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康体公园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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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康体公园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中铁国际生态城太阳谷老年康体公园一期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贵州太阳谷东方颐养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成都市浩瑞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5日
中铁国际生态城老年康体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贵州太阳谷东方颐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成都市浩瑞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中铁国际生态城太阳谷老年康体公园园林景观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施工内容、范围、承包方式
1.1工程名称:
中铁国际生态城太阳谷老年康体公园园林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施工内容、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园林景观工程具体包括经甲方确认的园建、绿化等施工图纸及甲方指定的施工内容等。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包树木成活(完工验收后一年苗木成活)、包工期、包安全(包括第三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技术方案、包材料损耗、包材料送检及检测合格、包细部节点处理(按规范要求)、包应缴纳的保险、包国家规定需缴纳的所有税金、各种措施费用等所有定额包含的工作内容、包验收及相关费用、包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竣工资料、保修等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
二、工期
开工日期:
2017年5月1日
完工日期:
2017年7月15日
总日历天数:
75天
三、质量标准
3.1满足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园林工程与施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
3.2进场的所有苗木必须生长健壮、树冠优美、主侧枝分布均匀,带合格泥球并要确保无伤、无病、无残、无虫、不枯老,达到设计图纸或甲方的要求,经甲方人员检验其规格、质量和数量,并经签证认可后方可种植,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予无条件调换。
3.3苗木一次成活率为90%,竣工验收后一年期间的成活率为100%。
四、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合同文件组成:
(1)本合同;
(2)部分项目价格清单;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施工图纸;
(5)现场签证资料、收方单;
(6)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其他有效文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4.2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解释顺序依照上述序列执行,但不限于各文件之间的相互解释,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五、双方的工作
5.1甲方的工作。
5.1.1现场委派由胡涛负责项目管理,代表甲方实施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事务。
5.1.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套。
5.1.3施工过程中,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5.1.4安排乙方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完工结算资料。
5.1.5如出现乙方借故拒绝或拖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的情况,有权视情节对乙方做出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1.6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违反关于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材料供应、劳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条款的行为开具处罚通知单。
处罚通知单不因乙方未签字而失效,乙方亦不因未签收处罚通知单而免责。
处罚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5.2乙方的工作。
5.2.1乙方委派驻工地的代表,权限为协调组织完成施工任务,办理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等工作。
5.2.2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在开工之日后15个日历天内,编制工程预算报甲方经营预算部门。
5.2.3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双方约定选定的标准、规范,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熟练的工人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验收的标准,确保工期按时实现。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要求乙方调整或增加现场作业人员,对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否则,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2.4本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天内,乙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及当地政府机关规定或指示等为其施工人员等购买并维持各类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保险及机械设备保险,保险期自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为止。
乙方须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索赔、赔偿、诉讼及费用。
上述所提到的保险费用,已经综合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5.2.5乙方必须认可并接受甲方提供的施工环境、作业条件,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扰民,同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2.6本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如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有权指派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完成。
第三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第三方所发生的费用只需经甲方认可即可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5.2.7做好施工管理工作,安排好工人的生活,杜绝其以任何理由滋事。
如出现聚众闹事等行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8做好施工场地现有成品和设备、管线保护工作,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担本合同工程产生的垃圾的清理外运工作和费用。
5.2.9施工期间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应在现场事实发生日起的7天内,报甲方项目代表,签证要按甲方要求格式详细填写签证事件的时间、原因、内容、数量等内容,否则不予办理。
乙方报送的签证必须经过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认加盖公章,并经甲方派驻现场代表签认后经甲方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逾期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乙方放弃签证权力,对于格式不对、内容不全、签字签章不齐全的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
5.2.10若因为乙方施工原因或施工安全、质量等问题造成索赔或损失(包括返工等),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5.2.11服从甲方现场施工进度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施工工作,配合总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且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5.2.12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资料及竣工资料由乙方负责制作,并协助甲方资料员完备有关的资料。
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资料送甲方存查。
5.2.13乙方施工前需报施工组织设计(包含安全监督协议)、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经甲方审批后方可施工。
5.2.14开工后,乙方需派专人跟进现场土建施工进度,及时组织穿插施工,配合土建施工进度。
5.2.15本合同市价部分和定额计价部分已经包含乙方施工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及用房等费用,施工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及用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费用索赔。
5.2.16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施工材料及成品发生的损坏、丢失等,由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重新提供。
