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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工程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GBZ2.1和GBZ2.2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展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
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3、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4、可能产生急性XX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6.2 粉尘
6.2.1 技术革新。
采取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工具,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工具。
6.2.2 采用无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建筑材料。
如不使用石棉、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
6.2.3 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
如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铺路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的驾驶室或操作室密闭隔离,并在进风口设置滤尘装置。
6.2.4 采取湿式作业。
如凿岩作业采用湿式凿岩机;爆破采用水封爆破;喷射混凝土采用湿喷;钻孔采用湿式钻孔;隧道爆破作业后立即喷雾洒水;场地平整时,配备洒水车,定时喷水作业;撤除作业时采用湿法作业撤除、装卸和运输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
6.2.5 设置局部防尘设施和净化排放装置。
如焊枪配置带有排风罩的小型烟尘净化器;凿岩机、钻孔机等设置捕尘器。
6.2.6 劳动者作业时应在上风向操作。
6.2.7 建筑物撤除和翻修作业时,在接触石棉的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6.2.8 根据粉尘的种类和浓度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呼吸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
呼吸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GB/T18664的要求,如在建筑物撤除作业中,可能接触含有石棉的物质〔如石棉水泥板或石棉绝缘材料〕,为接触石棉的劳动者配备正压呼吸器、防护板;在罐内焊接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送风头盔或送风口罩;安装玻璃棉、消音及保温材料时,劳动者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6.2.9 粉尘接触人员特别是石棉粉尘接触人员应做好戒烟/控烟教育。
6.2.10 石棉尘的防护按照GBZ/T193执行,石棉代用品的防护按照GBZ/T198执行。
6.3 噪声
6.3.1 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代替高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
如使用低噪声的混凝土振动棒、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以液压代替锻压,焊接代替铆接;以液压和电气钻代替风钻和手提钻;物料运输中防止大落差和直接冲击。
6.3.2 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隔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
如气动机械、混凝土破碎机安装消音器,施工设备的排风系统〔如压缩空气排放管、内燃发动机废气排放管〕安装消音器,机器运行时应关闭机盖〔罩〕,相对固定的高噪声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设置隔声控制室。
6.3.3 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
6.3.4 噪声超过85dB(A)的施工场所,应为劳动者配备有足够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减少噪声作业,实施听力保护方案。
6.4 高温
6.4.1 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施工。
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6.4.2 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
如:
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展室外高温作业等。
6.4.3 当气温高于37℃时,一般情况应当停顿施工作业。
6.4.4 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操作室和驾驶室应设置空调。
6.4.5 在罐、釜等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做好通风和降温工作。
6.4.6 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和浴室,休息室内设置空调或电扇。
6.4.7 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应低于15℃。
6.4.8 高温作业劳动者应当定期进展职业XX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6.5 振动
6.5.1 应加强施工工艺、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
尽可能防止使用手持风开工具;采用自动、半自动操作装置,减少手及肢体直接接触振动体;用液压、焊接、粘接等代替风开工具的铆接;采用化学法除锈代替除锈机除锈等。
6.5.2 风开工具的金属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胶,或加用各种衬垫物,减少因撞击而产生的振动;提高工具把手的温度,改良压缩空气进出口方位,防止手部受冷风吹袭。
6.5.3 手持振开工具〔如风动凿岩机、混凝土破碎机、混凝土振动棒、风钻、喷砂机、电钻、钻孔机、铆钉机、铆打机等〕应安装防振手柄,劳动者应戴防振手套。
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铺路机、压路机等驾驶室应设置减振设施。
6.5.4 手持振开工具的重量,改善手持工具的作业体位,防止强迫体位,以减轻肌肉负荷和静力紧X;防止手臂上举姿势的振动作业。
6.5.5 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减少劳动者接触振动的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
冬季还应注意保暖防寒。
6.6 密闭空间
按照GBZ/T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化学毒物
6.7.1 优先选用无毒建筑材料,用无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
如尽可能选用无毒水性涂料;用锌钡白、钛钡白替代油漆中的铅白,用铁红替代防锈漆中的铅丹等;以低毒的低锰焊条替代毒性较大的高锰焊条;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制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化学品,制止使用含苯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
尽可能减少有毒物品的使用量。
6.7.2 尽可能采用可降低工作场所化学毒物浓度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使工作场所的化学毒物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如涂料施工时用粉刷或辊刷替代喷涂。
在高毒作业场所尽可能使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使劳动者不接触或少接触高毒物品。
6.7.3 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在使用有机溶剂、稀料、涂料或挥发性化学物质时,应当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设施;电焊作业时,设置局部通风防尘装置;所有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隧道等密闭空间作业应当设置通风设施,保证足够的新风量。
6.7.4 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劳动者应正确使用施工工具,在作业点的上风向施工。
分装和配制油漆、防腐、防水材料等挥发性有毒材料时,尽可能采用露天作业,并注意现场通风。
工作完毕后,有机溶剂、涂料容器应及时加盖封严,防止有机溶剂的挥发。
使用过的有机溶剂和其他化学品应进展回收处理,防止乱丢乱弃。
6.7.5 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7.6 存在有毒化学品的施工现场附近应设置盥洗设备,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淋浴间,其工作服、工作鞋帽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性大的毒物,应在工作岗位附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和沐浴器。
6.7.7 接触挥发性有毒化学品的劳动者,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接触经皮肤吸收或刺激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6.7.8 撤除使用防虫、防蛀、防腐、防潮等化学物〔如有机氯666、汞等〕的旧建筑物时,应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7.9 应对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劳动者进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所接触化学品的毒性、危害后果,以及防护措施。
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7.10 劳动者应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
