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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相关问题研究
增值税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自实行增值税至今已达十几年之久。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等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增值税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自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又被提上日程。
本文通过对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对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提供微薄之力。
关键词:
增值税;改革;纳税人;发票
目录
一、引言1
二、增值税理论概述1
(一)增值税及其计算方法1
(二)增值税的基本特征2
(三)増值税的作用2
(四)增值税的类型3
1.生产型增值税3
2.收入型增值税3
3.消费型増值税4
三、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历程4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试行开征阶段(1984-1993)4
(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1994-2003)5
(三)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阶段(2004年开始至今)6
四、当前增值税制度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重复征税的问题8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9
(三)发票管理的问题9
五、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展望10
(一)增值税扩围10
(二)增值税二次转型10
(三)统一身份并进一步降低税率11
(四)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11
(五)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收管理11
六、结论12
参考文献13
一、引言
我国自1979年引进增值税制度,由于当时增值税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事物,其发展尚不健全,所以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改进。
我国于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建立了新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度。
由于当时存在着通货膨胀和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问题,生产型增值税是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并且生产型增值税与其他政策相配合,也确实抑制了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对经济的运行起到了良好的调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应将工作重点放到刺激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和提高经济效率的轨道上来,生产型增值税已经适应不了我国的经济局势,并且稍显滞后,甚至会起到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成为了必然。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推广,在维持了现行的增值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允许在下期继续抵扣,并且不采用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采用的是全额抵扣办法。
这次税收改革,取消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次重大举措,也使我国增值税制度向国际化水平迈进一大步。
在转型过程中,我国在汲取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的同时,全国范围的增值税转型不可避免的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将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同样是我们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二、增值税理论概述
(一)增值税及其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
商品或劳务的价值由以下三个部分有机组成:
生产资料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工资以及营业者赚取的利润。
某一环节的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最终价值与进入本环节时的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工资与利润之和。
根据其含义,理论增值额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计算:
(1)工资+利润;
(2)产出—投入。
实际增值税额的计算可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税率×(工资+利润);
(2)税率×工资+税率×利润;(3)税率×(产出—投入);(4)税率×产出—税率×投入。
纯粹从数学意义来说,
(1)与
(2)、(3)与(4)虽并无差别,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工资、利润、产出、投入的数额,主要取决于会计核算体系、税收缴纳周期和公司运营方式,究竟是直接得出差额还是分别计算,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故上述4个公式所表示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不同的。
此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虽说都是各种商品和劳务,但具体到每个国家,根据各自国情,依据各自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和不同商品间的税率,其最终结果却又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增值税的基本特征
从普遍或一般意义来看,增值税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增值税税收中性,可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税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对同一商品来说,无论流转的环节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其次,增值税税基广阔,税源充足。
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再次,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征收简便。
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来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
由于增值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上对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又是凭购货发票抵扣,简便易行。
最后,增值税多环节征收,易于转嫁。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的环节多,又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环节,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三)増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的作用既与其基本特征密切相关,又取决于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优势地位。
具体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增值税有利于稳定、及时、普遍取得财政收入。
增值后征收方式的连续性保证了税款缴纳的及时性;稳定的税率,能够使国家获得的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规模,以比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受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
而充足的广阔的税基,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第二,增值税能够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由于增值税最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不会造成企业因为税负不均而选择具有倾向性的经营方式。
总体税负只与商品的最终价值有关,而与企业选择的经营方式无关,适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有利于企业的充分竞争。
最后,增值税有利于增加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由于各国都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因此,产品出关前,将本国己经缴纳的税款足额退还给企业,能增加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重复征税会造成退额不足,这样会使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处于价格劣势,不利于出口。
但退额过度,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四)增值税的类型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所允许的抵扣已纳税款扣除项目范围大小,通常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等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该类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
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的价值后的余额,而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除外。
从整个国家来看,因该国法定增值额等于该国所有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故其实际征税对象也相当于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由于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已纳税金,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重复征税,因而其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
首先,其阻碍了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特别不利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短的行业;其次,其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导致各行业的实际税负不平等,与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目标相矛盾;最后,其不利于基础产业、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高科技等产业的发展,最终会制约企业发展的后劲,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停滞不前。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允许按照磨损程度相应的予以扣除。
在一国范围内,该法定增值额相当于一国国民收入,所以将此种增值税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等于理论增值额。
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
相较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因该类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增大,故其有利于企业发展。
