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规划与住宅设计课程讲义给学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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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与住宅设计课程讲义给学生
居住区规划与住宅设计课程讲义(给学生)
居住区规划设计
一.基本概念
(一)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任务和内容
1.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任务
●居住区:
(1)泛指不同规模的人类居住生活聚居地;
(2)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所围合的,配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人口约为30000~50000人的生活聚居地,按平均每户3.5人计算约8577户~14280户。
●居住小区:
一般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所围合的,配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人口约为7000~15000人的生活聚居地,按平均每户3.5人计算约2000户~4280户。
●居住组团:
一般指被居住小区级道路分隔的,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人口约为1000~3000人的生活聚居地,约280户~850户。
●居住区规划结构的基本形式:
(1)
居住区-居住小区的二级结构居住区:
(2)
居住区-居住组团的二级结构居住区:
(3)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三级结构居住区: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任务:
为居民经济合理地设计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方便舒适、安全卫生的居住生活环境。
2.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
(1)选择确定用地位置、范围,包括确定改建、拆迁范围。
(2)确定居住区规模,即确定居住人口数量和用地大小。
——依据人口数量确定用地大小,如新建厂矿的居住区;
——依据用地大小确定合理居住人口数量,如发展中的城市的新居住区开发或旧城改造。
(3)拟定住宅类型、层数、数量和布置方式。
(4)拟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允许建造的生产性建筑)的内容、规模、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包括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5)拟定道路的宽度、断面形式和布置方式。
(6)拟定公共绿地和体育、休息、游憩等室外场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
(7)拟定有关公共配套设施的供给数量、方式、等级和管网布置方案等。
公共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电气、通讯、煤气、环卫、集中供热等。
(8)拟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造价估算。
3.规划设计的工作阶段
规划设计按其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不同,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阶段。
●总体规划:
一般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发展方向,对城市的各项建设布局、环境面貌、对外交通联系等进行总体的规划设计,目的是使居住、工作(生产)、游憩、交通等四大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
总体规划一般是对城市而言,但对于一些大型的综合性地块,如大学,大型生产、研究基地,开发区等,也有总体规划设计阶段。
●分区规划:
大中型城市规划、大型厂矿区规划设计中,当总体规划确定之后,还需分区作较为细致的分区规划,即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对城市用地、人口分布、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做出规划安排。
中小型用地范围的总体规划后可不再做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常用制图比例为1/5000~1/100000,其说明的详尽程度应达到能作为详细规划和工程规划的设计依据的要求。
●详细规划:
是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工程、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进行具体的布置,确定各项建设用地的范围,提供控制坐标和标高。
详细规划的深度应达到作为各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的要求。
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规划和建设性规划,常用制图比例为1/500~1/2000。
●工程规划:
即对城市的各种基础设施进行规划,是与详细规划同时进行的,一般是有多种专业协调配合完成。
工程规划同样是各项建设工程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居住区规划属于详细规划范畴。
(二)常用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术语及含义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10大类如下:
(1)居住用地(R)——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的或零星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级以下的)用地。
(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露天矿用地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4)仓储用地(W)——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8)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林和林地。
