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印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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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印doc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各市(地)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省农XX殖场总局测绘XX,XX市、抚远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给你们,请执行。
年月日的《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黑测发〔〕号)同时废止.
: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认可)单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委托书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复查认可)结果单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整改单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强制复检单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强制复检结果单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复查申请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复检结果单
黑龙江省
年月日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维护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的国家利益和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依据《人民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和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以下简称测绘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包括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和测绘质量认可.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年度计划。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本行区域内丙级、丁级测绘单位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制定本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单位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取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和设备,争创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提高测绘质量水平。
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对其完成的测绘质量负责。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测绘仪器完成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
(二)未执行有效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的.
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验),组成检验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
领导小组由主管测绘质量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主管测绘质量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是确定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机构,批准检验方案,批准检验报告,公布检验结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测绘质量的职能部门,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
专家组由领导小组根据检验项目从省质量检验专家库抽取。
职责是评审检验方案、评审检验报告等。
检验机构职责是制定检验方案,组织实施检验,检验报告。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不得对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下简称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检验。
第九条参加检验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检验人员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条检验经费由组织检验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专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项目合同、测绘项目设计文件的质量约定进行。
测绘项目合同、测绘项目设计文件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检验的主要内容:
(一)测绘项目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测绘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测绘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检验程序: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验工作计划,发布检验,开具检验单(见),向检验机构下达检验委托书(见).
检验机构制定检验方案,报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批准检验方案.
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验方案组织实施,检验报告,报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
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批准检验报告,公布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对依法进行的检验,不得无故拒绝。
受检单位因故不能如期接受检验的,应当书面向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说由.
第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配合检验工作,应当提供与检验项目有关的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二)测绘地理信息合同及经审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三)测绘仪器合格检定材料;
(四)与检验成果有关的记录、计算成果与图件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处理数据产生的各种文件存储介质);
(五)测绘项目技术总结和检查、验收报告;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持续运行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检验开始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开具的单,并告知检查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检验机构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部门或单位等调查、了解测绘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组织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验意见,自全部检验工作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书面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见).
第十七条检验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无故拒绝接受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测绘仪器的;
(三)以瞒报、提供虚假成果或材料等方式应付检验的;
(四)非法测绘与超资质测绘的。
第十八条检验不合格的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单(见),责令其自整改单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接受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检,下达强制复检单(见),强制复检按原检验方式进行,完成后向受检单位通告复检结果(见),强制复检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验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见)。
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复检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受检单位通告复检结果(见).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与原检验机构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具有法定资质和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复检应当按原检验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在异议受理工作日过后,将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
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评审检验报告,评审通过后,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依法向公布检验结果,并将检验结果向项目方和项目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省外单位向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机关通报。
确属不宜向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三条检验不合格的,或复检仍不合格的,或强制复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测绘质量认可方式:
(一)检验机构进行的测绘项目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并出具测绘项目质量考核合格证明;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对测绘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质量验收意见进行认可,并出具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
(四)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组织认定测绘项目为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的认可,认可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质量检验专家库,参加检验和质量认可的检验人员应当为质量检验专家库中的人员。
参加检验和质量认可的检验人员数量由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根据测绘项目确定,人数为人以上单数.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认可)单
(编号:
黑测质检 - 号)
(受检单位名称)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委托□组织(质检机构名称) 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质量认可。
□监督检验□质量认可工作中涉及的仪器、设备、资料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请给予支持和配合。
受检项目:
检验人员:
组长:
成员:
抄送:
□受检单位所在地测绘行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
年 月日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委托书
(编号:
黑测质检- 号)
(检验机构名称):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委托你单位对 (受检单位名称)完成的 (项目名称) 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验。
请依据 (检验标准) 等进行检验,并请于年月 日前完成所有检验工作。
技术总结、检查报告各一份。
委托单位: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抄送: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复查认可)结果单
(编号:
黑测质检 - 号)
(受检单位名称) :
受(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委托□组织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 (项目名称) 成果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复查□质量认可,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监督检验报告附后;□复查报告附后;□质量认可证明文件附后。
(以下为监督检验使用)
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确认单》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单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我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我单位地址:
、邮编:
.
检验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共二页,第一页)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确认单
(编号:
黑测质检 - 号)
(项目名称)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个工作日)内提出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复检办法异议。
单位负责人:
: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共二页,第二页)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整改单
(编号:
黑测质检 - 号)
(受检单位名称):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委托(检验机构名称) 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对你单位 (项目名称)进行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测绘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请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整改完成后,向(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申请复查。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真: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地址:
、
邮编: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强制复检单
(编号:
黑测质检 — 号)
(受检单位名称)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委托(检验机构名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你单位的测绘质量不合格。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单》(编号:
黑测质检 - 号),你单位对检验结果□确认□未确认。
鉴于你单位□逾期未整改□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我局委托(质检机构名称) 对你单位测绘质量进行强制复检.
强制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真: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地址:
、
邮编: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年 月日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强制复检结果单
(编号:
黑测质检— 号)
(受检单位名称)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于 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强制复检单》(编号:
黑测质检-号),我局委托(检验机构名称) 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项目名称) 进行强制复检.强制复检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强制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真: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地址:
、
邮编: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年月 日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复检申请
(编号:
黑测质检- 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单》(编号:
黑测质检 - 号)收悉,我单位对(检验机构名称)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进行的(项目名称) 监督检验结果存在异议:
特提出复检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复检结果单
(编号:
黑测质检- 号)
(受检单位名称) :
你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复检申请》(编号:
黑测质检 - 号)收悉,(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委托(检验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项目名称) 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一致,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不一致,复检费用由(检验机构名称)承担。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真: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地址:
、
邮编: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主管部门名称)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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