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装备保养修护作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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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装备保养修护作业规定
国军装备保养修护作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定装备保养修护之职责,使装备经常保持妥善状态,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第2条本作业规定适用于陆军、海军、空军、联合勤务司令部、后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以下简称各司令部)、军备局生产制造中心、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国防部军务办公室、国防部直属教育及勤务单位之各类型装备保养修护作业。
第3条本作业规定用辞释义如下:
一、单位保养:
为保修体系之基础,由使用单位执行之工作,通常包括检查、清洁、润滑、调整(校)、消耗料件、次要零件或次总成之更换,保持单位装备状况良好,延长寿限。
二、预防保养检查:
装备使用前后,依据各类装备保养手册执行每日、每周、每月、每季、里程、时数或使用循环数之定期保养检查勤务;并对装备之保管、维护、清洁润滑及使用情形,作有系统之检查,进而排除故障、改进缺点,以维持装备妥善。
三、修护:
系指对已故障装备之拆卸、检查、换件、调整与测试,使之恢复可用状态。
四、野战(场站)保修:
由地区保修单位负责,以支持单位保养,通常包括鉴定检查、总成、次总成修理及更换。
五、基地(工厂)翻修:
属于修护体系最高阶层,对后送不堪使用而可修复之主件、总成、次总成、零件等,执行专业修复性工作(含翻修、改装、配造、制作)。
六、妥善装备:
系指装备各部机件或总成均能保持全功能与标准之运作,而使装备得以发挥应有之战力。
妥善率评估、说明及比例表示,系依据「国军主要武器装备标准妥善率作业规定」办理之。
七、停用装备:
依装备检查手册,凡有一项(含以上)属严重不合格项目者,皆属停用装备;亦即该装备在未修复前,不得再行使用。
八、装备修护专业化系指通用装备(联勤司令部)及专用装备(各司令部、中科院)之主要使用军种,以其修护设施、机具、技能,支持本身及其它军种所使用同类装备之基地(工厂)翻修修护,旨在避免重复投资,并集中人力、财力,以达技术专精之目的。
九、通用装备:
两个军种以上通用性装备,亦即配赋不同军种之同一类型装备。
十、专用装备:
各军种基于任务及作战需求,建立之军种专用装备。
十一、三段保修制度系指单位保养、野战(航修、场站)保修、基地翻修(工厂)。
十二、定期检查:
为各级指挥官及保养修护单位所办理之定期装备检查,作为保持部队高度战斗力之作为。
通常分为每天、每周、每月、每季、半年及年终检查。
十三、高级装备检查:
由各司令部于每年度实施之装备检查,亦为年度检查项目之一,其检查范围包括装备保修各项有关作业。
十四、主官装备保修检查:
由主官亲自主持之装备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单位及个人装备之维护状况,并纠正缺失,确保装备之完整与战力。
十五、拼修(拆零):
经检定为不合经济修复价值或已报废之主件,拆卸其堪用总成或零件,作为零件补给来源之方式。
十六、修复试验:
对实施修护(整修、翻修或大修)后装备之试验,以决定修护过程之质量水平,并应核证该项装备符合相关规范之程度。
十七、修护能量:
修护机构、设施、装备、人力及技术等之修理能力(功能)。
第二章保养修护
第4条各单位执行保养修护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一、依据装备保修性质,应先经相关支持之保修机构检查,可自修之装备不得逾越层级后送修理,但各级保修机构得视实际需要,申请较高级保修机构之支持。
二、各级保修机构若发现装备使用不当或缺乏预防保养,因而导致损坏装备之事实,应按「国军财产管理作业规定」或「军品及军用器材管理作业规定」办理疏失责任检讨后,候令施修。
三、各级保修单位对同类型装备因所需零附件无法实时获得,又因任务急需使用,经权责主官核定者,可作拼修。
四、已纳入「武器装备五年汰除计划」之无效装备,经权责长官核定为可作为零附件供应者,可拆零周转并纳补支持修护。
五、各司令部应定期按各类装备服役现况、寿期分析及技术文件,适时修订各项检查(纪录)表,避免装备现况与保养修护支持无法配合,影响装备妥善。
第5条单位保养作业需配合各项专长技术人员及工具、零附件、器材、试(测)验装备等,按相关技术文件执行清洁、防护、润滑、调整、检查、测试、零附件更换及简易故障排除等工作,并即登录相关检查纪录表备查。
