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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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5篇范文》
《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5篇范文》
第一篇:
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工程服务商的管理,规范通信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服务商管理是指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工程服务承发包管理、工程服务商注册及使用管理、工程服务商考核评价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工程服务商管理。
第二章
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
第四条工程服务商是指从事通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等单位。
第五条对工程服务商采取入围管理方式,对于已入围的工程服务商,可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选择使用;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工程服务商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除外):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
省分公司定期对省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各市州分公司定期对地市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
未通过入围招标的工程服务商不得使用。
第七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时要组织对工程服务商的资格确认,确认合格的工程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承揽相应工程的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经验,并有最近两年通信工程业绩的证明文件;
(三)有完整且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四)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
(五)必须在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第八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过程中应备案合格工程服务商的下列材料:
(一)通信工程工程服务商资格确认信息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技术装备概况、代表工程业绩等)(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登记证书;
(三)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保证等方面资质的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对于入围的工程服务商,要在联通公司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首先由工程服务商提供企业关键信息(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国地税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等),采购管理系统关键用户为其生成注册用户名、密码;之后,由工程服务商自行在联通公司“供应商门户网站”进行注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合格工程服务商参与吉林联通通信工程的建设,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服务商必须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取消资格的决定,同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揽吉林联通工程建设任务。
(一)非法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
(二)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五)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重大通信线路阻断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在承担吉林联通工程任务时,对其他运营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利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任务的;
(八)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单位;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利益,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有关的情况、资料泄露给他人的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有承包工程、经营工程材料、设备、配件的监理单位;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工程服务商承揽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范围:
已入围工程服务商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承揽
(一)综合甲级:
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
(二)专业甲级:
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
(三)专业乙级。
可在全省范围承担经批准专业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二)二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三)三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通信工程的施工;
(二)二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的施工;
(三)三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二)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xx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xx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丙级(临时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工程。
(二)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省内通信工程。
(三)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5千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4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48孔以下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本地网通信工程。
第四章
工程承发包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发包前发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承担吉林联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按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监理资质证书》、《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中应使用具有经批准的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或经过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的企业,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经发包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严禁转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委托给维护单位,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分包给维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须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代理招标资格的相应单位代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
(三)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五)需要建设用地的工程,已办妥用地征用手续,房屋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
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计价方法。
第三十一条
承发包合同除明确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外,必须明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履行合同,合同的变更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勘察设计企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确保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监理的需要。
设计文件及图纸应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能够指导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会审时,设计单位就设计意图、工程特点、工艺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及有关注意事项要进行详细的交底说明。
对于设计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和疑点以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设计部门要拟订出解决办法并根据会议纪要对设计图纸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企业要选派设计代表,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支持,按程序处理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现场设计变更事宜。
第六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要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通信建设人员特别是劳务工进行岗位操作规范培训,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既要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和危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事故。
第三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安全施工条款及有关要求,安全施工协议签订前禁止施工。
安全施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要求全体施工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二)明确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信阻断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发生通信阻断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积极抢修,恢复正常通信,并制定整改措施,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直接责任施工方承担全部抢修的直接费用。
第四十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及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要附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的方案和措施;对涉及现网的扩容、割接、改造及有可能对现有网络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要制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强化工程实施现场的监督管理,工程隐蔽部分和其他需要随工检验部分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和随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验收,一旦发现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有力的整改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进行。
第四十二条
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责任:
(一)完成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技术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二)项目完成后,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完工通知,并提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完整齐全的初步验收技术文件。
第四十三条初步验收后及进入试运行阶段施工单位责任:
