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6552101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5.42KB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x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福州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到福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材,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训练及参加律师协会集中培训。
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实习考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
经实习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同意,实习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或省律协指定的其他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律协的考核。
第四条市律协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的管理及考核,接受省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市律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经市律协审核并确认登记的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单,由市律协在确认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律协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确认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出具日不得早于实习登记申请日前三个月);
(七)由福州市的人才市场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底照片三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该所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确认文件。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本款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的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确认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注明以复印件提供的,应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市律协认为有需要的,可要求核对材料原件。
第九条市律协每逢双月的十日前集中受理实习登记申请,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足二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二)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被市律协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已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已经被投诉且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个人律师事务所具有第
(一)项情形,但需接收实习人员的,应报经市律协批准。
第十一条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人员签订《实习协议》,该实习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相关费用约定,其中应包括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及实习培训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完成审核登记、准予实习之日起生效。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实习试用期,在实习试用期内,律师事务所可随时单方终止《实习协议》,解除与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关系。
律师事务所在试用期内终止与实习人员的《实习协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律协。
第十二条市律协认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要求律师事务所补充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律协应自收到完整、规范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
实习人员应当依规使用实习证。
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申请换领或者补发,应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及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实习证毁损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领时,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发新证时,还应提交原实习证持有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期限未满的;
(七)所提供的实习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经市律协要求,不予补充或修正的;
(八)拟接收其实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认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律协设立的实习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协应书面通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实习人员或相关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若复核结果变更原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应将该复核结果报送省律协备案,并抄送福州市司法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或接受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实习人员出租、出借、涂改或有其它违法违规使用《实习证》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或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
(一)、
(二)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第三章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习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的规定,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部分进行。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集中教育培训由省律协统一组织。
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及授课方式等亦依据省律协的安排。
市律协秘书处于每次集中培训前,提前将培训时间和地点通知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应按省律协的规定,缴纳集中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实习人员经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律师协会另行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并指派符合条件的一至二名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指派二名指导律师的,应有一名是负责指导诉讼、仲裁实务训练的,同时应明确其中一名为主指导律师。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将实习人员纳入统一的考勤管理,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或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内的出勤时间应分别不少于二百个工作日和六十个工作日(均含集中培训时间)。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参与、辅助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应不少于十件。
其中一家法律顾问以一件计,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及另行签订委托合同非诉讼事务,可单独计件。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所参与、辅助的法律事务中,由其主指导律师承办及直接指导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应不少于五件。
实习人员具有从事审判、检察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为台港澳居民的,不受诉讼案件件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严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三)热爱律师事业,热心年青律师的培养,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具有较高的执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能够保证有必要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六)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已经被投诉且投诉已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督促实习人员做好实习活动记录;
(六)监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检查实习人员的活动记录并予以点评,定期作出评估(每季度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二)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其他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
(一)与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根据实习协议获得不低于实习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险(拟申请兼职执业的实习人员除外),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得到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业务指导;
(三)遵守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不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
(四)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五)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六)完成实习期间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所要求的各项内容;
(七)如实记录实习期间参与的各项实习活动;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和《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市律协。
市律协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至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的;
(七)索取当事人财物的;
(八)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报告。
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协可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实习人员对市律协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市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或因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因自身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的;
(七)指导律师被市律协暂停其指导实习人员资格的;
(八)经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同意为实习人员更换指导律师的,应于更换事由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协提出更换申请,市律协应在收到更换指导律师的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查属实的,批准更换实习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原则上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但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或者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等原因而被中断实习,实习人员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市律协经审核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原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实习人员实习情况的记录、鉴定意见及原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转所实习只能在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市律协不接受已在其它律师协会办理实习登记的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转入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亦不受理已在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登记实习的实习人员转往非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申请。
实习人员申请办理转所实习的,应当通过原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转所实习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考评意见》一份;
(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五)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参加实习的以及暂停实习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均应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报市律协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给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市律协审核同意暂停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期限有效,待暂停事由结束且恢复实习后,实习期限继续计算。
第三十六条转所实习、暂停实习以及恢复实习经市律协审核同意的,由市律协向省律协报备。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三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在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律师实习鉴定书》一份(含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总结、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二)实习协议、劳动合同及在事务所办理的最近六个月的社保、医保缴费证明。
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
(三)《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贴近期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三份;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贴近期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三份;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勤报告;
(六)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具体内容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4次(包括本数)整理装订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10次(包括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七)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福建省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九)提供三件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仲裁案卷材料(判决书或裁决书应有指导律师名字)。
(十)市律协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考核材料。
指导律师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项目的其它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实习总结及业务小结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存在转所实习情形的,考核申请应通过其实习结束时的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
第三十八条市律协每逢单月的十日前集中受理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并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因同一时间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以推迟考核时间,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市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市律协应当成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实习考核工作。
市律协成立实习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实习人员对市律协及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做出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延长实习期或考核不合格决定所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一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实习复核委员会均由市律协所属的执业律师、市律协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人数分别为九名。
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考核、复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执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行政处分及行业处罚。
第四十二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书面审查与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实习考核委员会可以重点考核以下几项内容:
(一)十个辅助法律事务的实务训练情况;
(二)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申请 律师 执业 人员 实习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