但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以折旧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部分,因无法提供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又不利于规范凭票扣税的计征方式。
再者,投资政策对投资规模诱导扩张只是其中部分因素,企业投资的决定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产出减去成本的利润大小。
收入型增值税对企业的发展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3.消费型増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
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仅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税收征管实际看,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法定外购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
因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为彻底和规范的增值税,故发达国家大多选择实行这一类型的增值税。
与前述生产型和收入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的益处主要包括:
(1)因征税对象是消费资料,故其能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2)允许全部一次扣除对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额,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增长;(3)有利于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4)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收管理效率;(5)有利于实现彻底出口退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其虽在一定时期内会影响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从长远来看却能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历程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试行开征阶段(1984-1993)
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引进增值税,并有针对性的选择了极少数地区进行试点。
经过几年区域性的尝试,1983年1月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增值税。
1984年10月,我国将原来征收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种改革,,至此,标志着我国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的税制改革道路。
1986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完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使得增值税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经过多次调整后,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征税领域更加广泛,并且计税方式也得到了规范,随着增值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以及消除重复征税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1984年到1993年这十年间,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基本上都局限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而且对产品税、增值税采用不交叉征收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增值税普遍性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所以说当时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仅仅是一种尝试,距一些发达的国家完备的增值税体系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只能称得上增值税的试行开征阶段。
(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1994-2003)
1993年12月13日,国家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随即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紧接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同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对增值税税制改革进入到实质性阶段。
经过10年的尝试与探索,对原有的增值税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彻底的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此项改革按照国际化做法,确立了我国流转税制格局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与国际接轨。
新的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征收增值税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对没有纳入增值税范畴的劳务交易开始征收营业税,同时税制改革后征税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至省级机关以下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增值税和营业税由税制改革后的国地税分别征收。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后,在国内公平税负,以及调整各个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推动了国家扩大国际贸易往来,提升国际市场份额;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全国人大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中,将纳税主体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等涉税犯罪的行为确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税务总局又从加强信息管理的角度出发开发了旨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公、检、法部门配合,1997年以来查处了一大批涉税的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新税法的尊严,扼制住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趋势,堵塞了一些法律上的漏洞,使得新税法得以正常运行。
(三)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阶段(2004年开始至今)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确立了“生产型增值税”,新的税制在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纵观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都采用的“消费型增值税”,与这些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相比,就把我国的现有的税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凸显出来。
我国施行增值税以来18年过去了,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渐渐不再适应我国税收发展的步伐,主要原因就是生产型增值税中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重复征税问题极为突出;企业受到这种制度上的束缚越来越大,负担越来越重,随之带来的是出口产品的成本价格上涨,削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更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
另外,增值税抵扣税款程序繁琐、扣税凭证不统一,增值税抵扣税款操作流程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另外对现存的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只是名义上的增值税其实质与原税制体系下的产品税、营业税并无多大差异,实际经营中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的不统一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与一般纳税人发生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几率不大,阻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发展,这对于了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甚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增值税转型提到日程上来,并指出在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生产型增值税转型至消费型增值税。
此次增值税转型的主要表现为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取得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次转型的重要意义在于,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最大限度地削弱税收对市场经济的不利调控,又有利于企业合理分配资本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等,最终提升国内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甚至国际竞争力。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与以往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为政策力度更大,一是明确指出取消了增值税的增量限制,允许企业购入新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金全额一次性在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取消了原有的八大行业限制,扩抵范围更加广泛,税制改革更加彻底。
国家将其他行业(国家明令禁止限制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全部纳入了增值税转型范围;三是将正常的抵扣办法作为计算退税的方法,使抵扣的程序更趋于规范,操作过程更加简便;四是制定了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适用于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规定中指出尽管总机构不在受灾严重的地区但其用于受灾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004年开始实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以来,随着改革中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各项条件的日趋成熟,已充分表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推广增值税转型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
据相关统计部门预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增值税转型政策后,预计我国每年要减少近1200亿元财政收入,以目前的财政收入水平国家是完全有能力承受的,而未来增值税转型即将带来的巨大收益还未计算在内。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08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
