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大于500大于6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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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大于500大于6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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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大于500大于6年
房屋租赁合同
【本示范合同文本使用说明:
本示范合同文本主要针对体量较大(大于500M2)、租期较长(6年以上)的自有资源出租而制定,由于此类合同根据租赁时间长短、租赁物用途、租金及物管费缴付方式、是否存在免租期、履约保证金如何收取等等的不同,在具体应用中千变万化,故本示范合同仅侧重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一些具有共性的条款制定,具体使用时合同内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谈判结果等而最终确定,一事一议,本示范合同文本只做为重要参考。
】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前言及定义
本合同中:
【租赁物】指位于中国成都路号项目层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的房屋(详见附件一中所附经双方盖章的楼层图中红线标注范围)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详见附件二)。
【起始日期】指计算本合同租赁期限之起始日,即年月日。
【装修免租期】指从起始日期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
天。
【租金】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赁物使用费,不包含租赁物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日期】指公历日期。
【租赁期限】指自起始日期开始后的年零个月(即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所指之租金及其他费用币别皆为人民币。
如国家发行新货币,甲、乙双方之间所有费用往来也随着新旧货币的兑换比例而调整。
第二章合同正文
第一条租赁地点、范围与使用性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位于成都市路号项目层号的房屋(详见附件一中所附经双方盖章的楼层图中红线标注范围)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详见附件二)在租赁期限内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平方米(最终计租面积以成都市产权监理处测量并确定的产权面积为准)。
(二)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物乙方用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所允许的经营,乙方应自行办理在租赁物内进行商业经营的所有合法手续。
(三)在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时,租赁物内甲方投资安装的所有机械设备、消防及消防报警设备、电器设备等(详见附件二)一并移交给乙方使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始于起始日期,为期年零个月(其中包括天的装修免租期)。
(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大写:
元)。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正常终止,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该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乙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乙方有违约行为,则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租赁合同期满,如乙方需要续租,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如甲方继续出租本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一)在装修免租期内免收乙方租金,但水电费及其他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或由甲方代收代缴。
(二)乙方应付租金从“装修免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按本条第4款租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
(三)双方同意甲方租予乙方之租赁物起始租金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元,租赁期内具体租金标准如下:
租赁期
租金标准
年月日至年月日
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月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月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月元
(四)租金支付方式:
1、第一年的前半年租金由乙方按季度预付。
在交房之日由定金自动转换为第一个季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第二个季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在年
月日前预交。
2、从年月日起以后的租金乙方按每预付一次。
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预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以后每年月日至月日的租金在月日前付款,月日至次年月日的租金在月日前付款。
(五)甲方在收到租金并同时按乙方支付的金额向乙方出具房屋租赁发票。
第四条租赁物装修
(一)自租赁物移交之日起,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对租赁物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须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交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乙方在不影响租赁物整体美观及安全的前提下,可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自行实施空调、照明及相关设施,但不得影响租赁物的结构和消防安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本租赁物楼板的荷载为每平方米不大于千克,乙方的装修及使用不得超出该荷载限额,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因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赁物的消防管理
(一)项目总体消防设施及消防监控系统经国家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为方便乙方管理,甲方为乙方租赁物范围内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系统;若因乙方经营需要而对租赁物内部消防系统进行的局部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方案须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消防系统改造完成后乙方应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
(二)租赁物内的消防,由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独立负责管理;独立承担消防及与消防相关的一切安全责任。
由于乙方对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及乙方或乙方顾客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一切事故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独立承担租赁物内消防及与消防系统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及其费用。
若乙方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时,或因乙方违约使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不得撤除或损坏上述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之时间、方式向乙方足额收取租金。
(二)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管理。
(三)租赁物外所有甲方负责施工、安装的部分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乙方人为破坏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时限内维修或相应赔偿,若乙方拒不按甲方要求维修或相应赔偿的,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KW的电量(含乙方自行安装的中央空调用电),并为乙方单独安装电表,乙方使用的电费按月由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
若政府政策允许安装分时计度表甲方应为乙方安装独立电表,并将电源接至乙方租赁房屋楼层的配电柜。
乙方电表独立分户安装后,由乙方自行向供电局交纳电费及相关费用。
乙方使用电表后的相关配电系统所属的设备、设施及电缆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
(五)如乙方在承租的场地内需要水、电表扩容及装设相关设备时,由甲方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若甲方因设施设备出现故障需进入乙方租赁物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同意甲方工作人员进入租赁物进行正常维修并提供方便。
