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宪 法 教 案.docx
- 文档编号:26455091
- 上传时间:2023-06-19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8.03KB
中 国 宪 法 教 案.docx
《中 国 宪 法 教 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 国 宪 法 教 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宪法教案
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
《民法学》教案
单位法律教研室
科目民法学
教师刘红
学期2013第一学期
课时安排:
4学时
教学课型:
理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其它□
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自然人
本章教学目的要求:
本章主要内容是学生通过学习认识自然人民事生活是民事生活中最广泛、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法律上对其主体资格取得作有特别规定,以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和监护制度,并掌握一伙两户的法律地位。
本章考核目标
1、识记:
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和监护制度
2、领会: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和区别
3、应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宣告失踪、死亡制度程序,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法律职责。
教学内容
【案例引导】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张约翰是否有享有国民待遇?
第一节自然人的意义
本节教学目的和要求:
自然人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公民和自然人的概念和区别。
本节教学重点、难点: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及适用
本节教学方法和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课堂案例介绍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一)自然人与公民的含义与差异
1、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
书面同意的人共受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
2、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
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1、自然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民事主体
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任何人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
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
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案例讨论:
课后小结:
教学内容
【案例引导】李杰的遗腹子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
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
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节教学目的和要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中经常要用到的知识。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本节教学重点、难点:
《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熟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掌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分类。
本节教学方法和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人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
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2)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在共同危难中,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同时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完全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
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①一般完全民事行为人
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视为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下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户籍
1、自然人的户籍的概念
2、自然人的户籍的法律意义
(二)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
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
2、自然人居所的概念
居所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地方
3、自然人住所确定的法律意义
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
都是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
我国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即户籍所在地
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的最后连续居住时间必须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疗的除外
案例讨论:
课后小结:
教学内容
【案例引导】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应该由谁承担该责任?
分析:
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第三节监护制度
本节教学目的和要求:
监护制度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通过本节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监护制度的概念及其设立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本节教学重点、难点:
理解《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熟识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掌握监护人的法律职责。
本节教学方法和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
一、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意义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设定监督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1)、主体: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2)、内容: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和义务
(3)、客体: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行为
2、监护的目的
(1)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进行:
a民事活动
b承担民事责任
c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d维护他人合法权益
3、监护的性质
(二)监护的设定
监护的设立一般有法定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三种。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两种。
1、法定监护:
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监护。
(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二、四款)
(2)对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一、三款)
(3)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意见》21)
2、指定监护:
这是根据有关部门指定行为而发生的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第17条第二款、
《意见》16—19条作有明确规定
(三)监护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法合权益不受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帮助和教育被监护人。
3、管理被监护人财产,非善意不得处理。
4、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5、代理进行诉讼。
6、监督被监护人行为,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监护的变更,撤销及终止
1、自然终止
2、诉讼终止
案例分析:
课后小结:
教学内容
【案例引导】张雷在一次洪水灾害中,下落不明,其家属多方查找,仍无音信,张对外欠有债务若干,其家人和债权人该怎么办?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本节教学目的和要求:
鉴于目前我国人口流动性较强的现实情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凸显出其设置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本节教学重点、难点:
理解《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熟识两项法律制度的构成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本节教学方法和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
一、宣告失踪制度
(一)宣告失踪制度
1、宣告失踪的概念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失踪满2年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
3、宣告失踪后果
(1)确立财产代管关系
(2)清偿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4、宣告失踪撤消
二、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判决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
1、继承关系开始,债权债务依法清理
2、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
3、子女收养关系可以依法发生
(四)、宣告死亡撤销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撤销
2、撤销效力
(1)、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补偿
(3、)婚姻关系的处理
(4、)子女收养关系的处理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异同
(一)、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联系
两者都是对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为保护或维系一种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
1、时间不同。
宣告失踪中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一般是两年;
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间一般是四年,
特殊情况下是两年,意外事故中,且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无法生还的,可以不受两年的限制。
对于军人,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才能提出申请。
2、程序不同。
对于宣告失踪,没有规定明确的利害关系人顺序;
对于宣告死亡,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主张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则不能主张。
案例分析:
课后小结:
教学内容
【案例引导】台湾商人王某以一名港商的名义到大陆投资,该港商就与一家宾馆签订了联营合同。
这种合作模式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分析:
本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隐名的合伙型联营,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合伙协议进行。
案件中台商与港商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联营合同就是一个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本质就是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合同来约定的。
台商是一个隐名合伙人,所以其具有隐名合伙人的介入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出现纠纷时,隐名合伙人就可以表露自己的身份,可以直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本节教学目的和要求:
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经济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
熟识记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内容。
本节教学重点、难点:
理解《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熟识记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内容。
本节教学方法和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
一、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概念
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经核准登记后,从事工商经营的
对于农村居民,只要其申请了个体工商执照,同样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
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团体
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个民事主体
2、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3、个体工商户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商业经营单位。
4、个体工商户在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伙
《民法通则》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
其是民事主体,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程序
(四)、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义务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社区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散经营层次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
形成了用益物权制度
3、其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
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
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
4、其是以土地为中心形成其经营范围的。
(三)两户的财产责任
1、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2、以个人名义登记
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
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3、在夫妻关系存续中
一方从事经营,其收益作为共有财产的
债务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但应保留家庭成员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
三、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称为个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称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是商事合伙,《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是民事合伙,两者的最大区别即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人的结合,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之间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
2、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
合伙企业出资既可以以资金、实物出资,也可以以技术、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商誉、劳动力出资。
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合伙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合伙的设立就是订立一个合伙合同
入伙就是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又订立了一个入伙协议
退伙同样是一个合同法律关系。
(三)、联营的种类
1、实体型联营
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
其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进行的。
3、合伙型联营
案例分析:
课后小结:
复习与作业要求:
结合教材阅读课外参考书。
1、比较自然人和公民的含义。
2、比较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不同。
3、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4、宣告死亡须具备哪些条件?
其与宣告失踪条件有何不同?
5、监护是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制度?
考核要点:
自然人、公民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
宣告死亡须具备哪些条件;
监护人的职责。
辅助教学活动: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板书
(详见《民法
(一)》教学课件之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 国 宪 法 教 案.docx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