2008年将是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重要时期,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已势在必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也将在全国范围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推广工作提到了历史日程上来。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风暴2008年已波及到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地区,全球经济增长势头明显放缓,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出现了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对实体化经济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面临这种形势,及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提升国内企业发展潜力,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11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升国内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十项措施。
会议还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至此实现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即允许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等进项税额实行税前抵扣的政策得以在全国范围推广。
这标志着历经四次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成果得以全国范围的推广,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过度到“消费型增值税”的重大变革。
四、当前增值税制度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复征税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阶段与国际主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生产型增值税上的差距,较为明显的就是违反了税收制度中的公平、效率、中性的原则,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已征税款,影响产品的竞争力。
这是由我国特殊经济环境造成的,我国正处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过程中,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暂时还不允许抵扣所含的增值税金,这种负担无疑给纳税人造成了很大影响,使得纳税人不得不将无法抵扣的那部分税金分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造成产品的价格水平提高。
变相地让消费者支付更多的费用来负担这部分税金,使得我国的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下降。
其次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承受税负较高,对其发展不利。
其成因是行业之间的差异,造成资本的构成有所不同,先进设备与普通设备的生产能力及创造的价值不可相提并论,其体现在产品成本中含税程度也不同。
显而易见,含税越高,竞争力就越差,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尤是如此。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资本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凝结无形资产的份额所占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生产型增值税体制,其形成的无形资产无法抵扣,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所承担的实际税负要高于其他企业。
因此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其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制约了该行业的发展。
第三,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区域的构成来看,集中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多为原材料的基础供应企业,属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而以加工工业为主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多集中于沿海省份,区域税负不平衡使得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差距不断扩大,这也违背了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的初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以现有的增值税体制来看,简单地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那么这种实施分类管理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首先,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点。
假如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一直到消费环节全部实行增值税,便会如同一根链条,一环扣一环,完整并且严密,决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现象。
然而,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数量时刻影响着税款抵扣链条内在机制的运行,重复征税不可避免,同时也造成了增值税管理漏洞百出,给不法分子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
其次,虽然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原来的6%和4%统一下调为3%,但其实际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
这对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极为不公,生存压力太大。
同时税负过重也导致大量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零申报、非正常户大量存在,无形中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使得税法遵从度无法提高。
第三,由于二元结构的存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不能全部抵扣进项税额,不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现有的增值税政策没有赋予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利,这二元结构的双方往往就谁来承担政策上形成的税率差额而争议不断,小规模人也不愿意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增值税链条无法得到延伸,二者之间的业务往来无法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
(三)发票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执行的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抵扣税额的发票扣税法。
由此就衍生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发票来骗取退税、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现象,个别纳税人还利用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经营业务以扩大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来换取经济利益,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在税收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漏洞,更有甚者,甚至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谋取私利。
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五、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展望
(一)增值税扩围
在现行的经济环境下,由于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的过程中的存在方式是紧密相关和互相包容的,那么在增值税的设计中,比较理想的做法就是对商品和劳务采取一视同仁的税收待遇,但考虑到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随即必然会带来与之相对应的缩小营业税使用范围的问题,而且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的问题就摆在面前了,这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针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秉承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
我们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内在属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应首先在适当地区尝试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不可分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各项条件趋于成熟后再逐步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有一定难度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因此我们建议:
在选择试点地区的同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试点行业,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步进行完善,总结科学先进的经验后再向同行业以至全国其他地区推广。
(二)增值税二次转型
增值税在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后,虽然扩大了允许抵扣的范围,但仍然不彻底,重复征税的问题依然存在,而无形资产还是没有被纳入抵扣的范围之内,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无形资产意义重大。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不允许抵扣无形资产进项税额,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同时,由于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全部买价作为入账成本,且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又不允许抵扣,必然会耗费企业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购入无形资产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另外企业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计价入账,其成本往往高于外购成本,而自制无形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同样不允许抵扣,因此而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因此,无形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势在必行。
考虑到公平性和可行性,对于无形资产的外购,应当按照税率,允许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应当允许以开发成本进行抵扣,这样将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为完善,也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统一身份并进一步降低税率
一是消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这样可以充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市场主体在同一税负水平下公平竞争。
简化纳税人认定,可以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公平税负,在现有的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基础上规范化征管办法,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是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在不能一步到位统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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