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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大继续教育作业含心得
关于我国未注册与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
未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是无价的,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它的利用而表现出来,它不像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上的占有而实现,而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现行《商标法》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商标立法史上有所突破,但从总体上来看,仍倾向于行政主导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益保护。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竞争秩序。
一、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理论依据
首先,保护未注册商标符合商标价值实现规律。
商标价值产生于生产领域,实现于流通领域。
未注册商标创设人将该商标用于商品和服务上,进入流通,经妥善经营与长期信誉,逐渐演化为该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为消费者所广泛接受。
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注册商标权利的实现关键在于使用,没有使用,就没有消费者对这一标志的接受,也谈不上任何权利。
从产生过程看,未注册商标一般先于注册商标,经营者在其起步时一般不会立即申请商标注册,当看到一定的市场前景后,才将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获取消费者的认知,获取市场利益。
商标的信誉因成功的使用而产生,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不取决于它是不是未注册商标。
因此,一个未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使用为商品和服务带来信誉,从而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市场利益。
这种利益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其次,保护未注册商标权利符合公平原则。
与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同样是质量和服务的象征。
在我国,受“酒香不怕巷子深”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未注册商标代表的往往是历史悠久、信誉好、质量出众的商品或服务,拥有着最为广泛也最为忠实的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巨大优势。
正基于此,未注册商标往往被人抢注,出现利用商标异议恶意阻止他人注册的现象。
随着商标申请量大幅度上升,注册申请被提出异议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一旦启动异议程序以后,一个商标可能被一拖数年而无法注册。
在这期间,一些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他人也极易“搭便车”获得利益,给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未注册商标专用权,正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再次,保护未注册商标符合国际惯例。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有关立法,都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只是保护范围、方式等有所不同。
有的突出优先注册权利,即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对抗在先申请注册人,只有当一定的时间过后,在先使用人的优先注册权才丧失;有的突出使用取得权,即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商标权,在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以商标使用的先后来确定归属:
有的突出先用权,即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将与自己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仍然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
此外,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注册驰名商标一样,提供绝对保护更是世界各国立法之趋势。
1883年《巴黎公约》确立驰名商标相对保护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则确立了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现在,这些原则已为许多国家立法所接受。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能否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充分、有效、便捷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影响到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往来。
二、《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突破与不足
现行《商标法》借鉴了TRIPS的有关规定及国外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在坚持“注册在先”的同时,对注册在先原则作了调整,给予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该法第13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说明某些未注册商标所体现的一定利益和价值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特别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明确。
但是,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该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
如果他人将复制、摹仿、翻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法律救济受到一定限制。
侵权人只要停止侵权,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罚款等民事制裁决定。
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直至2001年11月30日现行商标法施行前的五年多间,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曾经进入违背国际惯例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之“批量行政认定”的重大误区。
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的五年多时间内,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溯本清源和拨乱反正,回归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并且坚持“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双轨个案认定”正确模式。
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广告宣传,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惯性,多被异化成为相关企业的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的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而且积重难返,与年俱增,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连年疯长。
可以这样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在当前已经陷入了误区。
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成为当前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对此现象有他独到的见解,本报分三次刊登陶鑫良教授《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及其出路》一文,供广大读者参考。
当前,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何冲出这种误区,走向规范化,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话题。
笔者以为,主要不在于扬汤止沸,主要不仅仅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而更应当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越来越多的不必要的乃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而有效地遏止不当甚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关键,一方面,必须禁止性规范企业在任何广告宣传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并且取消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废除仍坚持“批量认定”的各省市以及地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制度,结束同样是批量认定的被称为“第二驰名商标体系”的“中国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的评选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不能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不列驰名商标排行榜,明令禁止各级政府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发放高额奖金。
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急骤跃升和增幅惊人,呈现出极不正常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2件,2002年全国法院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8件,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5件,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67件,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94件。
2007年迄今全国法院已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约47件,迄今全国法院累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250件。
从1996年至2003年八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一共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293件,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就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53件,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也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85件,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又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约180件,2007年1月自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已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97件,迄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累计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共计1000多件。
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者相加,我国迄今已经认定过驰名商标1200多件。
其中仅2004年新认定了178件驰名商标,2005年新认定了252件驰名商标,2006年新认定了274件驰名商标,2007年迄今已经认定约240件驰名商标,最近四年不到我国就合计认定了近千件驰名商标,还不计同期全国各地认定的以数千计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在不合常情地超增长,异乎寻常的既成疯长数据及其环比增长加速度足以证明当前在我国存在着一个愈来愈热的驰名商标认定热。
现在我国可能已经成为世界上自称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而且正在继续高速增长为驰名商标更多的国家。
这种现象难道名副其实吗?
难道这量符其实吗?
难道这质如其实吗?
可以这样说,数以千计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及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与我国企业迄今的商标运作积累、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相匹配的,是十分过热的,可以说是极不正常的。
中国真的有那么多驰名商标吗?
不但常常使国人疑惑丛生,百思不得其解;而且来自驰名商标保护发源地和策源地的欧美朋友,也往往面对中国驰名商标“乱花夹道迷人眼”的情况不明所以而目瞪口呆。
一位欧盟驻华的知识产权官员就曾经望之兴叹:
我们那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比不上中国。
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当前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实践是否遵循立法原意?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顺应国际惯例?
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状况,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
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和相关立法的原意,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驰名商标现行法律规范,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
笔者更以为:
我国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觞或者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扭曲,而在于迅速纠正我国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事实歪曲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在于尽快制止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的病态追求。
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和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异化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两者的交叠作用促成了“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
不实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的怪现象。
这才真正是当今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
“一本驰名商标的真经,硬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并且因此已经开始引发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制度乃至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因怀疑和严重不信任,如果不及时应对并合理解决,就有可能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巨大阴影。
1.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
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
2.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
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3.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一)网络环境中复制权使用问题
(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1.避风港规则;2.“通知和移除”规则;3.“反通知和恢复”规则。
(三)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四)P2P技术的问题
4.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代表符号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权利冲突。
商标注册在先,商号登记在后时,如两者有冲突,则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但若企业商号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如果商号权能够对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则应是商号权;如果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且商标权合法有效,商号权人则在其相应范围内仍然享有企业商号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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