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模板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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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模板总结
常用法条
A2保护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5.1违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9禁止重复授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授予发明专利权。
A22.2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22.3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25不授权的主题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授权;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有附图。
摘要应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A26.4权利要求清楚、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A29优先权期限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A31.1单一性定义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
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单一性判断
可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A33申请修改超范围
申请人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R69无效宣告修改超范围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R20.2独权缺必特
独权应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R22.1主题名称不一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R22.2多项引多项,择一引用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R51.1发明主动修改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主动提出修改。
R51.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主动提出修改。
R51.3被动修改的范围
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R65.1无效宣告请求文书格式要求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出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R67无效宣告请求举证超期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可以不予考虑。
新颖性
一、不具备新颖性
【相对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相对于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但不可以评价创造性。
【独权】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
……(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比文件1的附图A明显公开了……(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都属于……这一技术领域,都解决了……这一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权】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同。
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二、具备新颖性
【简述】
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这一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详述】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
……(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
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这一技术特征。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技术方案上并不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权】
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
一、独权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视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
其中,技术特征……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同一种技术手段,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独权不具备新颖性,从权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视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从属权利要求2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
其中,技术特征……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同一种技术手段,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独权不具备创造性,从权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A…。
对比文件2公开了…A…。
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
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具备创造性
【独权】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视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
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有给出任何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有给出任何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作用不同】
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作用是……,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起到的作用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有相反教导】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作用,但对比文件1已明确指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和……相结合,将带来……问题。
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可能得到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可见,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这一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权】
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不清楚
一、引用矛盾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A…可以(具有)…B…,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A…是……,显然不可以(不具有)…B…。
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限定部分与引用部分存在矛盾,导致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缺乏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但权利要求3中的……在权利要求1中并不存在。
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主题名称不一致
从属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为……,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两者主题名称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四、语义不清、用词不当
权利要求1中含有不确定的的用语……(最好是、如果),有多种理解方式,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多项引多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从属权利要求2,且两者均属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此规定。
六、缺少连接关系
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中只有部件名称,没有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不支持
一、实质不支持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为了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这一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限定了……,但未限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涵盖了……这一类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形,权利要求1在说明书公开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形式不支持
权利要求1记载了技术特征……,
【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该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
【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
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两者的区别在于……。
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的描述不一致。
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只有一个实施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其中技术特征…A…是概括而来的。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说明书中提供且仅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单从这一实施例中概括出技术特征…A…。
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部分明确记载了……。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推知该技术手段同样适用于……,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独权缺必特
一、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采用了……这一技术手段。
其中,…A+B…的作用是…C…。
可见,…A+B…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但是,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A…,却未限定…B…。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二、独权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为了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这一技术手段。
可见,……是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说明书充分公开
一、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要将现有技术中的…A…应用到新的技术方案中,就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
改进后的…B…虽然是一种更优的实施方式,但并不是实现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信息,说明书即使不公开改进后的…B…,也不会影响涉案专利的实现。
因此,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说明书记载了……这一技术方案,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此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单一性
一、能够合案申请
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
权利要求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
两者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单一性,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二、不能够合案申请
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
权利要求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
可见,两者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不互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三、独权无新无创,判断从权之间的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需要考虑从属权利要求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接能够合案,或不能合案…
四、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理由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不能以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优先权
一、优先权成立
对比文件1申请日为……年…月…日,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年…月…日。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距离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未超过12个月(6个月),且对比文件1属于首次申请。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已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因此,涉案专利可以享有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
二、超过时限,导致优先权不成立
对比文件1申请日为……年…月…日,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年…月…日。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距离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已经超过12个月(6个月)。
因此,涉案专利不可以享有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
三、四相同至少一个不同,导致优先权不成立
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不同),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不同),两者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因此权利要求1不可以享有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
四、不是首次申请,导致优先权不成立
【要求过优先权】
对比文件1申请日为……年…月…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
可见,对比文件1已享有优先权。
【是分案申请】
对比文件1是申请号为……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因此,对比文件1不是首次申请,不能作为涉案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其他缺陷
一、不是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但该主题并不涉及产品、方法或其改进(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仅涉及……。
权利要求1的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二、不授权的主题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三、无效宣告证据超期
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了对比文件1、2,又于……年…月…日提交了对比文件3,已经超出了1个月的举证期限,并且,对比文件3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
因此,对比文件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应当不予考虑。
四、不属法定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此条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五、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
对比文件1属于外观设计,不存在权利要求,不可能与涉案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说明书纠错
一、发明名称
应明确记载本申请的发明名称:
……。
二、技术领域
应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尤其涉及一种……。
三、背景技术
根据目前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情况,对比文件1已构成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因此应将背景技术修改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且应分析背景技术存在的不足:
……。
四、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部分应明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的有益效果。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技术方案:
……。
有益效果:
……。
五、附图说明
目前说明书中缺少附图说明,应写明各附图的名称并作简要说明。
六、具体实施方式
目前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构成了现有技术,可从申请文件中予以删除。
说明书第……段涉及广告宣传方法,应从申请文件中删除。
权利要求的概括
一、功能性概括
1、具有……功能的装置/部件/结构。
例如:
具有限制盖栓在受压时向格挡片方向运动功能的装置。
2、……能够……
例如:
上盖能够相对于盖体转动,以打开和盖合窗口。
二、上位概括
1、用部件的上位名称代替具体部件
例如:
“若干个冰块包或蓄冷剂包”概括为“冷源”。
2、省略具体结构
例如:
“通过竖直转轴连接”和“通过水平转轴连接”概括为“通过转轴连接”。
文书模板
一、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读了申请号为……的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现针对其中指出的各项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将原有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到前序部分,并在其特征部分加入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使其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段……行,第……实施例和附图……。
2、修改从属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致。
3、删除权利要求3。
4、将权利要求4、5中表述不一致的术语……及……统一修改为……。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
……
三、关于创造性
……
四、关于通知书中指出的其他实质性缺陷
……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各项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继续审查的过程中还有其他问题,敬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力配合。
专利代理师:
……
……年…月…日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有关规定,现针对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1:
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
对比文件2:
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
对比文件3:
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
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3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但不可以评价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新颖性模板……
三、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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