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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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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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相关知识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右图以CIF价格为例
以CIF价格为例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附: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
信用证英语为:
letterofcredit。
缩写为:
l/c或LOC。
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
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
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
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
“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ucp600》)办理。
”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
编辑本段主要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documentary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liabilitiesforpayment)。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之负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编辑本段信用证案例
可以见孙天宏<国际结算与融资的纠纷及其处理>一书,是案例最多、最广的书。
相关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Draft)付款的信用证。
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L/Cpayableat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
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
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
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
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
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编辑本段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
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
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
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
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
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bank)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
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权利:
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
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
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保兑行(ConformingBank)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承兑行(AcceptingBank)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
。
编辑本段相关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编辑本段其他相关
信用证的标准格式
LETTEROF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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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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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Title:
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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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文类型:
MessageType:
优先级:
Priority:
传送监控:
DeliveryMonitoring:
27:
报文页次sequenceoftotal
40A:
跟单信用证类型formofdocumentarycredit
20:
跟单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credit
31C:
开证日期dateofissue
31D:
到期日dateofexpiry到期地点placeofexpiry
51A:
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applicantbank-BIC
50: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59:
受益人beneficiary
32B:
货币与金额currencycode,amount
41D:
指定银行与兑付方式availablewith…by…
42C:
汇票draftsat…
42A:
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drawee-BIC
43P:
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
43T:
转船transshipment
44A:
装船/发运/接受监管地点loadingonboard/dispatch/takingincharge
44B:
货物运往fortransportationto…
44C:
最迟装运期latestdateofshipment
45A:
货物/或服务名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
46A:
单据要求documentsrequired
47A:
附加条件additionalconditions
71B:
费用charges
48:
交单期限periodforpresentation
49:
保兑指示confirmationinstructions
78: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instructionsto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bank
72:
附言sendertoreceiverinformation
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
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
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
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
彻底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用证审核的要点:
(1)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和资金情况;
(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具体,来证必须明确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3)信用证的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内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4)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即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
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
凡超过有效期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接受。
(5)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信用证如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
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
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
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
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
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
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
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
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
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
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
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
表面状况良好。
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
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
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
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
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
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
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
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
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
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
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
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
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
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
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
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
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
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
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
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
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
尤其有时银行的审查可能会造成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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