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地3#4#楼主体合同.docx
- 文档编号:26554389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1.67KB
新发地3#4#楼主体合同.docx
《新发地3#4#楼主体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发地3#4#楼主体合同.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发地3#4#楼主体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宿迁恒祥劳务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发地新村二期乙-3#、4#楼及1#车库(东部)工程
施工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陈留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印制
发包人(全称):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宿迁恒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该工程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施工范围概况
1.1工程名称:
新发地新村二期乙-3#、4#楼及1#车库(东段)工程
1.2工程概况:
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之前,已经充分勘察了施工现场、了解工地的位置、道路储蓄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合同承包价的情况,因此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调整。
1.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
钢筋(仅限主体浇筑实体所需钢筋)、商品砼(结构及场区内道路硬化的商品砼)、基础底板挡土墙的抹灰砂浆、用于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护的聚苯板,塔吊、地泵(塔司和地泵司机由甲方派员,信号工及泵手由乙方派员,食宿自理;)二级配电箱(含)以内的临电用料。
1.4发包方除在(1.3)所提供材料、机具外、其余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机具、人员工资、所需费用均在该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
1.5在此期间如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罚款情况,甲乙双方哪一方的责任造成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就有哪一方承担。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作业项目如下(根据现场情况不限于以下内容):
(1)、配合机械挖土、人工清槽、打钎拍底、垫层、测量放线、塔吊基础、围档、护栏、防水保护墙、护坡覆盖、浇筑砼、成品养护及覆盖保暖、模板工程、钢筋工程、人防工程、防水找平层、防水保护层、止水钢板、止水带、止水条。
砼试块钢筋笼的加工、试验样品的加工制作和保护、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
(2)、正负零以下所有基槽土方回填,甲供土到现场(基槽已开挖完毕双方已认可不做增减)。
(3)、现场临设、场地平整硬化、周边防护、槽边及场区周边围挡、所有脚手架及安全网的搭拆、文明施工(北京市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等)。
(4)、主体结构其它遗留妨碍二次结构施工的所有项目。
(5)、二级箱(不含二级箱)以下的所有临时用电材料(含作业面照明及灯具),施工现场供水管接至屋面。
第三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及时准备建筑人员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乙方所派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严格履行有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如不服从管理人员,甲方代表有权进行处罚或更换。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08月28日,完工日期:
2011年05月30日,工期为270日历天。
第五条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
5.1承包方式:
包工,包材料,包周转材料,包除甲方提供的材料、塔吊、地泵以外的所有材料、机械、工具。
5.2合同价款的确定:
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一次性包死,不再做调整;
5.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工日综合单价为100.00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5.4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按设计建筑图纸的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地下设备层算面积、地下室单价(400.00)元/平方米;地上标准层单价(350.00)元/平方米;地下设备夹层单价(300.00)元/平方米。
以上价格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
但因甲方设计变更的每一个单项洽商的每一个定额子目人工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不做增减预算,只做技术洽商:
超出2000元的做增减帐并调整价格最终纳入最后决算。
5.5经双方确认:
本工程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结算时如有未完成的工作量从总价款中双倍扣除。
5.6下列工作内容和费用也包括在承包内容及上述“合同价款”中:
5.6.1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和环保标准所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
5.6.2为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而必须采取的措施费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返工、返修费用;
5.6.3因交叉施工和多家施工队伍原因造成的各种降效、窝工费用;
5.6.4地区性停水、停电一周内每次不超过36小时(非作业时间除外)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
5.6.5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
5.6.6政府指令性的停工、窝工费用;
5.6.7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费用;
5.6.8各种材料场内外装卸车和倒运费用;
5.6.9正常施工、冬季施工、雨季施工、夜间施工等所有的措施费及降效费用(含高温补助);
5.6.10乙方施工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保修、维修费用;
5.6.11现场基层满足不了下一步施工要求而自行剔凿、清理等费用。
5.6.1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的保护等费用。
5.6.13工人的工资、福利劳保、生活用品、冬季取暖物品、夏季降温物品以及意外伤害等费用。
5.6.14该工程内各种突发事件的抢修、抢救等发生的费用。
(注临水、临电的抢修、二级箱以外及消防主管除外)。
5.6.15因天气等原因所发生的因下雨现场排水、下雪清扫等所发生的费用。
5.6.16现场每天固定人员打扫现场、洒水清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6.1结算、决算资料:
6.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和变更洽商。
6.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6.1.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6.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6.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14.8本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乙方退场或无能力再进行施工,甲方以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并扣除相应的损失。
6.3合同价款的支付
6.3.1合同价款的分期支付:
主体结构封顶15日内付合同价款的80%,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决算手续后付到合同价款的95%、剩余的5%工程款于结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清全部款项。
