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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改革的关键
中国政治改革的关键
提要:
本文提出了分析政治制度变革的“规则与秩序”的思考方法。
对众所注目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本文对民主至上的方案如恢复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农村基层直选为突破口等等,在价值上和知识上两个方面都提出了批评,提出了替代性的宪政联邦主义的政改思路并做了相应的论证。
本文希望的是引发人们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这一问题认识模式的转换。
一、内在的探究方法
什么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在政治改革中,政治学家能够做什么?
要直接回答这些问题,是突兀的,我想首先要交待一下我观察和分析这些问题的理论视角是什么。
我的方法简单说是“规则与秩序”的研究方法。
这个方法的背后当然包含着许多人们的努力。
从正统的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法和经济学那里,我们学习到了在一定规则下人类社会秩序之形成的洞见。
这种学术努力的源头在亚当·斯密那里,而在更久远的时代也早有其思想的萌芽。
而规则,这个词本身就有规范的含义,辨别是非,是古往今来所有人们的日常语言实践。
西方早有自然法学说,当代康德传统下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对正义规则进行了异常细致的辨析和提炼。
中国也有着孔孟传统下的源远流长的道德言说。
当然极为重要还有法学家们的理论和实践《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
,北京:
三联书店)。
对这两种思考方法的结合,我承认在当代哈耶克是这种努力的一个最杰出的代表者,正在兴起的宪法经济学我相信也走在同一条路上,而美国宪法的创立及美国建国之父们特别是詹姆斯·麦迪逊是将此种结合运用于实践的杰出典范。
我刚才所说的规则与秩序的理论,严格说都是一种内在的探究方法。
对于人类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现象,并不采取一种客观的观察者的立场来研究,就象通常自然科学家所作的那样,以一种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社会和人类的制度。
这正是我并不认同的研究方法。
尽管在“科学无所不能”这一信条的鼓励下,它听起来不无道理,但实际上这种方法是同人类的基本日常语言实践相矛盾的。
只要我们的语言仍然存在,并且人类得以凭借语言来互相交流,那么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人类社会的研究和建构来说就只能是辅助性的工具而不能是基本的范式。
在地下考古当中,各种先进的科学检测的办法尽管重要,却并不足以使我们理解我们真正感兴趣的东西,因为我们想知道的并不是一个死去的生物体已经死去多长时间了,我们关心的是他是谁以及有关他的故事,就好象我们现在问一个陌生人他是谁一样。
我们所要知道的是唯有人类才能结成的一种关系,而不是他本是个什么样的客观实体。
我相信这些唯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对人们头脑的支配,对眼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已经起到了误导和混淆的作用:
要么是想去发现一种人类社会普遍的运行规律,即不依赖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注定了的客观规律,并要求人们依此规律全力追求一个新的社会,并力图把新社会的美好蓝图带进现实。
但是只要我们稍有常识就会发现,这些努力还是形成了人类行为的新的规则,而在这些新规则下的人类行为及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是那些始作俑者也不愿意看到的。
到了今天,这一思想的又一变种正以这样的面目出现,它们就是文化决定论和中国国情特殊论。
我们能够听到这样的说法: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正义,中国有一种特殊的价值观,因此西方的法律概念是不可能运用到中国的。
在我看来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谁要将西方的某一条法律运用到中国来的问题,而是面对中国的问题,是要做一个外部的观察者还是要做一个内部的探究者进行思考的问题。
一个外部观察者的思考方式总是或者能够发现某个地方的人民的特殊之处,并对这些特殊之处做出解释;或者总能发现历史的理性或普遍规律。
