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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红筹上市
国有企业红筹上市
科技金融集团设立境外融资平台研究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借鉴已有的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操作模式,科技金融集团在香港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可以通过H股上市、红筹上市方式进行,科技金融集团刚成立一年,各项指标不符合证监会、联交所关于H股上市的规定,所以按照红筹上市方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是目前的可行之道。
一、红筹上市简介
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
相比直接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
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搜狐、联想、中国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李宁、东方集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国有企业红筹上市通常都会采用国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用该公司通过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的方式建立对国内企业的控股关系,最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
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各级国资委,国资委直接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并购国内的国有企业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通常国有企业以红筹的方式境外上市都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进行后续的操作。
如广西玉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定价方式);2)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的核准、备案文件;4)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5)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证明文件;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其他规定
1)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
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已登记事项之外的不涉及返程投资的重大资本变更事项,应于30日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3)境内居民于发文前已设立、控制的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特殊目的公司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10号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简称“10号文”)
1、外资并购的基本类型
类型
适用被并购企业
方式
允许的支付对价手段
股权并购
境内公司(非外商投资企业)
购买股权
外汇、外国投资者来自境内的人民币利润(经外管局批准)、外国投资者拥有处置权的股权
认购增资
资产并购
境内企业
买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外国投资者来自境内的人民币利润(经外管局批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买资产
2、适用10号文的其他类型
类型
适用10号文的条件
涉及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
适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优先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10号文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境内企业或收购境内企业
优先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10号文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10号文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外资并购商务部审批权限
属于商务部审批权限的情形:
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并购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居民通过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并购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发改委并未参与起草10号文,但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资并购,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应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
1)定义:
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2)可实施换股的两类境外公司:
为已上市境外公司或者为特殊目的公司。
10号文中的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不同于75号文定义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可进行跨境换股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须满足的条件: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内公开合法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不适用特殊目的公司。
4)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前的情形
对于上市的境外公司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须完成境外上市并在下述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部)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未能在境外上市之日起30天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的。
红筹上市的第一步就是要将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有些产业则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或禁止。
之前为内资企业时可以正常经营的产业在企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很有可能被禁止经营或受到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金融业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限制进入行业,保险公司中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需要中方控股。
涉及到限制类的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的层级很可能会提高,审批时的困难会加大。
这样的企业通常会采用“VIE”来解决问题。
“VIE模式”是指自然人设立离岸公司之后,由离岸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再由外商独资企业(WOFE)和经营外资禁止类业务的境内公司签订以实际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公司的控制权、收入、利润全部转移到外商独资企业,一旦外资可以控股,境内公司的股权将被无条件转让给外商独资企业。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将境内公司的业绩、资产、负债等并入离岸公司,然后用离岸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上市。
2.借壳上市模式简介
借壳上市,是指国内欲在海外上市的企业通过收购海外中小型上市公司,尤其是控股业务不景气的上市公司,购入后向其注入国内资产或业务,通过它所在的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以实现国内企业间接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的操作要点是:
(1)在资本市场上寻求适当的壳公司。
在寻找壳公司的时候,应当选择那些市值较小,股权集中,没有或仅有少量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的上市公司。
(2)通过股权回购、资产置换等方式,清理壳公司的业务、资产和债务,使之成为干净的壳。
(3)收购壳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对壳公司的控制,或者通过法律安排实现对壳公司的控制。
(4)将资产注入壳公司,壳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份。
通常是国内企业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用离岸公司完成对国内企业的返程并购。
其次,自然人股东(或其设立的持股公司)与壳公司及壳公司的股东签订换股协议,约定壳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增发股份换取自然人股东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份(包含国内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完成换股后,自然人股东成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内企业的资产和权益注入壳公司。
在香港借壳上市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收购壳公司时,由于控制人的变更可能导致重组方的全面要约收购;二是重组方收购壳公司后,通常要在24个月之后向壳公司注入资产,否则可能招致来自联交所的类似IPO一样严格的审核;三是由于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5%,所以当重组方拟注入的资产金额过于巨大的时候,可以将资产分批注入壳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以支付可转换票据的方式向重组方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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