5.2.17做好施工场地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2.18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日历天内撤离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若工完场不清,视为乙方违约,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5.2.19若因为乙方原因或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购房业主等的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施工责任并全额赔偿相应的损失费用。
5.2.20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6.1.1乙方应在开工前7个日历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
6.1.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6.1.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工期。
6.2.1非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6.2.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日期开工。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开工,每推迟一天开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
6.2.3甲方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6.2.4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6.2.5因乙方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1-5天时,每天1千元;延期6天及以上,每天2千元。
七、材料和苗木供应
7.1本工程材料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自行供应至施工现场,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并承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等损失。
乙方所供材料运至现场,须经甲方、乙方等多方共同核实数量,并按指定地点和方法堆放,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确认的任何材料不得退场。
7.2乙方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甲方确认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若甲方发现乙方供应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除无条件拆除已使用的不合格材料、重新采购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该材料费用20%的违约金,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若乙方仍不执行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3乙方供应的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未经报审、报验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返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
若由此引起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无法返工的,除按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处理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每次1万元的违约金。
7.4乙方应自行承担所供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承担由于材料消耗以及使用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7.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6大乔木和部分二乔木采用甲供的方式,乙方参与苗木的选型;小乔、地被植物由乙方自行采购,苗木到场价格由乙方申报,甲方审核确定。
八、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8.1工程质量和检验。
8.1.1工程质量标准以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及监理可随时随地抽查本合同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如抽查合格,抽查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抽查不合格,抽查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甲方全部损失。
本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8.1.2乙方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并进行工程(隐蔽工程)质量自检后书面报告监理、甲方,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和返工,停工损失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1.3乙方应知晓可能发生的交叉作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的影响并采取主动措施,及时向甲方汇报需要发生交叉作业的部位和作业时间,并服从甲方安排,对于没有采取主动措施或不服从甲方安排造成的因交叉作业引起的返工、质量及安全问题,损失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1.4甲方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进度、安全等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工程师要求立即整改,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甲方要求,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8.1.5未达到施工及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的部位,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相应整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1.6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需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8.1.7乙方应无条件的做好本专业工程范围内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为保护措施不当引起的成品或半成品损坏或遗失,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做好本专业工程以外其他专业工程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其他专业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损失由乙方承担。
8.1.8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市质监站和建设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给本工程带来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乙方应承担区、市质监站和建设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切处罚。
8.2安全文明施工。
8.2.1乙方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乙方所有雇用人员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2.2乙方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8.2.3乙方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时清洁整理施工现场,自费清理建筑垃圾并运出场外,做好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2.4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全力救治伤者,保护现场,并通知甲方。
甲方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处理,因乙方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8.2.5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即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
对工程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乙方负保护责任。
如有损坏,乙方承担修复费用。
8.2.6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任何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每次须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及工程款支付
9.1合同总价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9.2计价方式、合同价格
9.2.1土石方工程:
按以下综合单价包干计价,缺项部分按《贵州省市政定额(04版)》取费,机械费按黔建建通[2011]564号文件调整,人工费按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件调整,总价下浮25%计价。
①挖掘机挖土方:
装车为4.73元/立方米;不装车为2.97元/立方米;挖、装、运1km内:
12.32元/立方米。
②挖掘机挖石方:
装车为8.8元/立方米;不装车为7.92元/立方米;挖、装、运1km内(不含爆破)22元/立方米;挖、装、运1km内(含普通爆破)34.65元/立方米。
③推土机推土方(综合运距)为2.2元/立方米;推土机推石方(综合运距)为5.28元/立方米。
装载机转运石渣22元/立方。
④机械回填土方(含压路机分层碾压)为4.73元/立方米;机械回填石方(含压路机分层碾压)为11元/立方米。
⑤单独的石方普通爆破为14.85元/立方米。