(9)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包括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和保安用地。
(10)水域和其他用地(E)——除以上各类用地之外的用地,如水域、耕地、牧草地、露天矿用地、村镇用地等。
●居住用地分类:
(1)居住用地按其市政公用设施配置情况、环境状况分为四个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2)各类居住用地中均包括以下四小类用地(即居住用地的组成):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用地,包括住宅建筑基地用地及其四周合理的间距内的用地。
即住宅间距范围内的绿地和宅间小路用地应归入住宅用地。
公建用地(R0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基地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停车场用地。
如幼托、中小学、粮杂店、副食品商场、储蓄所、邮电局、居委会、派出所等的用地。
道路用地(R03)——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和停车场用地。
绿化用地(R04)——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道路级别和宽度
●城市道路系统依据城市的规模可分为三级或四级:
快速路——宽度35~45m,50~200万人口城市设4~8条;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在7Km×8Km以下、市民活动在30分钟自行车范围内的城市可不设快速路。
主干路——宽度40~55m。
次干路——宽度30~50m。
支路——宽度15~30m。
城市道路用地一般占总用地的8~15%,大城市占15~20%,人均道路广场面积宜为7~15m2。
●居住区道路系统也可分为三级或四级:
居住区道路——一般指划分居住小区的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在大城市中与城市支路同级,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是居住区道路中可通行公交车的道路。
小区道路——一般指划分居住组团的道路,路面宽度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14m(采暖区)。
组团路——上接小区道路,下接宅间小路的道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m(非采暖区)~10m(采暖区)。
宅间小路——通向住宅单元入口的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通向高层建筑入口的道路不宜小于4m。
3.建筑退界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道路红线内用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居住区内任何设施不可占用。
●基地红线:
即为基地界线,基地红线内的用地为该工程规划设计的用地范围,它可能是城市道路红线、自然界线或地块所属边界等。
●建筑线:
也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建筑高度控制线:
即建筑物允许建造的最大高度。
位于航道、通讯通道上的地块或位于风貌保护区附近的地块上的建筑物建造高度均有所控制,一般可以通过规划管理部门获得,特殊的需经设计论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H<1.5(W+S),相当于控制角度56.3度。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控制A<L(W+S)
H――拟建建筑物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拟建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距离。
A――控制高度角56.3度的投影面积。
L――基地平行于道路边的长度。
(3)
文物保护建筑的视线控制要求(图)
●建筑退界距离:
即建筑物(包括建筑的基础、阳台等凸出物)退让基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界距离有如下几方面的要求:
(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缘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如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退让红线3m,位于转角处退让红线5m;高层建筑退让红线5~8m,位于转角处退让红线8m;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如影剧院、大型商场等退让红线8m。
(2)建筑物后退地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依据建筑物的高度、朝向(主要开窗方向)和类别有如表要求:
(3)地下建筑物的后退地界:
不小于埋置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的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不小于3m。
(4)建筑物离开规划长期保留河道(规划蓝线):
除有规定外不小于6m。
(5)后退公用设施距离:
距离郊区公路边10~50m;距离铁路中心线15~20m;距离高压输电线最外侧导线5~20m。
4.建筑间距
●消防间距:
即防火间距,是为满足防火和消防救助要求而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建筑物消防间距与其高度、耐火等级、开窗情况等因素有关。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一般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均能达到)的建筑,多层与多层之间为6m,多层与高层之间为9m,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m;当一侧建筑的外墙(山墙)不开窗、并为防火墙时,其距离不受限制;当有消防车通过要求时其距离不小于4m。
●日照间距:
是为满足建筑物的日照要求而规定的建筑之间的间距。
建筑日照间距随建筑物高度变化而变化,其要求常用间距与高度之比来表示,这即称为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与建筑所在地理位置的纬度有关,纬度越高,系数越大;于建筑的日照标准有关,标准越高,系数越大;与建筑物正面的方位有关,当方位偏东或偏西时间距有所折减。
上海市日照标准是:
低层独立式住宅应满足冬至日日照2小时,高层应满足冬至日日照1小时,多层满足日照间距系数0.9~1.2(仅满足小寒~大寒日日照1小时,冬至日日照1小时的间距系数约为1.4),当有方位偏差时有所折减。
●建筑物高度计算:
