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治理工程监理实施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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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治理工程监理实施规划
项目
监
理
规
划
批准:
审核:
编写:
1.总则
1、1工程概况
1.1.1工程项目名称
1.1.2工程项目地点
1.1.3工程建设规模
1.2.1工程投资总额
1.2.2工程项目计划工期
1.3.1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等级为;各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为100%,优良率>80%;无重大质量事故。
1.4.2监理工作内容
1.4.2.1施工阶段
1.4.2.2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改变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
1.4.2.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物资、设备计划等。
1.4.2.4督促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按国家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1.4.2.5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包括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件等的质量),组织单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
1.4.2.6核实完成工程量,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审查工程结算。
1.4.2.7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4.2.8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关系,处理违约事件。
1.4.2.9协助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工程各阶段(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初验,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5监理工作目标
1.5.1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以建设项目投资目标、工期目标、质量目标管理为中心,搞好目标控制,做好“三控”、“管理”、“一协调”,尽可能较好地实现项目合同总目标。
1.5.2定期将项目目标人计划与实际值进行比较,若发现实际值未达到计划值的要求规定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偏,以确保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的实现。
1.5.3依据合同目标,按周、月进行检查,不断地将项目合同目标与实际进行比较,若目标不符,则要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力纠偏措施,确保项目合同目标按月、季实现。
1.5.4依据承包项目合同质量控制目标,认真检查和检验,关键工序部位采取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1.5.5合同质量控制目标: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6监理工作依据
1.6.1国家工程建设和建设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1.6.2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等。
1.6.3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
1.6.4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购货合同。
1.6.5在监理过程中项目法人下达的工程变更文件,设计部门对设计问题的正式书面答复等。
1.7项目监理人组织形式
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1.8项目监理人人员配备计划
1.8.1项目监理人人员配备计划
总监:
分工:
主管全部监理有关事务。
专业监理工程师:
,负责与土建相关的进度、质量和安全事项,相关内外协调工作及相关资料收集与整理。
1.9项目监理人人员岗位责任制
1.9.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9.1.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制定监理人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人的文件。
1.9.1.2确定监理人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人内部工作。
1.9.1.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人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1.9.1.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方案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1.9.1.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1.9.1.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1.9.1.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1.9.1.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1.9.1.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9.1.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9.1.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9.1.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9.1.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9.1.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9.1.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9.1.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1.9.2副总监职责
1.9.2.1制定监理人规章制度,签发监理人的文件。
1.9.2.2确定监理人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人内部工作。
1.9.2.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人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1.9.2.4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1.9.2.5组织审核付款申请。
1.9.2.6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
1.9.2.7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9.2.8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9.2.9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9.2.10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1.9.3监理员岗位责任制
1.9.3.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1.9.3.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1.9.3.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1.9.3.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1.9.3.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1.9.3.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早请报告。
1.9.3.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1.9.3.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1.9.3.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9.3.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9.3.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8.3.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9.3.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9.3.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9.3.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1.10基本工作程序
1.10.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权责。
1.10.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人,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10.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施细则。
1.10.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1.10.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1.10.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10.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1.10.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1.10.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10.10结清监理费用。
1.10.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10.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出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1.11.监理工作制度
1.11.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时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人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1.11.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全格后,方可报监理人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1.11.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项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人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项工程施工。
1.11.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人确认。
未经监量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1.11.5会议制度。
监理人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5.1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1.11.5.2监理例会。
监理人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1.11.5.3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人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1.11.5.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人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1.10.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人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1.11.7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11.8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人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1.12.监理主要工作方法
1.12.1现场记录。
监理人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1.12.2发布文件。
监理人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1.12.3旁站监理。
监理人改革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1.12.4巡视检验。
监理人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1.12.5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人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式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1.12.6平行检测。
监理人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1.12.7协调。
监理人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1.13.工地例会
1.1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人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13.2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研究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
1.13.3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质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适项。
(6)其它有关事宜。
1.13.4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14监理设施
建设单位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1.14.1.1提供办公室两间及办公设施。
1.14.1.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交通车辆。
1.14.1.3提供通讯电话。
1.14.1.4提供生活设施。
1.14.2项目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1.15监理人员守则
1.15.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1.15.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1.15.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1.15.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5.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1.15.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1.15.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
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1.15.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2.工程质量控制
2.1质量控制的原则
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不幸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2.2质量控制的目标
全部的工程达到国家水利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单项工程合格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50%,单位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70%,项目总目标为合格
。
2.3质量控制的内容
2.3.1检查进场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2.3.2检查进场的工程和施工设备的完好程度。
2.3.3对进场的材料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并对材材料料指定具备水工试验的试验室进行材料复试,要求出具试验证明资料。
2.3.4检查承包人是否按施工方案工艺及工法进行施工。
2.3.5对影响施工质量的施工环境进行控制。
2.4质量控制的措施
2.4.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料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4.1.2对于承包商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人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2.4.1.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商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2.4.1.4监理人台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折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会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人就进行平行检测。
2.4.1.5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批示承包商人补做检验;若承包商人未按监理人的批示进行补验,监理人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2.4.1.6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批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2.4.2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2.4.2.1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谱写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4.2.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人认可,方可进场。
2.4.2.3监理人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2.4.3监理人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人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2.4.4监理人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2.4.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2.4.5.1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交相关资料。
2.4.5.2监理人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以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2.4.5.3监理人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一的质量控制。
2.4.5.4单项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项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2.4.5.5监理人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2.4.5.6监理人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2.4.5.7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2.4.5.8监理人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2.4.5.9监理人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2.4.6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4.6.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项工程(或工序),监理人有权拒绝检验。
2.4.6.2监理人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项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2.4.6.3监理人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我人检测数量的10%。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6.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2.4.6.5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基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2.4.7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
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人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2.4.8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4.8.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监理人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极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4.8.2监理人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到工作。
2.4.8.3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2.5质量控制制度
2.5.1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2.5.2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3.工程进度控制
3.1进度控制的原则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人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3.2进度控制的目标
在于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
3.3进度控制的内容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3.4进度控制的措施
3.4.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3.4.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4.3施工进度计划中和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3.4.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初稿过程的合理性。
3.4.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3.4.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3.4.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和标段施工项之间的协调性。
3.4.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3.4.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3.4.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4.工程投资控制
4.1投资控制的原则
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计量和支付,合同单价承包的工程量采取由发包、设计、承包、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合计量(到分部)。
合价承包的工程计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依据。
采取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项目投资进行控制。
4.2投资控制的目标
按商务文件、协议书、招标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文件的要求,合理、合法、准确的控制所有施工项目满足合同文件的约定进行工程费用的控制和管理。
4.3投资控制的内容
4.3.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4.3.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4.3.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3.4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4.3.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4.3.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4.3.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4.3.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4.3.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4.4投资控制的措施
4.4.1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工程必须经质量检验达到合格的标准。
4.4.2未经批准,或因承包人责任,或因承包商人施工需要而额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4.3若施工合同未明确计量方法时,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后,再进行计量。
4.4.4承包人应有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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