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治理50问转自华夏土地论坛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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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50问转自华夏土地论坛1
土地治理(52问)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答: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多少?
如何利用?
答:
《河北省土地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之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
《河北省土地治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之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和利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非法生意土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惩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以非法出售形式进行转让土地;
(2)擅自生意土地;(3)衡宇的生意连带土地的生意;(4)出让土地第一次转让、出租、抵押必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
利用建设项目、计划许可证和利用线图转让形式变相“炒卖”土地;(5)以其他形式变相的生意土地。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土地转让治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条;
惩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六十五条;《大体农田爱惜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土地转让治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二条。
五、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惩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在工地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设施工中的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厂、材料堆厂、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进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用地利用的土地等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在地质勘探进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
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形进行勘探,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探勘探所需临时用地的土地等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铁路用地治理方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村落和集镇计划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制镇计划治理方法》第十七条
惩罚标准:
《村落和集镇计划建设治理条例》第四十条;《违法案件查处方法》第三十六条;《建制镇计划治理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六、农村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惩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背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的行为;
(2)农村村民不依照批准的用途利用宅基地的行为。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记录规那么》第五十二条;
惩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村落和集镇计划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闲置、荒芜土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惩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国有土地有偿利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利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三条;《大体农田爱惜条例》第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二条、第六条
惩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二十五条;
八、当事人拒不断止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惩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不听劝阻,继续进行土地违法行为;
(2)表面上认错,私下仍进行该行为;(3)以其他手腕不同意土地治理部门工作人员制止,而继续违法。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大体农田爱惜条例》第二十九条;《铁路用地治理方法》第二十七条
惩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违法土地治理法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九、农村村民是不是能够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住宅?
答: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
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需依照《土地治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可是,若是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大体农田爱惜区内的耕地,依照《大体农田爱惜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体农田爱惜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大体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
10、什么是土地权属?
答:
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利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具体讲,确实是土地的所有权、利用权和他项权。
1一、什么是大体农田?
答:
是指依照一按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进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照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1二、我国土地的大体国策是什么?
答:
十分珍爱、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爱惜耕地。
13、实行大体农田爱惜的方针是什么?
答:
大体农田爱惜实行全面计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爱惜的方针。
1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利用费征收的要求是什么?
答:
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当场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当场分成划缴,不得减免(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原基础上提高一倍)。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利用费不是对农人的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向上级缴纳的土地平均收益。
1五、整体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计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利用年度打算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上报哪几项方案?
答:
批次用地中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址案、征收土地址案(或利用国有土地址案),供地址案;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址案、征收土地址案(或利用国有土地址案)。
1六、建设项目确需利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如何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答: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址案、征收土地址案和供地址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收土地址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址案、征收土地址案和供地址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有偿利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与土地利用者签定国有土地有偿利用合同;划拨利用土地的,向土地利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五)土地利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记录。
17、被征地单位和农人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如何处置?
答: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1八、哪些用地能够申请临时利用土地?
答: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
1九、临时用地的利用期限为多长?
答:
一般不超过2年。
20、建设单位如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
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计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原土地利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建设,应当依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利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交易。
村民建住宅,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
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二、各地要从严操纵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什么方向进展?
答:
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计划、有打算地慢慢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计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修农人住宅小区,避免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幸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计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舞集中建设农人新村。
23、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
答:
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24、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能够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利用证?
答:
(一)为实施村镇计划进行村落改造需调整利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修的宅基地;(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2五、请说出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信原那么?
答: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利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域,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六、哪些项目能够利用大体农田?
如何履行报批手续?
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躲开大体农田爱惜区的,能够依法申请利用大体农田。
利用大体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需经国务院批准。
确需占用大体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它对耕耘层土壤造成破坏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勘测认定后,持申请报告、拟利用地块大体农田爱惜区散布图、拟利用地块开发利用计划图和补划大体农田爱惜区散布图等文件资料,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7、法律禁止占用耕地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是非农业建设必需节约利用土地,能够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二是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八、什么是耕地?
