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水经营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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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水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供水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报学习会会议材料
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
二00七年十月大理
资料目录
一、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
二、云南省城市供用水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8
三、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填表手册……………………………16
四、云南供水网站介绍……………………………………………35
五、云南供排水交流平台介绍………………………………………36
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的平安、正常,促进城市供水、供气事业开展,根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供气经营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前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中,从事再生水和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应条件〔详见附件1、2〕。
第六条 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本规定附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报送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三〕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合格的,核发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再生水和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经营许可证按本条第〔一〕至第〔三〕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复审一次,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十月底之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合格的,换发经营许可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消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条 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遗失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必须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平安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原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60日前,向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建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用水、用气用户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城建主管部门必须对供水、供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在对供水、供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城建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供气企业未取得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向社会供水、供气的,按照?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
营业执照?
的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按本规定补办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审查、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或申请经营许可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发给或收回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管道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气包括生产、储配、供给城市燃气。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用于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的经营活动: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水源 供水水源的防护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的要求,划分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工艺 水净化处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需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
四、水质
〔一〕供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GB3838-200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有关规定。
〔二〕出厂水和管网水均应符合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监测数据上报管理方法?
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有关检测数据。
五、水压
〔一〕供水管网干线末稍的效劳压力不应低于0.12兆帕。
〔二〕供水管网必须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测压点,供水面积缺乏10平方公里的,最少要设置两处,每处都能连续测定压力值。
六、平安生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和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平安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三〕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配备,并有事故抢险抢修的应急预案。
〔四〕氯库、加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平安规定,并有必要的平安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五〕制水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认无任何传染疾病。
七、其他
〔一〕全部人员已接受了厂规厂法、平安生产、生产管理根本知识的根底教育。
〔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效劳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效劳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平安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云南省城市供用水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开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人民饮用水平安,保证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方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方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范围内,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城市实行统一供水,方案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城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州〔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
开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并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开展的政策。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定期公布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器具目录,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对执行本方法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方案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同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开展需要和流域水资源情况,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开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开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遇有突发事件时城市平安稳定供水。
第十一条州〔市〕所在地城市供水开展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禁开采地下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因城市供水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听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开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方案进行,同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平安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当,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
新建住宅小区按一户一表标准建设和验收。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按照标准管理、用户自愿的原那么,由供水企业、用户筹集建设资金。
一户一表改造、运行、维护增加的费用计入供水价格。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需要增加自来水供给量的,必须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平安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等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平安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平安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取得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凡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的供水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接受国家或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监测、监督和检查。
有资质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方案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水价收取水费。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
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五条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销户手续,并结清所欠水费。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培训,并按规定核发证书,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效劳,提高效劳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维修效劳热线,及时修复供水设施。
第三十九条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其限期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第四十条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
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
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当。
城市供水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校验。
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的误差率的,检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率未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确实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
城市供水水价管理方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严禁偷盗自来水。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水原、井群、泵站、水厂、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平安供水。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方案,保证资金投入,及时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平安维护、检修。
第四十五条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
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
第四十六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必须由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纳入管理后,方可供水。
第四十七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撤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四十八条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税中列支。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启用。
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企业。
第六章罚 那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销售本省公布淘汰的供水、节水等设备、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
城市规划法?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内已建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限期自行撤除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撤除。
确实不能撤除的,经城市供水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采取有效的供水设施保护措施,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主承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
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恢复供水。
〔二〕盗用或者未经同意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按供水量水价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并采取停水措施;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内施工或有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平安活动的,处3000—30000元罚款,造成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四〕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其限期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户外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网系统连接的,限期改正,并处3000-30000元罚款;对公共供水水质有影响或造成危害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擅自撤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限期恢复,并处3000-30000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限期改正,并按擅自装泵抽水时间的长短,处3000—30000元罚款;
〔八〕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处3000—30000元罚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平安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方法,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分: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2万元罚款;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重新审查供水资质;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5000元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的,一般情况责令改正;应未按照规定检修而造成供水设施鼓掌导致停水事故的,处5000—10000元罚款;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五〕擅自随意估收水费的,责令退还多收水费,并处5000元的罚款。
对发生上述情况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无证或超越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处5000元处分,并同时承当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标准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处30000元处分,并同时承当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反城市供水开展规划擅自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50000元以下处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供水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填表手册
1、用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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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建处业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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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下载安装密码锁驱动
当在一台机器上第一次使用本系统,必须先要安装密码锁驱动程序,以后可以省去这步。
运行以上过程之后,说明密码锁驱动在你的机器上成功安装,只有这样你才可以运用密码锁。
1.2.登录本系统
当成功安装了密码锁驱动之后,必须要重新翻开?
云南省城建处业务管理系统?
的网络地址:
:
//220.163.6.178:
8085/cjcyw/manage/
然后插入专制的密码锁,按要求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实现登录验证。
当验证通过进入用户操作界面:
〔注:
录入界面所有信息均必须填写,如未录入完全导致年检不合格将由企业自行承当〕
2、水质检测报告
点击“系统分类导航栏〞下面的第一项“水质检测报告〞翻开二级菜单,填写相关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必须每月填写,填写的时候注意选择对应月份,每年都必须填写完整12个月份的数据,如因未填写完整12个月份的数据导致年审不合格,由企业自行负担。
2.1.水质常规检测报告
在如上界面中,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水质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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