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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党课讲稿
环保系统党课讲稿
同志们:
在“治污减霾”工作紧锣密鼓开展之际,按照区监察局开展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今天由我跟同志们一起探讨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问题,期望通过这次授课,能对分局各项工作,尤其是“治污减霾”工作有所促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视作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把反腐倡廉定位在亡党亡国的生命线,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充分显示党执政为民的决心。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环保地位的上升、权力的凸显、资金的增加,一些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地带。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新举措、新要求,环保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实际,立足岗位,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工作落实。
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
《适应环保新形势,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为以“治污减霾”为中心任务完成提供廉政保障》。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问题。
一、腐败现象产生根源及其后果
“腐败”一词的本意是指生物的腐烂,后来被引入思想道德和政治领域,特指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社会公认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形行为。
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
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
联合国定义称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
(一)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
腐败现象古来有之,久治不绝,根深蒂固。
产生腐败现象的成因,从不同角度分析,可以找出若干种原因。
如社会历史原因、政治文化原因,也有当事者个人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动力。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存在着本能需求,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物性要求。
这种生物性要求反映在人类行为的动机上,就是“欲望”。
人在“欲望”非常想得到满足而没有得到满足时,其“欲望”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产生一些“出格”的行为。
俗话说: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正是由于人类这种原始的欲望和弱点,在强烈的利益要求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者便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寻找一切可乘之机攫取财富,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
2.私有制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因素。
腐败现象在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
进入阶级社会后,物质财富的私有化,成为产生腐败行为的思想基础。
一方面,当一个人能用手中权力交换到物质又不被束缚的时候,就会无限的放大这种权力。
这样,腐败也就产生了。
除非他受到道德的、法律的、或宗教的力量约束才可能放弃这种谋利行为。
因此,如果当权者没有道德修养,法律又对他的腐败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制裁的情况下,他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无形的商品进行物质交换,以获取更大的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寻租行为。
另一方面“官贵民贱”的封建剥削思想意识对人们打下了根深蒂固的烙印,“升官”和“发财”成了封建社会人们的思维定式,连刚刚认识字的儿童也知道读书好便可以“学而优则仕”,有了仕的地位便可发财,便能“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至于封建社会中,当官后光宗耀祖,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更是普遍常见的社会习俗。
这种观念影响深远,以至这些腐朽的封建主义思想和观念,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都可以找到新的表现形式:
官本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家长制、裙带风……
3.法制和管理力量投入失当,是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人对物质生活追求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通过法制和管理的手段,把人们对物质生活追求的欲望乃至行为,限制和约束到保证不妨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范围内,就能够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制和管理力量投入失当,成为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法制立足于惩腐,管理立足于防腐,如果从开始就把管理抓好,使他们都能廉洁从政。
也就不会存在这种腐败多发的势头了。
那样要比等到他们腐败后制裁他们要好的多。
如果想要依靠法制替代管理的办法治理腐败是不可能达到目地的。
一个管理好的人不管法制如何他都不会去腐败。
而一个没有管理的人一旦有机会他就有腐败的可能。
(二)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如果要从不同社会发展历史、不同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结构及领域中,列举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那是很难列举完全,也是很难说清楚的。
权威人士对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是按以下几个方面来划分的:
1.根据腐败者的行为和目的来划分。
腐败可分为拜金型、拜物型、徇私型、享受型、贪色型等。
2.根据人们对腐败行为的价值评价来划分。
分成三类,即:
白色腐败、灰色腐败、黑色腐败,人们对他们的谴责如同它们的色彩所表示的那样由弱至强。
(1)白色腐败。
指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士)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
(2)灰色腐败。
指对之惩罚虽为上层阶层所拥护,却不受到其它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3)黑色腐败。
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
3.根据腐败主体的数量不同来划分。
