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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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性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在公司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
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
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
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3.1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职业性危害;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
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等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
3.2消除或限制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危害,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减少人员与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接触,做到对作业场所定期监测,对接触职业性危害的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3编制年度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规划,综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职业性危害。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限期整改,否则应停止生产。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4.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同时”,即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4.3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技术鉴定证书。
4.4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4.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4.4.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4.4.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4.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4.5设计文件要有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可靠性评价。
4.5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
4.6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配备国内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7项目可行性评价报告书中应有《职业安全专篇》、《职业卫生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和《消防专篇》。
4.8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4.9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5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
5.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频辐射等的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2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明确其产生的职业性危害。
5.3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5.4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任意排放。
5.5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通风,并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5.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各种防护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5.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5.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贴有安全标签,防止泄漏扩散。
5.9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5.10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等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要齐全。
5.11对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锁装置。
5.12安全生产技术部要根据尘毒等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选定检测点。
各车间质检分析每周一次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填写在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上,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次各点检测情况。
职业性危害因素数值超出国家标准的场所,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要组织车间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13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14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15职工遇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有权拒绝执行。
5.1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演练,学习、演练要做好记录。
5.17财劳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性危害的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6职工培训与健康检查
6.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2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结果如实告知本人;新进职工,经检查不适合于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在职业性危害岗位工作。
6.3对接触职业性危害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6.4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6.5对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职工,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疗养等措施;对患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6.6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附: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增强各级各部门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总则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负责并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其日常工作职能。
2安全生产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2.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代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危害防治日常工作职能。
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3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2.4负责委托相关行政部门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负责监督各生产车间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2.5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2.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7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实施考核。
2.8组织开展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2.9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2.10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公司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
3财劳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在与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性危害的作业时,向职工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3.2定期组织公司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结果如实告知本人;新进职工,经检查不适合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在职业性危害岗位工作。
3.3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3.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3.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
3.6根据公司职业危害情况,制定科学的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负责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3.7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待遇政策。
4工会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监督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5生产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5.1组织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环境和可能的职业病进行辩识、评价、确认,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
5.2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范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提交职业危害申报相关基础资料。
5.3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因素现场防护措施。
5.4组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影响。
6其它部门(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6.1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
6.2做好本部门职业危害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6.3根据公司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6.4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6.5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卫生档案。
6.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安全卫生培训,督促、指导员工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7按照规定对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7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7.1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
7.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7.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4按照公司安排积极参加各项健康体检。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部门应当为本部门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综合部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财劳部人力资源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车间分析化验要按时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公布在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上。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全生产技术部应不定期对各车间、部门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6安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应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或在安全、技能等培训中增加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牵头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3各车间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本车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程度和涉及职业危害人员,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4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分为公司和车间两级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及人员基本健康状况、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5按照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责划分,生技部牵头组织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6申报职业危害时,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6.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6.2公司的基本情况。
6.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等情况。
6.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等情况。
6.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6.8其他资料。
7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有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7.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7.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化时,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申报。
7.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上报。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识和能力,组织好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等内容的培训工作,制定本制度。
1培训内容
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6其它有关职业卫生内容。
2培训范围
2.1新入公司员工(包括:
新入公司大学生、临时工、合同工、外来用工等);
2.2培训、代训或实习人员;
2.3外单位调入、公司内职工调动和临时参加劳动人员;
2.4公司在岗员工。
3培训方式
鉴于化工企业生产的特点,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采取与安全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在三教育中增加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
3.1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及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意义。
b公司概况、生产特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c防毒知识及预防和急救措施。
d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措施。
e个体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要求。
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由财劳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
3.2车间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车间生产概况、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
b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c车间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d车间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危害因素的防护;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
3.3工段(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班组工作任务、性质及要求;
b安全器材和工具、个体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c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d所在工段车间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危害因素的防护;
e工作现场清洁卫生要求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工段(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3.4公司内职工调动或临时参加劳动人员的安全教育
a各生产车间调动的职工,按生产车间、工段(班组)两级职业卫生教育教育内容进行。
b生产车间内部调动的职工,按工段(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内容进行。
c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除必须进行现场教育外,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
3.5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
外来施工人员入厂施工必须先由公司牵头部门带领到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出具教育合格证明。
3.6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
全员职业卫生教育、各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等。
3.6.1日常的职业卫生教育是面向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定期安全教育。
目的是全面落实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水平。
3.6.2举办职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三级安全教育,采用讲课、有线电视、录像、板报、展览等形式,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
3.6.3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学习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公司所有员工每年的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牵头,各单位具体组织一次全员的职业卫生考试。
5安全生产技术部及各部门要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6培训考核
6.1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完成后分别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级教育或上岗作业。
6.2每次车间、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等,安全生产技术部不定期进行检查,未按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系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机电部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机电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机电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生产过程中安全联锁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需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各车间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公司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健康检查范围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工作的公司所有职工均应进行健康检查与诊疗。
2管理部门
综合部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应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提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
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安全及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应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年度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健康检查单位
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是:
阿拉尔市中心医院分院、职业病防治医院。
4健康标准
不得患有职业禁忌症。
5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6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6.1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身体检查全部合格的职工方可考虑录用,否则不允许录用。
6.2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上岗以后,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体检不合格的职工调离本岗位。
6.3职工因调动、辞职离开公司时,要进行离岗体检,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6.4职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6.5发现有患甲类传染病的职工后,有关的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并且在潜伏期过后再次体检防止人员带菌或传染病蔓延。
6.6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6.7各车间管理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以确保每位职工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的健康要求。
7职工健康异常报告程序
7.1所有职工均有义务,并且必须及时向直接负责人报告自己的身体变化情况。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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