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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职业打假诉讼
聚焦职业打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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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职业打假诉讼-法律
聚焦职业打假诉讼
策划本刊编辑部特约通讯员王田甜刘嘉潘捷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制生产经营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修订完善,消费主体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成功的维权行动也屡见报道。
“无本万利”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
2015年全年,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共受理17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至少有12件为“职业打假人”所为,占同类案件的71%。
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例与此类似,职业打假案件占产品责任纠纷类案件的47%。
目前,“职业打假”的情况到底怎样?
打的究竟是哪些“假”?
“打击面”广不广?
被“打”者是否吸取教训避免再次被打?
武汉职业打假人:
专盯问题食品药品
案例一
2014年8月31日,原告杨某(职业打假人)向被告武商量贩生活馆支付20万元订购总价款为52万元的D牌干海参四十盒,其产品标签中标注的配料为干海参,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SC,r3206,规格淡干二级,营养成分表显示蛋白质含量为50.3g/100g,钠含量为12568mg/100g,营养价值叙述为“味甘咸,补肾,益精髓,摄小便,壮阳疗痿。
其性温补,足敌人参,故名海参。
现代研究表明,海参具有提高记忆力,延缓性腺衰老,防止动脉硬化、糖尿病及抗肿瘤等作用”。
杨某认为,经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自己购买的D牌海参的蛋白质含量为46.5g/100g,未达到食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
钠含量为11491mg/100g(根据相关法条换算,钠含量11491mg/100g换算为食盐含量应为29.19g/100g),但食品的标签上也未标注添加食盐。
宣传册称该产品有治疗、预防疾病功能,涉嫌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请求判令武商量贩生活馆退还原告购物款52万元,并赔偿原告520万元。
武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蛋白质含量虽高于检测值,但仍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并非不符合执行标准:
盐是干海参在加工过程中的必备配料,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注添加食盐属于标签不规范,应由食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
说明书虽涉及预防和治疗疾病功能,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不实表述。
综上,超市并未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院对杨某要求按照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015年9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限期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退回四十盒涉案D牌海参给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如杨某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盒13000元的价格折抵货款:
二、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杨某介绍,从2014年开始,他就辗转多地,在各商场大量购人海参,并以蛋白质、盐分、脂肪不合国家标准等为由,向多地、多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赔十。
案例二
徐某,40岁,职业打假人。
2015年3月至5月,徐某分数次在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购买“奥星”牌双低纯生冷榨菜籽油(5升装)32桶(单价为每桶99.90元),购买“久哥”牌原味手擀面317筒(商品单价为3.90元),共计4433.1元。
徐某认为,“奥星”双低纯生冷榨菜籽油的预包装产品说明上标注“仅榨取油菜籽第一道油脂精华,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并保留多种营养成分……”却未标明“不饱和脂肪酸”在成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属于违法。
而“久哥”牌原味手擀面的产品名称使用较大字体和显著颜色在包装袋上标识为“原味手擀面”。
徐某认为,所购商品系普通机制挂面而非手工制作挂面,产品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也属于违法,因此将销售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超市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费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自己赔偿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成分、特征的有效方式,能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的规定,“奥星”牌双低纯生冷榨菜籽油系预包装食品,其产品预包装标签中声称“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但未标示出“不饱和脂肪酸”的营养成分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标示内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手擀面”通常是指手工用擀面杖制作而成的面条,而“久哥”牌原味手擀面实为机制挂面,产品名称使用较大字体和显著颜色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解该产品为手工制作,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因此认定“久哥”牌原味手擀面也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作为以上两种食品销售者,负有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其应当承担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费用共计4433.1元。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消费者徐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共计4433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不服上诉,经审理,2016年1月15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三
“居然宣称自己是国家免检产品,难道不知道国家质检总局早就宣布废除‘免检’制度,这摆明就是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
”2015年12月10日,成林来到江汉区法院,状告某知名品牌豆浆机。
今年34岁的成林,是武汉三镇法院的常客,更是江城各大商超的眼中钉。
三年来,他打了大大小小的关于消费者维权的官司近百起,无一败诉。
成林说,虽然现在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加有力,但是逛逛超市,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商品仍然比比皆是。
他提到,问题主要集中在这样四类:
标识标签不规范、滥用食品添加剂、冒用生产许可证、食品无生产日期或是过期。
2015年一年,他就打了20余起有关食品安全的官司,其中10余起都是标识标签存在问题。
其中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他在江汉区法院状告某知名品牌果冻在标签中未标示天然果汁在食品中的具体含量。
成林诉至江汉区法院,最终获得赔偿食品价款损失141元,以及十倍的赔偿金1410元。
“这种问题,普通消费者很少会关注,你怎么会发现呢?