一是根据腐败主体的数量不同将腐败分为个人腐败、制度腐败和整体腐败。
4.根据腐败性质的严重程度来划分。
根据腐败性质的严重程度可将腐败分为:
官僚主义、违反党纪、政纪和违反法律但不构成犯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5.根据腐败发生的层次来划分。
根据腐败发生的层次不同可将腐败分为权力腐败、行业腐败和社会腐败。
6.根据世界各国腐败的存在状况来划分。
可将腐败分为高度腐败、中度腐败和低度腐败。
高度腐败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中东、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中美洲等地区。
中度腐败的国家主要是指印度、土耳其、坦桑尼亚、津巴布韦、智利等发展中国家。
低度腐败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取得共识的是新加坡和香港。
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有着比较有效的体制和举措,腐败现象相对较少。
(三)腐败现象造成的社会危害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1.腐败诱发社会的不稳定。
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只有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中,才有可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只有稳定,才能保护和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由于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威信,打击了民众对政府行为的信心,从而使民众对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以及政府行为失去信心,导致政府危机,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即腐败破坏政治体系赖以运行的合法性基础。
2.腐败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平和正义是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果某一政权内渗入腐败分子,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在管理公共社会事务过程中,截留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发展机遇、物质财富,这就破坏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极其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协调发展。
目前最突出的表现在为公职人员提拔、任命方面的卖官鬻爵、跑官要官,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不公正性导致干群关系日趋紧张,已经引起社会普遍的愤慨,群众上访集访不断,导致社会动荡。
3.腐败破坏社会的民主法治。
“民主”就是主权在民,而权力腐败集中表现为缺乏民主、个人专断、权力集中、权力滥用、以权代法、贪赃枉法等。
一些地方由于缺乏民主,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监督,致使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腐败时有发生;在腐败严重的地方,既不会有健全民主法治,也难以有良好的秩序和效率。
4.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
腐败是一种对公共守则的破坏。
当腐败行为未受到打击而受到人们的默认时,当高层人物腐化时,当社会中的人们感觉到不通过腐败就不能获取服务和利益时,当忠诚人员受腐败氛围的压力时,很难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这种社会风气会产生一种扩大效应,致使腐化现象扩散和蔓延。
由此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和社会道德的沦丧。
毫无疑问,腐败是社会的罪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二、我国反对腐败的历史经验及基本形式
我国反对腐败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运动反腐。
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的反腐方式,其特点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力量来对抗腐败。
建国初期,我们党主要是靠发动群众运动来反腐败。
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发动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以后又发动了新“三反”“五反”运动、“四清”运动等。
应当说,开展这些运动,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正如武汉大学政党研究所所长丁俊萍教授所言:
“这些运动的矛头,几乎都指向干部、党员中的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脱离群众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
但由于这些运动是在阶级斗争扩大化背景下进行的,所以也误伤了一些人。
”但运动型反腐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它打破了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冲击了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
2.重典反腐。
重典治腐在中国古代就成为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重典治吏的内容包括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
首先,它体现在贪罪与盗罪的量刑上。
从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开始,便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贼为重。
正因为如此,历代对官吏犯赃都处以重刑。
如《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匹绞”,而常人盗窃,即使五十匹,才是加役流而已。
其次,只要官吏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
早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
再次,官吏不论以任何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或所谓好处,都为王法所禁止。
以唐律为例,官员接受管辖下的吏民的肉类、酒食、瓜果一类物品,要以受贿论处,甚至对于离职卸任的官员接受这一类物品,也要以受贿论。
此外,重典治腐还体现在刑罚的严酷上,封建刑罚不但是对违法者的身体残害,更多是精神上的。
如犯罪者不但可能被断指(肢)、宫刑等,还可能同时被刺面。
到了唐朝形成了对违法者施行残酷的“五刑”。
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明朝朱元璋设置的酷刑项目有:
凌迟,滚汤,铁刷,钩脊,抽肠,剥皮,挑筋。
可当殿行刑,残躯示众。
还实施律外重刑(如剥皮充草)。
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
大臣无不战战兢兢。
“令人感不像人间。
”清雍正皇帝更是重典反腐的实践者。
雍正在位时诛杀贪官不计其数。
但他的反腐措施并不仅此,除惩治诛杀贪官以外,雍正还有三项更为彻底的措施:
一是绝不放过贪官的涉案的亲戚和子孙。
贪官们的罪一经核实,雍正就下令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
二是让贪官“死而不已”。
雍正的政策是:
“死了也不放过他!