一般的说是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详细的建筑高度计算附图说明:
(1)有挑檐的,建筑计算高度H=Hc+B(Hc-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B-檐口出挑宽度)
(2)无挑檐,建筑计算高度H=Hc(Hc-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3)坡度≤45度时,建筑计算高度H=Hc+B
(4)坡度>45度时,建筑计算高度H=室外地面至屋脊的高度
●卫生间距:
综合考虑住宅的采光、通风和避免视线干扰(私密性要求)等因素确定的住宅间距。
这方面要求,应随建筑的等级不同而不同。
对于普通住宅,目前除在纬度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有要求外,其余较高纬度地区基本是以日照间距控制。
上海市规定:
高层住宅除满足冬至日日照1小时外,还应满足南北向间距24m,东西向间距18m。
5.基地绿化
●绿地率:
基地内各种绿地面积之和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百分率)。
国标要求新区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低于25%;上海市要求集中的公共绿地不低于10%。
●人均绿地面积:
国标要求新区应达到组团绿地不低于0.5m2/人、小区绿地(含组团绿地)不低于1m2/人、居住区绿地(含小区和组团绿地)不低于1.5m2/人;旧区改造不低于上述指标的50%。
●居住区绿地分类:
公共绿地(集中绿地):
整块面积不小于400m2、宽度大于8米、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上海是1/3以上的绿化面积有1小时以上的日照)、安排适宜的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宅旁绿地:
住宅间距内的绿地。
道路绿地:
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如隔离带绿地等。
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集中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的、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的开敞绿地,如公建用地中的绿地等。
●绿地面积计算:
路边退进1米、建筑边退进1.5米的围合面积。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用地平衡表
居住区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地占地及其四周合理的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公建用地(R02):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包括建筑基地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停车场用地。
如幼托、中小学、粮杂店、副食品商场、储蓄所、邮电局、居委会、派出所等的用地。
道路用地(R03):
指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路和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停车场用地、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带状绿地。
其他用地:
即非居住区用地。
工程中常见的有城市道路带征地、自然河流地等。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用地
面积(公顷)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m2/人)
居住区用地
▲
100
▲
1
住宅用地
▲
▲
▲
2
公建用地
▲
▲
▲
3
道路用地
▲
▲
▲
4
公共绿地
▲
▲
▲
其它用地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2)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
计量
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m2/人)
总建筑面积
万m2
▲
100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m2
▲
▲
▲
(1)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
▲
▲
(2)公共建筑面积
万m2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m2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高层住宅比例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居住人数
人
▲
户均人口
人/户
△
人口毛密度
人/ha
▲
人口净密度
人/ha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a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a
△
住宅面积毛密度
(万)m2/ha
▲
住宅面积净密度
(万)m2/ha
▲
(住宅容积率)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m2/ha
△
(容积率)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总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拆建比
△
土地开发费
万元/ha
△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元/m2
△
居住户数=住宅套数;
居住人数=居住户数×户均人口;户均人口:
一般按3.5~4人/户计算。
人口毛密度:
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
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用m2/ha表示。
住宅面积净密度,也称住宅容积率: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用m2/ha表示;如果采用面积之比值表示,即为住宅容积率。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即容积率: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所有建筑面积,用m2/ha表示;如果采用面积之比值表示,即为住宅容积率。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率,用%表示。
建筑密度(毛):