由此导致的实践都是忽视甚至毁灭人类的基本价值,并在知识上错误地理解人类社会的秩序的性质,从而最终陷入荒谬。
而一个内部探究者无论他掌握了什么高深的理论,却会认为每一个中国普通民众和他一样都是有理性的人,是同样的能逻辑思考和有正义感的人,是在对话中寻求理解和共识的人们的一员。
正义是具有语言交流能力的人类的主体间的理解,秩序是在规则下人们主观追求各自目的的结果。
因此认为发现某两个地方存在不同的规则这一事实就可以将人们对正义探求的努力,以及建构规则的努力抹杀掉是绝对错误的。
当今中国法学界的法治本土资源论者,他们的思想正是哈耶克所批评的最典型的建构理性主义。
从上面对规则与秩序的简单解说可以看出,我的说法并不代表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看法,即以经济人的模式解释一切。
我们知道理论的特征在于抽象,这一点作为经济学家当然明了,而且在他们的专业领域也是这么做的:
他们建立了抽象的模型,这种抽象的能力使得他们能够处理万万千千的经验事实,而不陷入对经验事实的表面因果性理解当中。
事实上,在宪法学和政治哲学的领域,一些学者们以可能绝不低于经济学家的抽象程度在建构和思考着他们的概念。
对于这一点,读一下罗尔斯的《正义论》等就可以很明白。
因此,在政治学者当中,存在着这样的对宪政规则的理解方式,即宪政是我们理解经验事实的概念结构而不是经验事实本身。
正是依赖于这样一种概念结构,政治学者们才能够不过分依赖于经验事实的提示,不在万千的经验事实大海当中迷失方向,从而在表面似乎相似的事物当中辨识什么是宪政什么不是宪政。
简单地说,对秩序的探究,是经济学家的事业,更进一步的则是以“自发的秩序”作为一种方法论对人类社会现象所做的解释。
对秩序的探究不能等同于对规则的探究,即使在纯粹解释的意义上,把财产权利仅视为个体之间的博弈均衡也是不完全的,现代经济学家的这种视角。
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无限扩展,会形成沿空间展开的堪与沿时间展开的历史主义决定论相比的一种决定论,都最终会导致伦理和规则的虚无主义。
但是,自由的实现依赖于神学加上经济学,而不仅是其中的一个,没有经济学的帮助,道德哲学家或神学家不能工作出可在现实中生存的制度来。
这两种方法的结合,也许我们可以称之为政治哲学或立法科学。
我大致形成了一个总的理论思考框架──“自发的秩序”和对规则的建构,这就是通过将在方法论意义上的“自发的秩序”作为理论工具来限定人类能够建构的领域并进行规则的建构,而人性超越的一面使得规则的改变成为可能;通过超越和规则下人类俗世目的的良好实现的一致来说明由此得出的规则的优越性。
就近来很有影响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一文来说,毋庸置疑这篇文章的三位作者都是杰出的经济学家,尤其是杨小凯教授,这篇文章在利用经济理论分析转型国家的改革举措所产生的经济绩效和经济结果方面深具洞见。
但是,对于专业是政治哲学或宪法理论的人们来说,这篇文章可能有一些令人不满意之处,这些不满可能出现在文章的一些细节之处,更可能出现在一些对于宪政的理解方面。
例如这样一些问题,俄罗斯实现的是否是一种宪政转轨?
中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否进行了宪政改革?
法国革命的后果是什么,是否进行了100多年的宪政转型?
能否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相提并论?
如果经济学家意识到将北欧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引进中国将是场灾难的话,那么是否可以在这种意义上否认北欧国家实行的是宪政。
一如经济学家在他们的领域所做的一样,政治学者在做出他们判断时依据的也是抽象而非常识,因此这两个领域所为人类提供的真知识往往都具有反常识的性质。
当然对政治哲学家来说,他们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理解也可能是常识性的,会迷惑于统计数字如GNP等等。
更严重的是,他们因此有时将道德规则直接应用于政治领域。
根据“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哈维尔和哈贝玛斯赞成科索沃战争。
但是,“人权高于主权”,正如“上帝高于国王”,其正确性在于“人权”和“上帝”都不具有实质的经验性的含义,都代表了人们的理想、超越、难以明言的对普遍正义的追求。
“人权高于主权”是我们论辩中正确的逻辑形式、是道德判断语言正确的语法,却不能为现实中国家的行动作直接的辩护,因为我们现实能观察到永远是几个主权间的斗争,而不是人权和主权间的斗争。
有许许多多的判断的负担并不能在道德的层面就可解决,唯有在充分考虑长远后果的情况下仔细建构国家暴力行动的界限才能得到可靠的标准。
在这里“不干预他国内政”不能成为标准。
一国除非极严厉地限制言论自由,否则该国总有干涉他国内政的言论存在。
国与国之间的涉它性行动是无所不在的,“不干预他国内政”是完全不可操作的规则。
以什么手段干预?
