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总则doc 3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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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总则(doc34页)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04-20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活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
1.4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
系指直接关系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
系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
系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DB21/T1204-2000
2.1在施工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
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
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
e)系统调试报告;
f)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g)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检验项目及分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项目及分类见表1
表1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1
系统供电
—
3.1.1
主电源
A
3.1.2
备用电源
A
3.2
系统布线
—
3.2.1
导线材质
B
3.2.2
导线截面积
B
3.2.3
导线敷设方式
—
3.2.3.1
火警信号传输线
B
3.2.3.2
消防控制线
A
DB21/T1204——2000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2.3.3
电缆竖井
C
3.2.3.4
导线保护
C
3.2.3.5
不同类别的导线
C
3.2.4
导线颜色
C
3.2.5
导线连接
B
3.2.6
接线盒设置
C
3.2.7
套管加固
—
3.2.7.1
锁母、护口
C
3.2.7.2
卡具、支撑物
C
3.2.7.3
吊点、支点
C
3.2.8
管口密封
B
3.2.9
绝缘电阻
B
3.3
火灾探测器
—
3.3.1
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A
3.3.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
3.3.2.1
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A
3.3.2.2
设置数量
B
3.3.2.3
探测器周围环境
C
3.3.2.4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
C
3.3.2.5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水平距离
C
3.3.2.6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
C
3.3.2.7
有梁顶棚上的设置
B
3.3.2.8
内走道设置
B
3.3.2.9
安装倾斜角
B
3.3.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DB21/T1204-2000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3.3.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
a)
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
C
b)
光束轴线距地面高度
C
c)
探测器于侧墙水平距离
B
d)
相邻两组探测器水平距离
B
e)
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距离
B
3.3.3.2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的设置
—
a)
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
C
b)
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
C
3.3.3.3
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的设置
—
a)
探测器至顶棚距离
C
b)
相邻管路之间水平距离
B
c)
管路至墙壁的距离
C
3.3.4
探测器底座安装
C
3.3.5
探测器编号
C
3.3.6
探测器确认灯设置
C
3.3.7
探测器报警功能
A
3.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3.4.1
检验报告
A
3.4.2
报警按钮设置
B
3.4.3
报警按钮安装
C
3.4.4
报警按钮编号
C
3.4.5
报警按钮报警功能
A
3.5
火灾报警控制器
—
3.5.1
产品证书及标志
—
DB21/T1204-2000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5.1.1
认证证书、检验报告
A
3.5.1.2
产品标志
C
3.5.2
控制器安装
—
3.5.2.1
柜式、琴台式控制器安装距离
C
3.5.2.2
壁挂式控制器安装距离
C
3.5.2.3
安装要求
C
3.5.3
引入控制器导线或电缆的要求
—
3.5.3.1
柜内配线
C
3.5.3.2
导线编号
C
3.5.3.3
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C
3.5.3.4
导线绑扎
C
3.5.3.5
进线管封堵
B
3.5.4
电源连接方式
A
3.5.5
控制器接地
—
3.5.5.1
保护接地
B
3.5.5.2
接地线截面积
C
3.5.5.3
接地标志
C
3.5.6
控制器基本功能
—
3.5.6.1
供电功能
A
3.5.6.2
火灾报警功能
A
3.5.6.3
二次报警功能
A
3.5.6.4
故障报警功能
A
3.5.6.5
消音复位功能
A
3.5.6.6
火灾优先功能
A
3.5.6.7
自检功能
A
DB21/T1204-2000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5.6.8
显示与记录功能
A
3.5.6.9
面板检查功能
A
3.5.6.10
报警延时时间
A
3.5.6.11
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A
3.5.6.12
备用电源充电
A
3.5.6.13
电源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
A
3.6
火灾显示盘
—
3.6.1
检验报告
A
3.6.2
产品标志
C
3.6.3
基本功能
—
3.6.3.1
火灾报警功能
A
3.6.3.2
二次报警功能
A
3.6.3.3
消音复位功能
A
3.6.3.4
故障报警功能
A
3.6.3.5
面板检查功能
A
3.6.3.6
电源转换功能
A
3.6.3.7
延时时间
A
3.6.3.8
记时功能
A
3.6.4
指示灯色别
C
3.6.5
报警音响
C
3.6.6
安装要求
C
3.7
火灾应急广播
—
3.7.1
设置
B
3.7.2
扬声器的设设置
B
3.7.3
扬声器功率
B
DB21/T1204-2000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7.4
扬声器声压级
B
3.7.5
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要求
—
3.7.5.1
强行切换功能
A
3.7.5.2
选层广播功能
A
3.7.5.3
控制室监控功能
A
3.7.5.4
床头柜应急广播功能
B
3.7.5.5
备用扩音机
B
3.8
火灾警报装置
—
3.8.1
设置
A
3.8.2
设置位置
B
3.8.3
控制方式
A
3.8.4
警报声压级
A
3.9
消防专用电话
—
3.9.1
电话总机设置
A
3.9.2
电话分机设置
B
3.9.3
电话塞孔设置
B
3.9.4
外线电话设置
B
3.10
消防电梯
—
3.10.1
专用操作按钮
A
3.10.2
专用电话
A
3.10.3
运行时间
B
3.10.4
挡水设施
C
3.10.5
排水设施
B
3.10.6
控制功能
—
3.10.6.1
现场手动启动