”面对记者的疑惑,成林表示,平时自己就特别喜欢看法学法,新法出台,他尤为关注。
“因为家里有小孩,我去超市买食品,任何细节都不会轻易放过。
”
对此,商家却颇显无奈,“不断有新规出台,我们这些小企业难以快速了解相关政策,并实施到产品中去,但产品每年都会质量抽检。
难道商品本身质量过关,还比不上标签标识?
”
市内一大型超市负责人直言:
“像成林这样的维权者更像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并没有过多关注产品质量本身,绝大部分纠结于商品的包装、标识。
”
但成林认为,不管是食品的质量还是包装都应该对消费者负责,一点不能含糊。
面对商家超市对其“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质疑,成林表示不服,“我去购物,我就是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我凭什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
对此,江汉区法院法官马佳指出,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不难看出,“知假打假”未尝不可。
职业打假蔚然成风,法官呼吁合理维权
笔者对数起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这些案件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第一,被告均为市内各大超市。
第二,“职业打假人”通过甄别、选择,在超市购买自己认为有质量问题或外包装有瑕疵的产品(多数为食品),然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超市未尽到查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职业打假人追求的目的与普通消费者的“退货”、“较真”、“赌气”不同,他们追求的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支付价款“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因此购买商品数量和价格通常较大。
第四,职业打假案件的结局一般有两类:
绝大多数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通过法官陈述利弊,职业打假人一般都能与超市方沟通协商,取得一定经济利益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或签署调解协议。
极少数案件会以判决方式结案,“职业打假人”大获全胜的案件居多。
法官同时指出,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
从原则上,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就不应否定。
在法庭上,“职业打假人”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他们深谙法律规定,熟悉维权程序,单次诉讼标的额大,出手可谓“快、准、狠”。
这个群体的兴起,依靠的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政策带来的“红利”,职业打假诉讼的适度增多,能够倒逼生产、销售企业在细节方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但同时法官也提醒,“职业打假人”应注意适度、依法、合理维权,要警惕“职业打假人”聚拢成团、形成产业链,出现恶意诉讼和集团诉讼,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不应考虑消费者购买的主观动机,只要这个人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就应该适用消法、食安法,因为从客观上说,这种行为确实能促进商家提高产品质量:
对企业而言,则要加大违法成本,只要你卖的商品存在违法,有人去起诉你,法律就应该支持,不应该用主观来判断你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打假第一人王海:
今年不排除去打网红微商
刘文晖
提到职业打假人,王海是全国“知假买假”的第一人,他把职业打假这门“不算太好”的生意坚持了21年,从英雄到刁民、从辉煌至沉寂,其中甘苦味自知。
21年前的三月,22岁的王海从山东青岛到北京出差,一次偶然的购物经历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21年后的今天,他已是职业打假公司的“掌门人”。
消法颁布,知假打假“英雄”辈出
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商场花85元购买两副索尼耳机。
当他发现耳机的合模处有毛刺时,怀疑自己买的不是正品。
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不久,王海想“以身试法”,看看如果买到假货,是不是真能按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获赔。
他先去消协投诉,消协说他要先去质监局做商品鉴定。
去了质监局,工作人员说,耳机要送索尼公司鉴定真伪,三个月后才能出结果。
王海等不及,自己找到索尼公司北京办事处。
经鉴定,王海所购耳机为假冒产品,但索尼公司拒绝为他开具鉴定证明。
按照消法规定,如果鉴定为假货,王海会得到双倍赔偿170元。
170元,还不够北京两天的食宿费。
无奈之下,王海将剩余的10副假索尼耳机全部买了下来,然后到工商局要求责令商场赔偿。
王海最后得到800元的赔偿。
几个月后,王海又来到北京,他先后在10多家大商场买到假货并要求赔偿。
当时,多数商家赔了。
示范作用很快显现。
几乎一夜之间,全国各地“王海”不约而同地杀向商场:
广州的张磊落、南京的吴胜、石家庄的郭振清、福建的邱建东……
“当时全国假冒伪劣商品大行其道,‘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曾一度引发人人争购假‘茅台’现象。
王海们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让很多厂家和经销商闻风丧胆,一些厂家竟然喊出‘防火、防盗、防王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说。
很快,王海从一个无名之辈成了响当当的公众人物。
1995年12月,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第一位获得者,得到奖金5000元。
在当年的媒体报道中,王海常常被称作知假打假的“英雄”。
伴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让消费者维权变得更容易了。
如今的王海好像不如当年那个一直在呐喊和战斗的“打假偶像”。
微博粉丝只有10万的他,连“网红”都算不上,虽然他的个人介绍依然是“打假第一人”。
如今,王海有4家商务调查公司,员工有30余人,多是律师和调查经理。
去年一年办理500个以上的案子,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公司主营三种业务,帮消费者维权打假:
知假买假;受雇于企业,替企业打假。
第三种,是他生意的重头。
