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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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在AA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合格。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完成建设,达到《AA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消防设施和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和参建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人防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五)档案验收实行容缺办理。
建设单位向档案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并取得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意见。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分工
1.规划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
受理范围:
(1)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高新区,广清产业园)市政府投资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含建筑、市政)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余建设项目由清城分局负责;
(2)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清新分局负责;高新区约110平方公里范围内(地块一约12平方公里,位于百嘉科技园,四至范围为广清高速以东、规划湖城大道以南、广清大道以西、大燕河以北;(3)地块二约9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广清高速以东、佛清从高速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南、武广高铁以西地块以及嘉福工业园。
具体以备案红线范围为准)的建设项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建设行政部门)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A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由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验收范围:
一、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1、设在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8、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备案范围:
除上述需验收项目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100万以上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均为备案范围。
备注:
我市各级住建部门受理消防验收备案管理权限划分原则: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除清城区外,广清产业园、各县(市、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承接。
(2)对于线性工程或跨区域性等特殊项目,先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段验收,再由市住建局在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进行统筹协调处理,统一出具意见书。
市住建局与清城区住建局划分原则:
(1)市住建局与清城区住建局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由其发放施工许可的部门负责实施。
(2)对非住建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如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城区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城区住建局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3)其余在清城区辖区内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表进行区分,符合由市住建局负责实施,其余由城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
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1、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
2、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公共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8、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内部装修工程,如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更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事项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确保项目依法施工。
3.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
建设单位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在竣工验收阶段,应按要求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档案管理部门)
受理范围(清城区及高新区):
1、工业类建筑工程档案:
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建材和医药等建筑。
2民营建筑工程档案:
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市政类建设工程档案。
3、市政类建筑工程档案:
(1)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涵洞工程;
(2)排水工程:
包括雨水污水管道工程、雨污分流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抽升站蓄水库人工湖、水闸等;(3)市容环境卫生工程。
四、所需材料
申报说明
1.申请单位在“AA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上传至申请系统。
2.建设单位上传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
3.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备案)通过的专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
系统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由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相关资料后,在系统上打印生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2
申请单位证照
A.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
B.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
工程竣工图
1.上传PDF格式的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验收图)。
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与各专项验收的图纸相一致,与提交联合测绘并经确认的图纸相一致)。
注:
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
1、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2、所有图纸和计算书,必须以PDF格式报送。
3、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PDF文件。
4、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志。
5、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
6、文件命名建议采用:
序号_图号_名称.pdf,序号图号和名称之间用_(下划线)来分隔。
2.规划条件核实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原件、电子版1份
2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原件1套及相应电子文件
3
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宗地红线图电子文件
4
属于违法建设项目的,需提交行政处罚结案文书(属于违法建设需处理的项目提交)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所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需要盖章。
2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生产该产品的合法《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
4
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提供该项目土建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必须提供疏散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设计说明。
5
施工记录和系统开通报告等
玻璃幕墙封堵的施工记录、钢结构施工记录、系统调试开通报告、土建验收需提供供电协议。
6
设计专篇说明文件及施工图审核专篇说明文件
A4纸打印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骑缝章、甲方公章。
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机构相关资料。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现场竣工图集
土建工程包括:
建筑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楼梯间设置情况、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管井封堵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设置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内部装修工程包括:
建筑及报验单位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验收部位疏散通道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楼梯间设置情况、验收部位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内部装修材料情况、电线敷设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验收部位原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新增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4.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检查表
2
《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人防工程的顶板、侧墙、底板、门框墙厚度及钢筋分布等指标;
2.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
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7
平战转换预案
8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移交承诺书
注:
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需留存纸质档案,请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5.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报告
自检档案质量,如有缺档,说明原因
2
整套工程竣工档案
按AA市建设工程档案目录--建筑工程
3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按档案馆统一格式
4
限时补交承诺书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由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相关资料后,在系统上打印生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2
申请单位证照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
3
工程竣工图
1.上传PDF格式的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验收图)。
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与各专项验收的图纸相一致,与提交联合测绘并经确认的图纸相一致)。
注:
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
1、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2、所有图纸和计算书,必须以PDF格式报送。
3、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PDF文件。
4、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志。
5、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
6、文件命名建议采用:
序号_图号_名称.pdf,序号图号和名称之间用_(下划线)来分隔。
2.规划条件核实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原件、电子版1份
2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原件1套及相应电子文件
3
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宗地红线图电子文件
4
属于违法建设项目的,需提交行政处罚结案文书(属于违法建设需处理的项目提交)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所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需要盖章。
2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生产该产品的合法《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
4
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提供该项目土建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必须提供疏散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设计说明。
5
施工记录和系统开通报告等
玻璃幕墙封堵的施工记录、钢结构施工记录、系统调试开通报告、土建验收需提供供电协议。
6
设计专篇说明文件及施工图审核专篇说明文件
A4纸打印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骑缝章、甲方公章。
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机构相关资料。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现场竣工图集
土建工程包括:
建筑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楼梯间设置情况、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管井封堵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设置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内部装修工程包括:
建筑及报验单位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验收部位疏散通道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楼梯间设置情况、验收部位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内部装修材料情况、电线敷设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验收部位原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新增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注:
人行隧道、车行隧道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管理用房等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需进行消防验收。
4.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检查表
2
《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人防工程的顶板、侧墙、底板、门框墙厚度及钢筋分布等指标;
2.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
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7
平战转换预案
8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移交承诺书
注:
涉及人防设施的市政工程需进行人防工程验收。
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需留存纸质档案,请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5.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报告
自检档案质量,如有缺档,说明原因
2
整套工程竣工档案
按AA市建设工程档案目录--市政工程要求归档
3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按档案馆统一格式
4
限时补交承诺书
五、办事流程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无需现场递交资料。
1.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登录“AA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
资料审查通过后,系统发送受理通知(如资料审查不通过,系统发送补正通知)。
3.开展验收:
各部门集中赴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4.出具结果:
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系统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出具办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将存在问题完善后,再次进行申请(只申请未通过的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后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并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4.《AA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六条
5.《AA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9.《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10.《AA省档案条例》
1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06]2号)
12.《AA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清府﹝2000﹞65号)
八、应发给的结果文件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系统出具《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
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的市、县、区服务窗口领取。
)
2.如存在由部分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系统出具办理结果通知,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发放《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并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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