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生理论实务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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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生理论实务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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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讲完L/C)n某公司以CIF马赛条件成交一批冻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
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
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
不料此船于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
货到马赛时已超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
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同时以货物不适当地迟交影响市价为由,要求赔偿30万美元。
问:
(1)什么叫预借提单?
(2)本案例的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3)卖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4n广州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
合同规定:
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我方3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
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
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
n问: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开证行的依据是什么?
(1)我方的失误是:
倒签提单:
将本已延迟到7月6日才装运的货物倒签到6月30日,这已构成侵权行为。
单单不符:
提单的日期为6月30日,但是商检证书上船边测温的日期却是7月6日,这就出现了矛盾的地方,显得过于笨拙。
明显的错误是把信用证中规定分月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条船上,这无疑也是告诉对方倒签的6月30日的提单是伪造的,而且这本身也违反了信用证和合同中有关装运方面的规定,是不该犯的明显错误。
(2)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
n对前一批货物,由于商检证书和提单的日期不符,开证行可以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为根据拒付。
n对后一批货物(7月10日发运的货物),虽单证相符,但开证行可以前批(6月份)的应装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依据UCP600第41条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及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定期限支款及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判决7月10日所装货物完全失效,因此,开证行对该批货物有权拒付货款。
案例5n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6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卖方向银行提交议付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装船提单。
经银行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内容相符,银行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
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是在7月10日装船,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试分析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
为什么?
n本例卖方提交的提单,装运日期是倒签的,买方虽然已经付款,仍然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
第十一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一、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n自然灾害n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n一般外来风险n特殊外来风险二、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海损:
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n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n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二)其他损失:
指外来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n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n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案例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
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1)和(3)是由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显然属于单独海损。
其余三项是为了解除火灾造成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二)救助费用2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n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ICC)n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CIC)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基本险、附加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及责任起讫期等内容。
(一)基本险1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n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
是三种险别中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或WithAverage,WA)n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Risks,AR)n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它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2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即保险人承保货物从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时,则不论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案例2我按CIF条件出口45头的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
问:
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若系按FOB或CFR条件出口,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吗?
案例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使10的货物受损(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
n问题: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
为什么?
(二)附加险n附加险承保范围是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n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
n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n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n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的险别。
n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
案例3国内某地进出口公司以CIF价格出口欧洲某地鲜桔一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由于载货轮船逾龄,机器设备陈旧,速度慢,以致在途时间长。
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这批鲜桔已腐烂35。
轮船超龄速慢是客观存在,不能构成船方过失,而且该批货物己投保一切险。
试问,这一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案例4我国以CIF价格向中东地区出口货物一批,共5000公吨。
进口商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我方照办。
该批货物顺利抵达对方港口,开始卸货不久,当地发生了武装冲突,船上3000公吨货物及已经卸到岸上的2000公吨货物被炮弹击毁。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损失?
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ICC共设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即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即ICC(B);(3)协会货物(C)险条款,即ICC(C);(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货物)(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6)恶意损害险条款nICC(A),(B)和(C)三种险别是基本险,类似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
n战争险、罢工险及恶意损害险是附加险别。
但是协会的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能单独投保,而恶意损害险则不能单独投保。
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合同中保险条款内容n视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而定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保险费的计算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货物发票的CIF或CIP价另加10的预期利润作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十投保加成率)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三、保险单证n保险单n保险凭证n联合凭证n预约保险单四、保险索赔第十二章国际货款的支付1支付工具一、汇票n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BE)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开给另一个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对方立即或在将来的某一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支付一定的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一)汇票的主要内容
(二)汇票的种类n按照有无附属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n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n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n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汇票的使用n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程序。
二、本票(PromissoryNote)n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某一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n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本票是承诺;汇票是支付命令。
(2)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3)本票的主要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要债务人是受票人或承兑人。
(4)远期本票无需经过承兑;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三、支票(Cheque,Check)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的书面命令。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是即期付款,不需要承兑;汇票有即期付款,也有远期付款,远期付款必须办理承兑。
2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Remittance)和逆汇(HonourofDraft)两种方法。
一、汇付n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给收款人。
n汇付的当事人n汇付可分为信汇、电汇、票汇三种n汇付方式的业务种类n汇付支付方式的特点1风险大2资金负担不平衡3手续简便,费用少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及当事人n出口人于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它通过它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n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四个: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二)托收的种类n根据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n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n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n付款交单根据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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