6.7.11 工程经理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的重点化学毒物进展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施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6.7.12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
6.8.1 采用自动或半自动焊接设备,加大劳动者与辐射源的距离。
6.8.2 产生紫外线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不透明或半透明的挡板将该区域与其他施工区域分隔,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区域,防止紫外线对其他人员的影响。
6.8.3 电焊工必须佩戴专用的面罩、防护眼镜,以及有效的防护服和手套。
6.8.4 高原作业时,使用玻璃或塑料护目镜、风镜,穿长裤长袖衣服。
6.9 电离辐射
6.9.1 不选用放射性水平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建筑材料,尽可能防止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施工工艺。
6.9.2 合理设置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并尽可能安排在固定的房间或围墙内;综合采取时间防护、距离防护、位置防护和屏蔽防护等措施,使受照射的人数和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到达的尽量低水平。
6.9.3 按照GB18871的有关要求进展防护。
将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视区,进展分区管理。
在控制区的出入口或边界上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监视区边界上设置戒备绳、警灯、警铃和警告牌。
必要时应设专人戒备。
进展野外电离辐射作业时,应建立作业票制度,并尽可能安排在夜间进展。
6.9.4 进展电离辐射作业时,劳动者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佩戴剂量报警仪。
6.9.5 电离辐射作业的劳动者经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9.6 施工企业应建立电离辐射防护责任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平安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采取自主管理、委托管理与监视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放射源的运输、保管、交接和保养维修制度,做好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登记工作。
6.9.7 隧道、地下工程施工场所存在氡及其子体危害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危害,应加强通风和防止内照射的个人防护措施。
6.9.8 工作场所的电离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当劳动者受照射水平可能到达或超过国家标准时,应当进展放射作业危害评价,安排适宜的工作时间和选择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6.10 高气压
6.10.1 应采用防止高气压作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如水下施工时采用管柱钻孔法替代潜涵作业,水上打桩替代沉箱作业等。
6.10.2 水下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潜水作业制度、减压规程和其他高气压施工平安操作规定。
6.11 高原作业和低气压
6.11.1 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劳动定额和劳动强度。
初入高原的劳动者在适应期内应当降低劳动强度,并视适应情况逐步调整劳动量。
6.11.2 劳动者应注意保暖,预防呼吸道感染、冻伤、雪盲等。
6.11.3 进展上岗前职业XX检查,凡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贫血、红细胞增多症等高原作业禁忌证的人员均不宜进入高原作业。
6.12 低温
6.12.1 防止或减少采用低温作业或冷水作业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6.12.2 低温作业应当采取自动化、机械化工艺技术,尽可能减少低温、冷水作业时间。
6.12.3 尽可能防止使用振开工具。
6.12.4 做好防寒保暖措施,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取暖室、休息室等。
劳动者应当配备防寒服〔手套、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6.13 高处作业
6.13.1 重视气象预警信息,当遇到大风、大雪、大雨、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制止进展露天高处作业。
6.13.2 劳动者应进展严格的上岗前职业XX检查,有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史、梅尼埃病、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制止从事高处作业。
6.13.3 妇女禁忌从事脚手架的组装和撤除作业,月经期间禁忌从事GB/T3608规定的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怀孕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
6.14 生物因素
6.14.1 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应当进展施工场所是否为疫源地、疫区、污染区的识别,尽可能防止在疫源地、疫区和污染区施工。
6.14.2 劳动者进入疫源地、疫区作业时,应当接种相应疫苗。
6.14.3 在呼吸道传染病疫区、污染区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劳动者应当配备防护口罩、防护面罩。
6.14.4 在虫媒传染病疫区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杀灭或驱赶病媒措施,劳动者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帽,宿舍配备有效的防虫媒进入的门帘、窗纱和蚊帐等。
6.14.5 在介水传染病疫区作业时,劳动者应当防止接触疫水作业,并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鞋和防护手套。
6.14.6 在消化道传染病疫区作业时,采取“五管一灭一消毒〞措施〔管传染源、管水、管食品、管粪便、管垃圾,消灭病媒,饮用水、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消毒〕。
6.14.7 加强XX教育,使劳动者掌握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提高卫生防病知识。
6.14.8 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传染病防治人员。
7 应急救援
7.1 工程经理部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7.2 工程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7.3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7.4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化学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现场〔如接触酸、碱、有机溶剂、危险性物品的工作场所等〕,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冲洗设备〔沐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除为劳动者配备常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放置必需的防毒用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并设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应急撤离通道应保持通畅。
7.5 施工现场应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急救员,配备急救箱、担架、毯子和其他急救用品,急救箱内应有明了的使用说明,并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进展、定期检查和更换。
超过200人的施工工地应配备急救室。
7.6 应根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对全体劳动者进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培训,使劳动者掌握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理能力,防止盲目救治。
7.7 应与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援援助。
8 辅助设施
8.1 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区域应当分开布置,并符合卫生学要求。
8.2 施工现场或附近应当设置清洁饮用水供给设施。
8.3 施工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营养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并采取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
8.4 施工现场或附近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就餐场所、更衣室、浴室、厕所、盥洗设施,并保证这些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8.5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置男女卫生间、盥洗设施,设置清洁饮用水、防暑降温、防蚊虫、防潮设施,制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8.6 施工现场、辅助用室和宿舍应采用适宜的照明器具,合理配置光源,提高照明质量,防止炫目、照度不均匀及频闪效应,并定期对照明设备进展维护。
8.7 生活用水、废弃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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