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监测站系列二之运维基本常识和要求01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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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自动监测站系列二之运维基本常识和要求011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系列二之
运维常识及基本要求
终身努力学习
2021年]月
二项目概况3
三、站点分布tl况3
四、运维技术要求(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3
四、运维工作内容5
五、工作目标6
六、运维工作要求6
1、超隹工作一般要倾下:
7
2、每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7
3、每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8
4、每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0
5、每季度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0
6、每半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7、每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8、运维单位应建立省控站维护档案11
项目概况
各省控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釆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与预防性维护、检定等工作,以及承担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费用。
工作应接受委托方的质量检查和考核,确保省控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正常。
二、站点分布情况
所运维区域的站点分布,要熟悉和掌握,每个站点要建立档案。
三、运维技术要求(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费用:
省控站站房的场地租赁费、站房租赁费、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和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全部由运维单位承担。
2.办事处和质控实验室:
运维单位应在中标所在市至少设立1个运维技术支持机构,支持机构应包括运维办事处和质控实验室。
质控实验室功能:
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并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
质控实验室要求:
实验室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
3.人员:
运维人员与站点配比1:
2。
4.车辆:
运维单位巡检车辆数量与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
4。
5.持证情况:
运维单位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须保证在中标后,半年内应保证拟投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
中标半年后新参与省控站运维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年内取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培训合格证后上岗。
6.标气:
每个站点配备标准气体,标准气体须为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或物质;
7•流量计:
每4个站点配备1套流量计。
&压力计和温湿度计(不是站点固定的):
每4个站点配备一级压力计、一级温度计和一级湿度计。
9.备机:
运维单位须至少为每4个省控站配置一套备机。
10.宽带: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站点网络传输方式;如站点具备必要的网络传输的硬件条件,运维单位应至少按照10M以上的上行带宽支付网络传输费用。
11.手工比对设备:
运维单位应为所运维城市配备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PM10与凶2.5需同步采样,所以需单独配置,一套采样器指PM10与PM2.5采样器各一台),釆样器数量按省控站点数量的1:
6进行配置。
采样器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省控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省控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省控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省控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
5.省控站其他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维修。
6.省控站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省控站与省中心、总站通讯正常。
7.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省控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9.当仪器故障或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驻市中心,驻市中心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10•仪器报废后(包括使用超过8年导致,或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驻市中心、驻市中心上报省中心,省中心视情况酌情处理。
11•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
点位管理程序向省厅报批。
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应做好迁移前后监测仪器设备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1.各项指标数据捕获率$90%(以小时值计);
2.各项指标数据质控合格率$80%(以小时值计);
3.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4.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省控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省控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8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六、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省厅、省中心关于省控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省厅、省中心出台新的省控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按最新规定执行。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保持站房外20ni以内的环境清洁;
(3)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25±5°C,相对湿度保持在
80%RH以下;
(5)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6)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7)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8)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省控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
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釆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在每日6时〜
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8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
(5)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设备状态参数和仪器故障报警信号,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和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省中心、总站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断网及时恢复;
(7)对维护或校准期间产生的异常数据或无效数据,应当日通知相关驻市中心,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审核和上报;
(8)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9)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视频审核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解决,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驻市中心。
3、每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每周至少巡检省控站1次,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省控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釆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检查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5)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监测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或维修;
(6)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零气发生器进行维护;
(7)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8)检查电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9)检查省控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省控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确保无远程控制软件;
(10)对仪器显示数据、时间与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和校准;
(11)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2)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省控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釆样总管釆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3)应及时清除省控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14)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省控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5)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6)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7)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仃8)做好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若发现人为干
扰干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及时向驻市中心和省中心汇报;
(19)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20)重污染天气或沙尘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4、每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清洗PM10及PM2.5釆样头,检查B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密封圈等部件;
(2)检查和校准PM10及PM2.5监测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监测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应及时进行校准;
(4)每月对数据和运维记录进行备份。
5、每季度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釆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每季度在每个省控站开展至少5天PM10手工采样和
PM2.5手工釆样,和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比对;
(3)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或维修;
(4)釆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省控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5)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精密度审核。
6、每半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2)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3)对氮氧化物监测仪钮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4)检查和校准气象五参数设备。
7、每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仪器说明书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多点检查。
每个站点每年开展一次PM2.5自动监测仪器准确度审核。
以手工监测为参比方法,采用审核采样器进行准确度审核。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准确度审核,每次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具体工作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对所有的仪器(包括釆样泵)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8、运维单位应建立省控站维护档案
对省控站的运维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日常运维
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参照总站制定的国控站运维记录统一样式表
格。
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维护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⑴
省控站运行维护记录;
⑵
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⑶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⑷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⑸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
⑹
省控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记录;
⑺
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⑻
省控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⑼
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10)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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