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还是生产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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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还是生产安全
“生产安全”还是“安全生产”?
这是个问题
对“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进行深度分析并不是一场无意义的文字游戏,或仅是表述问题,而是涉及到概念,涉及到本源,不可不慎。
在不知道已经是第几次看到“安全生产事故”这样的错误表述之后,我开始思考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
为什么人们对“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这样的表述十分明确,但对“生产安全事故”就会误解为“安全生产事故”?
显然,这种情况本质上因未能厘清“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的概念而导致的。
那么,究竟是“安全生产”?
还是“生产安全”?
这是个问题。
请看:
A《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
B《安全生产法》
那么,为什么不是《生产安全法》?
为什么“安全”到了“生产”这里,就要倒装成“安全生产”?
正是因为在法律名称上,在工作生活中,“安全生产”这个表述在人们脑海里的撞击率远远大于“生产安全”,导致碰到“事故”时,大部分的人都会说是“安全生产事故”,而非“生产安全事故”。
安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这句话令人费解的地方在于:
为什么加强的是“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的却是“生产安全事故”?
按《安全生产法》的释义: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这段释义可归纳成“为了达到防止和减少事故等目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进行的相关活动”。
结合安法规定和执法实践可知,这些措施、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进行教育培训等企业管理行为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等政府行政行为。
”
那么,为什么要用“安全生产”来代表这些措施、活动,而不是用“生产安全”?
01
从词性角度分析
为便于理解,我们以“食品安全”为例,其表达的是“食品的安全”。
在这个表述中,“食品”是定语,对“安全”的范畴进行了限定;“安全”是名词,是被限定的,如果把“安全”比作海洋的话,“食品”就在这片海洋里划出了一块区域,贴上了标签;
而“安全食品”,其表达的是“安全的食品”。
在这个表述中,“安全”是定语,对“食品”的性质进行了限定;“食品”是名词,是被限定的,即,该“食品”是“安全的食品”,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结合实际,我们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为了得到“安全食品”,即,“食品安全”体现的是过程导向,“安全食品”体现的是结果导向。
“交通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也是如此。
同理可知,“生产安全”体现的是过程导向,“安全生产”体现的是结果导向。
强调过程导向,意味着企业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持续性的做好安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一系列措施、活动,做好“过程”,可以最大限度上的减少事故的发生。
强调结果导向,则可能造成简单化的“唯结果论”,只要发生事故,便是“xx落实不到位”,首先想到的就是要追责;只要不发生事故,便少有人关心“过程”做得怎么样,便少有人关注到生产安全工作者这个群体。
02
从时间角度分析
我们仍以“食品安全”为例。
食品安全和安全食品这俩概念中,是先有“食品的安全”还是先有“安全的食品”?
这个问题不同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么令人费解,它的答案是非常明确的。
“安全”是一种状态的表述,是主观的、抽象的概念,是不能凭空产生、单独存在的。
当我们想到“安全”的时候,必然是有所指的,如“食品”“交通”“财产”“信息”“生产”等。
因此,必然是先有“食品”,再有人们对该“食品”是否是“安全”的判断,最后有“安全食品”的结论;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正确的表述是“食品安全事故”而非“安全食品事故”?
因为在“食品安全”中,“食品”的“安全”状态是待定的、中性的,而“事故”则予以定性,即“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食品”是不安全的。
反之“安全食品”已经定性,若表述成“安全食品事故”,就前后矛盾了。
因此,我们平时经常说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其实也是不严谨的提法,表述为“事故隐患”“xx安全事故”才符合情理和法理。
“生产安全事故”也是同理可得。
先有“生产活动”,再有“生产活动中安全与否”的判断,最后有“安全生产”的结论。
即,先“生产安全”,后“安全生产”。
需要注意的是,安法所指的“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并非是一切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如农民在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等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并不属于安法的适用范围。
安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并非古已有之,而是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机械化、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工厂)的诞生,才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进入人们视野的。
也就是说,在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农业社会,虽然也有生产活动,但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
有了工厂,才有了我们所说的“安全生产”,这是因为工业化、机械化的生产方式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导致生产效率、利润的降低,影响企业家的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所以人们才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才提出了“安全生产”。
(注:
工业化不应以从业人员的数量衡量,而应由工业产品的生产效率决定。
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中,从业人员的数量并不是生产效率的决定因素。
)
在“安全生产”中,人们首先重视且主要重视的,是工厂里面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公众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人身安全当然也很重要,但从业人员是在生产一线的,是直面机械设备的人,生产安全事故首先且主要造成损害的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从现实结果来看,极大部分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都是从业人员。
安法释义也明确,制定安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安法所要保障的人民群众,是有“身份”,有“角色”的,是“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可能跑到街上随便对着一个人说,“我们是来保障你生命安全的。
”但是,当他们在工厂里,是可以对从业人员说这句话的。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因为群众先处于生产场所,成为了生产线上的从业人员,他才开始被安法所保障。
同时,安法也详细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比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参加教育培训等。
若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与之相对,如果是《刑法》,那只要是“人”,且没有违法行为,其安全就可以受到保护,不管他是工人、学生、还是官员、老师等,是“人”就可以。
因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安全生产的出发点,是安全生产的目的地。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至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越来越朝着“无人化”的方向发展,而因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当某一天生产活动不再需要人的参与(实现无人化工厂)的时候,“安全生产”就将退出历史舞台,正如当年它随着工业化的浪潮踏上历史舞台一般。
又或者,那时候“安全生产”的含义就聚焦于对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生产资料)安全的保障。
虽然目前的安法明确对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也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但在目前,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以人员伤亡来认定事故的,毕竟钱没了可以再赚,但人命可是关天啊。
3
从开展生产活动程序角度分析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我们在“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条件评估,达不到安全条件或标准的,就不能“生产”,这不正说明了是先“安全”而后“生产”么?
但事实果真是这样的么?
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评估,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提出了“生产”的要求,即行政相对人首先想要的是“生产”,想要制造产品,想要利润,想要赚钱。
他不可能首先要“安全”,要安全的话,他可以不开厂创业。
因为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因此,应当是先有个体“生产”的需求,再有政府“安全”的要求。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生产活动前都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评估,而是针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如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才需要,安全评估的标准也是根据行业生产的特点而定,即行业“生产”的特点决定“安全”标准。
04
从表述的丰富性角度分析
“生产”一词可以作为动词,表达“制造”的含义,而当我们将“安全”做为一种产品时,“生产安全”便含有“制造出安全这种产品”的内涵。
这点对于改变人们的观念,加强生产安全工作是极为有利的。
在生产过程中,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输出劳动力,制造工厂所要其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同时,也在持续的生产出“安全”这种产品,即,“安全”也是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
虽然,他可能是被动的、无意识的、非刻意的。
而一旦从业人员出现违规作业、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时,“安全”便断货了,取而代之生产出的便是“风险”,甚至于生产出了“事故”。
因此,“生产安全”可以体现出这是与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关的工作,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
在某种意义上说,“安全”是一种产品,每个人都是生产安全工作者。
综上,“生产安全”“安全生产”,你分清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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