(一)按规定时限,认真处理初步验收和试运行阶段中发现的施工方责任问题,其结果应得到监理或建设管理单位认可;
(二)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处理非施工方责任问题。
第四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施工单位责任:
(一)按规定时限,免费处理保修期发现的施工方责任问题,其结果应得到监理或建设管理单位认可;
(二)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处理非施工方责任问题。
第七章
监理企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通信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专业应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求。
第四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建设管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理企业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在通信工程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管理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计划,对其中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格的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一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进度情况,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进度方面的资料,为公正、合理处理工程延误提供证据。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应及时审核施工企业报送的竣工资料及决算文件,并对工程进行完工检查,出具监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单位整改。
第五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认真做好监理资料与信息的管理工作,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准确完整、分类有序。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调好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八章
工程服务商考核评价
第五十五条
对于承担吉林联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由省分公司及各地市分公司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管理。
第五十六条
省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分公司要对工程服务商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工程服务商各单项工程的完成质量以及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服务商进行考评,考评周期为半年,具体考评表见附件。
第五十七条
对于省级工程服务商,地市分公司的考核权重占60%,省分公司的考核权重占40%,该类工程服务商的最终考核结果为省、市两级综合加权结果,达标值为85分,超过95分为“优秀”。
第五十八条
对工程服务商的考评要公平、公正,反映真实工作情况,考评结果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避免执行纠纷。
第五十九条
对工程服务商的考评结果在入围招标及单项合同招标中要占一定评分权重;对省级工程服务商的考评结果定期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
xx联通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xx联通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2第三章施工企业的管理..............................3第四章工程服务商考核................................6第五章附则.......................................8附件、xx西藏联通工程监理服务商考核表...............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藏联通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通信工程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建立奖惩机制和准入准出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xx〕279号)、《中国联通西藏分公司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办法》(西藏联通[xx]12号)等相关文件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西藏自治区、地市联通公司提供服务的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的管理工作。
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是指从事西藏联通通信网络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西藏自治联通公司对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实行自治区、地市公司两级管理,自治区联通公司网络建设部是自治区内工程施工服务商的管理实施部门。
第五条西藏联通自治区公司网络建设部牵头,由自治区公司运行维护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审计部和七个地市分公司共同参与,负责对西藏联通通信网络工程监理服务商进行统一管理及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自治区内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管理细则,监督、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导各市级公司对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的考评工作。
(四)地市分公司对所辖区域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商进行月、年度考核与评价工作,并将月、年度考核与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公司网络建设部。
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承担西藏自治区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联通管理相关规定,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
第七条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不断增强施工人员法制观念,并于中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及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1),未签订承诺书的施工企业严禁承担网络建设服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企业人员动态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未备案的施工人员(含劳务工)在现场作业,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
-3-顿。
第九条对于发生施工企业内部员工(含劳务工)盗窃通信设施或与外部人员勾结作案的,施工单位要按照实际损失的2倍赔偿;累计发生2次以上的,施工单位要按照实际损失的10倍赔偿,并退出西藏自治区联通通信建设市场;金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能在机动车或其它器具上使用西藏自治区联通标识。
第十一条因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存在缺陷,导致西藏自治区联通损失的,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要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通信建设人员,特别是劳务工要进行岗位操作规范培训,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和危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事故。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及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并附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含具体实施方案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保证方案及措施,其中必须含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名单、资质证书及派遣方案。
特别是应强化安全生产内容,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对涉及现网的扩容、割接、改造及有可能对现有网络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要制定应急预案,且预案需要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工程施工。
-4-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强化工程实施现场的监督管理,工程隐蔽部分和其他需要随工检验部分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随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验收,否则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由于施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通信阻断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直至取消其西藏自治区联通通信工程施工的资格。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技术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联通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领料和工余料、拆旧料的退料工作,严防工程材料的损坏、丢失;
(三)项目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完工报告》和竣工技术文件;
(四)及时、准确、规范地编报施工结算,不得有虚估高算、恶意欺骗建设单位的行为。
如果该工程经委托审计审减率超过5%,超过5%审减率部分的审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约定的费率承担。
(五)按规定时限内,认真处理施工遗留问题,其处理结果
-5-应得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认可;
(六)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处理非施工方责任问题。
第四章工程服务商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规范工程监理服务商管理,提高工程施工服务商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工程服务商队伍,提升工程服务商服务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考核方式
采取月度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结果为月度考核结果的加权平均,再计列额外加(扣)分之后的综合得分。
第十九条在集团公司、自治区公司组织的工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问题的严重性进行扣分,直接计入月度考核中。
(详见附件:
xx年监理单位月度评分表)
第二十条考核组织
对通信网络工程监理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公司网络建设部牵头组织,运行维护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审计部和七个地市分公司共同组织参与。
自治区、地市联通公司相关参评单位分别按月度对工程监理服务商进行考核,按各单位考核权重平均后做为服务商最终考核得分,自治区网络建设部负责将服务商的考核得分进行汇总。
(一)省、市考核权重
考核评分权重分配原则。
网络建设部占权重的25%,运行维护部占权重的15%、集团客户部占权重的15%、审计部占权重的20%。
地市分公司按中标地市的数量取平均数后占权重的25%。
(二)评分结果报送方式
考核评分在每月25日进行(节假日顺延),自治区公司各参与部门、市分公司按专业对服务商进行考核(考评表须分别经由各市分公司网建部、运行维护部经理审核签字,盖章),将考核结果以扫描电子件方式上报省公司自治区公司网络建设部谭栎屹处。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估
被考核设计单位每月所得总分(所有建设单位的评分按照权重相加后的得分)在85-100区间内视为表现优秀,不对其进行扣款。
如得分在84-60分区间内视为表现一般,网络建设部将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对该设计单位扣款处罚,扣款金额为所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
如得分低于60分的设计单位视为不合格,网络建设部将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对该设计单位扣款处罚,扣款金额为所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
如同一设计单位在年度内出现3次月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则视同该设计单位严重不符合我公司要求,年度后评估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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