”雍正四年,广东道员李滨、福建道员陶范,均因贪污、受贿、亏空案被参而畏罪自杀。
雍正下令:
“找他们的子弟、家人算账!
”雍正指出,这些家伙自知罪大恶极自身难保,就想一死抵赖,牺牲性命保住财产,让子孙后代享用。
因为依照人之常情,杀人不过头点地。
人一死,再大的事也一了百了。
可惜雍正不吃这一套,他不管什么常情不常情,骂名不骂名。
他要做的事,一定要做到位,谁也别想有侥幸心理。
三是杀贪官给官看。
雍正继位不久就发生山西亏空和科场舞弊两大案件。
经审理,山西巡抚诺敏与下属官僚“上下其手,内外勾结”,致使山西库银亏空四百多万两;恩科主考官张廷璐泄漏考题、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罪大恶极。
雍正原本是要把诺敏“腰斩”、把张廷璐“凌迟”,经大臣谏劝,改为诺敏“赐死”、张廷璐“腰斩”。
雍正下令:
“传旨给顺天府和京师各大衙门,让那里四品以上的官吏,在诺敏、张廷璐行刑时,不论是否沾亲带故,也不论是不是门生好友,统统都到西市去‘观刑’,让所有的人都去给这两个墨吏送行,大有好处!
”-这就是杀贪官给官看。
对此,雍正还有一番高论:
“杀贪官不能只叫老百姓看。
要叫当官的去看,一人也不许不去,朕就是要让他们好好看看,看得心惊肉跳,看得筋骨酥软,看得魂消魄丧,看得梦魂不安!
这样,以后他们的黑眼珠盯着白银子时,就会有所惊觉,就得掂量掂量,就不能把事情做得太绝,就得想法给自己留条后路!
”
“乱世用重典”,没有雍正大刀阔斧的整顿吏治、肃清贪官、清理积欠,就不会有后来的"乾隆盛世"。
雍正反腐倡廉仅仅五年,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
更重要的是,社会风气改变了。
后世出现“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虽说是一种夸张,却是对雍正治理腐败的肯定。
到了现代中国,重典反腐仍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早在1931年冬,刚刚就任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就签发了《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等文件,《训令》规定,对贪污腐化分子必须给以严厉制裁,对侵吞公款300元者“判刑枪决”。
1931年8月,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贪色贪财致死人命,刚刚上任的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得知后十分气愤,派人向毛泽东汇报。
毛泽东听后气愤地说:
“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挠不了。
”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以“贪色贪财致死人命”等罪判处死刑,5月9日执行枪决。
这是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也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被处决的腐败分子。
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就华北局关于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后任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贪污一案对中央的报告作出批示。
批示指出,刘青山和张子善“是大贪污犯”。
并明确表示:
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
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国之初反腐败的第一大案,史称“开国第一刀”。
后人常说“杀了两个人,管了几十年”。
“重典反腐”理念蕴涵着某些值得肯定的积极因素,通过加大对腐败分子的严惩,会提高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保持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可收一时之效。
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滞后式的反腐败策略,只能达到治标的目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3.权力反腐。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党的纪检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恢复重建,加大了反腐败工作力度。
据统计,仅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85.2万件,处分88.1万人。
而检察机关在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
其中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包括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
综观几十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每一个案例,关于权力的腐败,不论其暴露的原因如何,到最后都要依赖权力部门的参与,来解决权力腐败问题。
因此,依靠权力反腐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权力能反腐,但权力也能生腐,用一种权力反对另一种权力,在一种权力被遏制的同时,就意味着另一种权力得以扩张,另一种权力腐败的危险性也在悄悄增长。
权力推动反腐的弱点在于随意性大,反腐需要依靠领导者的主观意志和积极性,一旦领导者本身的权力性质发生异化,尤其是“一把手”自己变成腐败分子,就不可能做到真正反腐。
纪检、反贪、检察等部门是反腐的专职机构,同样有腐败的案列。
如:
前几年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中,就有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原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
可以说,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因此靠权力抵制腐败还不是根治腐败的根本方法。
4.网络反腐。
五年前,株洲市的网络反腐一炮打响,成为全国首创的反腐新模式备受各界关注。
“离中南海最近的是网络”!
