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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答:
月相从新月开始,然后是峨眉月、上弦月、满月、下弦月、峨眉月。
5、草蛉是蚜虫的天敌,七星瓢虫吃蚜虫,蜻蜓吃蚊子。
2、物质变化有快有慢,有些变化只改变了物质的形态、形状、大小,没有产生新的不同于原来的物质,我们把这类变化称为物理变化;有些变化产生了新的物质,我们把有新物质生成的变化称为化学变化。
16、空气是我们生命中生时每刻都需要的地球资源,大气污染影响着我们的健康,如大气中的飘尘易使呼吸系统发生病变。
减少废气和废物排放是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
23、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火箭的发源地,早在距今1700多年前的三国时代的古籍上就出现了“火箭”的名称。
4、填埋场在填满垃圾以后,可以在上面修建公园、体育场、但是不能用来建筑房屋和种植庄稼。
9、在17世纪,人们发现把两个凸透镜组合起来明显提高了放大能力,这就是早期的显微镜。
二、问答:
4、“我迈出了一小步,但人类迈出了一大步。
”这句话是阿姆斯特朗说的。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论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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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演进……………………………………………………2
(一)乡镇职能的基本状况………………………………………………………………2
(二)“社改乡”及乡镇体制的建立………………………………………………………3
(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3
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5
(一)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法律界定………………………………………………5
(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及问题……………………………………………5
(三)影响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原因分析…………………………………………7
三、理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措施建议…………………………………………8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8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9
(三)因势利导,多措并举……………………………………………………………10
摘要
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既是一个实行“四大民主”的自治组织,又是一个必须听命于上级政府的行政组织,其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深刻地打上了早几年瓦解掉的人民公社“政社台一”的烙印。
实践表明,在我国推行了多年的以实行基层民主政治为宗旨的村民自治制度,尽管其培养和训练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程序,并为中国现今的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基础,但是在乡政村治模式下,乡村治理存在着乡镇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权力的冲突。
在观念层面上,政府需要转变传统的管制行政理念,村民需要转变片面的过度自治理念;在制度层面上,要明确界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外因素来看,可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协调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还可通过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感情联络改善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关键词:
乡镇职能;行政管理;村民自治;理顺关系
论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从前的公社管理过渡到现行的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的模式。
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
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权,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
乡镇行政管理更多从最基层一级政府管理的角度来思考,而村民自治是从一个村的范国内,如何更好地实现村民自主管理村内事务的问题。
这种二元并存的现象导致了权力的重叠,而权力在本质上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乡镇行政管理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弱化村民自治权力;而村民自治权则必然通过村民和自治组织要求减少行政干预,甚至力求摆脱乡镇行政管理的控制。
因为上述原因,两种权力之间的对抗和矛盾长期存在,这样既不利于乡镇政治文化的建设,也不利于发挥村民自治优势,更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
因此,深入研究、有机处理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对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应当努力寻求一条旨在发挥两种组织本质精神的路径,既要充分体现村民对村务的决定权,又要充分体现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领导、监督和表率作用。
通过合理措施,使二者有效地互相融合,共促发展。
一、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演进
为了更好的理解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更有机地协调二者关系,必须搞清楚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历史背景、意义以及职能所在。
(一)乡镇职能的基本状况
我国乡镇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
1、服务职能。
负责为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和社区提供充足而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如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饮水安全工程,道路、电网改造,饮水、小型水利灌溉等。
另外还有农业技术研究与指导、良种的培育、市场开发及供求信息等。
接近城市的镇还应该执行许多属于城市的职能。
例如排污、清理垃圾、防火筹。
2、协调职能。
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乡镇一级大都设有多个派出机关。
为使这些部门互相配合、统一行动,需要乡镇政府发挥其综合协调的作用。
乡镇政府还要协调驻乡镇各单位、各行各业、各村、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与国家、集体之间的关系。
3、指导职能。
主要是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
”这种指导主要是: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村委会的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村委会创办的某些生产、服务项目进行协调、帮助和指导;对村委会的机构设置、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等进行指导;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4、监督职能。
主要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行各业、各部门及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使其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财政制度和纪律,监督各企业、各经济组织及村民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合法致富,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
5、教育职能。
加大对农民的再教育、再培训力度,提高其吸收科技知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道德观念,通过教育和引导来规范农民的行为,提高其整体素质。
要加强对先进文化的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加大投入,尽力满足农民的各种文化需求,避免文化阻滞经济发展后劲。
(二)“社改乡”及乡镇体制的建立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标志着党和国家开始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亿万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极大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力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失去了权威基础,而变得“无法容忍新兴的社会力量,无法协调和统帅社会”,造成“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07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第110条规定“农村接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起“乡政村治”体制模式。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足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
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
”至此,“人民公社”终于退出了中国历史舞台。
(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三大创造之一,也是一个政治和社会层面的重大创造。
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村民自治开启了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序幕,也是新农村的一个重要主题。
