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地震应急预案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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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地震应急预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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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通辽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2.2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3.3响应启动程序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应急结束
6指挥与协调
6.1Ⅰ级、Ⅱ级响应
6.2Ⅲ级响应
6.3Ⅳ级响应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9.3特殊时期戒备
9.4应对毗邻震灾
10附则
10.1责任与奖惩
10.2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11通辽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分
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
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通辽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或自治区内邻近盟市及邻省(区)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2组织体系
2.1通辽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通辽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
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指挥部副指挥长:
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通辽军分区分管负责人、武警通辽支队分管负责人、市地震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住建委主任。
指挥部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市外事办、市侨务办、市规划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国资委、市红十字会、团市委、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家安全局、通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辽电业局、满洲里海关驻通辽办事处、市邮政局、内蒙古民族大学、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中电投蒙东能源公司、
霍煤集团、中国石油通辽销售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辽分公司、中国联通通辽分公司、中国电信通辽分公司、通辽火车站、
通辽民航机场公司、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人寿保险通辽分公司、新奥燃气公司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通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通辽市地震局,负责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由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
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
部,在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表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预评估结果
分级
震级
死亡人员(含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失踪)
特别重大
人口较密集地区
直接经济损失占通辽市
特别重大
300人以上
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
地震灾害
发生M≥7.0级
社会影响
上
重大地震
人口较密集地区
重大社会
发生6.0≤M<7.0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灾害
影响
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
较大地震
发生5.0≤M<6.0
较大社会
级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灾害
影响
人口密集地区发
生4.0≤M<5.0级
一般地震
人口较密集地区
一定社会
发生4.0≤M<5.0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灾害
影响
级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
表2。
表2: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响应级别
Ⅰ级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应急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通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支持下,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
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
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以上Ⅰ、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内蒙古
地震局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快速报告地震参数,提出响应级
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
确定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
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市及旗县(市、区)先行自动
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
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分别
由市、旗县(市、区)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内蒙古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
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市地震
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
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
判,报内蒙古地震局评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
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市地震局立即
与内蒙古地震局台网中心联系获取地震速报信息,准确掌握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市委、
市政府,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市内及邻近地区4.0级以上的地震。
(2)通辽市城区、旗县(市、区)所在地及重点危险区内人口较密集的较大镇的有感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
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民政部门;重
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
地震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市民政局、市地
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
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
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
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外事办,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
和自治区民政厅。
5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各有关旗县(市、区)和部门、单位根据
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根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采取以下措
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地震、建筑和市政等
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
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
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
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
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
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加强救
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
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
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统筹周
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
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
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
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
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
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嘎查村、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
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
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
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
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
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市地震局配合内蒙古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
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
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
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
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
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
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
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
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
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
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
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
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
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
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
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
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
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
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
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
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
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
(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
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发布要统
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协助内蒙古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
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
质灾害调查等。
有关地区、部门配合自治区民政、地震、国
土、住建、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灾害评估组,
深入灾区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
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开展
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
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
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
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Ⅱ级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通辽市政府报告。
通辽市政府在了解到灾区情况后,向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通报。
同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并召开紧急会议,启动通辽市地震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迅速组织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
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6.2Ⅲ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
救灾指挥部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启动通辽市地震应急预案,迅速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
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安排部署应急抢险和人员搜救工作,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同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2)协调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
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视地震灾害情况,建议自治区政府提高响应级别。
(5)视情况请求自治区政府协调解决交通干线管制问
题。
(6)视情况请求自治区政府和兄弟盟市进行紧急支援。
(7)协助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6.3Ⅳ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
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
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
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
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
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
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
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
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
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
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
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
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旗县
(市、区)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
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
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
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
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
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
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
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
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地震系统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
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
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
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
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
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各旗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
处置装备的供给,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8.4避难场所保障
旗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
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
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
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
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联通通辽分公司、中国电信通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辽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指导、协调、监督供电、供
水、供气、供暖等运营企业,加强基础设施、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应急和抢险工作的临时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需求和灾区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通辽汽车客运公司、通辽火车站、通辽民航机场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
制和临时征用措施,保障地震应急车辆,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震现场的宣传以提高震区人民群众抗震防震意识,振奋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的精神为主,提高公众识别地震谣言、鉴别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能力,提高灾区群众紧急避险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
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市内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督导相
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内蒙古地震局。
当市内发
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旗县(区、市)
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
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9.2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市内的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
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
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
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内蒙古地震局。
当市内的城镇和苏木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
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
政府。
9.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
组织震情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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