和以前相比,王海的曝光减少了,但和政府部门的合作增多了,一年400多次。
他变得更温和了,而不是动不动“开掐”。
用他自己的话说,叫做“理性的热血”。
“我个人追求是做一个建设者,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王海一直没有变的,是思路的清晰和滔滔不绝的表达欲。
他说,他期待推动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推动中国人诚信的提高,以此推动法律的前进。
如今和层出不穷的“网红”相比,王海并不是一个随时随地都有网络热度的名字。
他发一条微博,评论和转发经常只有几个或者几十个,“没有刻意经营,也不想过于抛头露面,做网红不是目标。
”
王海对于如今的“网红经济”显得不屑一顾。
他提到,很多网红开店,卖各种化妆品和服装,但不少都是地摊翻新的,劣质产品也相当多,“今年不排除去打网红,打微商。
”
王海如今琢磨的是如何推动中国“吹哨人法案”(举报人分享罚款)的建立。
他说,他此前举报耐克,政府部门给予的封顶奖金最高也就是十万元。
而如果能建立“吹哨人法案”,将对企业的罚款30%到50%分给举报人,会让每一个知情人,即使是企业高管也有动力成为一个义务监管者。
职业打假人的手段都有哪些?
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
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
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
一买,是首先在市场上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回报。
二公开,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化证据。
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
三举报,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
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
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标签是经过检验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
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
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具体本文会稍后详述。
四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
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
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的行政诉讼埋下伏笔。
五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在上述五个步骤中,打假人还坚持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
先民事、后行政是指打假人在购买所谓“问题”产品后,会首先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经营单位联系索赔,之后在整个“打假”五步骤中,始终保持与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议或者诉讼。
而如果被投诉人始终不愿意和解,打假人就会不断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手段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向被投诉企业施加压力。
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职业打假人何以“骤然兴起”
首先是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预期不足,使得现行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留下了生存空间。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对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假一赔一”的规定,而新《消法》对部分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具体到进口食品领域,一罐常见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动辄两三百元,根据新《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一箱六罐装的奶粉,一旦“打假”成功,打假人收获的利益就可能达到数万元。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设定初衷,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结果却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业,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其次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判定过于笼统,对于很多非常轻微的问题,只要与国家标准不符,都被大而化之的列为不合格,使得产品“人罪”门槛过低。
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对标签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其本意是保证标签的清晰可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良商家刻意隐匿食品安全信息,蓄意欺诈消费者。
但是现实中就有打假人拿着与标准仅仅差别零点几毫米的标签向企业提出巨额索赔的情况。
再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部分主要营养素的标注有字体加粗的要求,其他的没有,如果企业在制作标签过程当中疏忽了这点,也会被判定为食品质量不合格。
这种无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不合格,在职业打假人眼中,恰恰是最容易揪住的“小辫子”,发现这种问题既不需要简短的技术,也不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只需要掌握一些国家标准,加上耐心和仔细,几乎总能找到这样的问题,使职业打假人的“人行门槛”大大降低。
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频繁变化也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而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
