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如何包装并畅销的知识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化妆品命名指南.docx
- 文档编号:26540937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4.78KB
化妆品如何包装并畅销的知识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化妆品命名指南.docx
《化妆品如何包装并畅销的知识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化妆品命名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妆品如何包装并畅销的知识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化妆品命名指南.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化妆品如何包装并畅销的知识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化妆品命名指南
关于新手该知道的化妆品包装的知识
化妆品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
如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如各种润肤膏、霜、乳、焗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毛发及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
如各类彩妆(香粉、粉饼、胭脂、眉笔、唇膏、眼线笔、眼影粉饼、睫毛膏、指甲油)、香水、古龙水、摩丝、喷雾发胶和口腔用品(牙膏、漱口水等)。
化妆品命名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化妆品标签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标注要求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即质量责任企业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分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
关于强制标注内容具体标注位置的要求:
1、化妆品名称应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的形状或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无法标注在展示面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
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
指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要求参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具体位置应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可视面上。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要求参见本规定第十条。
具体位置应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除外。
4、净含量的标注要求参见本规定第十条。
具体位置应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5、化妆品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可视面上。
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可视面时,可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印制在与产品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卡片上;或印制在彩盒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如:
包装的形状或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产品,除可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印制在与产品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卡片上;或印制在彩盒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还可标注在以上形式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6、生产许可证证号必须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可视面上。
其它需要标注的信息按照要求标注。
具体见下表: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1
产品名称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
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5
化妆品成分表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适当缩小字体或印在其它说明性资料上。
7
生产许可证证号
可视面
6
产品标准号
可视面,或者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
8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9
宜标注内容:
使用指南
储存条件
可视面
对字体标注的要求
在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净含量数字的高度应当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第六条附表2的规定,标注字符高度最小不得低于2毫米。
成分表可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适当缩小字体,但应该不影响辨认和阅读。
除注册商标外,在同一展示面上所使用的汉字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小包装产品的标注规定
小包装产品指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化妆品。
鉴于小包装产品无法在其销售包装上标注全部内容,则可以在整体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产品标识内容分两部分标注。
即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而化妆品成分名称及其它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相连接的说明性材料上。
供消费者买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
1、净含量
2、化妆品全成分表
3、许可批准文号及标准号
关于组合产品包装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需求将多个单件产品,置于一个外包装物中,作为整体到达消费者手中,每个单件产品具有独立的销售包装且能被消费者识读,该情况下外包装物不视为产品销售包装。
如内置的单件产品不具有独立的销售包装、标识不完整或不能被消费者识读,则在外包装物和/或说明书上按本《规定》标注。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可视面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的标注形式,也可以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盖“合格”印章或者印刷、打印“合格”二字,以示承诺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与产品的检验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目前采用的以下标注方式:
1、逐件检验,则每件产品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产品或单件销售包装上或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打上“合格”二字或使用合格标签加贴在单件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2、逐批检验,既对同批产品抽取一定样品进行检验,采用在产品的运输包装箱内附有装箱合格单或将“合格”二字印在装箱单上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出质量合格的承诺。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总之,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警示语的标注: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儿童误服,或将气溶胶类、指甲油、卸甲液等具有引燃性产品置于近火高温处等。
因此有的产品还需要标明警示用语和注意事项等,例如:
气溶胶产品需要有:
“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等类似用语;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
“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要时需标注相应的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关于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有关规定
夸大功能的宣传是指对产品功能的宣传超过了产品本身真实具有的功能。
虚假宣传是指不能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产品的情况,即对产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
1、消息虚假。
即所宣传的商品的信息本身是不存在的。
2、品质虚假。
即宣传的商品并未达到所说宣传的质量或者技术标准。