这是原株洲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杨平对网络监督快捷的一句精彩解读。
2008年5月14日,时任株洲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杨平在红网株洲论坛上实名注册,公布自己的职务和反腐目的,接受网络举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杨平被媒体称为“中国网络反腐第一人”。
之后,杨平的个人行为上升成了株洲市纪委的集体行动。
同年8月13日,株洲市纪委出台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在湖南红网株洲论坛上建立了面向社会公开的“网络反腐中心”。
株洲市实施网络反腐后,受理了第一件网络举报件。
2008年10月30日,茶陵县平水镇小水村村委会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全村的党员干部使用村集体资金半公费外出旅游,村民们意见纷纷。
在株洲市某单位上班的网友“茶陵笑笑生”受村民之托,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在网上向株洲市纪委发贴举报了此事。
帖子发出两天后,株洲市纪委就将举报内容转给茶陵县纪委查处。
两个多月后,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在网上公布了此事的查处情况。
此事虽小,却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波澜。
“一个举报村干部的材料,能通过网络两天内就直呈市纪委领导案头,确实出乎意料”。
事后,当地一些村民甚至经常跑到网吧学习上网发帖,在他们眼里,这是一个敢于替老百姓说话的地方。
近年来,网络监督正以其前所未有的力度进入公众视野。
网络为网民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乃至政治生活,提供了崭新、广阔的平台。
据某网站民调显示:
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揭发社会不公。
然而,网络监督又常常卷入争议的漩涡。
侵犯隐私权、虚假信息、扭曲夸大等种种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如何完善网络监督这一民主政治的新形式,使其能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运行,是今后反腐倡廉实践中需要充分重视和积极引导的重要问题。
三、环保系统当前发生腐败问题的现状和特点
(一)当前腐败案件现状
反腐败,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当前环保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至2009年12月,全国环保系统有563人被立案查处,且案件数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
如2007年,环保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比2006年增长8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比2006年增长216%。
这充分显示:
环保腐败案件数量在增加,大案在增多,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性越来越强。
环保已经成为了发生腐败案件的高发领域。
(二)发生案件的特点
第一、权力的滥用是腐败的最大祸源。
从近几年环保系统发生腐败案件本质看,受贿、贪污、挪用案件居多,这些违法违纪者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办和财务人员居多。
因此,权力滥用,权力金钱化,以权谋私是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
如:
湖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安健案,温州市原环保局局长叶钢炼案等。
第二、无视法纪,违章办事。
当前一些企业主为了逃避或减轻环保监督和处罚,大肆行贿,拉拢腐蚀环保干部。
使一些干部违反规定审批、出假监测报告、随意减免排污费或协商收费等。
导致个别干部无视法纪,贪图钱财,接受企业受贿。
如:
贵州省清镇市原环保局局长杨贵斌案,遵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原站长黄源案等。
第三、发案集中,窝案频发,是当前发生腐败的案件又一特征之一。
而环保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在环评、固废、财务、人事、污控重点岗位,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已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危地带”。
且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明显增多,部门集体参与违法犯罪。
如:
湖南浏阳环保腐败案中,环评单位将环评项目收费金额的35%以“协作费”名义返还给浏阳市环保局,这些费用也被贪腐者部分侵吞,此案共立案查处12名党员领导干部。
(三)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及危害
只要是权力机关,都易发生腐败行为。
经调查分析,环保系统在行政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环境监测等环节则是腐败的易发地。
1.滋生腐败的主要环节
(1)项目管理。
随着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建设项目审批前置,实施“一票否决”,项目审批、验收往往是同一科室负责,在机制上就存在漏洞,也就易滋生腐败。
导致个别人用这种“特权”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另外,评估机构存在“包办”环评评审、审批等内容,也易滋生腐败的发生。
(2)排污许可证管理。
目前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主要污染物控制形势严峻,在日常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中,业主为取得排污权,贿赂环保干部,导致环保干部违反规定,随意发证或违规发证等。
(3)环保行政执法。
由于企业环境管理很不规范,存在偷排漏排、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排污行为。
