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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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户进行清算。
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
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2)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内容,由开户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5)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并送达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代理银行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名章。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办理印鉴变更事宜。
3、省财政厅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理银行是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清算要求,采用转账、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二)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管理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三)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2、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武汉分行,代表本系统经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财政资金清算凭证
(一)《××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预算内资金。
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
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
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
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
第四联:
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
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
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
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
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
第四联:
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二节 银行支付与清算
一、银行资金支付
(一)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省财政厅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省财政厅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授权,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财政授权支付使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包括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实施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分别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省财政厅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的需要,省财政厅同时须向人民银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例如:
1、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用于工程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清算额度为10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同时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每次支付指令拨款400万,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的指示分三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前两次支付指令拨款成功,后一次由于支付指令的拨款金额超过“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可以拒绝执行最后一次支付指令。
2、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某某月份用于货款零星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授权额度为800万元”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某某月份用于货款零星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授权额度为800万元”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在同一部门同时间同一科目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授权额度应小于等于《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授权额度)。
某部门按照财政厅的授权,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每次支付指令拨款200万,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某部门的用款额度内,分三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节余200万元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三)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凭证传递方式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四)财政直接支付
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办理支付业务。
具体支付方式为:
1、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在营业当日16:
00(含)时之前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必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当日16:
00时之后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
00时前汇出。
2、属于系统内在同城范围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采用实时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系统内在异地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拨付,保证资金在2个小时之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在支付系统运行时间内汇出。
3、代理银行应在每个营业日的16:
00时之前将经办行当日已办理的直接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款项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第一场清算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4、每天业务终了前,代理银行应将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退回到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账户上,使财政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始终为零。
退回时应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并于当日划出。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代理银行退回的资金,应及时恢复相应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厅。
5、代理银行申请国库划款的,实行“收妥抵用”。
国库对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拒绝的,应按武汉市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退票。
6、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省财政厅。
(五)财政授权支付
1、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并划分到代理银行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2、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经办行,各经办行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4、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以下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业务。
具体支付方式为:
(1)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当日16:
00(含)时之前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必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当日16:
00时之后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
00时前汇出。
(2)属于系统内在同城范围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采用实时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系统内在异地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拨付,保证资金在2个小时之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在支付系统运行时间内汇出。
(3)代理银行应在每个营业日的16:
00时之前将经办行当日已办理的授权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款项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第一场清算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4)每天业务终了前,代理银行应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退回到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账户上,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始终为零。
退回时应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并于当日划出。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代理银行退回的资金,应及时恢复相应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厅。
(5)代理银行申请国库划款的,实行“收妥抵用”。
国库对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拒绝的,应按武汉市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退票。
(6)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5、预算单位按规定支取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代理银行经办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二、银行资金清算
(一)财政性资金的清算方式
1、财政性资金的清算,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以及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
2、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由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之间进行的;对预算内资金单笔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应在营业当日15:
00时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实时清算。
对代理银行的特别紧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予以即时清算。
(二)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1、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三),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四),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并随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第一、三、四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预算内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
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
同城票据交换——贷方户
同时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付款回单。
3、代理银行在下一场票据交换没有发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退票,则将资金“收妥抵用”,并根据《××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将资金划往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同时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
(三)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1、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并随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第一、三、四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到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借方凭证记账。
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
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户
贷:
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依据《××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已收妥预算内清算资金,分别划转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日终同城票据交换“应收应付”的差额,通过支付系统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清算。
(五)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
(六)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支付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节支付清算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差错处理的原则
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
如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二、支付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代理银行在未办理支付业务前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待有关部门更正后重新办理。
(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应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恢复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同时对同城票据交换或收款人开户银行退回的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凭证填制错误的,及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重新办理;属于本身汇划错误的,应及时更正重新办理汇划。
三、清算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发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存在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划(退)款凭证与其附件金额不符的,应及时作退票处理,待有关部门更正后重新办理。
(二)对于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清算资金不一致的,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三)代理银行在内部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节信息反馈与对账
一、支付信息查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提供查询的内容可以包括:
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财政零余额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累计支付额度等信息。
二、财政支出报表
1、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
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
2、代理银行按规定每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三、财政资金对账
财政资金的对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与省财政厅、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工作,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对账可采用现场集中对账、手工纸质凭证传递对账或计算机网络对账,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初期,主要采用手工纸质凭证传递对账。
(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与财政厅的对账
1、日对账。
每日营业终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应在次日将支出日报表、国库单一账户库存日报表及相关凭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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