(七)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租金的同时开具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发票。
(八)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租赁房屋、附属设备设施在租赁期内不得另行出租给第三方。
(九)甲方作为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与所有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交付租赁物。
(二)乙方应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房屋租金。
(三)乙方应在签订本租赁合同的同时与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按时向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缴费用,如因乙方拖欠应缴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必须为其在租赁物内进行经营取得一切必要的合法手续、证件。
(五)乙方应在租赁物内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六)因乙方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电费、水费、环境卫生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及维护租赁物经营运作而发生的包括保安、租赁物内的消防、劳动安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以及广告等各项费用及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乙方拖欠水电费等费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独立的管理权,自行负责租赁物内的财产安全,并独自承担租赁物内的治安消防责任。
(八)乙方安装的店招及广告牌,乙方自行负责制作、安装、使用、维护费用及审批费用,且应符合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乙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等宣传物由于其结构、附属设施、电源线路等导致的事故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赔偿。
(九)乙方有权在租赁物内设置乙方使用的商标、标识、标志或图形的标贴、招牌和广告牌,但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及消防安全。
(十)乙方自行负责租赁物内中央空调的购买、安装及维修、保养、安全运行、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运行费用。
(十一)乙方装卸货物应在甲方指定位置进行(详见附件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其他任何第三方正常使用共用场地及本物业。
(十二)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对其投资安装的设备设施保留所有权(不含甲方投资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并有权拆除这些设备,但不得影响租赁物的结构、消防安全及不得拆除本合同规定不能拆除的设备、设施,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和干扰甲方及第三方的正常经营。
(十三)乙方应保持租赁物处于维护良好和预期的正常磨损状态,并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合同解除或违约终止时将租赁物以其良好并适用的现状返还甲方,否则乙方须予以赔偿。
租赁期限届满时若乙方不再续租或因合同解除或违约终止时,则乙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必须按期撤场,否则,甲方将按超期天数双倍收取乙方租金。
交接手续须经甲、乙双方验收签字后方能视为交接完毕。
若撤场期内乙方未能撤除全部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物,则甲方有权自行撤除,由此造成的上述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乙方保证及相应赔偿责任:
1、租赁物内所有部分,包括地(楼)板、墙壁、固定装置和设施及所有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力设备、线路、火警报警设备和消防设备,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保持其均处于良好的适用的状态。
2、属于租赁物、或作为租赁物一部分、或完全为租赁物所用的所有排水、地面及其他管线、电缆、电线、管道以及与管道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装置,在租赁期内及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保持其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3、租赁物内的甲方上述设备设施因乙方原因被造成损害后果时,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五)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六)乙方作为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与所有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第三方所发生的纠纷、投诉等由乙方独自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的修改、变更,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可以变更或终止。
(三)由于政府的法律、法令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时,本合同可变更或终止。
但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规、违法经营所导致政府的干涉或干预致使另一方无法经营时,由违法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未继续承租,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转让、转租
(一)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租赁物产权,不影响本租赁合同效力。
(二)在同等的条件下产权人如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乙方主体,不得将本租赁物整体转租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的违约金额度为万元(大写:
万元整)。
(二)甲方未能按期交付租赁物,每逾期一天按每季度租金的‰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甲方如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日不能交付的,视为甲方违约并向乙方支付万元(大写:
万元整)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除补足应缴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按每季度租金总额的‰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逾期日仍未足额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则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支付万元(大写:
万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万元(大写:
万元整)违约金并向对方相应赔偿因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以面呈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在本协议中载明之地址,任何更改上述地址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更改,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挂号/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3日视为送达,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被修改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定且对本合同有管辖力并或造成双方无法执行本合同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经司法或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双方互相免除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经有关机关确认,双方互相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政府部门导致出证推迟不在此限),否则不视为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五。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份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本应加盖骑缝章。
附件一:
楼层平面图
附件二:
租赁物相关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附件三:
甲方拥有出租权利的相关证件
附件四:
乙方装卸货物位置图
附件五: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六: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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