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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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着力建设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更好地发挥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2008〕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审核、筛选拟扶持项目,并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六条各州(市)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型工业化项目的审核推荐、竣工验收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强省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要与我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构筑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级工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加快发展,提升园区的产业集群优化和产业承载能力。
(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专项资金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加大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四)坚持公开、公正和科学管理。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规定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二)工业园区基础建设项目。
主要支持省级工业园区和工业强县工业园区,与园区建设相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的公共工程、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
包括各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园区内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培训、创业辅导等。
(四)其他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事项。
第十条对以下项目不予支持: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外)。
(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
(三)项目管理不到位、资金不落实、潜在风险高和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信用记录差的项目。
(四)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1%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年度申报资金项目的评审、调研、检查等相关支出。
第四章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资金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2种。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1种扶持方式,不得同时以2种方式申请。
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凡以自筹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软环境配套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第十三条资金补助标准。
(一)贷款贴息。
根据已落实到位项目贷款总额,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一次性贴息。
对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无偿补助。
根据已经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自筹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按照云政发〔2010〕23号文件执行)。
对单个项目的无偿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除外)。
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园区内的项目资金申报,由园区管委会向园区所在县(市、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申请,经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审核初选后,联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申报,由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文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省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申报,由其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附件2);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环境评价报告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四)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事项应出具相关文件;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和《银行贷款情况核实表》(原件)(附件3);申请无偿补助的,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审计报告》;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应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审查及下达。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赴项目所在地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后,择优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建议项目,并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地州(市)或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省级直管部门。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各项目单位要在当年年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至州(市)工信委和财政局,于次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申报及时实施,对于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企〔2005〕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3.贷款贴息银行情况核实表
附件1:
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我单位声明:
在此次申报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书
申请单位(企业)名称(签章):
项目名称:
单位所在地:
州(市)县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时间:
项目类别: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
工业园区基础建设项目□
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
(在所属项目类别中打√)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
云南省财政厅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单位:
万元、平方米
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名称
主管部门
主导产业
工业增加值
园区内企业上年总产值
园区内企业户数
园区累计基建总投资
园区标准厂房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总投资
其中:
本年度基建投资
其中:
本年度投资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建设起止年限
标准厂房投资总额
其中:
园区投资
申请金额
企业投资
其它投资
竣工标准厂房面积及层数
项目规划单位
规划单位资质情况
其中:
年内建成面积
年内入驻企业的面积
项目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项目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资质情况
项目内容简介
工业园区基础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
单位:
万元
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名称
主管部门
主导产业
占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
园区内企业上年总产值
园区内企业户数
园区建设批准或备案文号
园区建设起止年限
园区基建总投资
园区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总投资
其中:
基建已投资
其中:
已投资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投资构成
申请贴息金额
已扶持贴息金额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中:
已签订合同贷款额
项目内容简介
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单位:
万元
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名称
主管部门
主导产业
园区建设批准或备案文号
占地面积
园区内企业上年总产值
园区内企业户数
园区建设起止年限
园区建设总投资
其中:
基建已投资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
预算
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
申请无偿补助金额
项目明细预算
项目明细内容
金额
项目明细内容
金额
项目内容简介
园区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园区所在县、区经委
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园区所在州、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园区所在州、市工信(经)委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附件3:
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一
序号
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
贷款用途
银行核对员
签字
核对日期
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行政公章)
1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
3
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二
序号
展期协议编号
所展期贷款合同
编号
展期后贷款期限
展期后贷款金额
(大写)
银行核对员
签字
核对日期
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行政公章)
1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
3
注:
办理展期贷款的填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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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新型 工业化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