干预到什么程度呢?
这是复杂的问题,但也可以进行初步的设想。
根据人权原则,一国到另一国武装接运难民尽管是明目张胆的干涉但应该是可以的,如果把难民接到干预国的话,则肯定是可以的。
进一步,就难说了,但扔原子弹绝对不可,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则开始了一个坏的先例。
并不奇怪,这是一场西方社会党人发动、新左派们所鼓吹的战争,在一定程度上正显示了其思想的渊源和逻辑。
上面这段题外话是想说明,在宪政中,对道德的建构或者说对正义的探究尽管是最重要的但绝不是主要的工作,主要的工作是下文所说的政治建构主义。
如果政治体制和它的后果、宪政转轨和经济改革被理解为是在规则和秩序这个大的理论前提下的话,那么理想的方式当然是关于规则的抽象理论和关于秩序的抽象理论的结合,一种在秩序的研究方面达到高度抽象的理论同政治学常识的结合,以及关于经济的常识同对正义规则的高度抽象的探究的结合,可能都不是令人满意的。
要做到这一点可能需要一个学者是两个方面的专家,我想这点很困难,但可以尝试,或者需要两个领域专家的合作。
这是将传统的宪政理论同新兴的公共选择理论、宪法政治经济学结合起来的尝试。
政治改革是内在的对正义探究和秩序研究的共同事业,而在特殊的经验中获得其特殊的形式。
二、道德与对政治制度的建构
道德是否具有实在性和不可化约性?
道德哲学是否可能?
将道德作为现象来研究的科学或掌握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主义学说的回答是“否”。
但这种回答似乎有问题,令我们感到不安,好象有人说“锋利的钝小刀”。
确实,我们的日常语言实践,并不许可这种回答。
在一本关于艺术、语言、音乐和文学批评的重要着作中,乔治.
斯坦纳一开始就声称“任何就人类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的能力所进行的有条理的叙述,归根结底是在假定上帝存在的情况下作出”。
在这段话中,上帝仅仅是一个词,因为并不具有经验的含义,所以也可以用其它没有经验含义的词来替代。
它反映了二元世界观可能根本就是我们语言的语法和逻辑形式。
在二元世界观之下,通过道德语言的陈述,设定普遍的价值观,就是道德建构主义。
这样一些概念诸如西方的上帝、中国的仁以及正义、自由等,并无确切的经验上的含义,因此永远为真不可能为假,这是人们的道德语言实践必然采取的语法和形式。
但是这些概念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意义象征系统以批判现实世界。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宪法来源的高级法背景,或者说超验正义对于人间现实的法律的制约。
正是有这样一个意义象征系统的不断的诠释,立宪选择才是可能的,一定范围的人民可以在达到的道德共识的情况下制定宪法以更好地实现正义。
这些道德的陈述,在具体内容上人们又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共同理解,所以在一个最低的限度上又具有实在道德和实在法的含义,这样就形成了一些具体的权利的规定,有时也为法官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来源。
消极自由的确立不是通过提倡价值相对主义来实现的,相反是对价值普遍主义的肯定和不断阐释来实现的。
普遍价值具有超验的性质,自由不能等同于任何一种现实的法律,“仁”也不等同于任何一种现实的
“礼”。
但是对自由的抽象肯定无论如何都会导致反对奴隶制度;
对“仁”的抽象肯定无论如何都不会赞成人殉的做法,而且只要稍加阐释,必定会有力地使人们很有理据地反对一些东西,如“太监制度”。
我们说自由高于民主,部分原因是对投票的多数决定与在市场上自愿交易的一般后果的考查。
更重要的则是自由是与超验联系的,因而在经验上更不确定,提供了不断阐释的可能;而民主总和多数的统治这一较确定的经验现象相连。
这是一个类似于忠于上帝还是忠于国王的选择。
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需要批评中国的传统文化,反而需要恢复我们道德言说传统的生机。
我们的文化是我们的语言和它的历史本身,是我们不可能走出来的自身的皮肤。
批评传统只能在现有的语境里进行内在一致性批评,一种推倒一切价值的努力只能通过引进一种封闭性的话语体系才能取得成功。
这种封闭性的话语体系,往往通过具有实质意义的历史理性或预言社会发展的方向,通过把天国引向人间并告诉人们实现的方法,使人类语言中的超验意义的词和现实的经验对象彻底结合。
这只能导向暴政甚至带来价值的彻底毁灭。
对极权主义政治的批判,在知识上是主要的,在价值上也绝非不重要。
我们的传统和普通群众的常识,使极权主义的语言含混化了,实际上抵制和减轻了其危害。
