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8章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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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28章案例分析题
第二章《公司法》案例分析
1.A、B、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为150万元,
200万元,50万元。
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
(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董事会由5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5)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
分析:
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
理由是什么?
答案:
(1)由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因为有限责任的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
(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5)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A公司作为发起人欲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如下内容:
(1)10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跨国性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由于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购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
A公司拟定的内容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人数在中国境内,而本题有10个发起人中有4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住所,即不合法。
(2)所有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不符合法法律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错误的,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股东创立大会。
(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是错误的,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股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即6000万元x35%=2100万元。
(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上没有募足或发行的股份缴足过后发起人没有召开创立大会。
3.某公司甲、国有企业乙和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20万元出资。
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7万元。
分析:
(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
为什么?
(2)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案: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30%甲乙丙共同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中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所以该公司可以成立。
(2)对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作价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权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以甲、乙出资均应进行评估并办理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逐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丙承诺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以足额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提交如下材料:
公司懂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是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资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
4.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分55%,股东乙、丙、丁各占股份15%。
股东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后来股东甲于2006年4月1日把股份转让给戊,甲于2006年11月2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
戊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两个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戊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
分析:
(1)戊是否有权起诉甲?
为什么?
(2)假如戊有权起诉甲,那么最后获得的赔偿的受益人为谁?
(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与上面的诉讼有何区别?
答案:
(1)戊有权起诉甲。
根据公司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视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危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派生诉讼的诉讼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讼权属于股东。
第二,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者是公司,而不是股东,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诉讼结果归原告股东。
第三,派生诉讼有程序规定,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和监事白某滥用职权,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生产原材料,使公司损失80万元,两人共接受回扣20万元,两人各自私得10万元。
此事后来被公司的股东发现,举报到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
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为几年?
其资格有哪些限制?
(2)董事、监事不得从事哪些违法活动?
题中行为有何法律后果?
答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
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万元。
在经营中因欠并60万元贷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
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贷款60万元。
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
分析:
法院的判决对吗?
为什么?
答案:
法院的判决有道理。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即一方无力偿还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清
2.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同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
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
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同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
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了严重亏损。
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
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
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合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
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分析: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为的人依法授让合伙企业财产分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定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丁收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分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定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预报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场责任;已和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场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因此,乙和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去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没有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3.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成立一个经营体育器材的合伙企业。
三人认为彼此间关系和密切。
因而只在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协议。
三人中李某是某法院的法官,只能利用节假日去经营事物,因而协议中,其分得的利润最少。
三人将合伙企业名称定为“英格曼体育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
试指出以上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是不合律规定之外。
答案:
4.甲、乙、丙三人属于一个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的比例为准,即甲承担40%,乙和丙各承担30%。
该合伙企业欠某企业债务为5万元,而企业所有财产只有3万元,由于不足清偿,甲又拿出12000元,乙拿出8000元用于清偿。
分析:
(1)甲二回乙可否向丙追偿?
(2)若请求追偿,甲和乙可各向丙追偿多少?
答案:
5.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丙为此与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
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
“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企业人李亚认为:
“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康迎建认为:
“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人朱鹤翔认为:
“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意见不一样,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分析:
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让回答?
答案:
6.“瑞夫祥”是一家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分析: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现合伙企业有合伙财产200万,应偿还职工10万,补缴税款60万,还银行贷款和替他债务130万。
(2)尚欠70万由合伙人个人财产偿还。
7.2004年1月,甲、乙、丙、丁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
4:
3:
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4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合伙人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2005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5年3月,合伙人丁撤销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
2005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物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意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4)2006年4月,合伙人乙在雨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6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才参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2006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
分析:
(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为什么?
(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连带清偿责任?
戊可否以自己新人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
(3)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4)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5)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为什么?
(6)合伙企业的40万元应如何清偿?
(7)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答案: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1.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表明的内容有:
(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并注册资本350万美元;
(2)该企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自设财务管理机构,不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管理,仅向外方所在国家报送财务报表;(4)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5)合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
在其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
(1)该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
(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净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外方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方。
外方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
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明,当年全部产值1500万美元,用于出口500万美元。
该企业拟通过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由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析:
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
2.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分析:
上述条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
第一条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第二条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外国和作者投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25%,本案中只有20%,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第三条约定符合规定。
3.2003年7月,某市一空调厂准备与德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
面谈协议规定德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自订立起15天内,德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和技术作价等。
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
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
(1) 除经德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缩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德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空调不能超过30000台;
(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在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德方;(5)合资企业能从德国购买的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德国购买。
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
外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
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德方为副董事长。
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德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
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分析:
(1)德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
为什么?
(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公司是否可以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答案:
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1.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
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
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1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分析: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额行为是否合法?
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2.2001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投资企业A企业。
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庚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为2万元。
分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试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题
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
上诉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
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
本案例所述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如下:
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300万元财产中,已作为担保的200万元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余100万元财产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200万元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专利权25万元属于破产财产
提此,破产财产总额为325万元
破产企业租用其他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由其权利人行使取回取回权
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
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
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
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
负债情况如下:
除上诉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
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分析:
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
答案:
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
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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