6.3.2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6.3.3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施工企业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支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7.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7.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各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出现的一切责任事故(包括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等)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解决。
7.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标准施工,施工人员每投入50人,设专职安全员1名。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8.1按国家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标准,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
8.2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的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8.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其说明、答疑纪要、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有效技术文件和国家现行颁发有效的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监理、发包人派驻代表的监督。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第九条工期顺延
9.1承包人在发生下列情况之后2日内就需延长工期的事实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事故,如战争、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等;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每次超过8小时(非作业时间除外);
●分包工程范围之外因相关工序影响,无法按甲方签认的计划施工的,一天内完全停工达8小时以上的(非作业时间除外);
●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9.2以上情况仅作为延长工期的依据,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报价时的风险范围内,实际发生时不得提出费用索赔。
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按合同总款的5%罚款。
第十条文明施工
10.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10.2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严格按照北京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机具
11.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详见合同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清单”。
11.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发包人采购并供应至施工现场(400米内)。
11.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1.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机具由承包人负责维护保养并承担费用,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机械和周转性材料等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及使用,如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3.2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3.3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3.4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3.5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3.6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3.7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孟国波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日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4.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并负责给每人购置保险,否则不准上岗,如承包方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14.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4.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4.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4.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4.7承包人就其承包范围竣工后,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如胀模、剔凿等。
不可影响下道工序正常施工,否则以工程量的2倍进行扣除并承但相应损失。
14.8承包人确认王瑞章为派驻地工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开据法人委托书。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发包人违约责任
15.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应该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
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5.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发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5.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每天付2‰的违约金。
15.2承包人违约责任
15.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终止合
同,并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5.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
15.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15.2.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
30.2.5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劳务发包人执贰份,劳务承包人执贰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上述已有条款及其尚未明确的事项做如下补充,补充条款与上述已有条款相矛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20.1图纸:
工程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标准图复印件或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20.2安全防护:
