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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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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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临沂市公积金提取具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和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与受托银行具体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
关系的;
(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
(二)、(三)、(四)、(七)、(八)项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住房公积金查询折》)的销户手续。
职工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金额可提取。
符合
(一)、(五)、(六)、(九)项提取条件的,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职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被冻结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贷款还清以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除外)。
职工为他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而被冻结公积金账户的,在其公积金账户未解冻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七条职工在境内因工作调动,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原工作单位不予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
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第八条对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十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本单位如有欠
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须签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弃权承诺书》。
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修缮范围的规定,房屋翻建是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提取材料
第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
(三)集资建房的,应出具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交款单据、集资建房或买房协议书;
(四)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五)出境定居的职工,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其定
居国长期居住证;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医院证明,证明其完成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出具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
(八)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
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劳动、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提供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折》。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五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千元为单位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如账户已经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职工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款项总额。
第十六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截止时间,以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第十七条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以前还款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一)借款人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必须是在贷款期满12个月以上,并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
2、本人没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3、两次提取公积金还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全部还清时除外)。
(二)借款人提取用于还贷的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贷款账户冲抵贷款,不得提取现金。
如为组合贷款,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公积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既可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冲抵贷款,也可凭贷款结清凭证在1个月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为:
每年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九条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填写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提取手续。
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经办人或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对各分支机构办理的提取业务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县区分支机构将每月提取情况汇总报市公积金中心。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伪证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除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积金提取类型
约定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约定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部分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部分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为:
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
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
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注意事项
职工骗提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没有成功,本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1年;如果已经成功,但积极退还了骗提金额,并配合调查的,将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如果骗提成功后,且超过规定时间仍拒绝退还,不配合相关调查处理且态度恶劣的,属于挪用性质,将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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