A
DB21/T1204-2000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10.6.2
控制室远程启动
A
3.10.6.3
报警信号联动
A
3.11
消防控制室
—
3.11.1
设置及标志
B
3.11.2
送回风管处置
B
3.11.3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
B
3.11.4
外线电话设置
B
3.11.5
平面图布置
C
3.12
消离心联动控制设备功能
—
3.12.1
为其相连的设备部件供电
A
3.12.2
接收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A
3.12.3
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A
3.12.4
输出控制信号,完成相关功能
—
3.12.4.1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接通消防电源
A
3.12.4.2
控制消火栓系统
A
3.12.4.3
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3.12.4.4
控制气体灭火系统
A
3.12.4.5
控制泡沫灭火系统
A
3.12.4.6
控制干粉灭火系统
A
3.12.4.7
控制防火卷帘门
A
3.12.4.8
控制平开防火门
A
3.12.4.9
控制空调通风、电动防火阀
A
3.12.4.10
控制防烟、排烟风机及排烟阀
A
3.12.4.11
控制消防电梯
A
3.12.4.12
启动火灾应急广播
A
DB21/T1204-2000
表1(完)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12.4.13
启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A
3.12.4.14
启动火灾警报装置
A
3.12.5
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
A
3.12.6
单路受控设备的手动控制
A
3.12.7
故障报警功能
A
3.12.8
本机自检及面板检查功能
A
3.12.9
总线隔离器
B
3.12.10
手动复位不应改变状态信息
A
3.12.11
电源转换功能
A
3.12.12
显示和记录功能
A
3.12.13
编程时不应引起程序意外执行
A
4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4.1系统供电
4.1.1主电源
技术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
其电源负荷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等。
4.1.2备用电源
技术要求:
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2系统布线
DNB21/Y1204-2000
4.2.1导线材质
技术要求:
火灾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导线合格证。
4.2.2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
传输线路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50mm2。
检验方法:
查看导线合格证。
4.2.3导线敷设方式
4.2.3.1火警信号传输线
技术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资料。
4.2.3.2消防控制线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通信、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资料。
4.2.3.3电缆竖井
技术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检验方法:
目测
4.2.3.4导线保护
DB21/T1204-2000
技术要求: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控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验方法:
目测
4.2.3.5不同类别的导线
技术要求: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的导线不应敷设在同一根管内或同一线槽内。
检验方法:
目测
4.2.4导线颜色
技术要求: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检验方法:
目测
4.2.5导线连接
技术要求: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导线的接头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检验方法:
目测
4.2.6接线盒设置
技术要求:
管子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b)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c)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d)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测量,并查看施工记录。
4.2.7套管加固
4.2.7.1锁母、护口
DB21/T1204-2000
技术要求:
导线套管装入接线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施工记录。
4.2.7.2卡具、支撑物
技术要求: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导线套管或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施工记录。
4.2.7.3吊点、支点
技术要求: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施工记录。
4.2.8管口密封
技术要求: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导线套管的管口和套管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施工记录。
4.2.9绝缘电阻
技术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回路导线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验方法:
用兆欧表测量每回路导线的绝缘电阻值。
4.3火灾探测器
4.3.1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技术要求:
点型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和年度检验报告。
线型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检验报告和省级消防机构批件。
检查方法;查阅有关资料。
4.3.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4.3.2.1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技术要求: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按表2确定。
检验方法:
按表2核对其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DB21/T1204-2000
表2
火
灾
探
测
器
的
种
类
地
面
面
积
S
(m2)
房
间
高
度
h
(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
保护半径R
屋顶坡度θ
θ≤15°
15<θ
≤30°
θ>30°
A
(m2)
R
(m)
A
(m2)
R
(m)
A
(m2)
R
(m)
感
烟
探
测