⑥15吨自卸汽车运土方:
运距1公里为7.59元/立方米;每增加1公里为1.1元/立方米。
⑦15吨自卸汽车运石方:
运距1公里为11元/立方米;每增加1公里为1.98元/立方米。
⑧机械破碎石方60.5元/立方米。
⑨清除地表上的附着物(要求无田埂及明显地块边界,具体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交底为准)为1.65元/平方米。
9.2.2挡土墙工程:
按以下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不含税金及规费)。
①100厚碎石垫层:
110.0元/立方米
②C15混凝土垫层:
360.0元/立方米
③M7.5水泥砂浆毛石挡土墙(外立面片石砌体):
258.0元/立方米。
9.2.2土建、安装部分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相应项目计价取费的基础上上浮6%(由甲方核定价格的材料不参与上浮),安装工程按三类取费。
人工费调整和机械费调整按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执行。
定额中的未计价材料、钢筋、文化石、水泥、砂石料等材料价格由甲方审核确定,其它材料的价格按最新信息定额执行,不作调整。
人工、沟槽土石方采用定额计价,在《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相应项目计价取费的基础上不浮动,人工费调整和机械费调整按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执行。
土建部分包含混凝土构件浇筑、铺装基层处理、混凝土垫层浇筑、墙面刮糙、管沟开挖和回填等工作内容。
安装部分包含水电管网安装、景观灯具安装等工作内容。
9.2.3硬质铺装部分: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其中铺装主材(面层材料)由乙供,甲方审核确定价格的方式。
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各项目综合价格按附表《太阳谷老年康体公园园林景观工程硬质铺装综合单价表》执行。
如果出现新增项目,由乙方重新申报综合单价,由甲方审核确定。
9.2.4木作部分:
由乙方另行单独报价,甲方审核确定。
9.2.5绿化部分:
采用费率计价的方式,苗木的种植、养护、支撑措施、人工、管理、利润、税金等费用按苗木采购单价(到场价)的38%综合计取,种植土平整、造型、清理石渣为12元/平方,种植土的挖、装、运为12.5元/立方(运距1Km),装载机转运种植土为20元/立方(运距200m内),机械回填种植土为4.5元/立方,人工转运、回填种植土为60元/立方(综合50米内)。
9.2.6施工期间所用的水、电装表计量,甲方仅提供接口,乙方自行负责计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
总、分表的计量差额由各施工单位分摊,甲方按实际用量和市场价格在工程款中扣除。
以上单价和取费包括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和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检验试验、验收、现场管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
9.3工程量的确认。
9.3.1工程量计算范围及规则以甲方确认的本工程施工图纸以及约定执行的定额和相应的计价文件为准。
竣工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认的竣工图为准执行。
现场施工工序和施工方式必须经甲方确认。
9.3.2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
甲方收到乙方报表后,及时完成计量审核,要求乙方提供便利条件或派人参加。
甲方根据审核的已完工程计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9.3.3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9.4工程款的支付
9.4.1本工程无预付款。
9.4.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月度支付,按当月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
9.4.3土建、安装、硬质铺装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经审定后,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绿化部分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0%,结算价款的10%作为苗木养护费。
在本合同范围内的绿化、园建各专业工程相应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分别将相应工程质量保修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
9.4.4在支付进度款和结算尾款时,乙方应提供足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方可获得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未及时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尾款,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9.4.5竣工结算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才支付工程结算尾款。
十、工程变更与签证
10.1工程变更
10.1.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进行施工。
10.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需经甲方代表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2现场签证
10.2.1包干单价的施工内容不得办理签证,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0.2.2新增或变更的工作内容,按本合同第九款约定的价格标准执行,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
签证按照5.2.9的签证流程办理。
乙方须取得甲方认可的有效的书面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十一、完工验收与结算
11.1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会同甲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整理完整的完工和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一式6套。
11.2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双方按约定的结算价款确定办法进行结算。
十二、争议的解决
12.1甲、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第三人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发生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1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双方约定本工程绿化工程的保成养护期为一年,园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绿化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绿化结算价款的10%,园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园建结算款的5%,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保修金不受10%或5%比例的限制,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每经过一次维修,该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顺延六个月,在顺延保修期内发生再次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检查,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或其它不合格之处,则甲方可指令乙方进行修补、修复及重建。
乙方应在接到指令后在24小时内进场施工,并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要求进场施工或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乙方每次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13.3当工程出现上述约定的保修事宜时,甲方用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维修。
若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或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日历天内不派人维修,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其与维修相关的一切费用及造成小业主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工程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3.4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绿化、园建各专业工程相应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分别将相应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
13.5乙方委派为本工程的维保联系人,联系电话:
。
如联系人有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发《人员变更联系单》,联系单中应写明变更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十四、其他
14.1转包或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应完成的全部工程转让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等:
(1)六级以上的地震;
(2)九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150mm以上;
(4)40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14.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甲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14.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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