在它最狂热之时――即最能够全盘抵制传统价值的语义逻辑之时,也在某些人士看来最富理想主义之时,其危害也最大。
因此,必须拯救我们的语言,在平实的话语实践中展开对话,这是道德建构主义的基础。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正是在这种开放式的平实的对话实践中进行的。
这种讨论并非引进某些特殊的西方价值,而说成恢复和实现我们的传统和语言中所蕴含的固有价值则更合适。
无论东方文化或西方文化在经验层上有多少不同实际上都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所谓“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之争正确的解决方式是“中体西体实为一体,中用西用各有其用”。
政治改革的前讨论语言必定是权利话语,正义的制度不仅是人的智力产品,更是人的精神产品。
在中国这种讨论应找到和我们的传统语言相契合的形式,那时以中国文化特殊性或国情特殊性为借口拒绝这种讨论,在公共舆论中就显得没有什么道理了。
由此而建立的制度将具有深厚的基础。
制度必须被信仰,因此它必须置于日常语言实践的经常审议当中,开放式的对话加强了信仰而不是削弱了它。
但不是所有的制度仅凭信仰就可以存活,尽管有一些制度如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规范、乡村社区的习俗,仅凭信仰就可以发挥作用和生存。
有些制度必须经特殊的设计才能保证它的可实施性,这就是承诺的可信机制,政治体制更是如此。
关于规则的可实施性问题有这样一个例子:
一群纤夫在河边拉一条船,一个纤夫可以做出用力拉的选择,也可以做出装着用力拉从而让负担落到别人肩上的选择。
如果所有的人都在装着用力,那么船就不会移动,因此所有的人就都不会有工资;如果在一定比例下的少数人不出力的话,船仍然会移动,那么不出力的人既拿到了工资又享受了轻松。
如果纤夫都是经济学定义的理性人的话,那么这个情况下就会出现典型的囚徒困境,即每个人都不出力而每个人也都拿不到工资。
纤夫们中通过语言交流,会出现一种纤夫伦理,谴责不出力的行为赞扬出力的行为。
当纤夫伦理的力量足够大,出现的均衡就不是囚徒困境,但囚徒伦理不是一个可自动实施的规则,如果有少数人违反它,对多数人是不公平的且会使这一规则朝衰败的方向发展。
但纤夫们可以选择使纤夫伦理可以得以实施的机制,如雇请一位持鞭人以监督不出力者,用鞭打进行惩罚,这样就使纤夫伦理成为可实施的规则。
这样一个规则是公正而有效率的。
我们还要注意持鞭者是被雇佣的,如果他的惩罚不适当,他将要被纤夫们撤换。
对于政治学家来说,经济学的理性对他们思考制度设计问题时要比经济学家更重要,因为宪政规则应是严格可实施的。
道德使得立宪选择成为可能,但规则一旦选定则应尽量无需道德的帮助也可实施。
这也正是人们说政治不具神圣性,只是不得不有的恶的原因吧。
对经济学家来说,在诸如股份公司代理――委托机制中出现某些漏洞,则可能不是那么特别重要;对于管理学家来说,则大可不必严格坚持经济学的理性,这在许多时候并不防碍他们成为优秀的管理学家。
制度还必须有效率,有助于人们实现他们的目的,这就需要对在规则下的秩序有透彻的了解,政治学家可能限于他们的能力而无法对所形成的秩序进行细致地描述,那么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对秩序的细部进行更完善地推理和说明。
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规则成为可实施的和有效率的思考和设计,就是政治建构主义。
在“规则与秩序”中我们的着眼点是在规则上面,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改变旧的规则引进新的规则的过程,对于规则我们将研究它这样几个方面的性质,一是它的公平性,规则应当合乎人们普遍的正义感和道德要求。
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宪法规则的改变。
宪法规则不一定是写在宪法文本上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如果写在宪法文本上的规则不起作用,那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总能发现实际上制约人们的生活的是什么,比如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是一条规则,在此规则生活下的人们必定会极力发展军事力量,就好象一个票多者当选规则下的人为取得政权去尽力争取选民一样。
我们应考虑规则的第二个方面是可维持性,即稳定性,相关的行动者如何能保证他们不违反规则呢?