以杏仁和扁桃仁的名称为例。
这两者在英文当中都是almond,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杏仁”这种译法更为普遍,已经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
可是根据一些新的标准SB/T10673-2012《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SB/T10670-2012《坚果与籽类食品》)和NY/T867-2004,almond应当被译为扁桃仁而不是杏仁。
此类由于标准变化产生的新问题最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盯上的目标。
而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声誉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因此不少食品经营企业为了尽量减少公关压力,有时候也愿意“破财消灾”,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更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
职业打假人:
社会体制创新的先行者
“我听一位从新加坡回来的环保专家说,在新加坡巧妙利用污水可以实现无添加的环境净化,这让我想到了市场的白净化功能。
职业打假人发挥的就是市场的自净化作用。
市场监管和市场净化有很大一部分是矛盾的,有人说,有了职业打假人还要政府干吗,我们要明白,政府是需要纳税人养活的,但打假人自己养活自己。
政府权力和资本之间很难界定,政府一方面担负着社会稳定的任务,另一方面要担负着GDP的任务,很多情况下,政府在微观管理时很无奈,所以应鼓励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参与市场博弈。
”中国质量报记者杨荣坚长期跟随工商、质监部门深入打假一线,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工作和面临的诸多困难深有体会。
杨荣坚说,消费者参与打假领域有四道坎:
一是政府权力的留恋效应:
二是司法成本太高,有些企业受到政府的关照:
三是技术机构的规范问题,比如消费者取证就很难:
四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很大。
“王海不仅是一个打假英雄,更是一个社会体制创新的先行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说,职业打假人为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了一条创新之路。
现在倡导小政府,大社会,要把社会的事交给社会办。
但如何引导社会成员仍是一个难题。
王海打假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我们时常说“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现在群众已经首创了,有关部门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为社会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职业打假人为市场洁净作出了贡献,但我不希望职业打假人永远存在,希望他们尽快失业。
”尹飞明确地说。
法律的“最后一公里”
严碧华
2015年10月1日,一批新法新规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就在此列。
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为目标,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正因为此,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而一部好的法律,最终成效体现在执法层面。
新法实施第四天,有人以“一名市级食品监管人员”的身份在网上发帖称,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第二天,他和妻子去县区走亲戚,在县区的一家店里发现了很多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妻子开玩笑问他: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有用么?
”作为食品监管人员的他十分确定地说:
当然!
于是,妻子花钱买了一瓶无中文标签的饮料,出门便拨打了12331食品药品举报热线,但接线人员却说食品是否应该有中文标签尚未有定论。
在明确告知该接线人员《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条款后,该接线员表示手头没有《食品安全法》全文,无法核实。
一再催促下,该接线员才极不情愿地安排所里监管人员到现场。
然而,当地监管人员赶到前一分钟,该店关门了……
两天过去了,监管人员仍未和举报人取得联系。
随后举报人又拨打了市长热线,市长热线随即将电话转给了该政府办值班人员,又一番解释,几经周折,最后又转给区食药监局。
也就是说,转了一圈又回来了,而投诉的结果自然仍未得到处理。
这个故事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引发热议。
故事的真实性仍有待考证,但现实生活中类似举报未引起重视的情况并不少见。
不同的是,上述投诉者是食品监管人员,熟知法律法规。
但最终的结局尚且如此,如果换成普通的消费者,可能在电话投诉之时就被“终止”。
七年前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同样有诸多严苛的法律条文,然而面对一些具体的投诉时,仍然遭遇不了了之的尴尬。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保法》,同样被称为“史上最严”,但在执法层面,一些基层环保所的工作人员却仍然是走过场,明明存在污染却说没有。
而一线执法人员决定事件的定性,如果经常这样走过场,重典治污自然也会变成空谈。
这些问题的出现,充分暴露了法律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是几经周折,凝结了无数人的心血。
但如果执行不到位,纵然有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仍然难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首先应加大新法的培训力度,避免出现上述工作人员对新法不了解的情况,要让一线执法人员对法律了然于胸:
其次,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问责机制,解决基层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问题。
尤其是后者,只有通过倒逼才能让基层执法人员对法律产生敬畏,最终将法律实施到位。
(摘自《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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