第6条野战(航修、场站)保修作业系指具备特有专长人员,配赋多类零附件、次总成、总成、工具、装备及试(测)验装备,以半固定或永久性工厂所需完成之保修工作,以执行某一指挥系统内各项装备保修;必要时得依次级保修机构之申请,以技术协助修理或派遣修护人员,赴该请修单位协修。
第7条基地(工厂)翻修为武器装备之最高保修机构,需精密之测试装备、充足之零附件存量及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技术文件执行保修任务,对于零附件、次总成、总成及装备修妥,并经鉴测良好后,应缴库或拨交原送修单位使用。
第三章职责
第8条装备保养修护之职责如下:
一、主官(管)职责:
各级主官(管)应负责并督导该单位所属装备之保修作业,以保持装备于妥善状态。
二、个人职责:
个人保管之装备,应按规定实施保养检查,以保持装备于妥善状态。
第9条单位保养为每一装备使用或操作人,按照有关操作技术文件确实执行之工作,各级主官(管)应防止装备保养不当,并随时查察管考。
第10条单位保养为使用单位主官及保管人员之职责。
第11条野战(航修、场站)保修为陆、海、空军地区指挥官应负职责。
第12条基地(工厂)翻修为各基地、工厂、指挥部主官之职责,并保证对野战(航修、场站)保修之机构迅速有效支持。
第13条国军各类(通、专用)装备之保养修护职责,由各司令部达成之。
第14条各司令部应负责或督导各项技术文件之订定,及有关工具、测(试)验装备与工厂设备之运用、修护技术之改善等各种指示,并由各级主官负责遵循。
第15条技术辅导业务如下:
一、修护技术辅导项目:
包括修护标准工作程序、标准工时、修护管制、质量管理及修护工具之保养维护与技术上实际困难。
二、各基地、工厂及指挥部之主官(管),应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对其次级保修单位进行业务辅导访问,并于必要时实施各种检查,以确保其支持之军品及装备修护质量不坠。
三、基地单位翻修(工厂)需主动或受支持单位申请、或禀承上级命令,赴需要单位执行技术辅导。
第四章作业规范
第16条保修作业应在经济合理原则下,依下列情况实施之:
一、各司令部所属之各基地、工厂或指挥部,应依正常作业负荷,配备合格保修人员、机具及设备。
二、前款已实施修护成本会计制度者,其装备修护之费用标准,应依已奉核之计划成本,并参考实际成本办理之。
在修护过程中,应详细计算各项修护品所耗用之直接、间接材料、人工及修制费用等各项成本,据以考核其工作绩效。
第17条保养修护作业原则,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单位保养与野战(航修、场站)保修或基地(工厂)翻修在形式上,虽合而为一,惟所执行之各级保修职责不应减除。
二、单位保养场所不得保有野战(航修、场站)保修以上层级之零附件;另野战(航修、场站)保修场所,亦不得保有基地(工厂)翻修层级之零附件。
三、国军部队所配属之装备,均应有指定之保养单位负责执行其工作;野战(航修、场站)保修与基地(工厂)翻修,亦应完成其本身装备之单位保养。
第18条基地(工厂)翻修任务之赋予与增减,应就装备发展状况与能量扩建需要,予以详加分析,项目呈报国防部核定办理。
第19条国军各级保修机构对非属国军配赋装备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维修工作。
但有余裕能量且不影响本身任务情况时,得依「国防部科技工业机构与法人团体从事研发产制维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修护工作。
并由各军种依其任务特性,拟定修护合约报国防部核定后办理。
第20条国军装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由国内、外厂商办理保修:
一、厂商已具承修能量,或曾提供军工厂修护技术者。
二、超出军工厂额定负荷,受时效限制或委商承修较具经济效益者。
三、军工厂机具、设施、技术经验不足,无法承修者。
四、策略性商维。
五、提升性能或质量,改进现行修护技术者。
六、透过工业合作、技术转移等方式引进技术,可用于改良或承修军品用途者。
七、优良厂商或法人机构推荐之高科技技术,可用于改良或承修军品者。
八、符合特约供应或试制采购范围内承修者。
前项之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另订之。
第21条凡装备修理超过保修单位之保修权责、能量,或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者,除已授权就地处置外,得后送次高级修护单位,并应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可使用之装备及零附件,由权责质量管理单位鉴定,经确定无修理价值者,应按「军品及军用器材管理作业规定」及「国军废旧及不适用物资处理作业规定」依序办理报废事宜,另案申请新品补充使用。
