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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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
【工商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
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以国务院、省政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总体部署为指导,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营商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目标,以“宽进严管、简政放权、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为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释放投资潜力,服务创新创业;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厘清监管职责,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除国务院规定的27个行业暂时继续实行实缴制外,其他所有行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三)清理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审批事项(含审批意见)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
涉及环保、消防需办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的,暂按市政府原批准的范围办理,待上级明确后按上级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省内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牵头单位:
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规定的3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五)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
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只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电子商务、设计策划等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进一步明确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登记条件。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市法制办)
(六)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对应当取得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而暂未取得的生产类项目,工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实行“筹建”登记制度,核发经营范围为“某某项目的筹建或某某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
筹建期内不得从事应当取得许可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前置审批许可取得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一年内仍未取得许可的,根据企业申请,允许再延期半年,到期仍未取得许可的,原筹建范围自动失效,由企业自行处理善后事宜。
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审批许可。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七)实行名称登记改革。
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YYY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
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允许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
取消企业设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
探索试行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行使冠“潍坊”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八)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对前置审批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允许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登记。
引导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办理工商登记。
支持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改制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研究制定具体登记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市农工办、市法制办、市农业局)
(九)改革登记管理权限。
下放登记管理权限。
市工商局负责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规定或授权的企业,住所在城区内的市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和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公司制企业以及城区部分大型跨区连锁企业。
其余全部下放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登记管理。
探索试行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
在内部审批上,减少环节,优化流程,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事项外,其他事项全部实行“一审制”,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登记。
同时,减少、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和登记文书,方便申请人申报材料,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推行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辟网上登记服务大厅,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十一)实行“证照联办”便利化改革。
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联办”制度。
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预登记制度,相关部门同步审批。
(牵头单位:
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坚持“谁登记、谁抽查”,登记机关对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抽(核)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十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信息库为基础,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升级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快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系统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及有关部门)
(十四)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YYY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落实“严管”措施。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
(十五)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落实境外追偿保障措施,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资。
发挥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引导、监督、约束和自律作用,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
支持企业健全经营管理和治理机制,强化自我约束能力。
引导督促公司股东(发起人)履行出资承诺等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十六)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建设(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市政(城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营业执照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及有关审批许可部门)
(十七)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强化对市场主体准入后经营活动的监管,大力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损害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格式合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合同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
(十八)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应当取得审批但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充实加强监管力量,确保不出现监管“空档”。
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
(牵头单位:
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
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办理。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
(牵头单位: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政策性强,既有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又有省、市的自选动作,需要整体推进,分项实施,逐步到位。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
本意见职责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第一个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要按照规定主动抓好落实。
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
各级相关部门要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在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同时,落实相关“严管”制度,防范监管风险。
要根据改革进程,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责任,推进工作落实。
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注册登记申请人告知注意事项,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自律意识。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及相关部门配套改革措施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完善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新机制,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形成全省一流的营商环境。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0日。
国务院、省政府对相关改革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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