3、功能虚假。
即宣传的商品并不具备所宣传的功能内容。
4、证明虚假。
即假借他人的言论或者采用其它带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
贬低,是指给予不公正的评价。
贬低同类产品是指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产品进行不公正的评价。
贬低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针对非本公司产品所进行的。
第二,内容表现为散布非本公司产品在质量、工艺、技术、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或本公司产品优于非本公司产品,而产生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效果,以削弱其竞争能力。
第三,侵犯的客体是非本公司产品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的声誉。
具体来讲,判断是否构成贬低同类商品,应当从是否含有指名或者不指名、特指或者泛指、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故意降低他人商品的评价,损害他人商品的商业信誉的内容。
关于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有关规定
明示是指使用文字图案等标识标注明确直接地表达某种意思;暗示则是指不明确表达而使用文字图案等标识标注使受众领会。
医疗作用指对疾病的治疗作用。
化妆品的标注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能够对某种疾病有治疗作用。
1、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
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斑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但对于经过功效验证和安全性的评价,有科学依据的用语,并不在禁止之列。
例如:
减少或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叉、紧致肌肤、淡化色素斑、祛斑、减轻皮肤色素沉着、抑制(减少)黑色素形成、防晒、防紫外线、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
2、口腔护理用品是一类既具有一般清洁美化作用,并能辅助预防或减轻口腔问题的产品。
口腔护理用品的清洁美化和维持口腔良好状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淡化牙菌斑、预防口腔细菌滋生、清洁口腔;洁白美白牙齿;预防口腔异味或口臭、清新口气;维护保持牙齿牙龈健康等。
对于口腔护理产品禁止使用下列用语:
治疗、医治、牙周炎(病)、冠周炎、牙周(冠周、牙龈、牙槽)脓肿、口腔溃疡、牙龈萎缩、症状等。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化妆品必须具有标识,并且化妆品的标识应与化妆品的包装物(容器)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
化妆品标识应依附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
化妆品的包装物(容器)是指与化妆品(内容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总称。
由于化妆品标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消费者了解产品和正确使用产品,因此化妆品的标识应该附着于包装物(容器)上或置于其中(如:
其中的说明性材料),不得与之分离。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化妆品(内容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如:
一瓶,一盒,一罐等。
根据化妆品产品的特点不同,标识可以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二、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三、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四、以上形式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如果产品不需要附带说明书时,化妆品标识应当采用形式一和形式二,直接标注在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如果需要将标签中标注的内容部分印刷在说明书上时,应当将说明书置于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一同交付给消费者。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透明包装是指在产品的包装容器或者包装物的基础上,最外层采用透明的包装材料对产品进行包裹的方式。
例如:
某些产品为了保证在消费者使用前一直处于未启封的状态,在销售包装外再附加一层塑料膜或收缩膜;或者某些产品为了设计或宣传等的需要,最外层包装采用或部分采用透明材料。
如果透过外层的透明材料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透明的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相应的内容。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一、清晰指销售产品的标识在外观上应清楚、明了、不模棱两可,所包含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其它说明内容应能被消费者简单、明了地识别和辨认。
二、醒目指销售产品标识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的显著位置,易于识别。
三、持久是指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能部分脱落,更不能全部脱落。
化妆品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等不能用粘附力较差的油墨打印上去,模糊不清,致使消费者无法辨别。
四、易于辨认、识读是指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简单、直观、鲜明,能被消费者一目了然地认清和分辨,并不易与其它产品产生混淆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产品标识中所用的文字应该是规范中文。
“规范中文”是指1986年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录的汉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字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
但注册商标除外,注册商标可以是外文或繁体字等。
产品标识可以使用拼写正确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均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
对于消费者而言,阅读完中文标识之后,应该能得到产品标识中的全部信息,不会因为不认识这些文字而产生任何误解。
这种对应关系(或中文翻译)可以不出现在产品包装的同一个展示面。
如产品包装的正面有产品的外文信息,其中文翻译可以出现在背面。
产品的中文名称可以不是外文名称的直接翻译。
系列产品的系列号码可以不翻译,如“染膏SR.111”。
仅在少数民族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可以仅标注少数民族的文字
包装物(容器)的表面积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所标注内容的多少和字体大小。
根据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积的不同,本条对其强制标注内容及标注内容字体的大小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积的测算方法如下:
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为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3、其它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
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等方式,通过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等使消费者产生脱离产品实际效果的联想;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错误的质量信息,以达到误导、欺骗消费者目的的标注形式。
如:
虚假标注“通过FDA认证”,“中国著名商标”;“××指定产品”;“获得××部门特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等信息;标注与某些知名商标品牌相类似的图形,相近的包装设计、图案花色等。
二、产品名称是产品消费者和监督部门识别产品的主要依据,因此针对上市后的产品名称不能擅自随意涂改,以防止不法企业恶意逃脱市场监督行为的可能发生。
如出现印刷错误或其它原因对产品名称进行的修改,应及时更换产品标签标识,而不能用手工涂改、加贴等方式涂改化妆品名称。
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信息,为防止产品在流通环节出现的恶意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产生,特规定产品上的上述信息在出厂标注后,不得进行任何涂改,例如手工涂改,或将印制的新标识覆盖在原标注的内容上等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标注形式指除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标所禁止的情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
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化妆品如何包装并畅销的知识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化妆品命名指南 化妆品 如何 包装 畅销 知识 标识 标注 形式 命名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