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批发票面经营单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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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批发票面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得安全管理,预防与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与运输得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得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得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就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得剧毒化学品与其她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得鉴别与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企业得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得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得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与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得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得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得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得使用有限制性规定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得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得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得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得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得环境危害性鉴定与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得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得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得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得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得资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得安全管理。
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得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得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得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得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得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得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与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得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得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得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得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得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与个人对依法进行得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得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得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得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得,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得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得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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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得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得行业规划与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得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得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得资质条件得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得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得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得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对其铺设得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得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得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得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得工业产品目录得危险化学品得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得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得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得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得危险化学品相符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得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得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得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得危险化学品有新得危险特性得,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得危险化学品得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得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得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得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得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得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得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得型式、规格、方法与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得危险化学品得性质与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得工业产品目录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得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得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得船舶及其配载得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得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得,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得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得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得,由所在地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得,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得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与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得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就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得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得单元(包括场所与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得危险化学品得种类与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得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与、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得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与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得资质条件得机构,对本企业得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得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得问题进行整改得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得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得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得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得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得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得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得,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得其她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得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得其她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得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得,报港口部门)与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得要求,并设置明显得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得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得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得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备案。
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得,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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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得要求,并根据所使用得危险化学品得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与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得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得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得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得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得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得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得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得危险化学品相适应得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必要得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得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得证明材料。
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得决定。
予以批准得,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得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得危险化学品得企业得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得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得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单位得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得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得企业得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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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得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得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得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得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得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得,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得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必要得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得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她危险化学品经营得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得,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得证明材料。
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得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得决定。
予以批准得,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与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得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她有关部门许可得,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得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得规定。
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得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得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得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得企业,凭相应得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得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得,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应当持本单位出具得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得农药除外)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得复印件;
(二)拟购买得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得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得说明;
(四)经办人得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得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得决定。
予以批准得,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得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得,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得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得农药除外)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得名称、地址、经办人得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得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得,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得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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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得,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得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得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得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与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得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得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得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得规范与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得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得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得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得槽罐以及其她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得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她容器得溢流与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得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得危险化学品得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得使用要求与出现危险情况时得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得,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得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得,应当按照运输车辆得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得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得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得,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得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得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得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得,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得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得,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得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得区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得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得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得,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得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得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得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得地、运输时间与运输路线得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得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得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得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得决定。
予以批准得,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得,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得警示措施与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得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得,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得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得种类与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得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得化学品得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得,货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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