二、依据需求并合乎经济维修之装备,应纳入年度修护计划,以补充补给存量。
第22条通用装备之基地(工厂)修护能量,原则采「商维」方式,由民间厂商负责筹建,以达节约投资之目标。
第23条国军装备保修作业,各军种应按年度修护计划实施,其修护能量、计划、进度管制及修护纪录,均应纳入各军种后勤信息系统管制。
第五章检查与报告
第24条装备检查系各级主官(管)之职责,藉以了解其所属装备之妥善程度与保养修护效率。
第25条装备检查种类区分如下:
一、预防保养检查:
系装备使用人或使用单位之技术官兵于使用前后,依各类装备保养手册执行有系统之定期保养检查,进而排除故障、改进缺点、维持装备妥善。
二、主官(管)装备检查:
区分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由各级主官(管)亲自检查,藉以了解装备妥善状况及修护效率。
三、高级装备检查:
由各司令部对其所属部队、厂库、指挥部等单位,每年度采无预警方式实施之装备检查,并针对所属之ㄧ级装备保养检查校阅,实施合格单位抽检(不得低于30%)验证,以落实装备保养检查机制。
检查范围:
包括各项装备保养、各项设施维护实况抽测验证以及现行有关政策法令之贯彻等。
为免高装检查流于形式,对各项缺点,除应深入检讨原因,谋求改进外,并应追究缺失形成之责任。
如有执行不当与不力者,均应严予查处。
务求检查与责任相结合,使检查落实成效,并据以考核干部办理奖惩,于检查完毕后,综合分析汇整,将结果报国防部备查。
为因应组织变革,各军种地区后勤支持指挥部及专业工厂(指部),纳入高装检查范围实施。
四、特别检查:
含技术检查、战备检查、以决定装备妥善程度,供演习或作战前分析战力之参考。
五、一级(军团、海军为舰令部级、联队级)、二级(旅级)装备保养检查:
由各司令部自行订定「年度一、二级装备保养检查计划」,要求所属各连、营、舰、中队、大队等单位须于年度内全部申请检查校阅完毕,另装备交修前一个月及修护期间不得申请。
第26条装备检查实施要领如下:
一、各级装备保养检查校阅,均应于年度各项演训前执行完毕。
二、每次检查前,需确定检查目的,针对所要求标准,选定适当检查种类,充分准备后执行。
三、各类型装备必须随时保持战备状态,检查时依据装备妥善标准判定缺点严重程度,以及检查评分,不应着重表面之美观(尤其严禁应付装备检查实施全面油漆、粉刷),而忽视实质之保养维护及可靠之妥善率。
四、装备检查执行要领详如附表一。
五、装备检查以无预警之实况抽查验证方式为主,书面数据督考为辅,以便获得装备真实使用状况与战备整备程度。
六、装备检查应力求避免重复,可能时尽量合并实施。
七、检查资料须及时并确实加以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寻找缺点及形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并呈报上一级单位核备。
八、保养维护,其最低标准应以达成当前任务为主,但须判断未来任务需要,不断研究提高,以达到最高标准。
第27条通用、专用装备以及生产机器之检查程序,由各司令部视其特性自行订颁实施。
不属各司令部之单位,应就其业务性质,依据本作业规定之原则协调有关业务支持之司令部拟订检查程序办理之。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28条国军各级单位编制内装备或奉准配赋使用之装备,其单位保养修护考核项目及考核重点如附表二。
国军各级保修机构,其保修业务考核项目及考核重点如附表三。
第29条各司令部年度高级装备保养修护检查,由国防部视需要派员督导,并抽查单位装备保养与妥善实况;另结合本部「国军用兵后勤管理系统」办理稽核,如发现妥善数据不正确,则依情节轻重检讨违失责任议处。
第30條各单位装备保养修护检查计划,按装备性能、技术手册等规定自行订定之,并副本呈上一级单位备查。
第31條为有效根绝造假敷衍情事,如交修进场(厂)前之勘估状况,与交修时之装备故障项量产生暴增之不正常现象,修护单位应即汇整左证数据,项目检送使用单位之上一级单位查察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如经查属实,依法严处。
第32條装备保养检查校阅期间,如发现虚伪造假、私借顶替或矫枉过正之情事,该单位主官(管)及当事人除依相关规定惩处外,并连带追究上一级单位主官(管)之责任。
第33條一级(军团级)、二级(旅级)装备保养检查各装备组别成绩不合格达二组(含)以上者,上一级单位除依规定督导所属完成缺改、办理惩处及重新申请检查外,并列入上一级单位修护业务绩效考评。
第34條奖惩:
依据本部91年7月19日(91)炼钛字第004370号令颁「国军勋赏奖惩作业实施要点」办理。
