策属性框定在以追求自身利益而排除其他动机之理性边界的观点,将规制主体行为的理性属性以效用最大化作为唯一理论讲解的观点,都是不够全面的。
或许是规制问题的政策操作性强的特点,规制理论比较注重实际而不太关注主体的决策属性;或许是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目标函数都能够被抽象为效用最大化,当规制理论将理性选择作为政府和厂商的大体假设时,政策实施及其结果在规制理论中的重要性,就明显超过了研究主体行为及其属性的纯理论探讨的重要性。
现实中的规制主体通常以理性决策为主、非理性决策为辅的,因此,规制理论用理性假设取代了对理性的刻画,即直接将实际行为基于理性的假设之上,这种标准性的而不是实证性的理论研究方式,在分析规制主体的具体行为时,尽管会常常碰着形形色色的夹带着非理性行为的挑战,但由于它符合行为理性有关目标和手腕的一样分析范式,它老是能够把这些形形色色的主体规制行为描述为理性而不至于在理论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但是,要知足理论与实际的一致性要求,准确界定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那么是十分重要的。
这不仅是因为不符合现实的假设无益于理论的完善,更重要的在于,决策属性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规制政策好坏对行为主体责任的追究问题。
在现实中,咱们对规制责任的追究通常停留在主体行为认真不认真、负责不负责的直观层次上,甚或以国内外环境等因素的转变来开脱规制主体的行为责任,这是极为不合理不科学的。
事实上,以责任的追究而论,若是规制主体对阻碍或决定决策的信息和环境因素进行了搜集、加工和处置而形成了认知,即规制主体是理性决策,那么,以不可控的理由来开脱主体的行为责任是合理的;反之,若是规制主体的决策是非理性的,那么应该追究规制主体的玩忽职守。
以上的分析似乎存在着一个悖论,即对规制主体行为责任的讲解似乎又回到了以效用最大化作为理性与否的评判点上来了。
其实,不管是理性决策仍是非理性决策,规制主体的决策行为既有可能致使损害社会福利的结果,也有可能致使增进社会福利的结果,只只是理性决策增进社会福利的概率大于非理性决策算了。
联系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行为,或许在某一具体的规制政策及其执行手腕上,立法机构是理性决策而司法和执行机构是非理性决策,或显现其他不同的组合情形时,规制对社会福利增进或损害的情形都有可能显现。
将厂商的规制需求加进来考虑,只是增加了一个行为主体变量,并非改变问题分析的结论。
主流经济学关于行为理性能力的分析和研究,是一种充满着深邃数理逻辑推理而难以界定现实理性行为的理论。
该理论所强调的偏好一致性,主若是指行为理性必需符合由某种二元关系所对应的不同子集的选择是各个子集中的最大化解,即行为理性在全数可选择的子集中具有搜寻这种二元关系的能力,能知足任何特定子集的选择正好由那个子集二元关系的最大元素组成。
针对偏好一致性所表征的“x比y受偏好或x与y无不同”,阿罗(Arrow,1959)、里独特(Richter,1971)、森(Sen,1971)、赫茨伯格(Herzberger,1973)等人曾有过专门的论述。
尽管行为理性的这种二元关系能够通过一系列假设在数理逻辑上取得证明,但假设以这种二元关系来界定行为理性及其属性却有些晦涩难懂,尤其是进一步要求这种二元关系必需同时知足完备性和传递性的排序时,那么加倍如此。
另一方面,主流经济学长期以来是用自身利益的追求来推论理性行为的,这一推论极易同效用最大化联系起来。
经济学家普遍以为,局限于经济领域的“经济人”概念对追求自身利益的假定在刻画个人行为方面比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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