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编制及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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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编制及管理规范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及管理规范
1目的
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1范围
适用于办事处、公司总部及公司汇总编制和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2术语和定义
3.1资产负债表:
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根据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公司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把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进行高度浓缩整理编制而成。
3.2利润表:
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把一定期间的收入与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公司一定期间的净利润。
3.3现金流量表:
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的现金流入与流出,表明获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3.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3职责
部门/岗位
职责
4.1公司总部资金财会部
负责对办事处和公司总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督指导,并编制和上报公司汇总财务会计报告。
4.2办事处资金财会部
负责具体编制、报送办事处的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规范事项
规范说明
记录表格
支持文件
5.1“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5.1.1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5.1.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拆出资金”反映公司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在近期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以及其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资产”、“待处置资产”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填列。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公司应收取的各类款项等。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票据”、“待处置资产”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及“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贷款”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也在此项目下填列。
8)“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利息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贷款”项目,反映公司发放的贷款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入资产”、“待处置资产”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1)“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和非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本项目应根据“抵债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公司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的价值。
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期末实际价值。
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商誉”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
本项目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8)“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的账面余额,包括“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货币兑换”、“系统内往来”以及“代理业务资产”借方余额扣除“代理业务负债”贷方余额后的借方余额等。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货币兑换”、“系统内往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的金额填列,以及“代理业务资产”借方余额扣除“代理业务负债”贷方余额后的借方余额填列。
如“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公司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2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反映公司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26)“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职工或为职工负担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7)“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1)“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2)“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其他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负债的账面余额,包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递延收益”、“货币兑换”、“系统内往来”等以及“代理业务资产”借方余额扣除“代理业务负债”贷方余额后的贷方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34)“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公司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库存股”项目,反映公司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本项目应根据“库存股”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一般风险准备”,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额,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分配的利润。
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
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5.2“利润表”编制说明
5.2.1本表“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该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该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期金额”栏内。
5.2.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合计金额。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公司办理各项中间业务取得的净收入。
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公司因处置待处置资产、抵债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如为投资损失,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净损失,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5)“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汇兑损失,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以外的其他收入。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支出”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
8)“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公司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人员费用等。
本项目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利息净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与确认的利息收入。
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1)“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除税费外的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经营利润。
如为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14)“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
如为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17)“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如为净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19)“每股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每股所代表的公司利润或需承担的公司亏损,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净利润项目与股数分析计算填列。
5.3“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5.3.1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5.3.2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5.3.3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
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5.3.4本表“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该期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期现金流量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该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期金额”栏内。
5.3.5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a)“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公司本期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
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项目中单独列示。
公司本期因处置待处置资产(如果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可根据“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b)“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息收入”、“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c)“拆入资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而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
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拆出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项目中列示。
d)“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
本项目可以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项目中单独列示。
e)“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
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f)“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本期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佣金以及处置费用等。
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g)“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商业保险金,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h)“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
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费”、“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i)“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支付的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支付的现金等。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a)“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而收到的现金。
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
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公司本期因处置待处置资产(如果待处置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除外)所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可根据“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b)“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各类投资而收到的现金,包括股权性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股利或利润收到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
股票股利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c)“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
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公司本期因处置抵债资产所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可根据“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租赁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d)“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它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如果收到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将该金额填列至“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e)“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
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如果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额净额为负数,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f)“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而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可以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公司本期为购入资产支付的现金(如果待处置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除外)也在本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账款”、“购入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g)“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
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在“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h)“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额”项目,反映公司公司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如果购买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将该金额填列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i)“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如果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为负数,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a)“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
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b)“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公司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科目内扣除。
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c)“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
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d)“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
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向中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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