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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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和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参照执行。
1.4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市的供水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一)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连年干旱,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供水设施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2)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二)工程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4)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5)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三)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正常供水;
(2)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正常供水。
1.5.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2.1I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Ⅰ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1.5.2.2Ⅱ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Ⅱ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1.5.2.3Ⅲ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1.5.2.4Ⅳ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1.6水源保障方案
1.6.1南水北调水源
南水北调引江水是我市城市供水主要水源。
按照国家确定的2020年引江水规划分水量,我市引江水用量要达到7.3亿立方米。
目前,城市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现状是老城区有3座江水厂,日用水量40万立方米,总设计供水能力60万立方米/日。
如遇突发事件,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1)如遇到南水北调水源枯竭或不可预测突发性江水断流的情况,我市上报省政府申请启动《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同时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将6个大型水库(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的库水作为调蓄水源,将库水引入南水北调主干渠,调配到我市以满足城市供水需求。
(2)如遇到南水北调水量不足,无法满足我市城市供水需求的情况,我市地表水厂将扩大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用量,同时启用部分地下水应急水源供水,确保城市供水不受影响。
1.6.2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
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是我市城市供水次要水源和备用水源。
岗南水库总库容17.04亿立方米(调洪库容9.17亿立方米,兴利库容7.8亿立方米,死库容3.41亿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库容以下,可利用调洪库容、兴利库容和部分死库容库水。
黄壁庄水库总库容12.1亿立方米(调洪库容7.366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4.64亿立方米,死库容0.6968亿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库容以上,可利用调洪库容和部分兴利库容水。
我市原地表水厂经扩建、改造后,已达到库水和南水北调引江水相互切换的应急处置能力。
(1)如库水发生突发事件,不能使用。
地表水厂启用南水北调江水生产,使用厂内应急连通管和石津灌渠输送江水,并确保在30小时内完成水源切换。
(2)如库水来水量不足。
地表水厂启用南水北调江水不足缺口,确保地表水厂产能充足。
综合各项因素,在库水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能确保我市城市供水正常供水量的70%。
1.6.3地下水应急水源
我市地下水是城市供水保障的应急水源。
地下水是最安全、最可靠的应急备用水源,我市现有水源井供水量7万吨,不能满足城市应急用水需求,需采取以下措施满足需求:
一是通过自然补水、生态补水等方式,对滹沱河地下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逐步恢复滹沱河水源地的供水能力,最终达到现有水源井供水量升至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目的;二是政府立项建设城市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工程,结合石家庄市规划条件,在滹沱河南岸以南、石黄高速以北、京珠高速以东、岗上镇小丰村以西范围内建设应急地下水供水水源,产水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三是收储、改造石炼化和石热电的自备井作为后备水源,接入市政管网并保持热备状态,在应急时统一调度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老城区地下水应急供水热备能力将达到50万立方米/日。
综合各项因素,在库水、江水断流或极端灾害的情况下,地下水应急水源工程能确保我市城市生活供水正常供水量的50%。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成立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城市供水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共同组成,在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石家庄市城市供水事件应对工作。
2.2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石家庄市政府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地震)局、市发改(物价)委、市园林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2.2.2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总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与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跨市救援等紧急措施;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舆论引导客观、真实;及时组织市级新闻单位,积极宣传报道应急供水措施、施工进展等内容,为应急供水工作提供良好社会环境;适时关注新闻动态,加强与其它新闻单位沟通,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应急措施,征得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负责接待好其它新闻单位;视断水具体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水务局:
组织起草(修订)《石家庄市城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建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性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加强供水调度,优先保障居民、学校、医院、部队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基本生活供水,关停洗浴行业,限制工商企业、建筑工地、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方面用水。
市政府应急办:
协助市政府提出突发事件对策方案,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助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工作;协调城管、消防、园林、水务等单位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市卫生计生委:
迅速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对送水车辆清洗消毒和水质监督的指导工作。
市城管委:
负责协助指挥部进行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负责派出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市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
根据需要对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进行协调;负责督导落实限制工业企业用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商务局:
负责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桶(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限制商业企业、洗浴行业限制用水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受害人员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捐赠物资。
市交通局:
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落实城市供水事故抢险费用,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
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不包括供水水质),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后续修复监测工作。
市安监局:
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市科技(地震)局:
负责震情监视、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根据震情会商结果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市发改(物价)委:
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乱涨价行为。
市园林局:
负责派出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负责供水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应急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街道、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居民提前储水、节约用水。
2.3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为处理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常设组织和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向指挥部和市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专家工作组由市政、建设、规划、安监、卫生、水利、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及高等院校专业人员、城市供水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
其职责是:
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对事件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水环境检测以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卫计委为主。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自来水厂的出厂水水质状况的跟踪检测,严格控制自来水出厂指标;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
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应整合市环保部门、市水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市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在日常管理中,指挥部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
3.2预警
3.2.1预警系统组成
(1)水源地来水预警:
根据水文、气象和自然地理条件,通过市供水监测系统提供的实时监测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与水质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并在水量与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2)供水预警:
包括供水工程及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实时监测及运行信息实时查询功能,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诊断并发出警报。
3.2.2预警级别
指挥部根据供水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
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
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较重)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3.2.4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级别调整、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6发布、调整、解除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严重、严重供水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指令,开展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重、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或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供水事件,市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程序
4.2.1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在指挥部的配合下,直接组建现场办公室,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配合。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由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领导处置工作,指挥部配合。
4.2.2Ⅲ级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通报后,及时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件性质,率领指挥部各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由其任组长的现场办公室。
现场办公室组织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按照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处理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3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预案启动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
市级预案启动程序:
发生Ⅱ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发生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
由指挥部通过会商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发生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由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可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响应程序。
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4先期处置
我市市区人口密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和损失。
因此,各事发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尽早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尽量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
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有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直接报省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
指挥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同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及时到位。
指挥部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5响应措施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情况,本预案与《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预案》、《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5.1自然灾害类供水事件应急措施
(1)通过挖潜增强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水源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2)对自然灾害事件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厂清水池贮存水、局域管网水补压井、自备井和社会库存桶(瓶)装水)和临时供水设施。
(3)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5)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
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6)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7)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8)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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