新中国建国后逐步确立的人民公社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国家整合乡村社会需要的一种治理体制。
包产到户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人民公社的退场却使农村社会秩序陷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农村社会整合组织的缺失呼唤新的适应现代国家整合乡村社会需要的组织和机制。
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促使广大农民迫切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
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农村建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并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职能、产生方式进行了初步规定。
此后,全国普遍撤销生产大队设立村民委员会。
到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为止,村民自治的初创时期主要解决了以村委会组织为载体的组织建设问题,明确了村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性质,并初步探索了如何用民主自治办法选择村委会干部、管理村级公共事务的形式。
自此,以建立村委会为标志的村民自治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我国农村走上了一条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组织领导农民、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新路子。
随着1998年以来《村组法》正式通过和全面贯彻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一些省还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和《村务公开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标志着村民自治工作正式进入一个依法建章立制、全面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的新时期。
村民自治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呈现出行政和法律两强推动的格局。
此后,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化,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基本实行了民主决策村中重大事项;建立了以村务公开栏为主的多种公开形式,实行了民主监督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了民主管理村中事务。
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自治组织逐步健全,民主形式更加多样,民主自治理念更加深化,技术程序愈益完备,在改善农村社会治理,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社会和农民经由村民自治的政治实践和训练,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农村社会的组织重建;村民自治不仅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而且可以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益,并对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良好的基础性作用和示范作用。
村民自治也在政治上初步解决了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将乡村改造和社区重建有机结合起来的难题。
经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村民自治制度正内化为亿万农民群众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民主权利。
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法律界定
关于村民自治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首先,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上对下的行政命令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制度载体,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延伸;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而不是向乡镇政府负责,村委会有权自行处理自治范围内的村级事务,不受乡镇政府的干预,乡镇政府不能把大量的行政工作压给村民委员会,代替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这是因为村民自治工作非常繁重,如果没有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很难圆满自治完成。
乡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构,有责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农村社区,而村民委员会是实现乡镇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有义务协助基层政府完成这一任务。
(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在实际中,村委会虽然不是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乡镇的许多工作都要通过村委会在行政村里得到贯彻实施。
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有上级政府的支持才能搞好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委会担负的这一部分由上级下达的工作包括:
计划生育、征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
这种现象导致了关系更加复杂化。
有些地方未处理好这个关系,因此出现:
乡镇干部抱怨说,上面还是老规矩,命令一级一级压,对下却有了基层民主,不能再把命令往下压,他们受夹板气;村干部则说,现在村民自治,乡镇管不了我们。
这些言论表明他们都没有摆正自己的法律位置,没有准确把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
乡镇政府把村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
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1)政府直接干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
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往往通过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等方式,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
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代理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
表现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人、财、物等属于村委会管辖事务的干预,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侵害。
(2)间接干预,村党支部或村委成了乡镇政府的代言人。
通过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在相当的领域挤占或侵占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小区治理功能。
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
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在具体事项中,往往通过直接插手包办村务来控制影响村委的工作,而不是发挥思想政治、组织的优势支持村委会开展自治活动,导致有的村民认为现在农村是党支部自治,而不是村民自治。
(3)基层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村民自治的发展不适应。
一些乡镇干部传统的“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为民作主”思想已经形成思维定势。
“官”管“民”的意识在一些干部头脑中积淀很深,他们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位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层次上,担心村民“自治”以后会出乱子,在具体工作中不知如何依法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或存在一定畏难情绪,不知如何下手,没有正确发挥出乡镇的指导、帮助作用。
2、村民自治实践与法律法规的偏离。
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1)集体经济自我造血能力薄弱,无实力自治。
集体经济薄弱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能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村级组织职能的充分发挥。
不少村出现了“五难”现象,即干部队伍难稳定、农村工作难开展、干群关系难协调、上级任务难完成、农村社会难稳定。
(2)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不足。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
但大部分村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
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3)自治程度的限制性。
不少制度、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停留在制度条文层面。
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务一事一议等,不少村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者平息民声而不得不公开,完全没有村民自治的理念。
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大会、村务恳谈等制度成了摆设。
(4)村委会内部矛盾严重,无能力领导自治。