劳务分包人的所属人员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电焊面具、雨衣、雨靴、绝缘鞋及其他保护用品等),由劳务承包人自行解决,该项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3施工所需物资的场内二次倒运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程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20.4在施工过程中,劳务承包人须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调配劳动力数量,因劳动力调配不合理所造成阶段性抢工、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5劳务承包人完成分项工程的一个检验批,或一个分项工程,或一个分部、子分部工程后,均要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自行组织验收,确认达到标准后,填写“施工质量自检单”呈报工程发包人验收;工程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的上述“自检单”后一天内对其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劳务承包人继续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验收不合格时,劳务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工程发包人对其处于500元以上的罚款。
20.6工程发包人指派劳务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其应该完成的工作之外的、且与完成本工程紧密相关的其他工作时,劳务承包人应予以安排,共同确定用工数量,工作完成后,由工程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发确认单,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20.7由于劳务承包人未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施工工艺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时,除遵照本合同“20.5”的条款处理外,工程发包人可视情况停工整顿,并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20.8由于劳务承包人未严格执行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和相关规定,致使施工现场脏、乱、差,或为迎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施工现场不达标,工程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停工或半停工并安排足够数量的工人彻底清理施工现场,直至达到标准,由此发生的劳务费用和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20.9发包人有权直接监督承包人的付款。
20.10劳务承包方承诺其下属人员和分供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工程发包方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
20.11承包人所提供的辅材及工具必须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并及时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否则,所照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12夜间施工及季节性施工(如冬期、雨季施工)费用(包括所用材料费、机具费、人工费等)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程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20.13乙-3#、4#楼主体结构封顶后,其结构外墙双排落地架供发包人无偿使用一个月、在正常施工期间甲方可以可以无偿使用。
20.14乙方负责安排技术过硬的塔吊信号工无偿满足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塔吊正常使用指挥操作。
20.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且材料试验达到合格,不得影响工程的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20.16需预留的预埋件由承包人按图纸预留预埋期且不计取费用(如:
屋面挂瓦的预留预埋件、设备基础预留预埋件;九层钢结构夹层的预埋件等由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预留预埋且不计取费用。
20.17本工程人防项目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0.18地下室外墙基层处理(包括穿墙螺杆割除、质量不合格部位的修补及清理等)由承包人负责达到规范要。
,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程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20.19用于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护的聚苯板由发包人提供,聚苯板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程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20.20施工现场作业面的照明电线及灯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程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20.21如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清出施工现场。
20.22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附件:
1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清单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钢筋、商品砼(含场区内硬化的商品砼)、用于基础底板防水保护墙的抹灰砂浆、用于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护的聚苯板。
(2)塔吊、地泵。
(3)二级配电箱(含二级配电箱以内临电设施)。
(4)九层钢结构夹层的预埋件由甲方购买、乙方免费施工。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机械仅限于此表格中的内容。
除此之外的所有材料、设备机具均由承包方自行购买。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承包人自供的材料、设备机具、人工以及其它费用分类项目表
(注:
根据现场情况不限于以下内容):
名称
内容
钢筋
除甲方提供钢筋外,乙方负责其余所有的材料、机具,如绑扎丝、保护垫块、直螺纹套筒接头及保护帽、钢筋套丝机、调直机、弯曲机、切断机、电焊机……等。
木工
乙方负责所有的材料、机具,如砖胎模、钢管、扣件、模板及模板支撑体系所用材料、穿墙螺杆、木方、铁丝、钉子、海绵条、脱模剂、胶带、小线、电锯……等。
混凝土
除甲方提供商品砼外,乙方负责其余所有的材料、机具。
如振捣器、振动棒、塑料薄膜、保温被、养护剂及砼泵堵管处理……等。
脚手架
乙方负责所有的材料、机具,如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
搭设双排落地脚手架乙方承担期限:
(从工程开工当天开始“自该工程结构封顶后、延后一个月时间拆除不计取费用、如果二次结构乙方继续施工以后的租赁费用仍然由乙方承担,如果二次结构乙方不在继续施工一个月后的租赁费用由甲方承担,拆除费用仍然由乙方负责)。
临水临电
临时用电:
乙方负责二级箱以下(不含二级箱)所有电线、电缆、电箱用具、照明……等用品且符合用电规范要求。
周转材料
乙方负责该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所有周转材料,包括材料吊装器具及辅助材料及钢筋工、混凝土、工木和机电工所需周转材料。
现场临建
甲方提供(工人宿舍、办公用房、库房)建设所需材料,除此之外的所有临建材料及人工均由乙方负责及所有防护设施……等。
其他
施工所需的水泥、沙子、止水钢板、橡胶止水带、止水条、雨季和冬期施工所需材料、费用及机具、工程所有预留预埋件等如:
屋面挂瓦的预留预埋件及设备基础的埋件等满足工程需要。
二次结构砌筑构造柱墙拉筋的预留等、所有洞口的临边防护用料。
回填土机械、测量放线仪器如(水准仪、激光水平仪等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仪器。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
附件3:
安全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工人罚款10元,管理人员罚款20元。
2.施工现场吸烟者,工人罚款10元,管理人员罚款20元。
3.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臂者,工人罚款10元,管理人员罚款20元。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不开动火证者,罚款200元。
5.擅自挪用防火设备和器材者,罚款100元。
6.擅自挪用、拆除防护设施和警告牌者,罚款50元。
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楼主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