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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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悬赏100分,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项目、旅游饭店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提供相关服务。
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
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
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七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通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对于袋形通道,不应大于10米,在通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十九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0勒克斯,楼梯间内不得低于5.0勒克斯。
第二十条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人工游泳池、天然游泳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备救生员。
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第二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二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在终端机显示器上以视频形式予以提示。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条当接近最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最大容纳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的单位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经营单位(租用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在经营场地举办促销活动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根据标准、规范的规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三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规范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安全经营条件和安全经营状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情况;
(八)特种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九)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设施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项目、旅游饭店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本办法所确定行业(领域)的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小商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等零售店铺。
(二)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单位是指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四)本办法所称旅游饭店是指3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单位。
(五)本办法所称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2、呼和浩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
地址:
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街附近XX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XX地图,最终结果以XX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3、呼和浩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让给我们下了个责令改正指令书,怎样才能过关?
你的感觉是正确的,我国政府现在就是利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武器,通过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执法的手段,将不符合法律、法规条文或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市场淘汰。
当你在安全或职业病的防范费用已无经济投入时,就是你企业被淘汰之时。
因此,我劝你一定要看清现实,避免你造成过多的经济损失。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什么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希望能帮到你。
5、各位大哥,大姐,帮帮小妹,急需以下6项安全制度,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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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发挥气象工作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1.2.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出重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发〔2006〕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气象服务工作实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应急办公室,设在气象局。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气象办公室职责
(1)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测预警,发布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
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并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减灾措施以及开展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3)负责向各有关方面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为各专项指挥部乃至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会同有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评估;
(5)负责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的落实工作。
财政局:
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防灾减灾;负责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的分配及管理和监督。
水务局:
负责提供呼和浩特市境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广播电视局:
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工作和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工作和新闻报道。
供电局:
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牧业局:
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林业局:
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林业与森林恢复灾后生产。
交通局:
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及相关区域的交通道路畅通。
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环境保护局:
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卫生局:
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传染病流行性的发生、发展动态信息;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健康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及时通报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不分类信息。
商务局:
预案启动后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物质并做好物资的供应和调配,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当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负责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等加固或撤除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提出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公安局: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保障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民政局:
组织核查灾情,及时通报灾情,组织、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帮助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教育局: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学生和教师安全、快捷转移,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粮食局: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地震局:
负责及时提供地震预防的地理分布、发生的动态信息。
呼和浩特市水文局:
负责提供呼和浩特市境内河流上游地区、水域、水文信息。
分公司:
组织、协调、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类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1)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预报服务效益。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逐级上报,同时直接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并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旗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逐级上报,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根据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四级预警。
3.4.1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3Ⅲ级预警(黄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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