第三是规则的效率问题,规则的效率是通过它所产生的秩序的一般情况来表现的,而不是在此规则下的个别结果。
而人类面临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人类的知识是有限的,因此规则的效率也就表现为一种适应性,能随情况的变化和人类知识的进展而调适。
有上面的讨论,我们获得了古典宪政论的一般概念:
权利话语和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以及可能的担心:
分权是否使政府不能很好地完成人们要它们完成的任务。
具体到中国当下的现实,我们将要求什么样的权利?
政府体制进行什么样的改变?
三、宪政联邦主义对民主至上
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几乎众口一词的声音是扩大民主参与、发展民主政治。
争论发生在发展民主的步子是大一些还是小一些,快进还是渐进,在现体制内发展还是进行体制外的大众动员。
可能还有发展一般意义的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争论。
在政治改革具体的进程和制度安排上,有人提出的分上下两个层次突破的战略是颇获赞同的,即在基层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直选入手逐步扩大民众的参与,在高层逐步恢复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规定的权力。
但是这样一种思考模式是否抓住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是否能带来预想的后果?
这正是本文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在世界民主化的第三波当中,许多国家进行了还算公正和公开的选举,但接下来的后果却并不令人欣慰:
俄罗斯的叶利钦和阿根廷的梅内姆避开他们的议会以总统令进行统治,违反了最基本的宪政实践;伊朗的议会选举比中东大多数国家要自由得多,但却对言论、集会和新闻进行严酷的限制;埃塞俄比亚的民选政府以安全部队来对付记者和政治反对派。
有人将这种现象成为反自由的民主的兴起,没有宪政自由主义的民主是危险的,它带来公民权利的被侵蚀,权力的滥用,种族冲突甚至战争。
反自由主义的民主是当今世界上值得引起我们深思的现象。
如果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加深思地走向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规范,是否会再次收获巨大的失望?
在理论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的、至上的、不可制衡的,有人认为其理论上的优越性现在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出来。
我的观点是,这种理论可能根本就不是正确的理论。
其设想的优越性不仅发挥不出来,而且就民主而言可操作性也不大,朝这个方向的努力最终也是有害无益的。
就中国面临的政治改革,我希望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另外一种思考的进路,当然我并不是在设计一整套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仅仅希望人们或能多一个思考的方向。
我把这种进路称为宪政联邦主义。
宪政联邦主义是宪政的,在追求普遍价值的道德建构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联邦主义则是对纵向的政治权力分立的特别强调,要点是权力来源独立的不同层级的多政府单位的存在,以及必然与之相伴的司法独立和宪法审查制度〔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合法权限〕。
宪政联邦主义是稳定的且富有效率的政治规则,它是要在上文所说的“规则与秩序”的框架下深思熟虑的。
它的运行,并不需要和大众动员的民主相伴随,没有民主它可能是不完善的,但可以自行运转;民主在宪政联邦主义之中可以得到健康的发展,从而避免民主第三波中一些国家所出现的恶果。
即使把政治参与作为一个目标的话,它也能够使人民进行真正高质量的政治参与。
对于一种全权的、不受制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我想先集中讨论一下它在价值上是否真的那么神圣,而对它是不可工作的架构的论述则散见于下文中。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迷信反映了当代根深蒂固的对于民主的迷信。
不错,在当今不会有人反对人民主权和人民高于一切这种言辞,但是如果这些陈述是正确的话,那也仅仅是在道德的意义上,在政治法律的意义上,我们还必须仔细地为这些陈述找到在人间的合适的形式。
仅凭人民高于一切这一并无经验含义的道德上正确的说法,宣称一个现实当中的经某个范围的民众投票选出的机构的地位至高无上,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或偷梁换柱,一如宗教上的将神圣与凡俗的合一。
一旦这种说法成立那么法律至高无上这种说法就没有意义了,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等等就不大可能存在了。
人类语言当中的意义象征系统与现实世界的紧张关系和持续的交流过程也将不再存在。
一个公民在一个长时间的间断之后投出了一张选票,不可能在这个行为同一个拥有无边权力的利维坦之间就有了我们无可怀疑的那种确定联系。
我们还应该知道任何机构无论是民选的还是非民选的,其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
我们常常听见这样的说法,要由一个科学的理性的规划来进行。
这种说法在形式上可能没有错误,但问题是世间有谁知道什么是理性的科学的规划?