所有建筑基地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之比率,用%表示。
绿地率: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面积之比率,用%表示。
二.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要求
(一)现代人对居住环境的要求
1.住宅的适用性
●住宅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及住宅层数;
●住宅的日照;
●住宅的通风与防风;
●紧凑住宅的活动场地与空间的适用性。
2.公共服务设施的方便性
●菜场、农贸市场、副食品商店、综合基层服务商店的位置;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等文教设施的位置及质量;
●绿地、户外活动场所、文化活动中心的分布与质量;
●水、电、煤、暖等供应的可靠性。
3.通路通畅便接
●上、下班(学)交通;
●公交站点位置与距离;
●自行车、轿车停车场(库)位置与距离,徊车场地要求;
●购物交通便捷;
●宅门距汽车道距离;
●消防、救护、救灾的通道;
●人车交通的分流与安全组织。
4.居住安全、领域性
●住宅单体设计的安全考虑;
●住宅群体(居住组团)布置的安全防范措施;
●儿童上(放)学的交通安全性;
●住宅的私密性;
●儿童活动场地及系统的交通安全性;
●居住区内外交通的安全处理;
●各层次空间的领域性,特别是半私有、半公共空间的围合程度。
5.环境安静卫生
●交通噪声;
●垃圾的管理和集运;
●污水的排除;
●儿童活动场所的吵闹声;
●菜场、农贸市场的卫生与喧闹声。
6.邻里来往与互助
●居民的组织机构;
●住宅单体和群体对邻里接近的空间设置。
7.景观
●环境的气氛;
●环境的视觉效果;
●建筑的组合与密度;
●空间的构图、比例、色彩。
8.住宅经济
●住宅出售价格、住宅成本造价;
●住宅的经济技术指标。
(二)现行法规对小区规划的要求
1.建筑密度和建筑面积密度:
2.日照及通风、采光要求:
每户至少有一个窗在冬至日满窗日照1小时以上;居室有大于1/7的窗地比;厨房有直接对外的通风窗;卫生间通风良好。
3.绿化要求:
4.建筑标准:
独立成套
5.消防:
进入居住区的消防车道人口间距不大于150米;环绕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大于建筑周长的3/4,并有不小于10×10米的消防登高场地等。
6.交通、停车:
(三)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设计原则
不可以牺牲子孙的利益来满足今天的发展,应努力节约资源,做好环境保护。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的评判要素
(一)道路:
是骨架,是脉络,既要求清晰通畅,又应该有利于保证小区环境的安静。
(二)住宅(房型)及用地效益:
是肉,是结果,是设计的起码要求,是居住环境存在的必要条件。
(三)建筑形态空间:
是环境的魂,是底蕴和气质的体现。
(四)景观:
绿化、水体、广场,是小区生命力的体现。
四.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文件内容
1.设计说明:
规划指导思想
2.总平面布局
3.规划结构分析
4.道路系统分析
5.绿化、景观分析
6.日照分析
7.住宅平、立、剖设计
8.技术经济指标:
包括用地平衡表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主要空间形态设计:
即空间效果,效果图、模型或三维动画等都是空间形态设计的表现手段。
附:
主要参考书目
《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三册
《当代国内外住宅区规划设计实例选编》
《中国小康住宅示范工程集萃》
(1)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96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9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96
五.日照分析
1.有关日照要求的规定:
(1)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上海属于Ⅲ类气候区。
(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日照有效时间:
(3)上海《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9规定:
住宅的适宜朝向为南偏东35度至南偏西35度范围内。
2.日照分析的基本要求:
表明在有效时间内,最不利户型至少有一个居室的窗在冬至日能获得1小时以上的满窗日照。
满窗日照概念:
获得断面相当于窗面积的直射日光柱的日照。
能获得1小时以上的这样的日照,即满足了1小时的满窗日照。
3.日照遮挡因素(获得日照的途径):
(1)太阳高度角:
南面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的比值小于太阳高度角的tg值,则北面的建筑不受南面建筑的日照遮挡。
(2)太阳方位角:
南面建筑在有效时间内的未完全遮挡,北面建筑则有可能从南面建筑的夹缝中获得1小时以上日照时间,也能满足要求。
4.上海地区冬至日的太阳轨迹:
当地时间的正午12:
00,太阳所处的位置为正南。
上海沿用的是北京时间,实际时差约7分半钟,这通常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上海地区冬至日的太阳位置是:
时间
12:
00
11:
00/13:
00
10:
00/14:
00
9:
00/15:
00
太阳高度角
35°21’
33°30’
28°15’
20°25’
太阳方位角
0°
16°33’
31°23’
43°48’
日影长度
1.4097H
1.5108H
1.8611H
2.686H
5.上海地区的日照间距要求和分析
多层(包括点式、条式):
按日照间距要求控制,市区1.0H,郊区、浦东新区1.2H,旧区改造0.9H。
高层:
满足1小时日照基础上还应符合:
点式间距大于等于24米,条式间距主朝向大于等于24米,山墙间距大于等于0.5H。
分析作图:
六.居住区车辆停放回车场地要求
1.车辆停放要求(上海):
80~120m2/户机动车0.2辆/户,非机动车1辆/户;
120~140m2/户机动车0.5辆/户,非机动车1辆/户;
>140m2/户机动车1辆/户,非机动车0.5辆/户;
2.自行车停放:
每辆车基本车位0.6×1.9m,通道宽≥1.2m,出入口宽度(净)≥2.0m,车道坡度小于1/5,即小于(20%)。
每辆车占用面积约3m2。
3.机动车(轿车)停放:
室外基本车位2.8×6m,通道宽6m;
室内基本车位2.5×6m,通道宽6m。
出入口:
单车道宽度≥5m;双车道宽度≥7m;
每辆车占用面积约25~30m2。
4.车辆停放位置选择:
地面――住宅出入口附近,结合道路布置;边角地、背阴地停放。
地下――高层地下室停车(点式高层地下室不宜停汽车);集中绿地、广场下设地下车库。
底层架空停车
5.回车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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