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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txt
篇一:
法律常识知识问答
1.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有:
(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如何确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任期如何确定?
委员长、国家主席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他们的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为5年。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4.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年满18周岁,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5.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民法调整的关系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平等的。
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确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婴儿一出生就享有了继承、受抚养、教育的权利。
8.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年龄如何界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至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9.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界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入如何界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1.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谁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上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谁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3.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4.宣告失踪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后,主要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等法律后果。
15.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后,主要产生死亡人的财产继承、配偶再婚合法等法律后果。
16.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7.对合伙人的债务有什么规定?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担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8.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9.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0.哪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1.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涉及到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2.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3,公民的个入财产包括哪些?
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4.拾得遗失物等应如何处理?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5.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如房屋)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6.什么是定金,如何处理?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7.什么是不当得利,如何处理?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叫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8.什么叫无因管理?
如何处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天因管理。
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9.对债务清偿有何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制偿还
。
30.违反合同须负什么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处理?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篇二:
1.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分类复习资料
目录1、法律常识2、历史常识3、经济常识4、人文历史常识5、政治常识
1、法律常识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
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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