企业为了逃避处罚,行贿执法人员,个别现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发现后大事划小(提出较低额度的处罚金额)或隐瞒违法行为(不提出处罚意见),接受企业受贿,导致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到位不履的现象时有发生。
(4)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中,业主为了减轻处罚或不受处罚,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
致使环保人员对提出的违法处罚案件的处理上不按程序处理,或在处理中有失公平,不按规定随意大幅度降低处罚种类或处罚金额额度。
(5)排污费征收。
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少缴排污费,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员不如实核定排费量或不依据排污量协商收费以及随意减免排污费等。
(6)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认定企事业单位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企事业单位有可能为获得达标排放的依据而贿赂环境监测干部或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为企业出具监测假报告。
2.腐败案件的危害
环保系统腐败问题造成的危害可谓损失惨重,危害极大。
首先,给国家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造成上亿方水体受污染,周边上万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影响,当地旅游产业受到致命打击。
其次,影响环保形象。
宁波市环保系统腐败窝案,在当地产生恶劣的影响。
第三,导致执法难、难执法,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四)腐败问题的原因
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过程,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同样,腐败也有一个过程。
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原因,将腐败消灭在萌芽中。
我们认为有其客观和主观原因。
1.客观原因
腐败问题滋生和蔓延主要与社会风气、教育、制度、监督等因素有关。
(1)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社会环境决定人们的意识和行为。
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盛行,对国家干部的吃吃喝喝、贪图享乐等不良习气不以为然,且攀比心态致使一些环保干部心理失衡,从而渴求通过手中权力换取金钱上的补偿。
(2)法律法规不完善。
权力腐败之所以能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政策、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是密不可分的。
腐败分子就是善于寻找政策漏洞,只要政策本身具有这样那样的漏洞,权力腐败就会很快地渗透进去,在其中开始滋生和发展,并很快形成规模。
特别是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3)思想教育不到位。
一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价值取向偏移,消极腐朽的东西滋长。
(4)制度落实不到位。
各项制度执行不力,特别是党风廉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纸上写的多,嘴上说的多,墙上挂的多,认真落实少。
有些同志对制度规定熟视无睹、漠然处之,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5)监督不到位。
环保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局外人很难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内部监督机制虽有,但不健全或监督不到位。
(6)查处不力。
环保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少,或只有兼职人员,特别是区县级环保部门大多没有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致使在查处案件,了解、收集情况等人手不足,查处力度不大,使一些腐败分子侥幸逃过打击,容易造成“不腐白不腐,腐了也白腐”的现象,滋生新的腐败。
2.主观原因
环保系统腐败问题的发生主要与环保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关。
(1)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价值取向偏离。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少数环保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滑坡,单纯强调工作的艰苦性,忘记了应尽的责任,淡化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一味追求享受,偏离了一个合格环保干部的轨道。
(2)侥幸心理和盲从心理。
客观上的打击不力,造成个别腐败分子逃过一劫,使部分意志不坚定的人产生错觉,觉得有人腐败也没有事,自己不做太吃亏,盲目跟从。
同时,个别人自认为腐败手段高明,做得天衣无缝,抱有侥幸心理。
(3)特权思想和利益驱动。
由于环境执法还不很规范,环保人员不足又使环保管理权力过于集中,极少数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看成自己的特权。
同时,个别单位受利益驱动,钻法律空子,重罪轻处,形成集体腐败。
四、制度反腐是预防环保系统腐败的根本对策
通过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解决:
一、强化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制约,用规章制度遏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是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效力”。
要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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