就是在这种语言的含混当中权力被集中起来了,于是出现的或者是独裁者出于自己利益的胡作非为,或民主机构的代表们出于自己自身利益的寻租,而从来不会出现什么理性或科学的规划。
它不是我们事先可以知道的,毋宁说是一种过程的产物,而能使这些过程发挥有益作用的规则,才是我们首要关心的问题。
宪政联邦主义的要点之一是它对一种普遍的价值观的追求,是道德建构主义的,因此其宪法就必然包含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类似于权利宣言书,看起来象是道德的陈述,这些道德的陈述隐含着一种二元世界观并陈述着一些命令。
把道德陈述写入宪法增加了宪法的神圣性,表明人类要追求正当性,体现了人的二元世界观而并没有实在的内容,所以这部分内容可能少有争议。
它为权利的不断解释和达成新的共识提供了可能,至少提供了语法,如果不是实在的陈述的话。
实际上人们又对它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在现实意义上的共同理解,所以在一个最低的限度上又具有实在法的含义或成为其来源。
宪法可能写上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些话并不能告诉我们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地使用他的土地,例如他能不能在土地上建起高墙。
但这句话往往有其最低限度的共识性理解,例如无故侵入一个人的私宅是不合法的。
即使在今天的中国,我想在最低的限度上户籍制度和做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的巨大不平等也不能够认为是合乎人们道德共识的和合法的。
在一份网上读者的调查当中,百分之九十的人肯定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平等地位
(1),因此至少在道德上否定了户籍制度的正义性。
当然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不仅仅是一个道德推理的问题,也是一个在不同规则之下长远的社会后果的认识问题。
在宪政规则的改变当中如何加进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规则的改变,这是政治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共同任务。
只要我们不是以短期的后果而是以每个人的长远利益来考虑,就会发现不平等的户口制度等措施根本就会为社会带来长远的祸害。
在当下中国制度的基本制约之下,城市官员和政策执行者的行为在扩大而不是在缩小城乡差别,追求政绩的城市官员们要提高城镇的最低收入水平,要救济城镇的失业,这样做的后果尽管从短期和个别地方来看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制造了更长远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城乡的壁垒被进一步加深了,难道中国今后城乡间的分割将会象民族国家的边界那样不可逾越吗?
这种政策增加了城市户口的租值,从而引起了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在国家不再强制分配高校毕业生去向之后,我们是否感到中国的高学历人才如此集中在北京等几个大城市的不合理之处呢?
试想一下有多少人花费了多少精力而仅仅是为了求得一张北京市户口呢?
而北京市户口中所包含的巨大的租值又有多少是人为带来的呢?
一些基本的宪政规则,分配了基本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行为的选择。
对它们的分析,要从规则与秩序两个角度结合起来进行。
如果把影响人类行为的这些最基本规则的改变视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那么我认为中国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的一般称作经济改革的实际上是最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
这场改革始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去掉了束缚人们的包袱,形成了影响人们行为和预期的重要的规则,实际上这是中国二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的关键。
政府在经济发展当中只能负有限的责任,它不可能承担比如说GNP增长百分之几这样的重担,可以说将一段时间的该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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