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6559536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71KB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docx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戒毒人员管理制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戒毒康复人员日常考核、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时间、日常考核扣分情况,每月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五星级评定,实行星级管理。
第三条 各星级评定标准为:
一星级戒毒康复人员:
考核不足月,或日常考核扣分超过31分的;
二星级戒毒康复人员:
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6分―30分之间的;
三星级戒毒康复人员:
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5分以下的;
四星级戒毒康复人员:
在所戒毒康复满二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扣分在5分以下的;
五星级戒毒康复人员:
在所戒毒康复满三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无扣分的。
第四条 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分别发给星级康复补贴(含200元生活费)。
各星级康复补贴标准为:
一星级200元,二星级240元,三星级280元,四星级320元,五星级400元。
第五条 当月请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考核评定星级(不得评定为五星级),康复补贴按一星级标准核发。
第六条 各星级戒毒康复人员享受的处遇:
社会自愿戒毒康复人员一、二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三、四、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
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一、二、三、四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一星级不享受放假,二、三、四星、五星级分别享受放假2天、4天、6天、8天。
第七条 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分为扣分、黄牌警示、红牌警示三种情形。
黄牌警示一次扣15分,红牌警示一次扣30分。
第八条 日常管理考核细则:
1、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2、违反作息制度、就餐规定、着装规定、卫生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功能区开放制度、急性脱毒区管理制度的,每次扣2分。
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坏生产设施或劳动工具,情节轻微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黄牌警示。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打牌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劝告,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6、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给予红牌警示。
7、在所内私藏、携带、传递违禁物品(具有涉毒情节的不适用本款),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8、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9、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妨碍他人戒毒康复,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0、故意破坏公物,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1、违反其他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扣2―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第九条 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出现《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所列予以清退情形的,取消所有放假或退回原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列数字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出现可同时适用本办法和《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情形的,适用《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本办法第八条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泥湖戒毒康复所负责解释。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2015-05-1710:
26|#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分工作,准确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工作人员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计分结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考核记录折算分值;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按基础分给予考核计分。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总分达到3600分,是启动首次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四个部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当日起开始考核计分。
第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奖分、罚分累计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矫治2.5分、生活卫生1.5分、生产劳动3分。
考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较好的应给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罚分,同时扣除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
罚分从月考核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第十一条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
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当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的基础分不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当月累计考核总分中减扣。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每日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逾期未归的,逾期未归期间的日基础分计零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扣分、罚分。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等原因不参加生产劳动或教育学习的,生产劳动或教育矫治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教育学习、劳动期间,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教育学习、生产劳动的,其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零分。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扣、罚考核分或罚诊断评估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违纪行为被实施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的,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期间的基础分计零分。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遵规守纪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正确认识吸毒的违法性,服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尊重工作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教育;
(三)严格遵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纪律要求,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讲究文明礼貌,与他人文明交往;
(五)行为养成规范。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教育矫治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学习态度端正,按要求参加各项文体教育矫治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授课教师;
(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四)按要求接受戒毒教育矫治。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活卫生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遵守日常生活规范;
(二)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环境管理规范;
(三)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到标准;
(四)遵守日常生活行为准则,仪表大方、衣着整洁。
第二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产劳动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端正;
(二)能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
(三)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爱护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较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分情形及奖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应予以罚分;扣、罚分的情形及扣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计分考核应遵循下列程序和权限:
(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由现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报大(中)队备案;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次奖、罚5分以下的,由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报大(中)队审批;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次奖、罚5分以上的,由大(中)队提出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奖分、罚分的情况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扣分、奖分、罚分,应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拒绝签名的,由经办人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公布。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节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复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对考核计分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每半年内对大(中)队考核计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考核计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大(中)队发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在考核计分工作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考核发生重大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失误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列入本办法的二个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一)附件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分细则;
(二)附件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罚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分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奖分细则
第一条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1-5。
第二条能主动向民-警反映其他戒毒人员的异常状况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奖1-5。
第三条民管人员、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责任的,较好完成任务的,奖1-5分。
第四条制止他人一般违纪行为的,奖1-5。
第五条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即时报告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奖1-5分。
第六条遭受他人打骂时,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处置的,奖1-2分。
第七条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的,奖1-2分。
第八条乐于助人,帮助他人有明显成效,奖1-3分。
第九条拾金不昧,奖1-3分。
第十条所在班组、寝室在每月考核中获优胜的,奖1-3。
第十一条在体能训练、心理康复训练中,一贯表现较好的,奖1-3分。
第十二条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奖1-3分。
第十三条参加宣传、演讲或现身说法,表现积极的,每次奖1-3分。
第十四条帮助其他戒毒人员转化思想、安心戒毒治疗的、奖1-3分。
第十五条在协助控制或者转化重点人员活动中起到一定作用的,奖1-3分。
第十六条积极撰稿、投稿被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报、广播等采用的,每篇奖1-3分。
第十七条参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的各种文娱体育及其他竞赛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1-3分。
第十八条积极维护公共卫生且个人卫生一贯良好的,奖1-2分。
第十九条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1-2分。
第二十条生产劳动积极,服从安排,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奖1-5分。
第二十一条有其他较好表现的,根据情况奖1-5分。
附件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扣罚分细则
第一章 遵规守纪方面
第一条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分,
第三条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分。
第四条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分。
第五条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六条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九条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分。
第十一条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分。
第十二条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分。
第十三条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分的罚分。
第二章 教育矫治方面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分。
第十七条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分。
第十八条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分。
第二十条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分。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分。
第二十二条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教育学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纪行为,扣0.5-2.5分
第二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7.5分的罚分。
第三章 生活卫生方面
第二十五条个人卫生不整洁,内务卫生整理不规范或责任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扣0.5-1.5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乱摆放物品,或乱写乱画,影响公共卫生、公共环境的,扣0.5-1分。
第二十七条浪费粮食、水、电等物资或能源的,扣0.5-1.5分。
第二十八条不遵守就餐纪律,就餐时敲击餐具、嬉闹、饭后不按规定清洗餐具或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扣1分。
第二十九条私设小灶、私烧食物、伙吃伙喝或擅自合伙聚餐的,扣1分。
第三十条违反就诊、住院或药品管理使用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接受治疗或私藏、浪费药品的,扣0.5-1.5分。
第三十一条私自改变统一服装式样、颜色、标记或在服装上乱涂乱画的,扣0.5-1.5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内喧哗、随意走动、不按规定回到指定位置、不按规定方位就寝,私自调换铺位,拼铺、裸睡,或有影响他人休息行为的,扣0.5-1.5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食堂刀具管理制度的,扣0.5-1.5分。
第三十四条其他违反生活卫生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扣0.5-1.5分。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4.5分的罚分。
第四章 生产劳动方面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扣1-3分。
第三十七条不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提前停止生产劳动、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生产劳动,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三十八条违规使用电器、消防设施、劳动工具,违规操作生产设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3分。
第三十九条不按照生产质量要求从事生产,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四十条消极怠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一条故意浪费或故意丢失生产原材料,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保养、维修设备,致使生产设备带病作业的,扣1-3分。
第四十三条劳动生产中有随意走动、喧哗、睡觉等违反车间管理制度的,扣1-3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工具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五条擅自把生产原材料或产品带离规定区域的,扣1-3分。
第四十六条丢弃、私藏、馈赠、买卖、偷拿劳动产品,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七条有其他违反劳动管理制度,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分的罚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戒毒 人员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