有的村委干部当选者与落选者之间的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造成对群众利益诉求不重视、不解决、不是依法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和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村土地和其它财产,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谋私利,完全听命于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
(三)影响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原因分析
1、经济基础的制约。
经济因素是村民自治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之间是一个正相关系,乡村关系受乡镇经济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的直接影响,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经济因素不仅影响着村民的政治参与,进而影响到乡镇政府的行为及乡村关系。
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村民的文化素质也相应较差,民主意识也明显偏低,乡镇的管理工作也就更加有难度。
2、乡镇政府的行政压力过大。
从宏观上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地方权力的增大,乡镇政府自身承担的管理职能不断增多。
同时,作为最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上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将任务层层下达到乡镇,严格要求贯彻执行。
笔者在乡镇政府调研时,乡镇普遍反映有“四多”:
一是“中心工作多”。
无论是党的建设、发展经济,还是精神文明,到了基层,都是中心工作,一项都松懈不得。
二是硬任务多。
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整治等都是硬任务,一件也不能马虎。
三是群众热点问题多。
一些地方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如个别村群众上访问题等,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牵动乡镇政府大部分精力。
四是责任状多。
对许多工作,上级有关部门都明确要求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并明确要求“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个乡镇,要签订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的建设等各种责任状。
乡镇政府要完成这些任务,往往要面对来自村民的阻力,如果没有村民委员会的积极配合,单靠乡镇政府的人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于是,乡镇只好想尽一切办法尽可能对树干部进行控制和约束,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准行政机关,利用村的公共权力来完成行政任务。
行政压力过大,足乡镇政府干涉村民自治,导致支配型乡村关系形成的主要根源。
3、法律制度不健全。
对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
这种规定过于简略,使乡镇干部和农民难以有效把握。
如对于“指导”关系,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理解。
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其所表述的都是软约束,但行政管理需要的是强制力,基层政权如何将管理落实、下延到村和村民,法律没有规定,这也是各地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对产生困惑的根源所在。
从实际工作考虑,村民委员会的哪些工作需要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这些指导、支持和帮助是必须的,还是可有可无的;如果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该如何处置。
这些应该根据实践不斯探索和完善,并形成相关制度加以规范。
法律制度上的模糊,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关系的不协调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4、部分乡镇干部管理观念落后。
由于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周期还不长,民主氛围还不强,而且对于众多的农村干部和村民来讲,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与生产大队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不少乡镇干部没有分析理解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村民自治的初衷,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推进工作,而不是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没有把工作重心放在如何加强服务、指导、帮助上来。
观念的陈旧,表现在工作方法上,就是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命令多,说服,教育、讨论、协商少;在工作态度上,强调政府权威多,调查研究乡镇与村的工作在新形势如何有效衔接少;在对形势的评价上,则认为村民自治后,政令没有过去那么畅通了,怀念旧的农村管理制度,要求强化对村干部、农村的行政管理。
乡镇干部观念的滞后,是乡村关系不协调的主观原因。
三、理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措施建议
虽然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现状不够理想,关系不够协调,时常存在冲突,但是乡镇政府要实现农村的有序治理离不开村民自治机构的支持和配合,而村落要获得发展、要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两种权力的合法行使缺一不可,理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不仅是必要,而且是可行的。
两者都以为人民服务为目的,行政管理权定位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村民自治权定位于农村社会的有序治理。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1、政府需要转变传统的管制行政理念。
(1)政府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村民自治的意义,不能将村民自治视看作是对基层政权的挑战。
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依法自治,是亿万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政府工作人员应该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积极发挥其作用。
(2)政府工作人员应转变观念,改变以往对村民自治反对或怀疑的态度。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民熟悉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党和国家的有关农村的政策法律制度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政府工作人员要相信广大农民有民主自治能力,不能一味地认为村民素质太低,无法实现村民自治。
(3)政府工作人员应改变思维方式,以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为指导开展工作。
不能将村民委员会视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而想方设法加以控制,要从上下级隶属的观念转变为民主协商和服务的观念,要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村民需要转变片面的过度自治理念。
(1)转变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有的农民认为村民自治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治,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党和政府管不着,国家法律和政策也管不着,力求摆脱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置政府的支持、指导、帮助于不顾。
这是一种过度自治化的倾向,与村民自治的初衷背道而驰。
(2)摈弃对村民自治的悲观情绪。
在偏远农村地区,个别村民自治被异化为村干部自治。
宗族势力产生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冲击,甚至在不成熟的村民选举中黑恶势力也可能披上合法的外衣。
这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村民自治,使村民对之丧失信心。
但是,这毕竟只是个别现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化、城镇化的推进,政府指导下的村民自治将回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提高农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
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培养村民和村委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的关系,自觉抵御各种因素对村民自治的侵蚀和干扰;另一方面,要提高村民自治主体的自治能力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使农民学会正确行使权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1、明确界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最关键的在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划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利义务。
大致看来,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都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这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力主体之间在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这表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的确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并未起实际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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