第35條为使考核公平,并强化稽查功能,一级装备保养校阅之合格成绩订为80分;成绩达90分者,单位主官则核发奖章,以提升装备保养水平。
第36条本作业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装备检查执行要领
检查种类
执行者
检查时间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处理概要
预防保养检查
使用者
操作者
每日
每周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里程
时数
每一装备
各类装备保养修护手册
1.填写记录。
2.排除故障。
3.料件申请行动。
4.发现装备使用不当时,报告主官并迅速采取行动。
5.超过本身保养能力范围者后送。
主官装备检查
各级主官
按规定周期检查,或无预警检查
按规定比例抽查,或检查全部装备
1.主官检查手册。
2.有关装备保养修护手册。
1.评定成绩。
2.缺点迅谋改进。
3.综合分析战备状况呈报上一级主官。
高级装备检查
各司令部
采无预警方式实施检查,并应于年度演训前执行完毕
抽查30%主要装备验证妥善状况
各司令部高级装备检查实施计划。
1.评定成绩。
2.综合分析策订改进计划。
特别检查(含技术检查)
各级主官
不定期
按特定目的检查主要装备
各装备保养修护手册及相关技术文件。
检查结果及建议,除送被检查单位参照改进外,并呈报上一级单位作分析战力参考。
一级(军团级)装备检查
军团司令、舰令部司令、空作部司令
每年一至二次
由所属单位申请
各装备保养修护手册及相关技术文件。
办理受检单位奖惩及重新申请检查外,并列入上一级单位修护业务绩效考评。
单位保养检查考评表
项目
考核重点
分配
1.主官职责
1.主官装备检查是否确按本作业规定,律订检查及执行要领并认真执行。
2.对装备滥用有无防止办法,发现滥用或不当操作、保养情形时,有无纠正纪录。
20%
2.保养修护纪录
1.各种保养修护与检查纪录是否完整。
2.各种保养检查纪录是否详实,纪录有否不符情事。
10%
3.装备妥善率
1.装备妥善率纪录及报告系统是否按规定办理。
2.现今使用装备之妥善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10%
4.零附件供应
1.保养单位作业所需器材零附件等是否建立作业能量。
2.现有存量是否按期清点检讨与申请。
10%
5.技术检查
1.技术检查是否按规定实施。
2.发现缺点之改正建议有无采取必要措施。
10%
6.装备实况
1.抽查各类型装备是否确实反映装备妥善状况
2.抽查各类型装备是否有私购及滥用料件情事,与纠举之纪录。
3.装备非计划故障次数(频率)。
25%
7.技术训练
1.技术手册及技术命令是否完整。
2.有无保养修护训练计划,是否认真执行。
10%
8.送修装备之处理
1.送修及待件之装备,是否已完成本阶段之保养修护工作。
2.送修装备是否包装及执行防护处理,另有无延误或延修情事
5%
合计
100%
保修机构考评表
项目
考核重点
分配
1.作业能量
1.人员装备已否达到编制装备表之规定。
2.作业人员技术是否达到标准。
3.器材补给是否适时、适量获得。
20%
2.保养修护管制
1.保养修护管制作业程序,是否完整及切实按照实施管制。
2.对人员之运用有无管制。
3.对器材之申请获得有无管制,能否配合保养修护需求。
4.抽查各类型装备是否有私购及滥用料件之情事,与纠举之纪录。
15%
3.保养修护检验及质量管理
1.检验及质量管理程序已否订定,检验及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切实执行。
2.对不满意报告处理是否适切。
3.对精密量具试验装备是否定期校修。
10%
4.年度保养修护计划
1.年度装备保养修护计划,是否按预定进度实施。
2.计划执行落后是否适时检讨改进,并呈报上级核备。
3.各项修护成本之实际成本与该单位原定之计划成本差异是否超过二十%。
15%
5.经费运用
1.保养修护经费运用是否按年度计划办理。
2.可在国内购补之器材是否仍以军售申请或向国外市场采购。
10%
6.技术辅导
1.已颁之技术文件是否普遍讲习或阅读,技术辅导办法是否适时检讨修订。
2.对次一级单位技术辅导是否适切实施。
10%
7.技术训练
1.在职及换装训练有无计划并适切实施。
2.有无相互观摩及访问计划。
10%
8.待修装备之处理
1.待修及待料装备已否实施防锈(蚀)处理。
2.待修装备是否适时修复发还。
1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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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军 装备 保养 修护 作业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