答:
耕地是指要紧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常常进行耕耘的土地。
一样包括以下9种土地:
(1)常年进行耕耘、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这是耕地的要紧部份,占耕地总数的85%以上;
(2)昔时休耕、休闲或轮歇的田地;(3)抛荒少于3年的田地;(4)开垦以后持续利用3年或3年以上的新拓荒地和沿河、沿湖和沿海滩涂;(5)原是耕地,后改作鱼塘、果园、花卉园和用来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6)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零星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7)原是耕地,临时(5年以下)用来培育和种植桑苗、果苗和其它苗木花卉的土地;(8)非牧区用于种植牧草少于5年的田地;(9)以种植稻谷为主、养鱼为辅的稻鱼混合种养的水田,和常年用来种植茭白、莲藕等一年生食物类植物的低洼地。
2九、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依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那么,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0、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违背土地治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惩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大体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大体农田之外的耕地10亩以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治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大体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占用、占用大体农田之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3一、什么是地上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答:
地上物补偿费是指因征地致使被征用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时期而未能收成,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利用者以经济补偿。
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成,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成而使农人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利用者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样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若是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能够按一季产值的必然比例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如衡宇、水井、道路、管线、沟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而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那么。
33、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答: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要紧有:
(1)生意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4)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行为;(6)侵占、挪用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行为;(8)擅自将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利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9)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记录行为;(10)不依照批准的用途利用土地行为;(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3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能够采取哪些方法?
答:
能够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和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做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背土地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5)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6)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记录手续;(7)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8)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直到拆除续建部份建筑物等方法予以制止。
3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监督检查职权?
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包括:
(1)检查权。
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治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和土地利用等情形实行检查;
(2)调查权。
有权依法对违背土地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3)制止权。
有权对正在发生或有可能继续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方法予以制止;(4)惩罚权。
有权对违背土地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惩罚;(5)监督权。
有权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纠正违法、不妥的土地行政行为;(6)直接处分权。
有权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惩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惩罚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7)建议权。
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有权对涉嫌组成土地犯法的责任人,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六、什么是土地监察?
答: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37、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利用费?
其分类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利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利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有偿利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域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等情形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按期调整发布。
3八、什么是土地闲置费?
哪些情形要收取土地闲置费?
其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利用权但未依照规按期限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费用。
不同法规、规章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都作了不同规定,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规定,在城市计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利用方式取得土地利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能够征收相当于土地利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规定,土地利用者闲置土地有合法理由(指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不超过2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延长一年的,按出让金或征地费用总额的5%收取;延长二年的,按出让金或征地费用总额的10%收取。
3九、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法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答:
依照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以下违法行为是土地犯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取利为目的,违背土地治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利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背土地治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损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治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上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利用权的违法行为。
40、什么是生意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答:
生意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背土地治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若是指土地利用权利完全地或部份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生意,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上地的利用权,而且法律禁止集体上地利用权自由转让。
因此,只要事实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那么能够认定为生意。
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对“生意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尽管对其惩罚并无区别,但在适历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
对在事实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生意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利用,或一方支付金钱之外的标的物,另一方利用土地的,那么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4一、生意或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生意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擅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够并惩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二、非法开发、利用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背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或治理,能够并惩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操纵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爱惜。
利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用途利用土地。
44、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惩罚?
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或治理,能够并惩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惩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4五、耕地爱惜违法行为要紧有哪些?
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大体农田爱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爱惜违法行为要紧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背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损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大体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4)应将耕地划入大体农田爱惜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5)破坏或擅自改变大体农田爱惜区标志的违法行为;(6)破坏大体农田,损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7)非法占用大体农田的违法行为;(8)非法转让大体农田的违法行为;(9)违背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成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4六、我国法定的土地犯法罪名有哪些?
答:
依照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信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我国土地犯法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利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利用权罪。
47、建设用地审批治理有哪些原那么?
答:
(1)实行统一治理的原那么;
(2)实行计划操纵的原那么;(3)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那么;(4)依法补偿、合理安置的原那么。
4八、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答:
建设用地单位利用国有土地,应依照原依法确信的用途利用土地。
若是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需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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