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 80 6.7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 温 探 测 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4.3.2.2设置数量 技术要求: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的数量,应不小于公式 (1)的计算值 S N=—…………………………………………………………………… (1) K•A 式中: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 7-0。 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 8-0。 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 9-1。 0。 检验方法: 按公式 (1)计算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4.3.2.3探测器周围环境 技术要求: 探测器周围0.5内不应有遮挡物。 DB21/T1204-2000 4.3.2.4探测器至墙壁、梁连水平距离 技术要求: 探测器至墙壁、梁连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3.2.5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水平距离 技术要求: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4.3.2.6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 技术要求: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检验方法(4.3.2.3~4.3.2.6): 目测 4.3.2.7有梁顶棚上的设置 技术要求: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b)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应按表2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c)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d)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程公式 (1)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e)当梁间净距小于1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3.2.8内走道设置 技术要求: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就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钢卷尺测量其距离。 4.3.2.9安装倾斜角 技术要求: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检验方法: 用电子倾斜仪或角度尺测量,其探测器安装倾斜角。 4.3.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4.3.3.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a)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 DB21/T1204-2000 技术要求: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 b)光束轴线距地面高度 技术要求: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c)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 技术要求;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d)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 技术要求;探测顺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e)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 技术要求;探测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检验方法: 目测,并有钢卷尺或皮尺测量其距离。 4.3.3.2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的设置 a)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 技术要求: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设置。 b)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 技术要求: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验方法: 目测 4.3.3.3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的高置 a)探测器至顶棚距离 技术要求: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家为0.1。 b)相邻管路之间水平距离 技术要求;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c)管路至墙壁的距离 技术要求: 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钢卷尺测量其距离。 4.3.4探测器底座安装 技术要求: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底座上穿线孔宜封堵,其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 DB21/T1204-2000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4.3.5探测器编号 技术要求: 探测器编号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检验方法;查看竣工图和控制器显示情况。 4.3.6探测器确认灯 技术要求: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验方法: 目测 4.3.7探测器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探测器响应参加数达到阈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确认灯显亮。 检验方法: 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向探测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并通过对讲机了解探测器的报警情况。 4.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4.1检验报告 技术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必须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 4.4.2报警按钮的设置 技术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从一个防火分区有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且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钢卷尺测量其距离 4.4.3报警按钮安装 技术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松动。 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且应有明显标志。 其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4.4.4报警按钮编号 技术要求: 报警按钮编号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检验方法: 查看竣工图和控制器的显示情况。 DB21/T1204-2000 4.4.5报警按钮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 现场启动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 检验方法: 手动试验。 4.5火灾报警控制器 4.5.1产品证书及标志 4.5.1.11认证证书、检验报告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且有认证证书和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方法: 查看产品认证证书及年度检验报告。 4.5.1.2产品标志 技术要求: 在产品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名及制造日期、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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