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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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
XX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
XX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
(x办字[2009]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重点建设工程中的腐败问题,保证我县重点建设工程健康、有序、顺利地开展,参照《某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县重点工程),是指经县政府审定、并报请县人大批准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成立XX县重点工程全过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县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重点工程全过程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监督办),由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抽派专人组成,重点工程监督办负责对全县重点工程全过程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重点工程监督办内设三个监督小组,即: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质量与进度监督小组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各监督小组根据各自的分工直接参与我县重点工程全过程监督工作。
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立监督科作为各重点建设工程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条 三个监督小组的成员选取及职责。
落实;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二)检察机关负责县重点建设工程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企业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建立与管理,对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发改部门负责县重点建设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审批或上报等工作,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对重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稽查。
(四)财政部门负责县重点建设工程的预算和结(决)算审核工作,并对重点建设工程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决)算和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六)建设、交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行政服务中心是整个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及管理者。
负责对各重点工程间或与其它工程项目间的入场交易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至县重点工程监督办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监督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实行全过程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对县重点工程重点环节实行派出人员专门监督;
(二)对县重点工程全过程实行随机抽查监督。
(三)对县重点工程实行内部监督科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八条 实行全过程监督的程序:
(一)县重点工程监督办派出人员列席县重点工程重大事项的有关会议;
(二)各项目内设监督科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重点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并填写监督日志,每周向县重点工程监督办提交一份一周监督小结;
(三)重点工程监督办根据各重点工程的特点,按照三个监督小组的不同职责分工对各重点工程的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各重点工程内设监督科的监督情况实行随机抽查,各监督小组工作任务完成后向重点工程监督办提交一份专题监督报告;
(四)重点工程监督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五)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六)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完毕后,各重点项目内设监督科向重点工程监督办提交该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报告。
第九条 县重点工程监督办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接受县重点工程业主单位、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县重点工程监督办通过三个监督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重点建设项目内设监督科等多种监督形式和渠道,负责对各重点建设工程在“三个阶段”(决策设计、施工建设和竣工结算)中的“八个重点环节”(工程决策、工程预算、工程用地、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及变更、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结算与审计)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节 工程决策
第十一条 县重点工程的工程决策应遵循民主化、科学化原则,坚持并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实行多方案比选。
工程决策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程序,以公正、准确、合理为原则,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应认真审查县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严格把好审批关。
第十三条 县重点工程立项后,业主单位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并将工程决策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重点工程监督办。
第十四条 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县重点工程,发改、经贸、规划建设、国土、矿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县重点工程预算及清单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和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进行规范编制。
预算要全面、完整、准确,不缺项、漏项,不高估、冒算。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预算及清单审核制。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县财政不予拔付建设资金,业主单位不得招标、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第三节 工程用地
第十七条 县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就项目土地利用事项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未经土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报建,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于按正规程序办理了工程用地方面合格手续的业主单位,必须向监督办提交一份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八条 县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费采用直接支付给被补偿安置对象的办法,并建立征地补偿数据库。
第四节 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几种情况外,所有县重点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招标中心,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在招投标方面主要负责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标前监督。
着力监督以下三种标前行为:
1、项目业主单位的申报行为。
项目业主单位应先行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申请项目实施的各项批准文件,凭批文向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入场交易申报手续;
2、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实施意见的行为。
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初步提出招标项目实施意见或方案,提交各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3、资格审查行为。
项目业主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县重点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行业监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合理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必须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表明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技术人员及设备配置、拟委派的“五大员”资质等硬件要求情况。
项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采用不记名、资格后审方式组织招投标,县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报名人数、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切实防范围标、串标现象发生。
(二)招标过程监督。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通过派员亲临招投标现场、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运行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措施到位。
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投标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评标专家和业主单位是否依法评标、定标,尤其是评委的产生过程是否合法;监督招标组织单位项目底价的确定是否科学,相关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标后监督。
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与招投标文件及中标结果相符。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对违反招标投标工作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重点工程监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账目,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公布,加大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营造企业诚信氛围。
第五节 工程施工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内设监督科切实履职,全程跟踪,重点监督相关部门、单位是否违反以下规定:
(一)县重点工程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非法分包。
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项应转入中标单位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基本帐户,不得支付给除中标单位之外的其它任何账户。
(二)县重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派驻工程施工现场的“五员”(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和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符。
其中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法定工作日。
施工中标单位(含施工和监理)不能兑现上述承诺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规进行处理。
(三)施工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若需变更,须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并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否则业主单位不予认可并有权终止合同,中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严格按已经批准的县重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且由业主单位提出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实现现场办公、集体认定,并按规定报送重点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审核备案。
(五)工程变更价款累计超过项目概算5%,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县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等有关单位会审后,履行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程序。
对由于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需增加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县重点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审核、备案并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调整概算审核工程预算。
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其超出批准概算的工程款由业主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并追究业主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六节 工程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重点工程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准确、及时、清晰地反映工程建设的财务状况。
中标单位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业主单位、金融机构、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及重点工程内设监督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县重点工程的工程款应严格按项目的进度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及各重点工程内设监督科应予以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工程监督办有权制止超进度和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重点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第七节 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实行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县重点工程项目,质量与进度监督小组应责令停工,并上报重点工程监督办。
第二十六条 质量与进度监督小组及各重点项目内设监督科要掌握县重点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备案,发现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时间倒排表,并切实地按表的安排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并接受质量与进度监督小组、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八节 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县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交接责任制度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现场施工签证等方面的制约机制。
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应督促审计部门依据《某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对县重点工程的工程竣工决算开展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未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全部基建工程款,至少须预留15%的工程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与县重点工程管理和监督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县重点工程监督的各督查小组及内设监督科有关人员不得误报漏报,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本办法,没有切实担负起监督作用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高污染、高能耗和需减免建设规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工程决策和竣工验收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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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重点建设 工程项目 全过程 监督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